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绪论 3
第一章 民法准备要领 3
一、三分法 3
二、金字塔 3
三、龙卷风 4
四、考前猜题 5
五、考古题 7
第二章 民法基本观念 25
一、民法的概念 25
二、权利之概念 27
三、义务之概念 30
四、责任之概念 32
五、行为之分类 32
六、类推适用 34
第二编 总则 37
第一章 法例 37
一、法例 37
二、民法法源 37
三、书面与签名之准则 38
四、确定数量之准则 38
第二章 自然人(权利主体之一) 41
一、权利能力 41
二、死亡宣告 42
三、行为能力 44
四、监护宣告(原禁治产宣告) 45
五、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自由不得抛弃 47
六、人格权 48
七、住所 50
第三章 法人(权利主体之二) 63
一、概说 63
二、设立 64
三、能力 66
四、住所 68
五、机关(组织) 68
六、监督 70
七、消灭 71
第四章物(权利客体) 75
一、权利客体概说 75
二、物之概念 75
三、物之成分 76
四、物之种类 77
第五章 法律行为 83
一、概说 83
二、法律行为之成立要件 86
三、法律行为之生效要件 89
四、法律行为之附款 97
五、代理 102
六、法律行为之效力 110
第六章 期日及期间 135
一、意义 135
二、适用范围 135
三、期日之确定 135
四、期间之计算 135
五、年龄之计算 136
第七章 消灭时效 137
一、概说 137
二、消灭时效之期间 138
三、消灭时效之中断 139
四、消灭时效之不完成 141
五、消灭时效完成之效力 141
六、第147条(时效期间抛弃之禁止) 142
第八章 权利之行使 149
一、权利行使之原则 149
二、权利之自力救济 149
第三编债 155
第一章 通则 155
一、债之发生——契约 155
二、债之发生——代理权之授与 159
三、债之发生——无因管理 160
四、债之发生——不当得利 162
五、债之发生——侵权行为 164
六、债之标的 170
七、债之效力 173
八、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184
九、债之移转 186
十、债之消灭 188
第二章 债各 201
一、买卖 201
二、互易 204
三、交互计算 204
四、赠与 205
五、租赁 207
六、借贷 211
七、雇佣 212
八、承揽 214
九、旅游 215
十、委任 217
十一、经理人及代办商、居间、行纪、寄托、仓库、运送、承揽运送 219
十二、合伙 219
十三、隐名合伙 220
十四、合会 220
十五、指示证券、无记名证券、终身定期金 221
十六、和解 222
十七、保证 222
十八、人事保证 224
第四编 物权 233
第一章 通则 233
第二章 所有权 241
一、通则 241
二、不动产所有权 243
三、动产所有权 244
四、共有 247
第三章 地上权、农育权、不动产役权 255
一、地上权 255
二、农育权 255
三、不动产役权 256
第四章 抵押权 257
第五章 质权、典权、留置权 273
一、质权 273
二、典权 273
三、留置权 274
第六章 占有 277
第五编 亲属 283
第一章 通则 283
第二章 婚约 285
第三章 结婚 289
第四章 结婚之普通效力 295
第五章 夫妻财产制 297
第六章 离婚 303
第七章 父母子女 309
第八章 监护、扶养、家 323
一、监护 323
二、扶养 323
三、家 326
第六编 继承 329
第一章 继承人 329
第二章 继承 341
第三章 遗嘱 351
附录 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