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
第三条 工作原则 3
第四条 政府职责 4
第五条 主管部门 5
第六条 宣传教育 8
第七条 科学推广 10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11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11
第八条 机动车登记制度 11
第九条 申请登记证明及受理 14
第十条 安全技术检验 21
第十一条 车牌号的使用规定 22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 25
第十三条 安检 31
第十四条 强制报废制度 34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标志的使用 36
第十六条 禁止行为 38
第十七条 强制保险 41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的登记 46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47
第十九条 驾驶证 47
第二十条 驾驶培训 51
第二十一条 上路前检查 54
第二十二条 安全、文明驾驶 61
第二十三条 驾驶证审验制度 64
第二十四条 累积记分制 66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72
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通信号 72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 75
第二十七条 铁路警示标志 77
第二十八条 交通设施的保护 78
第二十九条 安全防范 80
第三十条 警示与修复损毁道路 82
第三十一条 非法占道 86
第三十二条 施工要求 89
第三十三条 停车泊位 91
第三十四条 人行横道及盲道 94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9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7
第三十五条 右行 97
第三十六条 分道通行 99
第三十七条 专用车道的使用 101
第三十八条 通行原则 104
第三十九条 交通限制的提前公告 106
第四十条 交通管制的条件 109
第四十一条 法律授权 110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110
第四十二条 车速 110
第四十三条 安全车距及禁止超车情形 113
第四十四条 减速行驶 115
第四十五条 超车限制 118
第四十六条 铁路道口行驶规定 119
第四十七条 避让行人 121
第四十八条 载物规定 123
第四十九条 核定载人量 127
第五十条 货运车载客限制 129
第五十一条 安全带及头盔 130
第五十二条 排除故障 131
第五十三条 优先通行权之一 134
第五十四条 优先通行权之二 136
第五十五条 施拉机通行规定 138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 140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142
第五十七条 非机动车行驶规定 142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限制 145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停放 147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规定 149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150
第六十一条 行人行走规则 150
第六十二条 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 151
第六十三条 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153
第六十四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保护 155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道口规定 156
第六十六条 禁带危险物品乘车 157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159
第六十七条 禁入高速公路的规定及高速限速 159
第六十八条 高速公路上的故障处理 163
第六十九条 禁止拦截高速公路行驶车辆 164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166
第七十条 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 166
第七十一条 交通肇事逃逸 171
第七十二条 事故处理措施 174
第七十三条 交通事故认定书 179
第七十四条 事故赔偿争议 186
第七十五条 抢救费用 190
第七十六条 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 192
第七十七条 道路外交通事故的处理 202
第六章 执法监督 204
第七十八条 交警培训与考核 204
第七十九条 工作目标 207
第八十条 警容警纪 216
第八十一条 工本费 217
第八十二条 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 219
第八十三条 回避 221
第八十四条 执法监督 224
第八十五条 社会监督 228
第八十六条 不得下达罚款指标 230
第七章 法律责任 232
第八十七条 现场处罚 232
第八十八条 处罚种类 235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规 239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规 244
第九十一条 酒后驾车 247
第九十二条 超载 253
第九十三条 违规停车 257
第九十四条 违反安检规定 264
第九十五条 无牌、无证驾驶 266
第九十六条 使用虚假或他人证照 268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具 272
第九十八条 未上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274
第九十九条 其他行政处罚 280
第一百条 驾驶、出售不合标准机动车 287
第一百零一条 重大交通事故责任 290
第一百零二条 半年内二次以上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295
第一百零三条 有关机动车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 297
第一百零四条 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行为 301
第一百零五条 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行为 303
第一百零六条 妨碍安全视距行为 305
第一百零七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 307
第一百零八条 罚款的缴纳 313
第一百零九条 对不履行处罚决定可采取的措施 316
第一百一十条 暂扣或吊销驾驶证 318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拘留裁决机关 321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扣留车辆的处理 323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与重新申领驾驶证期限的计算 326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电子警察的处罚依据 328
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处分 331
第一百一十六条 停职和辞退 335
第一百一十七条 渎职责任 340
第一百一十八条 执法不当的损失赔偿 341
第八章 附则 345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用语含义 345
第一百二十条 部队在编机动车管理 346
第一百二十一条 拖拉机管理 348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管理 352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地方执行标准 355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实施日期 356
附录 35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4.30) 358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6.12.20修订) 378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5.27修订) 38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8.17) 405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12.20修订) 42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3.11) 4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根据历次修正案修正) 4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4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 4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2009.9.11) 462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 463
交通事故索赔流程图 464
交通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公式 465
后记 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