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 1
1.对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管辖权 1
2.林区法院等专门法院对于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 11
3.管辖权争议的解决 24
4.管辖恒定原则的适用 33
5.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及其牵连案件的合并管辖 39
6.对于重大、复杂行政案件的判断 46
二、诉讼当事人 52
7.法律法规授权的消防监督机构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52
8.名为授权实为委托情形下被告的确定 59
9.经复议的案件,对原行政行为不服的,应以原行政行为机关为被告 63
10.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具有被告资格 75
11.行政复议程序中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85
12.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92
13.未成熟行政行为的相关人没有原告资格 96
14.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105
15.被授权组织的被告资格 121
16.不服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129
17.作为委托机关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具备被告资格 135
18.土地实际使用人具有原告资格 146
19.有权起诉婚姻登记行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具有原告资格 156
20.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166
三、审理与判决 175
21.对业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审理客体的确定 175
22.引用的条文不明确或者条文之间存在冲突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82
23.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以作出行政行为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186
24.涉及“红帽子”企业经济性质的问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1987]69号文件的精神 191
25.公安机关连续使用传唤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 200
26.企业拍卖后属于企业的资产的房屋应当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206
27.被诉行政行为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 210
28.以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后,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55条的限制 214
29.党政机关对其所办经济实体进行清理的行为合法 224
30.在案件审理期间法定代表人被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提出撤诉申请的处理 231
31.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机关酌情减免特定规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应当直接判决变更 239
32.开具暂扣凭证和将车辆、行驶证暂扣的行为是一种强制措施行为,不应视为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 259
33.未经有关的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代表会议同意,行政机关转让集体企业财产的行为违法 265
34.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 270
35.财政部作为全国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纠正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285
36.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冲突与处理 294
37.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处理 305
38.行政复议机关以不符合法定行政复议范围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324
39.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330
4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变更登记时,代表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确定 344
四、行政赔偿 360
41.乡政府应承担治安室工作人员侵权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360
42.行政机关的扣押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372
43.公安机关违法采取收审造成被收审人近亲属的直接财产损失应予赔偿 379
44.行政机关对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88
45.因行政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未能履行合同的损失不应当由国家赔偿 394
46.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397
47.违法的房屋抵押登记行为行政赔偿数额的计算 409
48.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 420
4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同仓人致残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427
50.警察以其机关的名义与罪犯共同诈骗的行为所引起的国家赔偿 436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适用一览表 445
后记 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