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第二条【适用范围】 2
第三条【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3
第四条【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3
第五条【禁止行为】 3
第六条【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 4
第七条【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产品质量工作、保障本法的施行】 5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 5
第九条【各级政府的禁止行为】 5
第十条【公众检举权】 6
第十一条【禁止产品垄断经营】 7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7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要求】 7
第十三条【工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7
第十四条【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44
第十五条【抽查监督检查制度】 44
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履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务】 46
第十七条【违反监督抽查规定的行政责任】 46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权范围】 46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条件】 48
第二十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独立于其他单位】 48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必须依法出具检验结果、认证证明】 62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的查询、申诉权】 74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权益组织的职能】 77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定期发布公告】 78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国家机关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法独立于生产者】 78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要求】 79
第二十七条【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 79
第二十八条【危险物品包装质量要求】 84
第二十九条【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97
第三十条【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98
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98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的禁止行为】 99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99
第三十三条【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99
第三十四条【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 100
第三十五条【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 100
第三十六条【销售产品的标识要求】 100
第三十七条【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101
第三十八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102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的禁止行为】 102
第四章 损害赔偿 102
第四十条【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102
第四十一条【人身、他人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110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的过错赔偿责任】 111
第四十三条【受害者的选择赔偿权】 112
第四十四条【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 112
第四十五条【诉讼时效期间】 120
第四十六条【缺陷的含义】 120
第四十七条【纠纷解决方式】 120
第四十八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121
第五章 罚则 127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127
第五十条【假冒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128
第五十一条【生产、销售淘汰产品的行政处罚规定】 128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129
第五十三条【伪造、冒用产品产地、厂名、厂址、标志的行政处罚规定】 129
第五十四条【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行政处罚规定】 135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36
第五十六条【违反依法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务的行政处罚规定】 136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规定】 136
第五十八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 137
第五十九条【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 137
第六十条【生产伪劣产品的材料、包装、工具的没收】 137
第六十一条【运输、保管、仓储部门的责任承担】 138
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经营者的责任承担】 138
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责任】 138
第六十四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138
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承担】 139
第六十六条【质检部门的检验责任承担】 139
第六十七条【国家机关推荐产品的责任承担】 139
第六十八条【产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140
第六十九条【妨碍监管公务的行政责任】 140
第七十条【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 141
第七十一条【没收产品的处理】 142
第七十二条【货值金额的计算】 142
第六章 附则 144
第七十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44
第七十四条【施行日期】 1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69
第一章 总则 169
第一条【立法宗旨】 169
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 170
第三条【本法调整对象——经营者】 170
第四条【交易遵循原则】 170
第五条【国家的义务】 170
第六条【社会的责任】 171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171
第七条【安全保障权】 171
第八条【知悉真情权】 173
第九条【自主选择权】 174
第十条【公平交易权】 174
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 176
第十二条【成立团体权】 178
第十三条【获得相关知识权】 178
第十四条【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179
第十五条【监督、批评、建议、检举、控告权】 179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180
第十六条【依法履行义务】 180
第十七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 181
第十八条【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181
第十九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217
第二十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232
第二十一条【出具单据的义务】 232
第二十二条【质量担保义务】 234
第二十三条【三包的义务】 258
第二十四条【格式合同的限制】 304
第二十五条【不得侵犯人身自由的义务】 305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305
第二十六条【听取消费者的意见】 305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的义务】 305
第二十八条【工商部门的义务】 306
第二十九条【其他国家机关的义务】 310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的义务】 311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347
第三十一条【消费者协会】 347
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347
第三十三条【消费者组织的限制】 348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348
第三十四条【争议解决的途径】 348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索赔的权利】 349
第三十六条【企业变更后的索赔】 351
第三十七条【营业执照出借人或借用人的连带责任】 352
第三十八条【展销会的责任】 352
第三十九条【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352
第七章 法律责任 353
第四十条【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情形】 353
第四十一条【造成伤害的法律责任】 357
第四十二条【造成死亡的法律责任】 360
第四十三条【侵犯人格尊严的弥补】 361
第四十四条【造成财产损害的弥补】 362
第四十五条【三包产品的处理】 362
第四十六条【邮购未履约的责任】 364
第四十七条【预付款后未履约的责任】 364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商品】 364
第四十九条【欺诈行为的责任】 365
第五十条【严重处罚的情形】 367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的权利】 370
第五十二条【暴力拒法的责任】 370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的责任】 390
第八章 附则 390
第五十四条【农业生产资料的参照执行】 390
第五十五条【实施日期】 390
附录: 391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