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1
(一)研究主旨 1
(二)研究方法 2
(三)篇章结构 2
一、美国资本市场中律师的功能定位与执业规范 4
(一)证券监管制度与律师功能定位 4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制度和执业规范 10
二、日本资本市场中律师的功能定位与执业规范 13
(一)证券监管制度与律师功能定位 13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制度和执业规范 15
三、台湾地区资本市场中律师的功能定位与执业规范 17
(一)证券监管制度与律师功能定位 17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制度和执业规范 20
四、德国资本市场中律师的功能定位与执业规范 23
(一)证券监管制度与律师功能定位 23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制度和执业规范 25
五、法国资本市场中律师的功能定位与执业规范 28
(一)证券监管制度与律师功能定位 28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制度和执业规范 30
六、英国资本市场中律师的功能定位与执业规范 33
(一)证券监管制度与律师功能定位 33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制度和执业规范 35
七、香港地区资本市场中律师的功能定位与执业规范 38
(一)证券监管制度与律师功能定位 38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制度和执业规范 39
八、韩国资本市场中律师的功能定位与执业规范 42
(一)证券监管制度与律师功能定位 42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制度和执业规范 43
九、我国资本市场中律师的功能定位与执业规范 45
(一)证券监管制度与律师功能定位 45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制度和执业规范 46
十、八法域资本市场律师的功能定位与执业规范比较 49
(一)美国的特点与模式 50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特点与模式 58
十一、律师与证券市场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划分 64
(一)概述 64
(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责任划分模式 65
(三)律师与其他中介机构对第三人责任 70
十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资本市场监管的影响 76
(一)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影响 77
(二)对上市公司合规的要求 78
(三)内部控制的行业框架 80
(四)遵循的困难 81
(五)多德一弗兰克法案的影响 82
十三、证券集团诉讼及其中的律师角色 83
(一)美国式集团诉讼的发展和应用 84
(二)集团诉讼的弊端和美国的遏制努力 86
(三)证券集团诉讼:数度伤害、两头落空 88
(四)失灵探源与制度重塑 91
(五)移植借鉴及他山之石 95
(六)公私协同的“中国思路” 97
(七)小结 99
十四、证券律师行业的发展导向和基本思路 101
(一)引子:如何借鉴国外法律——LLSV研究的启示 101
(二)我国证券律师行业的现状与定位 104
(三)准入市场化 106
(四)职责明晰化 107
(五)执业规范化 109
(六)功能专业化 116
(七)市场发展对监管者的要求 120
十五、完善证券律师执业制度规范的若干建议 123
(一)《12号规则》需整体性修订 124
(二)《律协规范》的转型与坚持 125
(三)《管理办法》要求遭遇现实尴尬 127
(四)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 128
(五)“基本符合”、“未发现”等措辞的使用 130
(六)“重大违法”、“不存在潜在纠纷”的认定 131
(七)证券律师业务链的延伸与调试 132
(八)提高监管部门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133
十六、拓展律师证券业务的具体探索和试点草议 136
(一)议题的背景和现实意义 136
(二)律师牵头起草招股说明书的价值 138
(三)具体改革方案刍议 147
(四)律师牵头起草招股说明书的试点倡议 152
结论 155
附录一 九法域律师证券法律业务的功能定位与执业规范比较 161
附录二 中国证券业务律师执业的相关规则 187
附录三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221
附录四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227
附录五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 232
参考文献 238
致谢 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