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 1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即开工建设的行为 1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为 10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行为 21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 37
第二章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与培训 43
五、用人单位未采取《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行为 43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行为 52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行为 67
八、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行为 72
第三章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 75
九、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行为 75
十、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行为 84
十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行为 96
十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仍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行为 101
十三、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行为 145
十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行为 149
十五、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 152
十六、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行为 156
十七、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行为 160
十八、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163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172
十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行为 172
二十、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行为 177
二十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行为 182
二十二、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行为 186
二十三、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行为 191
二十四、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行为 195
二十五、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行为 199
第五章 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 202
二十六、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行为 202
二十七、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行为 207
二十八、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行为 210
二十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行为 213
三十、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 216
三十一、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行为 220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 222
三十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222
三十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行为 227
三十四、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为 231
第七章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237
三十五、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行为 237
三十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行为 245
三十七、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249
三十八、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 256
三十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 263
第八章 其他 266
四十、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 266
四十一、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 269
四十二、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行为 273
四十三、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行为 277
四十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行为 280
四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83
附录 287
职业病防治行政处罚案例 287
案例一、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案 287
案例二、某公司拒绝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行政处罚案 289
案例三、某涂料制造公司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案 290
案例四、某市木材加工公司拒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行政处罚案 291
案例五、某厂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案 293
案例六、某石棉制品有限公司发生苯中毒危害事件案 295
案例七、某工业园区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罚案 296
案例八、某灯泡厂一工人职业性重症中暑死亡案 297
案例九、某公司发生急性硫化氢中毒案 298
案例十、某煤矿违法作业损害矿工生命健康案 300
案例十一、某公司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重大急性职业中毒案 301
案例十二、某鞋业公司未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及公布案 302
案例十三、某洗衣店作业场所住人行政处罚案 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