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案例导读】仅工伤职工本人可对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2
第二条[适用范围] 3
【案例导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4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6
第四条[用人单位责任] 9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负有对事故受伤的职工进行及时救治的义务 10
第五条[工伤保险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及业务经办机构] 11
【案例导读】劳动能力鉴定实行两级鉴定终局制 13
第六条[征求意见] 14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15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构成] 15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的确定] 16
第九条[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的调整] 18
第十条[缴费主体、费基、费率] 19
第十一条[统筹层次和异地统筹] 20
第十二条[基金的管理和用途] 21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储备金] 24
第三章 工伤认定 26
第十四条[工伤认定] 26
【案例导读】职工违规操作遭受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29
【案例导读】在休息日因工遭受暴力伤害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30
【案例导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31
【案例导读】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用人单位仅出具死者生前所书请假条仍认定为工伤 32
【案例导读】工作时间内请假遭受交通事故伤害无法认定为工伤 33
【案例导读】职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中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 34
【案例导读】下班必经路线以实际居住地为准确定 36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 37
【案例导读】部队服役人员退役后到用人单位因工负伤的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 38
【案例导读】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39
【案例导读】工作期间突发非常见疾病如狂犬病死亡也应视同工伤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40
【案例导读】工作时间发病的确定应以职工初次出现身体不适为起算点 41
第十六条[排除工伤情形] 43
【案例导读】职工醉酒状态发生交通事故排除工伤认定,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5
第十七条[工伤认定的申请与受理] 46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拖延时间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48
第十八条[提交材料] 50
【案例导读】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仍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51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及举证] 52
【案例导读】职业病诊断被列为观察对象不视为认定患有职业病进而无法认定工伤 53
【案例导读】醉酒驾驶发生的事故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排除工伤认定的直接依据 54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其与工伤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经调查核实后可以确认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56
第二十条[工伤认定时限及回避] 58
【案例导读】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当事人异议应依法撤销并重新作出 58
【案例导读】工伤职工因与用人单位进行仲裁或诉讼,计算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时应扣除相应时间 59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62
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62
【案例导读】工伤发生后经治疗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62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 63
【案例导读】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认定决定性质及作用不同 64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65
【案例导读】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先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67
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68
【案例导读】未经法定劳动能力委员会的鉴定不得作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69
第二十五条[鉴定步骤及时限] 70
第二十六条[再次鉴定] 71
【案例导读】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应向法定鉴定机关提出 72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原则] 73
第二十八条[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74
【案例导读】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只能申请一次但复查鉴定可以根据残情多次申请 75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再次鉴定及复查鉴定的期限] 76
【案例导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决定当事人未异议的应采纳 77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79
第三十条[工伤治疗] 79
【案例导读】治疗非因工负伤疾病的费用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应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 80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医疗费] 82
第三十二条[辅助器具] 82
第三十三条[工伤治疗期间待遇] 83
【案例导读】停工留薪期间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鉴定期间生活津贴 84
第三十四条[生活护理费] 85
【案例导读】工伤评定伤残等级为无护理依赖的不影响获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86
第三十五条[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88
【案例导读】伤残鉴定为三级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0
【案例导读】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2
第三十六条[五至六级伤残待遇] 95
【案例导读】经伤残鉴定为六级的依《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6
第三十七条[七至十级伤残待遇] 97
【案例导读】工伤职工经伤残鉴定为七级的,依《工伤保险条例》应获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98
第三十八条[工伤复发待遇] 99
【案例导读】工伤复发仍然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00
第三十九条[因工死亡待遇] 101
【案例导读】赔偿权利人已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仅对差额进行补偿 103
第四十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106
第四十一条[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 106
第四十二条[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08
【案例导读】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可能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09
第四十三条[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110
【案例导读】非直接雇佣情形的仍应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112
第四十四条[派遣出境期间工伤保险关系] 114
第四十五条[再次发生工伤事故] 114
【案例导读】再次发生工伤的应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15
第六章 监督管理 117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职责] 117
【案例导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构成行政不作为 119
第四十七条[服务协议] 121
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费的核查和结算] 122
第四十九条[公开基金收支情况及提出调整费率建议] 123
第五十条[听取关于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124
第五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 125
第五十二条[群众监督] 128
第五十三条[工会监督] 129
第五十四条[工伤待遇民事争议的处理] 130
【案例导读】就工伤待遇争议提请仲裁或诉至法院的应视为对之前签订的协议未达成一致 133
【案例导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仲裁裁决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34
第五十五条[工伤行政纠纷的处理] 135
【案例导读】不服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即可提起行政诉讼 136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39
第五十六条[挪用工伤保基金的法律责任] 139
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法律责任] 141
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144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经办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 147
第六十条[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 150
第六十一条[鉴定组织或个人违规的法律责任] 151
第六十二条[应当参加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153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154
第六十三条[拒不协助调查的法律责任] 155
第八章 附则 156
第六十四条[名词解释] 156
【案例导读】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以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基数 157
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 158
第六十六条[工伤一次性赔偿] 159
【案例导读】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请求,工伤赔偿只能按照劳动争议处理 160
第六十七条[施行日期及过渡事项] 162
【案例导读】《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工伤认定已经完成的应适用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 163
附录 1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录)(2008.10.28) 165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节录)(2011.6.29) 17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11.1) 173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2004.6.17) 174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2010.12.31) 185
工伤认定办法(2010.12.31) 186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9.23) 188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12.31) 1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1988.10.14) 19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7.5) 19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9.7) 19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12.3) 19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7.20) 19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3.17) 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