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文件】 1
总类 1
综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1
商标权利运用 34
特许经营 34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34
商标行政管理 38
品牌建设 38
关于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38
关于规范工业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的实施意见 43
商标保护程序法 47
行政程序 47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9号(关于撤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关事项) 47
民事程序 53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节录) 53
商标保护实体法 59
行政实体 5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自然人黄丽芳是否享有“眼镜88”服务商标专用权的批复 59
刑事实体 6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62
【典型案例】 68
绝对理由确权 68
1.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SMART”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高行终字第209号 68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来判断——外文虽有固有含义,但相关公众能够以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不影响其显著特征的认定——屈臣氏公司提交的《英汉辞海》和《英汉科技大词库》中“SMART”的释义均有“味浓的”——但未证明这两种辞书被普遍使用——不能证明此种含义为中国相关公众所普遍认知——原判及商评委裁定认定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8
2.兰精股份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莫代尔”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高行终字第1070号 73
争议商标应否撤销,要综合考虑申请及注册时的事实状态——核准注册后发生的事实状态的改变一般不能成为撤销的理由——本案争议商标申请及注册的时间远远早于“莫代尔”收入国家标准的时间——兰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或者核准注册时,“莫代尔”已成为某种纤维特有名称——兰精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消费者仅将“莫代尔”认知为某种纤维——即便“莫代尔”一词根据国家标准具有某种纤维的含义,并不必然排除其具有表明商品来源标志的含义——“莫代尔”标志本身不存在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3
3.上海杏灵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杏灵”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高行终字第11号 78
孙哲峰以绝对禁止商标注册的理由提起撤销理由——孙哲峰死亡前已在评审中提交了相应证据——申请人是否存在对于争议裁定作出没有影响——原审法院没有通知孙哲峰的继承人参加诉讼未违反法定程序——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时尚未成为药品通用名称——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不得予以注册的情形——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原判 78
4.佳选企业服务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BEST BUY及图”商标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行提字第9号 85
申请商标的注册程序尚未完成——评审时包括诉讼过程中的事实状态都是决定是否驳回商标注册需要考虑的——佳选公司一审诉讼中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应予考虑——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国际上有较高知名度——在我国已经实际使用——经过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商评委及一、二审法院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没有进行整体判断——未考虑佳选公司新提交的证据——结论错误——予以纠正 85
5.长沙沩山茶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沩山牌及图”商标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行提字第7号 93
本案争议商标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一定的市场声誉——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并不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商评委、原审法院以争议商标含有“沩山”文字就认为其整体缺乏显著性——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93
6.可口可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瓶形”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高行终字第348号 100
标志显著性特征与该标志与其所标示的商品和服务的关系越不相关显著性越强——越密切显著性越弱——显著性特征的有无由商标审查机关和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规定作出判断——实际使用该标志的证据对显著性的判断有一定作用——但并非没有该证据就不能判断——涉案三维标志是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料类商品的容器外形——可口可乐公司认为该三维标志有独特创意,无人在先使用过与之相似的容器外形——仅能说明该三维标志可能会受著作权法或专利法保护——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的理由——显著性特征要求的是对不同商品提供者的区分功能——不是对不同商品的区分功能——与“芬达”商标连用的证据多是在申请日之后——即使考虑上述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三维标志经过使用可以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0
7.上海清水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Shimizu”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高行终字第1376号 106
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公众知晓”应指我国相关公众普遍知晓——本案申请商标中包含有“SHIMIZU”——日本清水市——中国公众一般难以将“SHIMIZU”认知为作为地名的日本清水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清水市”作为日本地名已为中国公众所知晓——上海清水公司的第1045926号商标和第1295643号商标获准注册虽然不是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的结果——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申请注册——准予申请商标注册有利于适当保护上海清水公司基于上述商标被注册而产生的信赖利益——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原判 106
8.中国足球协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中超”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高行终字第1382号 110
“中超”自概念诞生之日就承继了甲A联赛在公众中的巨大影响力——“中超”与中国足球协会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异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中国足球协会或者与中国足球协会有关——从而导致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不良影响——商评委裁定错误——一审法院予以纠正正确 110
9.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蜡笔小新”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高行终字第1428号 116
江苏小新服饰公司把“蜡笔小新”申请注册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商标最初申请人还具有大批量、规模性抢注他人商标并转卖牟利的行为——情节恶劣,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共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维持一审判决 116
相对理由确权 126
