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roduzione 1
序 1
《消费法典》的编纂与意大利消费者保护法的新近发展 1
立法依据 1
第一编 总则 6
第一章 总则暨立法宗旨 6
第一条 立法宗旨及调整对象 6
第二条 消费者的权利 6
第三条 定义 7
第二编 教育、信息、商业行为与广告 10
第一章 消费者教育 10
第四条 消费者教育 10
第二章 消费者信息 11
第一节 总则 11
第五条 一般义务 11
第二节 产品标示 11
第六条 必备信息 11
第七条 标示方式 12
第八条 适用范围 12
第九条 采用意大利语标示 12
第十条 实施 12
第十一条 产品营销中的禁止行为 13
第十二条 罚则 13
第三节 信息的特殊标示方式 13
第一分节 按计量单位标价 13
第十三条 定义 13
第十四条 适用范围 14
第十五条 按计量单位标价的方式 15
第十六条 免除 15
第十七条 罚则 16
第三章 商业行为、广告及其他商业宣传 17
第一节 总则 17
第十八条 定义 17
第十九条 适用范围 19
第二节 不正当商业行为 19
第二十条 不正当商业行为的禁止 19
第一分节 误导性商业行为 20
第二十一条 误导性行为 20
第二十二条 误导性遗漏 22
第二十二条之二 海运费的误导广告 23
第二十三条 视为绝对误导性商业行为 23
第二分节 侵犯性商业行为 25
第二十四条 侵犯性商业行为 25
第二十五条 诉诸干扰、强迫或不当限制 25
第二十六条 视为绝对侵犯性商业行为 26
第三节 适用 27
第二十七条 行政与司法保护 27
第二十七条之二 行为守则 30
第二十七条之三 自律 30
第二十七条之四 告知义务 31
第四章 广告宣传的特殊形式 32
第一节 加强电视购物中的消费者保护 32
第二十八条 适用范围 32
第二十九条 规定 32
第三十条 禁止 32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人保护 33
第三十二条 罚则 33
第三编 消费关系 36
第一章 一般消费合同 36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欺压性条款 36
第三十四条 条款欺压性的认定 38
第三十五条 形式与解释 39
第三十六条 保护性无效 39
第三十七条 禁止性诉权 40
第三十七条之二 针对欺压性条款的行政保护 40
第三十八条 参见 41
第二章 商业活动的开展 42
第一节 总则 42
第三十九条 商业活动中的规则 42
第二节 促销 42
第一分节 消费信贷 42
第四十条 消费信贷 42
第四十一条 实际年利率与广告 42
第四十二条 供应者的未履行 42
第四十三条 参见银行单行本 42
第三章 合同方式 43
第四十四条 商业场所内议定的合同 43
第一节 缔结合同的特殊方式 43
第一分节 商业场所外议定的合同 43
第四十五条 适用范围 43
第四十六条 排除适用 44
第四十七条 撤销权的相关信息 44
第四十八条 撤销权的排除适用 45
第四十九条 适用规则 45
第二分节 远程合同 46
第五十条 定义 46
第五十一条 适用范围 46
第五十二条 提供消费者的信息 46
第五十三条 信息的书面确认 47
第五十四条 合同的履行 48
第五十五条 排除适用 48
第五十六条 以支付卡支付 49
第五十七条 未经要求的供给 49
第五十八条 某些远程通讯技术的使用限制 50
第五十九条 经电视或其他视听手段销售 50
第六十条 参照 50
第六十一条 参见 50
第三分节 一般规定 51
第六十二条 罚则 51
第六十三条 管辖法院 51
第四分节 撤销权 51
第六十四条 撤销权的行使 51
第六十五条 期间的起算 52
第六十六条 撤销权的效力 53
第六十七条 双方的后续义务 53
第四分节之二 向消费者远程营销金融服务 54
第六十七条之二 适用对象与范围 54
第六十七条之三 定义 55
第六十七条之四 远程合同缔结前的消费者信息 56
第六十七条之五 供应者的相关信息 56
第六十七条之六 金融服务的相关信息 57
第六十七条之七 远程合同的相关信息 58
第六十七条之八 救济的相关信息 58
第六十七条之九 经语音电话系统的沟通 59
第六十七条之十 关于信息的补充要求 59
第六十七条之十一 告知合同条件与初始信息 60
第六十七条之十二 撤销权 60
第六十七条之十三 对撤销前已提供服务的偿付 62
第六十七条之十四 对远程提供金融服务的支付 63
第六十七条之十五 未经要求的服务 64
第六十七条之十六 未经要求的通知 64
第六十七条之十七 罚则 65
第六十七条之十八 权利的不可放弃 65
第六十七条之十九 司法或行政救济 66
第六十七条之二十 争议的诉讼外调解 66
第六十七条之二十一 举证责任 66
第六十七条之二十二 临时措施 67
第二节 电子商务 67
第六十八条 参见 67
第四章 分类合同的相关规定 68
第一节 分时度假合同、长期度假合同、转售合同及互换合同 68
第六十九条 定义 68
第七十条 广告 69
第七十一条 先合同信息 70
第七十二条 合同的要求 70
第七十二条之二 分时度假合同的担保义务 71
第七十三条 撤销权 72
第七十四条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及效力 73
第七十五条 预付款 73
第七十六条 长期度假产品相关合同的特殊规定 73
第七十七条 附属合同的解除 74
第七十八条 规定的强制性特征与国际情形下的适用 74
第七十九条 行政及司法保护 75
