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3
第二章 管辖 15
第三章 审判组织 59
第四章 回避 68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79
第六章 证据 91
第七章 期间、送达 121
第八章 法院调解 134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143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51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157
第二编 审判程序 163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165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171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177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187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194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206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218
第三编 执行程序 227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229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246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254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266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75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277
第二十四章 管辖 283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287
第二十六章 涉外仲裁 291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301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3
表1.1 立法依据 12
表1.2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目的 12
表1.3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13
表1.4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4
表1.5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14
第二章 管辖 15
表2.1 管辖 48
表2.2 级别管辖 48
表2.3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9
表2.4 地域管辖 49
表2.5 一般地域管辖 50
表2.6 一般地域管辖的补充规定 51
表2.7 特殊地域管辖 52
表2.8 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53
表2.9 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54
表2.10 专属管辖 54
表2.11 协议管辖 55
表2.12 共同管辖 55
表2.13 移送管辖 56
表2.14 指定管辖 57
表2.15 管辖权转移 58
表2.16 管辖权异议 58
第三章 审判组织 59
表3.1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 65
表3.2 合议庭工作流程 66
表3.3 审判委员会工作流程 67
第四章 回避 68
表4.1 回避的适用范围 76
表4.2 回避的决定主体 77
表4.3 回避申请的流程 77
表4.4 回避的理由 78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79
表5.1 诉讼参加人 86
表5.2 当事人在不同诉讼程序中的称谓 87
表5.3 共同诉讼 88
表5.4 第三人 89
表5.5 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之比较 90
第六章 证据 91
表6.1 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106
表6.2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107
表6.3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108
表6.4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109
表6.5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 110
表6.6 免证的事实 111
表6.7 证明责任 112
表6.8 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 113
表6.9 我国的证明责任分配 114
表6.10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115
表6.11 证据的收集和提出 116
表6.12 举证时限 117
表6.13 证据交换 118
表6.14 质证 119
表6.15 证据的审核认定 120
第七章 期间、送达 121
表7.1 期间的计算 127
表7.2 法定诉讼活动期间 128
表7.3 法定诉讼活动期间(一) 129
表7.4 法定诉讼活动期间(二) 130
表7.5 法定诉讼活动期间(三) 131
表7.6 法定诉讼活动期间(四) 132
表7.7 送达的具体方式 133
第八章 法院调解 134
表8.1 法院调解 142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143
表9.1 保全的种类 148
表9.2 诉前保全与诉讼中保全之比较 149
表9.3 先予执行的适用 150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51
表10.1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56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157
表11.1 案件受理费 161
第二编 审判程序 163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165
表12.1 不予受理的情形 169
表12.2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 169
表12.3 反诉的条件 170
表12.4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的比较 170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171
表13.1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174
表13.2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化 175
表13.3 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176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177
表14.1 提起上诉的程序 184
表14.2 上诉案件的审理 185
表14.3 上诉案件的裁判 186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187
表15.1 特别程序适用的案件 191
表15.2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192
表15.3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193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194
表16.1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203
表16.2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 204
表16.3 再审的审判程序 205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206
表17.1 支付令的适用条件 214
表17.2 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的内容 215
表17.3 支付令的内容 216
表17.4 督促程序的流程 217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218
表18.1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223
表18.2 可公示催告的票据 224
表18.3 公示催告的内容 225
表18.4 公示催告程序的流程 226
第三编 执行程序 227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229
表19.1 执行的地域管辖 236
表19.2 执行的级别管辖 237
表19.3 执行根据 238
表19.4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 239
表19.5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240
表19.6 执行和解 241
表19.7 执行担保 242
表19.8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243
表19.9 委托执行的流程 244
表19.10 执行回转 245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246
表20.1 申请执行 252
表20.2 移送执行 253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254
表21.1 对动产的执行措施 261
表21.2 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 262
表21.3 指定交付 263
表21.4 特殊的执行措施和制度 264
表21.5 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程序 265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266
表22.1 执行中止 272
表22.2 执行终结 273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75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277
表23.1 一般原则 282
第二十四章 管辖 283
表24.1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 286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287
表25.1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 289
表25.2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 290
第二十六章 涉外仲裁 291
表26.1 涉外仲裁 299
表26.2 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 300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301
表27.1 一般司法协助 310
表27.2 特殊司法协助 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