10.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啄木鸟图形”商标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11)知行字第37号 126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鞋和靴——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服装等——原料、用途有差别——消费对象相同——销售渠道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基本形态相同——引证商标有较高知名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还要考虑实际情况和个案因素——个案认定不意味着商标注册管理上商品类似关系的变化——不必然影响《区分表》对商品类似关系的确定和划分——不影响已注册商标的稳定性——被争议商标的也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仍会产生来源混淆——客观上未形成已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分开来的市场实际——二审判决有部分法律适用不当,但结论正确——驳回再审申请 126
11.杨世群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渝富桥YUFUQIAO”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高行终字第581号 137
“富侨”与“渝富桥”整体呼叫、文字构成近似——同时使用在类似的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渝富桥YUFUQIAO”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原审法院仅片面考虑被异议商标在注册申请之后的使用情况——未考虑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所具有的知名度——双方当事人同处于重庆市——均从事类似的保健、按摩等服务——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一审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137
12.吴宜桦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羊图形”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高行终字第220号 144
申请商标是等边三角形中抽象站立的羊图形——三引证商标是等边三角形中站立的公鸡图形——整体上不易区分——局部上羊图形与站立的公鸡图形形状相近,且分别框于相同的等边三角形,不易区分——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图形构成,设计手法相近——整体视觉效果近似——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4
13.毕胜国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羽”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高行终字第1357号 148
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汉字“关羽”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关公牌”及人物头像组合而成——“关公”两字为该商标的主要呼叫部分及显著识别部分——人物头像与一般消费者心目中对“关公”这一人物的形象相符,并无其他含义——关羽与关公两种称谓均家喻户晓——指向同一个历史人物——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第270268号“关羽牌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前已被毕胜国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毕胜国对第270268号商标并无任何权利——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取得了合法的商标专用权——在后注册的与之近似的争议商标不能得到保护——注册商标取得在全国范围内的专用权——即使两商标实际使用在不同地域——引证商标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法律上的障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8
14.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吉百利”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高行终字第630号 153
对在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判断后——才能确定《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有无适用的可能与必要——进而才需要也才能够判断对诉争商标是否系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以及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会因误导公众而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商评委裁定将前述三项条件共同作为《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适用的前提条件——对上述法律规定及其适用前提的错误理解——应予纠正——商评委未对引证商标是否驰名作出明确认定——明确表示“对引证商标是否驰名不再予以审查”——作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认定,缺乏相关事实依据和适用的前提——维持原判 153
15.路华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陆虎”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高行终字第1151号 161
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英文“LAND ROVER”越野车已经在中国被称为“陆虎”——“陆虎”与“LAND ROVER”指向同一产品,并进行了商业化使用——在汽车领域以及与汽车相关的领域已有较大影响——路华公司与在先使用“陆虎”的宝马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吉利公司并未否认——路华公司有权对争议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吉利公司应知“陆虎”与“LAND ROVER”的对应关系及其在业内的知名度——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性——不符合《商标法》第31条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61
16.英国商·史东模特儿经纪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KATE MOSS凯特·苔藓”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高行终字第723号 174
争议商标“KATE MOSS凯特·苔藓”的英文部分是“KATE MOSS”,“凯特·苔藓”仅为对应翻译——知名模特KATE MOSS是自然人——对KATE MOSS享有姓名权——受我国法律保护——有权依法禁止他人基于不正当目的盗用、假冒其姓名——荆胜强是服装行业经营者——对该行业有更高的认知——具有不正当利用KATE MOSS姓名来营利的目的,侵犯他人姓名权——一审法院认定错误——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原商评委裁定 174
17.劲牌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劲涛”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高行终字第1537号 183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劲牌公司对书法作品“劲”字享有著作权——劲牌公司使用了该作品的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银涛公司具有接触到涉案的“劲”字书法作品的可能性——被异议商标中的“劲”字与书法作品“劲”字相比较,实质性相似——将含有与劲牌公司享有在先著作权作品实质相似的“劲”字的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劲牌公司的在先著作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183
18.丹乔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007及图”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高行终字第374号 190
“007”、“JAMES BOND”作为电影人物角色名称的知名度及谢花珍是否借用该知名度所产生的商业价值,并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调整的内容——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使用会构成该项所指的不良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此所作认定正确——丹乔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007” 、“JAMES BOND”作为丹乔公司“007”系列电影人物的角色名称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知名度的取得是丹乔公司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此知名的角色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丹乔公司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作为在先知名的电影人物角色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利得到保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4817号裁定中有关丹乔公司主张对“007”与“JAMES BOND”享有角色商品化权并无法律依据的认定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但审理结果正确,依法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0
