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7
第一编 总则 19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9
第二章 管辖 21
第三章 审判组织 24
第四章 回避 24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25
第六章 证据 28
第七章 期间、送达 31
第八章 调解 33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34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36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38
第二编 审判程序 38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38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45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46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48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52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55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56
第三编 执行程序 57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57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59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60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63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64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64
第二十四章 管辖 65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65
第二十六章 仲裁 66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67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