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丛书 第2编 30 政治法律军事类 民法总则 民法债编各论》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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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胡元羲,戴修瓒著
  • 出 版 社:上海:上海书店
  • 出版年份:1990
  • ISBN:7805693730
  • 页数:1048 页
图书介绍:

总论 1

第一章 法律之观念 1

第二章 法律之学术及法学 13

第三章 民法 19

第一节 民法之意义 19

第二节 民法之法源 23

第三节 民法典之编纂 30

第四节 民法之效力 34

第五节 法律之检认 39

第六节 法律之解释 40

第七节 民法法规之分类 47

第四章 民法上之权利 49

第一节 民法上之权利 49

第二节 权利之分类 52

第五章 民法上之义务 67

本论 69

第一章 权利之主体 69

第一节 总说 69

第二节 自然人 70

第一款 权利能力 70

第一项 权利能力之消灭 74

第二项 外国人之权利能力 75

第二款 行为能力 78

第一项 未成年人 81

第二项 禁治产人 93

第三项 限制能力人之相对人之地位 98

第三款 住所 101

第四款 失踪及死亡宣吿 107

第三节 人格保护 114

第四节 法人 117

第一款 法人之本质 117

第二款 法人之权利能力 123

第三款 法人之行为能力 125

第四款 法人之种类 127

第五款 法人之设立 131

第六款 法人之登记 140

第七款 法人之住所 143

第八款 法人之机关 143

第一项 总说 143

第二项 董事 144

第三项 社员总会 148

第九款 社团法人之内部关系 152

第十款 章程及损助行为之变更 153

第十一款 法人之监督 155

第十二款 法人之消灭(解散) 157

第一项 解散之意义及原因 157

第二项 清算 161

第十三款 外国法人 165

第二章 权利之客体 169

第一节 物之意义 169

第二节 物之种类 172

第三章 法律行为 181

第一节 总说 181

第一款 法律关系及法律效果 181

第二款 权利之得丧变更 182

第一项 权利之取得 182

第二项 权利之丧失 185

第三项 权利之变更 185

第三款 法律要件及法律事实 186

第二节 法律行为之本质及种类 190

第一款 法律行为之本质 190

第二款 法律行为种类 195

第三节 法律行为之标的 200

第一款 法律行为之成立要件及效力发生要件 200

第二款 标的之确定 201

第三款 标的之可能 203

第四款 标的之适法 204

第五款 标的之社会的妥当性 205

第六款 法律行为之方式 215

第四节 法律行为之解释 215

第五节 意思表示 216

第一款 意思表示之意义 216

第二款 意思与表示之不一致 224

第一项 真意保留 224

第二项 虚伪的意思表示 226

第三项 错误 230

第三款 有瑕疵之意思表示 239

第一项 被欺诈而为之意思表示 239

第二项 被胁迫而为之意思表示 245

第四款 意思表示之效力发生时期 250

第五款 意思表示之受领能力 259

第六款 意思表示之方法及解释 259

第六节 条件及期限 261

第一款 条件 261

第一项 条件之意义 261

第二项 条件之种类 265

第三项 条件之成否 267

第四项 附条件法律行为之效力 270

第五项 附假装条件之法律行为 278

第六项 条件之许可 281

第二款 期限 285

第一项 期限之种类 286

第二项 期限之届(至卽到来) 287

第三项 附期限之法律行为之效力 287

第四项 期限之许可 288

第七节 代理 289

第一款 总论 289

第二款 代理之种类 300

第三款 代理权 301

第四款 代理人之能力 308

第五款 代理权之撤回及消灭 309

第六款 无权代理人责任 311

第八节 法律行为之无效及撤销 314

第一款 无效之法律行为 314

第二款 得撤销之法律行为 319

第一项 撤销之方法 323

第二项 撤销之效果 326

第三项 撤销权之消灭 326

第四项 须得第三人同意之行为及无权处分行为 331

第四章 期日及期间 333

第一节 期日及期间之意义 333

第二节 期日及期间计算法 334

第五章 消灭时效 339

第一节 总 339

第二节 消灭时效 342

第三节 消灭时效之要件 344

第四节 消灭时效之期间 346

第五节 消灭时效之进行及完成 350

第六节 时效之抛弃 351

第七节 时效完成之障碍 354

第一款 中断 354

第二款 时效之停止(不完成) 362

第八节 消灭时效之效力 367

第九节 私权之行使 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