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传播法规之范围 1
第一节 法规的基本认识 1
第二节 传播法规的范围 2
第二章 宪法与传播法规 4
第一节 宪法与新闻自由 4
第二节 有关大众传播的几个重要司法解释 7
第三节 新闻自由与自律 15
第三章 大众传播与国家安全 17
第一节 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 17
第二节 妨害国家安全的一些犯罪 19
第一项 国家安全的范围 19
第二项 我国有关妨害国家安全的法律 21
第三项 不要泄漏机密 28
第四项 其他 29
第四章 大众传播与媒体近用权 31
第一节 释字第三六四号解释 31
第二节 接近使用媒体权的内容 33
第一项 平面媒体方面 33
第二项 电子媒体方面 34
第三节 接近使用媒体权的我国现况 37
第五章 大众传播与诽谤罪 43
第一节 媒体易涉及诽谤 43
第二节 我国诽谤法 46
第一项 诽谤罪的意义,要件与种类 47
第二项 诽谤罪之免责条件 51
第三项 诽谤之追诉与责任 55
第四项 诽谤罪的一些问题 56
第五项 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五○九号解释 58
第六项 事实与评论区分渐受重视 62
第七项 诽谤除罪化问题 65
第八项 如何避免诽谤罪 66
第九项 妨害信用罪 68
第六章 大众传播与著作权法 70
第一节 著作权的基本概念 70
第二节 著作权之内涵 74
第一项 著作人格权的内容 74
第二项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78
第三节 著作财产权之客体 85
第四节 著作权之主体 88
第五节 著作权之取得 93
第六节 著作权之归属与期间 94
第一项 著作权之归属 94
第二项 著作权之期间 99
第三项 制版权之期间 100
第七节 著作财产权之变动与消灭 101
第一项 著作财产权之变动 101
第二项 著作财产权之消灭 103
第八节 著作财产权之限制 103
第一项 合理使用 103
第二项 强制授权 117
第九节 权利管理电子及防盗拷措施 119
第十节 著作权侵害之民事责任 121
第十一节 网路服务提供者之民事免责事由 125
第十二节 著作权侵害之刑事责任 133
第十三节 行政机关之介入侵害著作权案件 144
第十四节 投稿的法律性质 145
第十五节 新闻媒体、著作权与不公平竞争 147
第十六节 如何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 149
第七章 大众传播与隐私权 152
第一节 隐私权之由来与意义 152
第一项「隐私权」论文的产生背景 152
第二项「隐私权」论文的内容 153
第三项 隐私权的意义 154
第四项 隐私权的演变 155
第二节 隐私权、诽谤、个人广告权与肖像权 157
第三节 我国法例 158
第一项 宪法上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159
第二项 刑法上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159
第三项 邮电法上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160
第四项 民法上有归隐私权的规定 161
第五项 其他法律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162
第四节 大众传播与隐私权 164
第一项 人民知的权利与隐私权 164
第二项 隐私权的侵犯态样 165
第一款 侵害他人私生活的宁静 166
第二款 宣扬他人私生活的秘密 168
第三款 使他人处於公众误解的地位 170
第四款 擅用他人特点做广告 171
第三项 侵犯隐私权的责任 172
第四项 侵犯隐私权的免责条件 173
第五项 新闻媒体如何避免侵犯隐私权 176
第六节 大众传播媒体与资讯隐私权法律 177
第八章 大众传播内容之管理 180
第一节 党政军退出经营广电媒体 180
第一项 背景 180
第二项 广电三法修法去除政治化 181
第三项 广电内容不得有候选人参加或以候选人为题材 187
第二节 一般性的法律规定 188
第一项 保护未成年人之法律 188
第二项 保护性侵害或性骚扰被害人之法律 194
第三项 分级制度 197
第一款 分级制度之必要性 197
第二款 现行分级制度 198
第三款 分级法的制订 209
第三节 电子媒体的法律规定 209
第一项 有线广播电视法 209
第一款 节目管理 209
第一目 节目内容限制 210
第二目 节目分级制度 213
第三目 节目与广告区分 213
第四目 正常之节目播送 214
第五目 画面之识别标识 215
第六目 本国自制节目之保障 216
第七目 必要事后审查制度 216
第八目 提供节目於指定处所 217
第九目 其他 218
第二款 广告管理 218
第一目 业者间广告时间之分配 219
第二目 播出时间限制 221
第三目 播送的核准证明 223
第四目 广告内容限制 223
第五目 必要事后审查制度 225
第二项 卫星广播电视法 225
第三项(无线)广播电视法 226
第一款 节目管理 227
第二款 广告管理 229
第四项 录影节目带 230
第五项 电影法 230
