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药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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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于志刚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3
  • ISBN:9787506756242
  • 页数:288 页
图书介绍:本书以药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研究对象,努力实现我国刑法涉药犯罪法律体系的一体化构建,既包括现有罪名体系的修改建议,也包括增设罪名的可行性论证。

第一章 涉药犯罪立法比较研究 1

第一节 各国打击涉药犯罪的刑事立法概况 1

一、打击涉药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概况 2

二、刑法典模式中各国涉药犯罪刑法条文的章节归属概况 3

三、各国刑事立法中假药定义概况 4

四、各国刑事立法中劣药定义概况 8

五、各国刑事立法中涉药犯罪的入罪行为概况 8

六、各国刑事立法中涉药犯罪的刑罚处罚模式概况 12

第二节 各国打击涉药犯罪的立法经验评析 14

一、涉药犯罪中的假药定义评析 14

二、涉药犯罪中的劣药定义评析 17

三、涉药犯罪的入罪行为评析 18

四、涉药犯罪的刑罚处罚模式评析 20

第三节 我国打击涉药犯罪的立法完善构想 21

一、完善我国打击涉药犯罪的立法模式构想 22

二、完善我国打击涉药犯罪的刑法条文构想 23

第四节 对国外打击涉药犯罪立法经验的回应 36

一、我国涉药犯罪刑事立法的优势 36

二、我国涉药犯罪刑事立法尚待解决的问题 37

第二章 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法模式转变的法理依据 39

第一节 假药的种类及判断原则 40

一、原本属于假药的药品 40

二、按假药论处的药品 41

第二节 原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条设置缺陷与不足 43

一、理论前提: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立法模式的演变与梳理 43

二、危险犯模式的主要问题:现有技术水平难以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45

三、进一步的推论:量刑情节中的因果关系障碍依然存在 54

四、单处罚金的规定轻纵罪犯 55

第三节 从具体危险犯到抽象危险犯:对“两高”两个相关司法解释的反思与评析 56

一、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一般原理 57

二、《伪劣商品解释》:具体危险犯的初步解决模式及其不足 59

三、《假药劣药解释》:抽象危险犯的再次解决模式及其局限 64

第四节《刑法修正案(八)》中设置的法条模式的总体评析 71

一、立法修正的特点 71

二、立法修正的反思 73

三、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关的罪名完善建议 77

四、余论:对“增设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罪”观点的质疑 78

第三章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法完善 81

第一节 劣药概述 81

一、劣药的含义及危害 81

二、劣药的成因及类型 86

三、劣药认定标准存在的一些问题 90

第二节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司法认定 94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94

二、特殊生产、销售行为的定性分析 99

第三节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 103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缺陷 103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法完善 106

第四章 医疗器械犯罪研究 112

第一节 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 112

一、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内涵解读 112

二、涉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 115

三、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118

四、我国对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刑事规制 120

第二节《刑法》视野中的医疗器械犯罪(上):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26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类型 126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本质分析 130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司法认定(一) 136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司法认定(二) 143

第三节《刑法》视野中的医疗器械犯罪(下):其他犯罪 147

一、走私医疗器械的刑法评价 148

二、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的刑法评价 151

第四节 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 154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立法完善路径 154

二、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刑事立法完善 157

第五章 走私药品行为的入罪化研究 160

第一节 走私药品行为的危害和特征 161

一、走私药品行为的危害性体现 161

二、走私药品行为的特征 162

第二节 走私药品行为的刑事责任分析 164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下的考察 164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下的考察 165

三、走私制毒物品罪下的考察 165

四、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下的考察 166

第三节 走私假药刑事制裁的不足 166

一、走私药品行为归类的困难 167

二、走私药品行为入罪标准的缺陷 167

第四节 走私药品行为的入罪化思考 168

一、走私药品行为入罪化的必要性 168

二、走私药品行为入罪化的法条设计 169

第六章 血液制品犯罪研究 171

第一节 血液制品概述 172

一、血液制品的基本研究 172

二、血液制品行业现状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175

三、血液制品犯罪的危害性考察 180

第二节《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的结构分析 183

一、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183

二、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189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的司法认定 193

第三节 血液制品犯罪罪名体系的法律适用思考 201

一、血液制品是否属于药品——适用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可行性分析 201

二、是否危害公共安全——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行性分析 202

三、是否存在业务过失——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可行性分析 203

第四节 血液制品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205

一、《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的立法缺陷 206

二、《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的立法完善 208

第七章 药品不当使用行为的刑法规制 210

第一节 药品不当使用行为概述 211

一、不合理用药——不当用药行为的医学基点 211

二、不当用药行为介绍 213

三、不当用药行为的本质分析:处方权的滥用 215

第二节 刑法参与不当用药行为规制的必要性分析:社会学视角的尝试 218

一、不当用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18

二、回应刑法介入的时代拷问 220

第三节 现有法律中不当用药行为的制裁体系及其缺陷 223

一、现有法制框架下的民事、行政责任 223

二、现有《刑法》体系下的可能性解决方案探讨 225

第四节 现行刑事制裁体系的尴尬 233

一、现有刑事立法对不当用药行为规制乏力 233

二、《刑法》加强对不当用药行为规制力度的法理思考 235

第五节 不当用药行为《刑法》规制对策的尝试性探讨 237

一、医疗事故罪对不当用药行为的规制可能性 237

二、不当用药本行为的《刑法》规制尝试性探讨 239

第八章 药品犯罪条文的总体修正思路: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为模式的延伸思索 244

第一节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法演变 244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法演变过程 244

二、1997年《刑法》中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条设计 245

第二节《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根本问题:“因果关系”无法证明 246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定罪标准中“因果关系”的无法鉴定 246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量刑标准中“因果关系”的无法鉴定 249

第三节《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缺憾的司法弥补:两个司法解释中的不同思路 250

一、《伪劣商品解释》的初步解决模式:指向具体危险犯的刑事推定 250

二、《假药劣药解释》中的再次解决模式:指向抽象危险犯的刑事推定 252

三、两个司法解释的尴尬:量刑标准中的“因果关系”难题无法解决 253

第四节《刑法修正案(八)》对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正的双目标指向 254

一、彻底破解“因果关系”的认定难题 255

二、假药不同于一般伪劣产品:防止处罚的同质化 256

第五节《刑法》涉药犯罪条文修改的总体思路 257

一、“照猫画虎”:《刑法修正案案案(八)》对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修正 258

二、最终结论:所有涉药犯罪条文的修改都应回避因果关系的困境 259

第九章 提供有毒、有害产品原料行为的入罪路径 261

第一节 提供有毒、有害产品原料行为的司法尴尬:以“瘦肉精”案件为视角 262

一、“瘦肉精”事件和司法机关的强行定性 262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对刘襄一案的反思 263

第二节 提供有毒、有害产品原料行为的定性策略变化:从“能罚”到“重罚” 266

一、“量刑反制定罪”:理论上不得已而为之的被迫选择 266

二、“口袋罪”选用态度的客观变化:实践中从“有恶必罚”到“有恶重罚” 269

第三节 提供有毒、有害产品原料行为的合理化定罪思路 271

一、有犯意联系:共同犯罪的帮助犯 271

二、无犯意联系:“共犯行为正犯化” 273

附录 药品犯罪《刑法》修正意见(建议草案) 279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79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280

三、《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281

四、《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 282

五、《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一 非法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 282

六、《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83

七、《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一 走私医疗器械罪 284

八、《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二 走私药品罪 285

九、《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286

十、《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之一 背信损害就诊人利益罪 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