商标程序 198
19.艾德文特软件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ADVENT”商标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行提字第14号 198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评委根据当时的事实状态依法作出涉案决定未有不妥——二审过程中,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人民法院应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依据变化了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二审法院没有考虑相应的事实依据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维持商评委第12733号决定以及一审判决——显属不当——予以纠正——商评委第12733号决定虽未有不妥,但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仍需就申请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撤销商评委裁定、一、二审判决 198
20.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六味地”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高行终字第1050号 205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评委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同一个评审程序中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评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依据——不应扩展适用到两个不同评审程序中,不同的申请主体提出评审申请的情形——第38086号裁定系商评委在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针对高炉酒厂的复审申请作出——商评字〔2004〕第4556号决定是商评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针对养生殿公司的复审申请作出——评审程序不同——当事人有所区别——商评委受理高炉酒厂的复审申请进行评审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养生殿公司有关商评委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5
21.高露洁—棕榄公司与义乌市爱尚日用品有限公司“collage”商标侵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浙知提字第1号 211
爱尚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存在严重瑕疵——商标局已刊发无效公告,并驳回了相关的商标申请——商标申请人赵国盛提起了复审——商评委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复审决定经北高院终审判决予以维持——爱尚公司使用的“Collage”商标应视为自始不存在——本案侵权诉讼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一审、二审未对被诉“Collage”侵权行为进行实体审理——讼争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发回义乌市法院重审 211
22.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诸葛亮家及图”商标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1)知行字第73号 220
商标局在查明了商标权利人仍合法存续——泸州千年公司提交的证明文件不足以有效证明商标注册人已死亡/终止——对提出注销申请不予核准——并无不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商标局作出的2010销00043号《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并非之前商标局核准涉及该商标的相关续展及转让等具体行政行为——商标局在先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原一审、二审法院对泸州千年公司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妥——驳回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20
23.北京市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良子”商标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1)知行字第50号 223
必须考虑特定的历史过程——北京良子与新疆良子签订共存协议时,山东良子的争议商标已获准注册——新疆良子理应知晓——仍签署协议,视为同意山东良子争议商标的注册——争议商标受共存协议的拘束——山东良子放弃对新疆良子涉案引证商标的异议申请——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新疆良子的法定代表人朱国凡成立北京良子——北京良子违反共存协议和诚实信用原则而撤销争议商标——商评委撤销了争议商标——打破共存协议约定的利益平衡和多年形成的市场格局——对山东良子明显不公平——驳回北京良子公司的再审申请 223
三年不使用撤销 227
24.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卡斯特”商标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0)知行字第55号 227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地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不宜认定注册商标违反该项规定——驳回卡斯特兄弟公司的再审申请 227
商标侵权 234
25.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广州市百度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高民终字第30号 234
第1579950号“百度”注册商标经过百度网讯公司在百度网站的相关经营,在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木公司的涉案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MP3、 MP4数码播放器提供者与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发生混淆,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损害第1579950号“百度”注册商标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构成商标侵权——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本案并不具备认定第1579950号“百度”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必要性——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提出以确认驰名商标为前提认定三木公司、百度数码公司以及鑫艺恒业公司商标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维持一审判决 234
26.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等“七粮液”商标侵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高民终字第3898号 248
五粮液集团依法获得第160922号“WULIANGYE五粮液及图”注册商标和第3879499号“五粮液68及图”商标的注册——受我国法律保护——宜宾五粮液公司依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以自己名义对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寅午宝公司使用的“七粮液”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寅午宝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使用“七粮液”系为描述其商品的原材料而产生——寅午宝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中突出使用了“七粮液”文字——且超出了其主张的系作为商品名称进行的描述性使用的合理范畴——不构成正当性的合理使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48
27.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宁小神童电气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甬知初字第49号 256
被告“Hiller”和“两小孩图形”组合使用方式已超出了注册商标正当使用的合理范畴——实质上是一种刻意摹仿的仿冒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海宁小神童和奇人电器在其产品、包装及网站上刻意采用手写体行书“海宁小神童电气有限公司”中“海宁”字样,在外观上与海尔公司的行书“海尔”商标极为近似——结合手写体“小神童”的字号——极易导致混淆——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256
28.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帝亚吉欧(上海)洋酒有限公司与肖绍力等商标侵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1号 289
