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653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653
第一节 诉 656
第一项 诉之意义 656
第二项 诉之种类 658
第三项 诉之标的 667
第一款 诉讼标的之新旧理论 668
第二款 诉讼标的之意义 674
第三款 各类诉讼之诉讼标的 676
第二节 诉权 677
第一项 诉权之意义 678
第二项 诉权之存在要件 679
第一款 诉讼成立要件 679
第二款 权利保护要件 707
第三节 起诉 716
第一项 起诉之方法 716
第二项 起诉之程式 718
第三项 诉之审理 727
第四项 起诉之效力(诉讼系属) 731
第四节 诉之合并 740
第一项 概说 740
第二项 客观的诉之合并 742
第三项 主观的诉之合并 751
第四项 共同诉讼之种类 763
第一款 普通共同诉讼 763
第二款 必要共同诉讼 766
第五节 诉讼参加 789
第一项 概说 790
第二项 主参加诉讼 790
第三项 从参加 795
第六节 诉之变更或追加 818
第一项 诉之变更或追加之意义 818
第二项 诉之变更或追加之要件 820
第三项 诉之变更或追加之程式 829
第四项 诉之变更或追加之裁判 830
第七节 反诉 833
第一项 反诉之意义 833
第二项 反诉之要件 834
第三项 反诉之程式 840
第四项 反诉之裁判 842
第八节 诉之撤回 843
第一项 诉之撤回之意义 844
第二项 诉之撤回之种类 847
第三项 诉之撤回之要件 848
第四项 诉之撤回之程序 851
第五项 诉之撤回之效力 853
第九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 856
第一项 概说 856
第二项 准备书状 857
第三项 准备程序 863
第四项 法院於言词辩论前之处置 875
第十节 证据 876
第一项 通则 876
第一款 概说 877
第二款 举证责任 882
第一目 概说 882
第二目 举证责任之意义 883
第三目 举证责任与主张责任之区别 884
第四目 举证责任之分配 884
第五目 举证责任之转换 893
第六目 举证责任之例外 893
第三款 证据程序 905
第一目 证据之声明 905
第二目 证据之调查 909
第二项 人证 920
第一款 概说 921
第二款 证人之意义 921
第三款 证人之能力 922
第四款 证人之义务 923
第一目 到场之义务 924
第二目 陈述之义务 929
第三目 具结之义务 939
第五款 人证之程序 943
第六款 证人之权利 952
第七款 证言之证据力 954
第三项 鉴定 955
第一款 鉴定人之意义 955
第二款 鉴定人之能力 958
第三款 鉴定人之义务 959
第四款 鉴定之程序 961
第五款 鉴定人之权利 968
第六款 鉴定证人 971
第七款 嘱托鉴定 972
第八款 鉴定之证据力 974
第四项 书证 974
第一款 书证及文书之意义 974
第二款 文书之种类 975
第三款 文书之提出 976
第四款 书证之程序 980
第五款 文书之证据力 988
第六款 文书之鉴别 994
第七款 文书之发还 995
第八款 准文书 996
第五项 勘验 997
第一款 勘验之意义 997
第二款 勘验之程序 999
第三款 勘验之证据力 1002
第六项 当事人讯问 1002
第一款 当事人讯问之意义 1002
第二款 法院讯问之对象 1003
第三款 当事人陈述之性质 1003
第四款 当事人之具结 1003
第五款 当事人拒绝陈述或具结之效果 1004
第六款 当事人拒绝陈述之拟制 1004
第七款 关於人证规定之准用 1005
第八款 当事人故为虚伪陈述之制裁 1006
第九款 当事人讯问制度之得失 1007
第七项 证据保全 1008
第一款 证据保全之意义 1008
第二款 证据保全之程序 1010
第三款 证据保全费用之负担 1019
第四款 证据保全之效力 1020
第十一节 和解 1021
第一项 和解之意义 1021
第二项 和解之性质 1022
第三项 和解之要件 1023
第四项 和解之程序 1028
第五项 和解费用之负担 1033
第六项 和解之效力 1033
第七项 继续审判之请求 1037
第十二节 判决 1047
第一项 终局判决 1048
第一款 终局判决之意义 1048
第二款 全部终局判决 1048
第三款 一部终局判决 1049
第二项 中间判决及裁定 1053
第三项 舍弃判决 1058
第四项 认诺判决 1063
第五项 一造辩论判决 1067
第六项 假执行判决 1080
第七项 定有履行期间之判决 1105
第八项 变更给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之判决 1111
第九项 判决之范围 1114
第十项 判决之确定 1119
第十一项 判决之效力 1129
第一款 判决之羁束力 1130
第二款 判决之确定力 1132
第三款 判决之形成力 1162
第四款 判决之执行力 1165
第十二项 外国法院确定判决之效力 1168
第二章 调解程序 1176
第一节 调解之意义 1176
第二节 应经调解之事件 1178
第三节 调解之声请 1182
第四节 调解程序之进行 1188
第五节 调解程序之终结 1200
第六节 起诉后调解之移付 1206
第七节 调解程序笔录 1208
第八节 调解程序费用 1210
第九节 调解之无效或撤销 1212
第三章 简易诉讼程序 1220
第一节 概说 1220
第二节 适用简易程序之诉讼 1221
第三节 应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之例外 1230
第四节 关於简易程序之特别规定 1232
第五节 简易诉讼事件之上诉审程序 1249
第一项 第一审程序 1249
第二项 第二审程序 1251
第三项 第三审程序 1254
第六节 简易诉讼事件之抗告程序 1262
第七节 简易诉讼事件之再审程序 1265
第四章 小额诉讼程序 1269
第一节 概说 1269
第二节 适用小额程序之诉讼 1269
第三节 应适用小额程序诉讼之例外 1271
第四节 关於小额程序之特别规定 1272
第五节 小额诉讼事件之上诉审程序 1286
第一项 第一审程序 1286
第二项 第二审程序 1287
第六节 小额诉讼事件之抗告程序 1297
第七节 小额诉讼事件之再审程序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