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家赔偿理论 1
壹、国家赔偿事件求偿权行使程序之再建构:从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出发 1
贰、台北市国家赔偿计算基准之检讨与展望-以各项损害赔偿金额之构成为中心 33
參、论国家赔偿请求权人之举证责任 61
肆、国家责任事件中之过失相抵原则 96
第二章 国家赔偿实务 135
壹、申请台北市政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国家赔偿简介 135
一、申请台北市政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国家赔偿要领 135
二、国家赔偿50问 140
贰、处理程序 171
一、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案件处理流程图 171
二、作业程序 172
三、控制重点 173
四、处理国家赔偿案件参考例稿 175
參、台北市政府处理国家赔偿事件落实数字化管理之革新措施 205
一、数字化管理之内涵 205
二、数字化管理之绩效 205
三、国赔会之管考例稿(报告事项) 209
肆、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实务案例12案 223
一、请求权人以交通号志设置欠缺,请求赔偿事件 223
二、请求权人以标示设置不良,请求赔偿事件。 228
三、请求权人以公务员怠于行使公权力请求赔偿事件 233
四、请求权人以公务员违法行使公权力请求赔偿事件 246
五、请求权人以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欠缺致车损人伤,请求赔偿事件 252
六、请求权人以殡葬处违法起掘其亡父亡母坟墓,请求赔偿事件 260
七、请求权人以公有公共设施管理有欠缺,请求赔偿事件 269
八、请求权人以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有欠缺,请求赔偿事件 281
九、请求权人以公务员违法行使公权力,请求赔偿事件 290
十、请求权人以路面凹洞导致车损人伤,程序再开请求赔偿事件 295
十一、国赔事件向公务员求偿案 299
十二、请求权人以道路用地未予征收请求国赔事件(使用拒绝赔偿签办单) 309
伍、台北市政府办理国家赔偿事件处理情形统计表 312
一、99年度1至12月 312
二、98年度1至12月 313
三、97年度1至12月 314
四、96年度7至12月 315
陆、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事件处理情形分析表 316
一、99年度 316
二、98年度 317
三、97年度 318
四、96年度 319
柒、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事件处理委员会年度执行报告 320
一、99年度 320
二、98年度 321
三、97年度 322
四、96年度 323
第三章 国家赔偿重要判解函释 325
壹、公务员 325
一、公务员界定 325
二、国中小教师从事辅导管教为依法令公务之人员(台湾苗栗地方法院94年国字第4号民事判决) 325
贰、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 326
一、公务员作为义务已无裁量余地,犹怠于执行职务,致人遭受损害,被害人得依请求国家赔偿(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469号) 326
二、行政补助行为无国家赔偿法适用(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525号民事判决) 327
三、森林观光火车载运乘客属私经济行为,无国赔法之适用(法务部92.4.22法83律司字第0920012472号函) 328
四、公务员于执行职务时,如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之要件得请求国赔,不因具有公务员身分而受影响(法务部83.6.25法83律字第13311号) 329
五、公务交通车于上班途中肇事致人死亡,属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之行为,如有过失,应有国家赔偿法适用(法务部83.2.7法83律司字第02844号函) 330
六、旅游警告或通知如内容有错误,其与人民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存在,应视具体个案分别认定(法务部80.1.11法80律司字第03709号函) 331
七、焚烧公文与资料非基于国家权力之作用(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司法院公报第35卷7期64页) 332
八、购置行政业务物品或处理行政业务物品与公权力之行使有间(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司法院公报第33卷7期51页) 333
九、公立医院与病患间之医疗关系属一般私法契约(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 333
十、行使公权力指公务员居国家机关地位行使统治权作用之行为(法务部93年03月22日法律决字第0930011022号函;法务部编印,国家赔偿法令解释汇编,94年11月二版,第52-53页) 334
十一、私经济行为不生国家赔偿法之问题(法务部92年04月22日法律字第0920012472号函;法务部公报第303期8-9页) 335
十二、政府采购为私经济行政适用范围(法务部90年12月25日法90律决字第047910号函;法务部编印,国家赔偿法令解释汇编,94年11月二版,第49-50页) 335
十三、交通车接送人员上班属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行为(法务部83年02月07日80律字第02844号函;法务部编印,国家赔偿法令解释汇编,94年11月二版,第26-27页) 336
十四、户籍员出具印鉴证明属公务员职务上之行为(法务部82.11.17法82律司字第279号函) 337
十五、公权力范围之解释(法务部81年05月11日律字第06909号函;法务部编印,国家赔偿法令解释汇编,94年11月二版,第18-19页) 338
十六、监理行政应认为系行使公权力之行为(法务部85年5月10日法85律决字第11355号函) 338
十七、公法上事实行为应认为「行使公权力」之广义范围(法务部83年7月18日法83律字第15163号函) 339
參、人民之自由或权利受到侵害 340
一、客户不愿购买系争不动产与更正说明会召开无关(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3年度上国易字第1号民事判决) 340
二、租金支付依租赁契约而生非因县政府未核发营业登记证肇致(台湾高等法院92年度上国易字第14号民事判决) 345
三、因土地登记错误、遗漏或虚伪致受损害者,以不超过受损害时之价值为限(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度重上国更(一)字第2号民事判决) 345
