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自愿式环境协议概念与类型 1
第一节 自愿式环境协议界定 1
一、实施自愿式环境协议的作用和意义 2
二、自愿式环境协议的界定 3
第二节 自愿式环境协议的类型 8
一、根据有无法律上的授权进行分类 9
二、根据国家参与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 9
三、根据诱因不同进行分类 10
四、根据企业个体参加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 10
五、根据协议的机能进行分类 11
第三节 自愿式环境协议与其他环境政策的比较 12
一、直接规制手段 12
二、经济手段 14
三、自主管理方式 17
第二章 自愿式环境协议域外考察 20
第一节 欧盟及其成员国自愿式环境协议考察 21
一、欧盟自愿式环境协议概况 21
二、德国的自愿式环境协议 26
三、英国的环境政策与自愿式环境协议 32
四、丹麦的自愿式环境协议 44
五、荷兰的自愿式协议 51
六、法国 56
七、意大利 60
八、挪威 66
第二节 美国和加拿大自愿式环境协议考察 72
一、美国 72
二、加拿大 80
第三节 澳大利亚自愿式环境协议考察 86
一、澳大利亚环境政策概要 86
二、澳大利亚绿色照明(GreenLight Australia)制度 87
第四节 韩国和日本自愿式环境协议考察 88
一、韩国 88
二、日本 89
三、GPN 98
小结 100
第三章 自愿式环境协议本土实践 104
第一节 我国自愿式环境协议实施的历史回顾 104
一、我国自愿式环境协议实施的国际背景 104
二、我国自愿式环境协议实施的探索与实践 105
第二节 我国实施自愿式环境协议的主要特点和关键 122
一、我国实施自愿式环境协议的主要特点 122
二、我国实施自愿式环境协议的关键 128
第三节 我国自愿式环境协议实施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133
一、我国自愿式环境协议实施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33
二、解决我国自愿式环境协议实施中主要问题的对策 139
第四章 自愿式环境协议的主体与内容 144
第一节 自愿式环境协议的主体 144
一、概述 144
二、自愿式环境协议的管理方——政府及环境资源监督管理部门 151
三、自愿式环境协议的相对方——社会组织和居民 153
四、自愿式环境协议的第三方——环保中介组织 167
第二节 自愿式环境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83
一、自愿式环境协议权利义务配置的基本原则 184
二、环境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 191
三、环境协议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195
四、第三方组织的权利义务 197
五、自愿式环境协议的核心是激励政策 199
第五章 自愿式环境协议的订立与履行 211
第一节 自愿式环境协议的订立 211
一、自愿式环境协议订立的基本程序制度 211
二、自愿式环境协议的签订程序 214
三、环境协议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220
第二节 自愿式环境协议的效力 222
一、自愿式环境协议的有效要件 222
二、自愿式环境协议具有瑕疵的后果 226
第三节 自愿式环境协议的履行 233
一、自愿式环境协议的履行原则 233
二、自愿式环境协议的履行 234
三、自愿式环境协议实施中的沟通 234
四、自愿式环境协议实施中的监管 236
第四节 自愿式环境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239
一、环境协议的变更 240
二、环境协议的解除 249
第五节 自愿式环境协议的违约责任 253
一、相对人的违约责任 253
二、政府的违约责任 256
第六章 我国自愿式环境协议立法框架 258
第一节 我国自愿式环境协议的立法体系现状 259
一、我国《宪法》中缺乏发展自愿式环境协议的相关理念 259
二、我国环境法律中自愿式环境协议的相关理念和规定缺失 260
三、自愿式环境协议专门办法亟待出台 262
四、我国其他法律中没有与自愿式环境协议相配套的规定 263
第二节 在宪法中明确“自愿式环境协议”的相关理念 264
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265
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理念 267
第三节 在环境基本法中完善 271
一、在总则中明确自愿式环境协议的思想和理念 271
二、增加采用自愿式环境协议的手段促进自然资源科学利用、防治环境污染和公害的相关规定 273
三、在“法律责任”中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274
第四节 在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中规定 276
一、在污染防治法中加入自愿式环境协议的思想和理念,有步骤地推进自愿式环境协议的制度建设 276
二、在自然资源保护法中贯彻自愿式环境协议的理念 278
三、在特殊区域环境法中也要贯彻自愿式环境协议的理念 279
第五节 自愿式环境协议专门办法 279
一、出台专门办法的必要性 279
二、出台专门办法的可行性 280
三、出台专门办、法应注意的事项 282
第六节 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 287
一、与民法的衔接 288
二、与刑法的衔接 288
三、与行政法的衔接 289
四、与经济法中计划法、预算法、金融法、税法等的衔接 289
后记 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