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 1
第一章 法律之观念 1
第二章 法律之学术及法学 13
第三章 民法 19
第一节 民法之意义 19
第二节 民法之法源 23
第三节 民法典之编纂 30
第四节 民法之效力 34
第五节 法律之检认 39
第六节 法律之解释 40
第七节 民法法规之分类 47
第四章 民法上之权利 49
第一节 民法上之权利 49
第二节 权利之分类 52
第五章 民法上之义务 67
本论 69
第一章 权利之主体 69
第一节 总说 69
第二节 自然人 70
第一款 权利能力 70
第一项 权利能力之消灭 74
第二项 外国人之权利能力 75
第二款 行为能力 78
第一项 未成年人 81
第二项 禁治产人 93
第三项 限制能力人之相对人之地位 98
第三款 住所 101
第四款 失踪及死亡宣吿 107
第三节 人格保护 114
第四节 法人 117
第一款 法人之本质 117
第二款 法人之权利能力 123
第三款 法人之行为能力 125
第四款 法人之种类 127
第五款 法人之设立 131
第六款 法人之登记 140
第七款 法人之住所 143
第八款 法人之机关 143
第一项 总说 143
第二项 董事 144
第三项 社员总会 148
第九款 社团法人之内部关系 152
第十款 章程及损助行为之变更 153
第十一款 法人之监督 155
第十二款 法人之消灭(解散) 157
第一项 解散之意义及原因 157
第二项 清算 161
第十三款 外国法人 165
第二章 权利之客体 169
第一节 物之意义 169
第二节 物之种类 172
第三章 法律行为 181
第一节 总说 181
第一款 法律关系及法律效果 181
第二款 权利之得丧变更 182
第一项 权利之取得 182
第二项 权利之丧失 185
第三项 权利之变更 185
第三款 法律要件及法律事实 186
第二节 法律行为之本质及种类 190
第一款 法律行为之本质 190
第二款 法律行为种类 195
第三节 法律行为之标的 200
第一款 法律行为之成立要件及效力发生要件 200
第二款 标的之确定 201
第三款 标的之可能 203
第四款 标的之适法 204
第五款 标的之社会的妥当性 205
第六款 法律行为之方式 215
第四节 法律行为之解释 215
第五节 意思表示 216
第一款 意思表示之意义 216
第二款 意思与表示之不一致 224
第一项 真意保留 224
第二项 虚伪的意思表示 226
第三项 错误 230
第三款 有瑕疵之意思表示 239
第一项 被欺诈而为之意思表示 239
第二项 被胁迫而为之意思表示 245
第四款 意思表示之效力发生时期 250
第五款 意思表示之受领能力 259
第六款 意思表示之方法及解释 259
第六节 条件及期限 261
第一款 条件 261
第一项 条件之意义 261
第二项 条件之种类 265
第三项 条件之成否 267
第四项 附条件法律行为之效力 270
第五项 附假装条件之法律行为 278
第六项 条件之许可 281
第二款 期限 285
第一项 期限之种类 286
第二项 期限之届(至卽到来) 287
第三项 附期限之法律行为之效力 287
第四项 期限之许可 288
第七节 代理 289
第一款 总论 289
第二款 代理之种类 300
第三款 代理权 301
第四款 代理人之能力 308
第五款 代理权之撤回及消灭 309
第六款 无权代理人责任 311
第八节 法律行为之无效及撤销 314
第一款 无效之法律行为 314
第二款 得撤销之法律行为 319
第一项 撤销之方法 323
第二项 撤销之效果 326
第三项 撤销权之消灭 326
第四项 须得第三人同意之行为及无权处分行为 331
第四章 期日及期间 333
第一节 期日及期间之意义 333
第二节 期日及期间计算法 334
第五章 消灭时效 339
第一节 总 339
第二节 消灭时效 342
第三节 消灭时效之要件 344
第四节 消灭时效之期间 346
第五节 消灭时效之进行及完成 350
第六节 时效之抛弃 351
第七节 时效完成之障碍 354
第一款 中断 354
第二款 时效之停止(不完成) 362
第八节 消灭时效之效力 367
第九节 私权之行使 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