原告使用在第33类威士忌上的“JOHNNIE WALKER”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已为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驰名商标——被告肖绍力销售,被告碧爽公司、永如公司生产包装的“汉之韵纯正护肤橄榄油”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JOHNNIE WALKER”相同的字样——肖绍力经营的杂货店销售商品中包括酒类和化妆品——肖绍力销售的酒类和化妆品对应的相关公众是重合的——被告碧爽公司、永如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使用“JOHNNIE WALKER”文字的目的是提高商品档次——碧爽公司将“JOHNNIE WALKER”文字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申请商标前,涉案“JOHNNIE WALKER”商标已属驰名商标——碧爽公司、永如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JOHNNIE WALKER”文字的行为具有傍名牌的故意——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与两原告的“ JOHNNIE WALKER”商标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侵权行为——碧爽公司、永如公司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89
29.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商标侵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0号 304
浙江淘宝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因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当然地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提供的网络服务为侵权行为,仍为侵权行为提供网络服务或未采取适当避免侵权的措施的——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浙江淘宝知道杜国发利用其网络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仅被动地根据权利人通知采取没有任何成效的删除链接之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够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放任、纵容侵权行为发生——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连带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04
30.盛焕华与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等“作业本”商标侵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二中民终字第22304号 318
吉林人民出版社和捷进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作业本是涉案服务的通用名称——涉案图书中使用“作业本”是非商标意义上使用——涉案图书中使用“作业本”并未侵犯盛焕华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18
31.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芷江鹤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0号 329
鹤泉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金鞭溪啤酒”的瓶盖上标记了“ HEQUANPIJIU”、瓶颈标记了“HECHENGBEER”、瓶贴上明显标记“金鞭溪啤酒”——不会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啤酒瓶的回收利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鼓励提倡从社会上回收啤酒瓶——符合行业惯例——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掌握在法律规定的尺度内——重啤公司对其烙在涉案啤酒瓶上的水滴状图形标识主张权利——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如支持其主张,就只能禁止回收使用类似啤酒瓶——对国家鼓励提倡的回收利用旧啤酒瓶政策不利——导致对公众整体利益的不当限制——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329
32.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60号 335
御生堂公司主张“肠清茶”为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证据不足——御生堂肠清茶的产品装潢构成该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康中源肠清茶产品装潢在文字布局、图案设计甚至色彩选择方面均与御生堂肠清茶产品相似甚至相同——构图方式也基本相同——且采用了跟御生堂肠清茶产品相同的三种底色——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作为同行业经营者——采用上述相近似的装潢——借靠他人知名商品声誉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意图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部分维持,部分改判 335
33.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开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申字第670号 348
社交网站服务是以网络服务的形式达到为用户提供社交服务的目的,其提供的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交平台——与“开心”文字注册商标核准的第42类服务中的“计算机出租”、“陪伴”和“婚姻介绍所”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不尽相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涉案社交网站服务与“开心”文字注册商标核准的服务不相同也不类似——开心人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kaixin.com域名指向的涉案社交网站服务与“开心”文字注册商标核准服务类别不相同、不类似——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该域名的注册、使用没有侵犯开心人公司“开心”文字商标专用权——开心人公司申请再审中主张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停止使用kaixin.com域名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开心人公司的再审申请 348
【操作指南】 356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356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孔祥俊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372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节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38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节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388
【重要档案】 465
2011年度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874件) 465
【环球动态】 520
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支持了索尼—爱立信的动态商标 520
欧共体法院对单个字母商标的显著性审查发表意见 521
欧共体普通法院认为仅体现商品实质价值的形状不能获得商标注册 522
欧共体普通法院判决认为图文组合商标的广泛大量使用并不必然使其中的文字获得显著性 522
欧共体普通法院判决阐释了共同体外观设计独特性的判断标准 523
欧共体法院对外观设计知情使用人的概念作出阐释 524
欧共体法院对L’ Oreal诉Bellure的判决的回复意见在英国影响日益增大 525
欧共体法院在判决中阐释欧共体商标条例中代理人抢注商标条款的适用条件 526
欧共体商标的禁止令范围可扩展到欧盟 527
欧共体法院判决认为互联网市场运营商对于其用户的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责任 528
欧共体法院判决认为对他人注册为立体商标的液化气罐重新灌装液化气不构成商标侵权 529
欧共体法院裁定两啤酒公司的Budweiser商标在英国共存 530
欧共体法院撤销普通法院对菲斯奈特公司酒瓶案的判决 532
美国商标审查及上诉委员会支持了卡地亚手表结构立体商标的注册 533
美商标审查及上诉委员会认为对欺骗性注册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不以拥有在先权利为前提 533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商标的固有显著性问题作出解释 534
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撤回对Betty Boop卡通形象纠纷案的判决 535
巴黎区法院判决明确默许期限的起算点 536
荷兰最高院总法务官发表意见认为受第三方委托进行饮料灌装不构成商标的使用及侵权 537
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商标法修正草案” 537
马克斯·普朗克《关于欧洲商标系统总体功能的研究》出炉 538
ICANN正式开放新顶级域名 539
【著论索引】 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