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最新修正版)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19
第二部分 导读 22
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22
一、劳动合同法修改的背景 22
二、劳动合同法修改的指导思想 23
三、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24
四、劳动合同法修改的过程 26
第三部分 劳动合同法修改内容的解读 28
第五章第二节 劳务派遣 28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28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 33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 36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告知等义务】 38
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 41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 44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48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53
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合同解除】 55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和用工数量限制】 56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61
第四部分 劳动合同法其他条文的解读 64
第一章 总则 64
第一条【立法宗旨】 64
第二条【适用范围】 69
第三条【订立原则】 71
第四条【规章制度】 75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78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 81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83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83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85
第九条【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要求提供担保等】 87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89
第十一条【未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的确定】 92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种类】 94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6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7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03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 104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105
第十八条【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111
第十九条【试用期期限】 113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116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119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 120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126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131
第二十五条【不得任意约定违约金】 134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 135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 137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确定】 137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39
第二十九条【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139
第三十条【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140
第三十一条【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加班】 144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可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147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148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149
第三十五条【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149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53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153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54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56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60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163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165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73
第四十三条【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176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178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终止延后】 183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185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189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责任】 193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194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义务】 195
第五章 特别规定 199
第一节 集体合同 199
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的订立】 199
第五十二条【专项集体合同】 202
第五十三条【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204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 207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208
第五十六条【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210
第二节 劳务派遣 212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212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 212
第六十九条【可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和多个劳动合同】 213
第七十条【不得约定试用期】 215
第七十一条【随时通知终止用工】 216
第七十二条【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最长周期】 217
第六章 监督检查 219
第七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219
第七十四条【监督检查事项】 220
第七十五条【监督检查措施和依法、文明执法】 223
第七十六条【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25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227
第七十八条【工会在劳动者维权中的作用】 228
第七十九条【举报和处理】 230
第七章 法律责任 233
第八十条【规章制度违法的责令改正和赔偿责任】 233
第八十一条【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责令改正和赔偿责任】 236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支付双倍工资】 240
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令改正和赔偿金】 243
第八十四条【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的限期退还、行政处罚和赔偿责任】 245
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责令改正和支付差额、加付赔偿金】 248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 251
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53
第八十八条【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赔偿责任】 256
第八十九条【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责令改正和赔偿责任】 259
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261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264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265
第九十三条【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269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270
第九十五条【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271
第八章 附则 275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 275
第九十七条【过渡性条款】 277
第九十八条【施行时间】 280
第五部分 典型案例评析 284
一、未经许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284
二、用工单位超出“三性”岗位范围实施劳务派遣 285
三、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86
四、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分担机制 287
五、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是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91
六、不能利用地区间工资差异,赚取差价 292
七、劳务派遣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被派遣劳动者 293
八、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95
九、用人单位不能强迫或者欺骗订立劳务派遣合同 296
十、什么是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 297
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98
十二、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99
十三、劳动者如何处理劳动关系确认纠纷 300
十四、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302
十五、劳动者不愿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304
十六、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违约金 305
十七、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 306
十八、哪些劳动者可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308
十九、竞业限制应当支付补偿金 309
二十、拖欠劳动报酬的救济办法 311
二十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313
二十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 315
二十三、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317
二十四、患病医疗期未满但持假学历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319
二十五、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缴纳抵押金 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