四、权利受有损害之人始得提出国家赔偿请求(法务部88年7月20日法88律字第028555号函) 349
肆、违法性 350
一、公务员违法行为包括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台湾高等法院95年01月18日94年上国更(一)字第2号民事判决) 350
二、被害人应否证明加害系公务员之违法?(司法院70年09月04日(70)厅民一字第0649号函复高等法院;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汇编第1辑141页) 351
三、既成道路不得迳指行政机关不办理征收即属不法(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7民事判决) 351
伍、相当因果关系 354
一、林肯大郡倒塌案(台湾板桥地方法院92年10月27日87度重国字第1号民事判决) 354
二、东星大楼倒塌案(台湾台北地方法院91年04月29日90年重国字第12号民事判决) 355
三、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 361
四、断水断电处分与受有租金损害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台湾高等法院88年度上国字第14号民事判决) 363
五、因不可抗力所致之损害,而与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并无相当因果关系时,即与国赔要件不符(法务部85.8.27法85律决字第21948号) 365
陆、故意或过失 366
一、林肯大郡倒塌案(台湾板桥地方法院92年10月27日87度重国字第1号民事判决) 366
二、东星大楼倒塌案(台湾台北地方法院91年04月29日90年重国字第12号民事判决) 369
三、推定过失—台湾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国字第4号 369
四、八九五专案—台北地方法院87年度国字第25号 371
五、八九五专案—台湾高等法院87年度上国字第18号 372
六、合法授益处分之撤销是否有国赔责任,应依该行政处分之公务员是否有故意或过失情事等而定(法务部88年1月22日法88律字第049425号函) 373
柒、怠于执行职务 375
一、司法院释字第469号 375
二、林肯大郡倒塌案(台湾板桥地方法院92年10月27日87度重国字第1号民事判决) 376
三、卫尔康餐厅国家赔偿事件(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89年重上国字第3号民事判决) 377
四、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之人未依委办事项办理应认系上诉人所属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台湾高等法院94年度上国更(一)字第2号民事判决) 392
五、不同意补办计息存储手续有无怠于执行职务应依具体事实认定(法务部84年2月4日法84律决字第02545号函) 397
捌、公有公共设施之设置或管理有欠缺 398
一、新竹工务段就肇事路段之管理有欠缺导致民众跌落而受伤,虽无过失,仍应负国赔责任(台湾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国简字第3号民事判决) 398
二、公有公共设施结构基础如已完工,且已开放供公众使用,纵尚未正式验收,仍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之适用(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857号民事判决) 399
三、依客观之观察,通常会发生损害者,即为有因果关系,如必不生该等损害或通常亦不生该等损害者,则不具有因果关系(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 401
四、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工作物所有人之责任,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所定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欠缺之国赔责任,并非不得竞合发生(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591号民事判决) 403
五、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欠缺而生之国赔责任采无过失赔偿主义,不以故意或过失为责任要件(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584号民事判决) 404
六、于台湾土地银行骑楼地滑倒受伤,无国赔法之适用(法务部85.3.14法85律决字第06408号) 405
七、若公共设施之安全性无虞,且损害之发生纯粹系因不可抗力所致,而与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并无相当因果关系时,即与国赔要件不符(法务部85.8.27法85律决字第21948号) 406
八、供公共使用或公务使用设施不以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所有为限(最高法院94年12月22日94年台上字第2327号民事判决) 407
九、轮流检测之动产—檞树飞弹系广义之公共设施(台湾台北地方法院94年08月31日94年国字第11号民事判决) 407
十、单纯供机关内部使用之公物非属公有公共设施范围(台湾宜兰地方法院93年09月15日93年重国字第2号民事判决) 408
十一、公有公共设施之管理有无欠缺,须视其设置或管理机关有无及时采取足以防止危险损害发生具体措施为断(最高法院92年12月22日92年台上字第2672号民事判决) 409
十二、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有欠缺非管理或设置机关有过失为必要(台湾新竹地方法院93年07月07日92年国字第5号民事判决) 410
十三、肇事路段之管理有欠缺致民众受伤,虽无过失仍应负国赔责任(台湾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国简字第3号民事判决) 410
十四、阿里山小火车并非直接供公之目的使用之公共设施(法务部92年04月22日发文字号:法律字第0920012472号;法务部公报第303期8-9页) 412
十五、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之欠缺(法务部85年03月14日(85)法律决字第06408号;法务部编印,国家赔偿法令解释汇编,91年10月初版,第65-66页) 412
十六、被害人与营造物间之利用关系不论为公法或私法性质均有国家赔偿责任之适用(法务部83年02月04日法83律字第02716号函;法务部编印,国家赔偿法令解释汇编,94年11月二版,第67-68页) 413
十七、台湾土地银行骑楼地滑倒受伤,无国赔法之适用(法务部85.3.14法85律决字第06408号) 413
