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第二条【消防工作方针、原则、制度】 1
第三条【政府职责】 4
第四条【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 5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的消防义务】 9
第六条【消防宣传教育】 10
第七条【鼓励、支持、奖励】 12
第二章 火灾预防 14
第八条【消防规划】 14
第九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要求】 16
第十条【消防设计文件备案与抽查】 18
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核】 20
第十二条【消防设计未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后果】 23
第十三条【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24
第十四条【授权】 28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用前消防安全检查】 29
第十六条【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31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及其职责】 37
第十八条【建筑物共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 42
第十九条【产销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的设置要求】 44
第二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保障】 45
第二十一条【特殊场所、特种作业消防安全措施】 49
第二十二条【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的消防安全要求】 51
第二十三条【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管理的消防安全要求】 53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 56
第二十五条【质检、工商、消防部门职责】 61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 62
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消防安全】 64
第二十八条【消防设施、器材、通道保护】 65
第二十九条【公共消防设施维护】 66
第三十条【农村消防工作】 68
第三十一条【重要防火期的消防工作】 69
第三十二条【基层组织群众性消防工作】 71
第三十三条【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73
第三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 74
第三章 消防组织 77
第三十五条【消防组织建设】 77
第三十六条【消防队的建立】 78
第三十七条【消防队承担应急救援工作】 80
第三十八条【消防队能力建设】 81
第三十九条【单位专职消防队及其职责】 82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及队员待遇】 84
第四十一条【群众性消防组织的建立】 86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与消防组织的关系】 87
第四章 灭火救援 89
第四十三条【火灾应急预案与处置机制】 89
第四十四条【发生火灾的应急处理】 90
第四十五条【火灾现场扑救】 93
第四十六条【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领导工作】 96
第四十七条【消防交通工具优先通行权】 97
第四十八条【消防交通工具、器材、装备、设施使用范围限制】 98
第四十九条【消防救火费用与补偿】 99
第五十条【消防救火、应急救援伤、残、亡的医疗抚恤】 100
第五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 100
第五章 监督检查 103
第五十二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103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104
第五十四条【发现火灾隐患的处理措施】 108
第五十五条【发现消防布局、设施不合安全要求或重大火灾隐患的处理】 111
第五十六条【执法要求】 113
第五十七条【执法监督】 11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17
第五十八条【对不符合消防审核、验收、检查要求的处罚】 117
第五十九条【对不按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119
第六十条【对违背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 121
第六十一条【对产销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不合规定的处罚】 123
第六十二条【对涉及消防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124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危险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的处罚】 126
第六十四条【对火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 128
第六十五条【对产、销、用不合格或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131
第六十六条【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线路管路不合规定的处罚】 133
第六十七条【对单位不履行安全职责的处罚】 133
第六十八条【对发生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不作为的处罚】 134
第六十九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文件的处罚】 134
第七十条【行政处罚程序】 135
第七十一条【工作人员渎职的处罚】 138
第七十二条【刑事处罚】 140
第七章 附则 142
第七十三条【用语含义】 142
第七十四条【生效日期】 143
附录 消防相关规定 144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1992.10.12) 144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5.25) 146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11.14) 149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7.17修订) 160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7.17修订) 170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7.17修订) 181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8.13) 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