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导论 3
第一章 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3
第一节 民事诉讼 3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12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学 24
第二章 民事审判权与民事审判组织 28
第一节 民事审判权 28
第二节 民事审判组织 32
第三章 诉与诉权 38
第一节 诉 38
第二节 诉权 57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诉讼行为 65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65
第二节 诉讼行为 71
第二编 总论 79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79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79
第二节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90
第六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98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98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述 102
第三节 级别管辖 105
第四节 地域管辖 108
第五节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 115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118
第七章 诉讼参与人 121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121
第二节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126
第三节 正当当事人 129
第四节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31
第五节 诉讼承担 133
第六节 共同诉讼 134
第七节 第三人诉讼 142
第八节 代表人诉讼 148
第九节 诉讼代理人 153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 160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160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167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170
第四节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184
第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191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191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199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213
第四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过程 217
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 226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226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 240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244
第一节 期间与期日 244
第二节 送达 249
第三节 保全制度 254
第四节 先予执行 261
第五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63
第六节 诉讼费用 272
第七节 司法救助 283
第三编 审判程序 291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291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291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292
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 296
第四节 开庭审理 299
第五节 案件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305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310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310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316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320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320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322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325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327
第五节 上诉案件的调解 330
第十五章 法院裁判 331
第一节 法院裁判概述 331
第二节 判决 333
第三节 裁定 342
第四节 决定 345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347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347
第二节 申请再审 350
第三节 法院决定再审 358
第四节 检察院抗诉再审 359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361
第十七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365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365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367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 372
第四节 司法协助 379
第十八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385
第一节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概述 385
第二节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 390
第三节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 393
第四编 非讼程序 403
第十九章 特别程序 403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403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 405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审理程序 407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 412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 414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415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419
第二十章 督促程序 422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422
第二节 支付令 424
第三节 债务人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428
第二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 431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431
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432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435
第五编 执行程序 443
第二十二章 民事执行程序绪论 443
第一节 民事执行制度概述 443
第二节 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446
第三节 民事执行与诉讼的关系 447
第四节 民事执行法 450
第二十三章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453
第一节 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 453
第二节 执行机关与执行管辖 456
第三节 执行参与人 459
第四节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462
第五节 执行的进行 465
第六节 执行救济 476
第二十四章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483
第一节 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483
第二节 金钱债权的执行 484
第三节 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