十八、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工作物所有人之责任,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所定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欠缺之国赔责任得竞合发生(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591号民事判决) 415
十九、公有公共设施结构基础如已完工,且已开放供公众使用,纵尚未正式验收,仍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之适用(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857号民事判决) 416
二十、烟毒勒戒所自费住院民众因攀爬围墙外出致死(法务部83.2.4法83律字第02716号) 418
二十一、行政主体因公用地役关系而取得道路之管理权,有国赔法第三条第一项之适用(法务部75.3.28法75法律字3567号) 419
二十二、兴建中之「设施」,尚未完成设置不宜由国家负赔偿责任(法务部71.7.24法71律字9062号) 420
玖、公务员是否属国家赔偿法上之人民 423
一、否定说(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71号民事判决) 423
二、肯定说(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920号民事判决) 426
三、台湾宜兰地方法院法律座谈会讨论意见(84年法律座谈会汇编第55-57页) 427
拾、其他 430
一、保险人得代位被保险人向国家请求赔偿(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3号民事判决) 430
二、公权力之侵害事件,特别规定应依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者,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即非行政法院审判之权限(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2038号判决) 432
三、若有他人应与该应负责任之人负连带赔偿责任者,赔偿机关得请求其连带偿还应分担部分(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 434
四、赔偿义务机关向公务员行使求偿权之范围原则上为全部求偿,惟赔偿义务机关于确定求偿额之范围时,不以全部求偿为限,应由行使求偿之机关依实际个案决定求偿额度(法务部93.8.28法律决字第0930033739号) 435
五、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之情形,方能对之行使求偿权(法务部71.7.23法71律字第8952号) 436
六、东星大楼—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049号判决 438
七、正俗专案—台湾高等法院92年度上国字第2号 441
八、正俗专案—台湾高等法院93年度上国字第24号 449
九、SARS案—台湾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国字第10号 468
十、公务人员遗族已依公务人员抚恤法领受殓葬补助费时,宜由赔偿义务机关考量予以扣除(法务部80年07月19日法80律字第10821号函;法务部编印,国家赔偿法令解释汇编,94年11月二版,第16-17页) 496
十一、公权力之侵害事件,特别规定应依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者,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即非行政法院审判之权限(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 497
十二、若有他人应与该应负责任之人负连带赔偿责任者,赔偿机关得请求其连带偿还应分担部分(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 499
十三、求偿权行使不以全部求偿为限,应由行使求偿之机关依实际个案决定求偿额度(法务部93.8.28法律决字第0930033739号) 500
十四、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对公务员行使求偿权须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限(法务部71.7.23法71律字第8952号) 501
十五、共同侵权行为第三人是否得向该管公务员之国家机关请求内部分担额?(89年法律座谈会汇编第7-9页) 503
十六、知有损害与损害发生时起(法务部83年2月2日法83律字第02489号函) 506
十七、赔偿金额应视个案情节分别认定(法务部833年2月7日法83律字第02844号函) 507
十八、驻外领务人员驻在地办理公证事务无国家赔偿法之适用(法务部90年6月13日法90律字第019932号函) 508
十九、同一行政主体不宜行使求偿权(法务部89年4月24日法89律字第007220号函) 509
二十、土地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为国家损害赔偿责任之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法务部八十五年四月六日法八五律决字第○七八七二号函) 510
二十一、国家赔偿被告机关之争议(86年法律座谈会汇编(87年6月版)第113-116页) 511
二十二、法务部函释:关于渔港法第8条、第9条及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第8条第1项与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项之适用 514
附录: 537
壹、国家赔偿相关法规 537
一、国家赔偿法 537
二、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 541
三、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事件处理要点 551
四、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事件赔偿计算基准 561
五、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事件求偿权行使基准 567
六、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会办理国家赔偿审议案件注意事项 571
贰、申请台北市政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国家赔偿要领及相关附件(一至九) 574
參、台北市政府国家赔偿事件处理范本 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