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释义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职业病定义】 5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工作机制】 8
第四条 【劳动者权利及工会组织监督】 11
第五条 【用人单位的责任】 14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5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16
第八条 【鼓励支持科学技术研究】 18
第九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 20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24
第十一条 【宣传教育】 27
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标准及职业病监测调查分析】 29
第十三条 【社会监督和奖励措施】 31
第二章 前期预防 33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源头预防】 33
第十五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34
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37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 39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和有关审查验收制度】 41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44
第二十条 【特殊管理】 46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48
第二十一条 【防治管理措施】 48
第二十二条 【资金投入】 51
第二十三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52
第二十四条 【职业有害因素替代制度】 54
第二十五条 【告知警示制度】 55
第二十六条 【报警和应急救援制度】 57
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 60
第二十八条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63
第二十九条 【有关设备的警示说明】 66
第三十条 【有关材料的警示说明】 67
第三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材料】 72
第三十二条 【不得违法转移或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73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隐瞒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承担责任】 74
第三十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76
第三十五条 【接受培训和增强防范意识】 79
第三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82
第三十七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5
第三十八条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理】 86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工和女职工劳动保护】 88
第四十条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89
第四十一条 【工会组织的职责】 93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费用】 95
第四十三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97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99
第四十四条 【诊断机构的设立】 99
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有权选择诊断机构】 103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等文件的制定】 105
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应当综合分析的因素】 107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110
第四十九条 【不提供资料或者对资料有异议的处理】 112
第五十条 【对劳动关系等争议的处理】 114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报告】 117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 119
第五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和再鉴定】 121
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程序】 124
第五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要求】 127
第五十六条 【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权利保障】 129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病人待遇的保障】 131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33
第五十九条 【职业病病人的民事赔偿请求权】 135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 136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变化时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137
第六十二条 【社会救助和医疗救治】 139
第五章 监督检查 142
第六十三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142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的行政措施】 144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临时控制措施】 146
第六十六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149
第六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的义务】 152
第六十八条 【履行职责时的禁止行为】 152
第六十九条 【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和队伍建设】 155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57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前期预防规定的法律责任】 157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等违反劳动过程中防护与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59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履行有关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161
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162
第七十四条 【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165
第七十五条 【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法律责任】 166
第七十六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法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168
第七十七条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法律责任】 169
第七十八条 【对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法律责任】 170
第七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71
第八十条 【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的法律责任】 172
第八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责任】 173
第八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法律责任】 175
第八十三条 【不报告职业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177
第八十四条 【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发放施工许可的法律责任】 180
第八十五条 【地方政府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182
第八十六条 【刑事责任】 185
第七章 附则 190
第八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职业禁忌的含义】 190
第八十八条 【其他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193
第八十九条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管】 194
第九十条 【本法的施行时间】 196
第二部分 附录 199
附录一: 1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99
附录二: 222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22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2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3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4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43
附录三: 2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99
工伤保险条例 309
附录四: 325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325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330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决定(草案)的意见 336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议案的主要意见 340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343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350
中央有关部门和企业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355
中央有关部门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的进一步修改意见 360
一些专家学者对职业病定义的意见 363
我国职业病危害及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情况 366
甘肃省开展职业病防治情况和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意见 370
贵州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和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意见 375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赴山西调研情况 382
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职业病认定和赔偿的规定 389
后记 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