第四节 出版品的法律规定 232
第五节 其他方面的法律规定 234
第六节 预算法的特别法律规定 237
第九章 大众传播媒体与妨害风化 239
第一节 我国发生的一些案例 239
第二节 猥亵之定义与释字第四○七号解释 239
第三节 出版自由、阅读自由与管制猥亵 244
第四节 我国有关猥亵物品的法令 245
第五节 如何适应更开放的社会 248
第十章 大众传播媒体与司法 253
第一节 大众传播媒体与侦查 253
第一项 犯罪新闻报导、评论与侦查不公开 253
第二项 犯罪新闻采访线的建立 259
第三项 一般新闻采访线的建立 262
第二节 大众传播媒体与审判 263
第一项 美国的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之争 263
第二项 我国防止报纸审判的法律规定 264
第三项 法院新闻报导、评论与公平审判 265
第四项 采访行为与公平审判 267
第五项 报纸审判与藐视法庭罪 270
第六项 新闻媒体改进方向 271
第十一章 大众传播与选举 276
第一节 大众传播媒体在选举中扮演的角色 276
第二节 我国选罢法所容许的媒体活动 281
第三节 选举散布谣言罪 288
第十二章 大众传播与广告 292
第一节 广告与大众传播媒体 292
第二节 广告、言论自由与宪法 293
第三节 广告法的单独立法问题 295
第四节 现行规范广告法令的概况 296
第一项 一般性规范的广告法令 296
第一款 公平交易法 296
第一目 不实广告 296
第二目 背书广告 298
第三目 比较广告 299
第二款 消费者保护法 301
第三款 医药广告 303
第一目 违规医药广告的严重性 303
第二目 医疗法有关广告之规定 305
第三目 药事法有关广告之规定 306
第二项 就特定广告媒体规范的广告法令 309
第三项 有关专门职业广告的规范 310
第四项 就特定产品(或服务)规范的广告法令 310
第一款 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 311
第二款 食品卫生管理法 311
第三款 健康食品法 312
第四款 菸害防制法 314
第五款 菸酒管理法 315
第六款 就业服务法 316
第七款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316
第八款 环境用药管理法 317
第九款 证券法令 317
第五节 不法广告的法律责任 318
第一项 广告主部分 318
第一款 民事责任 318
第二款 刑事责任 319
第三款 行政责任 321
第二项 广告媒体部分 321
第三项 广告公司部分 322
第四项 荐证者部分 322
第十三章 新闻来源保密权利 323
第一节 新闻来源保密权利的意义 323
第二节 记者被处罚的案例不少 323
第三节 新闻来源保密权利的性质 324
第四节 新闻来源保密权利的范围 329
第五节 新闻来源保密权利的法例 331
第六节 作者意见 334
第十四章 大众传播与资讯公开 336
第一节 政府资讯公开之必要性 336
第二节 资讯公开对大众传播媒体的重要性 337
第三节 我国的资讯公开制度 338
第一项 应主动公开之政府资讯范围 338
第二项 政府资讯公开之方式 339
第三项 应限制公开不予提供之政府资讯范围 340
第四项 如何申请提供政府资讯 341
第五项 政府资讯内容有错误或不完整之情形 343
第六项 行政救济 344
第七项 其他 344
第十五章 通讯传播基本法 346
第一节 立法缘起 346
第二节 通讯传播基本法内容分析 347
第一项 立法目的 347
第二项 通讯传播委员会之设置法源及权责划分 348
第三项 通讯传播监督管理基金之设置 349
第四项 通讯传播的目标 350
第五项 通讯传播新技术及服务之发展及提供原则 350
第六项 通讯传播之平等管理原则 351
第七项 通讯传播技术规范之订定及相关审验原则 351
第八项 通讯传播事业对於消费者权益之保障 352
第九项 通讯传播稀有资源之分配及管理原则 353
第十项 促进网路互连之义务及处理原则 353
第十一项 促进通讯传播接近使用及普及之义务 354
第十二项 主管机关报告绩效之义务 354
第十三项 紧急事故时应变措施之采取 355
第十四项 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之任务 355
第十五项 相关通讯传播法规之适用与修正 356
第十六章 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 357
第一节 缘起 357
第二节 通讯传播委员会之设立目的 358
第三节 通讯传播委员会之职掌 359
第四节 过渡期间职权之调整 361
第五节 本会之组成、委员人数、职等、人选及任期 363
第六节 主任委员无法行使职权之代理 365
第七节 本会独立行使职权 365
第八节 应提委员会议决议之事项 366
第九节 委员会议之召开 367
第十节 主任秘书之职等 368
第十一节 本会编制员额 369
第十二节 本会得商请警政主管机关协助取缔 370
第十三节 本会之经费来源等规定 370
第十四节 本会之经费调整支应方式 372
第十五节 现职人员移拨时现有权益之保障 372
第十六节 覆审之特别规定与行政救济 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