第八十条 消费者信息及诉讼外救济 75
第八十一条 罚则 75
第八十一条之二 基于其他规定的保护 76
第二节 旅游服务 76
第八十二条 适用范围 76
第八十三条 定义 76
第八十四条 旅游一揽子计划 76
第八十五条 旅游一揽子计划销售合同的形式 76
第八十六条 旅游一揽子计划销售合同的要件 76
第八十七条 消费者信息 76
第八十八条 宣传手册 76
第八十九条 合同的转让 77
第九十条 价格的变动 77
第九十一条 合同条件的修改 77
第九十二条 合同撤销或服务取消时的消费者权利 77
第九十三条 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77
第九十四条 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77
第九十五条 人身以外的损害赔偿责任 77
第九十六条 责任的免除 77
第九十七条 代位权 77
第九十八条 投诉 77
第九十九条 保险 77
第一百条 担保基金 77
第五章 公共服务的供应 78
第一节 公共服务 78
第一百零一条 参照规定 78
第四编 产品安全与质量 80
第一章 产品的安全 80
第一百零二条 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 80
第一百零三条 定义 80
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者及分销者的义务 82
第一百零五条 安全的推定与评估 83
第一百零六条 咨询与协调程序 84
第一百零七条 监控 85
第一百零八条 程序规定 87
第一百零九条 市场监督 88
第一百一十条 信息交换与通报 88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者的责任 89
第一百一十二条 罚则 89
第一百一十三条 附注 90
第二章 缺陷产品损害赔偿责任 91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生产者的责任 91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产品与生产者 91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供货者的责任 91
第一百一十七条 缺陷产品 92
第一百一十八条 责任的免除 92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产品投入流通 93
第一百二十条 举证 93
第一百二十一条 多个责任人 93
第一百二十二条 受害人过错 94
第一百二十三条 可赔偿的损失 94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免责条款 94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诉讼时效 94
第一百二十六条 失权 94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其他法律规定的责任 95
第三章 消费品的法定担保与商业担保 96
第一节 消费品的销售 96
第一百二十八条 适用范围与定义 96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与合同约定相符 97
第一百三十条 消费者的权利 98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追索权 99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期间 99
第一百三十三条 约定担保 100
第一百三十四条 规定的强制性 100
第一百三十五条 基于其他规定的保护 101
第五编 消费者协会与诉诸司法 104
第一章 国家级代表性消费者协会 104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家消费者与用户委员会 104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国家级代表性消费者及用户协会名单 105
第一百三十八条 优惠及捐助 107
第二章 诉诸司法 108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诉讼权利 108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程序 109
第一百四十条之二 集团诉讼 110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争议的非诉调解 114
第六编 最后条款 116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民法典》的修订 116
第一百四十三条 权利的不可放弃 116
第一百四十四条 修订 116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二 本国消费者保护机构间的合作 116
第一百四十五条 大区与自治省的职权 118
第一百四十六条 废止 118
附录一 121
附录二 121
附录二之二 124
附录二之三 128
附录二之四 131
附录二之五 133
附录二之六 136
译后记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