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导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
第一章 总则 2
第一条 立法宗旨 2
第二条 适用范围 3
第三条 作品的范围 5
第四条 非法作品不受保护 9
第五条 不适用本法保护的对象 10
第六条 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1
第七条 著作权管理机构 12
第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13
第二章 著作权 16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16
第九条 著作权人的范围 16
第十条 著作权的内容 18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25
第十一条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25
第十二条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28
第十三条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30
第十四条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32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34
第十六条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35
第十七条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37
第十八条 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40
第十九条 著作权的继受 41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43
第二十条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 43
第二十一条 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 43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47
第二十二条 合理使用 47
第二十三条 特定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53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55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55
第二十五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 59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的权利 62
第二十七条 著作权使用费的支付 63
第二十八条 取得他人著作权使用权者的权利限制 65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66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66
第二十九条 出版合同 66
第三十条 专有出版权 69
第三十一条 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义务 71
第三十二条 报社、期刊社的权利和义务 73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报社、期刊社对作品的修改权 75
第三十四条 出版演绎作品的义务 76
第三十五条 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78
第二节 表演 80
第三十六条 表演者的义务 80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的权利 81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权的保护期 84
第三节 录音录像 85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85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87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89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91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著作权人的义务 91
第四十三条 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时的义务 92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93
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电影作品的义务 96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98
第四十六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98
第四十七条 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03
第四十八条 赔偿标准 106
第四十九条 诉前禁止令 109
第五十条 诉前证据保全 111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 112
第五十二条 有关复制品侵权的过错推定 113
第五十三条 违约责任 115
第五十四条 著作权纠纷的解决 117
第五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救济 120
第六章 附则 121
第五十六条 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 121
第五十七条 出版的含义 121
第五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122
第五十九条 追溯力 124
第六十条 施行日期 127
配套法规 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129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135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146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5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162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68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1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188
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修订本的通知 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