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传播法 数位汇流、管制革新与法治国家》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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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刘孔中著
  • 出 版 社:台湾本土法学杂志有限公司
  • 出版年份:2010
  • ISBN:9789868631410
  • 页数:393 页
图书介绍:

第一章、通讯传播法序论 1

壹、规范客体 3

一、电信产业 5

(一)行动通信业务 5

(二)固定通讯业务 6

二、网际网路产业 7

三、传播产业 7

(一)无线广播 7

(二)无线广播电视 8

(三)有线广播电视 9

(四)卫星广播电视 10

贰、通讯传播法的任务 11

一、以事前管制压制网路产业网路效益限制竞争的效果 11

(一)纽西兰经验的启示 11

(二)欧盟通讯传播法事前管制与一般竞争法事后管制分工之参考 12

1.遵循竞争法原则与方法定义需要事前管制的市场 14

2.与竞争法的关系 17

(三)强调事前管制之特定部门竞争法 17

1.分析架构 18

2.认定需要事前管制相关市场时应一并采取的三项标准 18

3.建议需要事前管制的市场 20

二、协助经营困难产业发展 20

参、通讯传播法的特色 21

一、政策导向 21

二、强调成本效益分析 22

三、受到通讯传播科技驱使 23

第二章、管制机关之设计与制度选择:国际比较 25

壹、前言 27

贰、美国 27

一、行政委员会的滥觞 28

二、联邦通讯委员会的沿革 28

三、内部单位 30

四、职掌范围 32

五、准司法的一面 32

六、与联邦贸易委员会及司法部的横向关系 33

七、与NTIA的职权划分 33

八、预算管控 34

参、德国 35

一、联邦网路署 35

二、署长及2位副署长的特殊性 36

三、谘议会 37

四、行政单位 38

五、裁决庭 39

肆、英国 40

一、组织与成员 41

(一)董事会 41

(二)执行长 42

二、运作方式 42

(一)董事会及行政部门分立 42

(二)行政部门的委员会 43

1.执行委员会 43

2.政策小组 43

3.营运委员会 43

(三)董事会的委员会 44

1.内容委员会 44

2.内容裁处委员会 45

3.公正委员会 45

4.提名委员会 46

(四)谘询委员会 46

三、董事行为规范 47

(一)一般原则:公共服务之价值 47

(二)保密义务 48

(三)与政府的关系 48

(四)对国会负责 48

(五)董事长之角色 49

(六)董事利益冲突回避 49

(七)礼物及招待 50

(八)公开演讲及著作发表 51

(九)政治活动 51

(十)非执行董事的利益回避 51

伍、中国大陆 53

一、电信与广播的管制二元分立 53

二、2008年6月29日成立工业和信息化部 54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 54

四、内部组织 56

陆、韩国 58

一、2008年2月29日成立通讯委员会 58

二、任务职掌及定位 59

三、组织架构 59

柒、新加坡 60

一、资讯通讯发展局 61

(一)职掌 61

(二)组织 62

(三)救济程序 63

二、媒体发展局 64

(一)职掌 64

(二)组织 64

(三)救济程序 65

捌、结论 65

第三章、通传会定位与组织之检讨 67

壹、前言:通传会产生之背景 69

贰、第一届通传会与行政院激烈冲撞 69

参、第二届通传会风波不断 72

肆、通传会的制度问题 73

一、「独立机关」遮盖其「行政机关」之属性 73

二、被限缩成纯「监理机关」 74

三、管制与产业促进脱离 75

四、不具备两党政治下的正当性 75

五、工作效率有待提升 76

(一)内外部授权不足 76

(二)通传会的专业能力不足 77

伍、通传会制度设计的改进刍议 77

一、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没有特别规定「独立机关」的必要 77

二、改称「行政委员会」 81

三、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改由行政院长任命 81

四、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就没有任期保障 81

五、具有政党政治下的正当性 82

六、不应排除其他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有给职人员担任委员之资格 82

七、应该兼理国家通讯传播整体资源规划及产业辅导奖励 83

八、通传会可以设置资讯通信产业发展处 84

九、提升通传会的工作效率 85

(一)解决内外部授权不足的问题 85

(二)减少事务性工作 85

(三)加强通传会的专业能力 85

(四)禁止对业者骚扰 86

十、将通传会改制为首长制部级组织? 87

十一、结论 88

陆、旁论:应以严格标准检视行政院将有任期保障之通传会委员停职之适法性 89

一、有任期保障政务人员就任后已取得具体、主观化之服公职权 89

(一)改善停职不如免职之现况 90

(二)「急迫情事」应该考量委员任期 91

二、应严格限制行政院之停职权限 92

第四章、以社会管制减少直接管制 95

壹、前言 97

贰、何谓社会管制? 97

参、英国社会管制的理论与实践 99

一、2004年「促进有效共同管制及自我管制之标准」声明 99

二、2008年「找出适当管制方案:自我管制及共同管制分析原则」 103

(一)核心原则 103

(二)管制选择 104

1.不管制 104

2.自我管制 104

3.共同管制 104

4.依法管制 105

(三)以诱因为取向评估采取何种管制方式 105

(四)设立新的自我或共同管制方案的标准 105

三、成功案例 106

(一)自我管制 106

(二)共同管制 106

1.广告规范 106

2.消费者与业者间争端之解决 107

3.业者与业者间争端之解决 109

(三)依法管制 109

肆、通传会修法草案 111

一、通传法草案 111

(一)以法律手段强制维护本土创意产业 111

(二)落实媒体自律 111

1.频道事业内容制播规范标准 111

2.新闻部门自主公约与公评人机制 112

3.频道事业应组成商业团体 112

4.内容谘询会议 113

(三)贯彻媒体近用权:更正或答辩请求权 113

(四)培植多元文化 114

(五)妥善规划节目及广告服务 114

1.限制广告时间 114

2.节目与广告区分 114

二、卫广法修法草案 115

(一)内部控管机制、节目编审制度及伦理委员会 115

(二)制播新闻不得违反事实查证原则 116

(三)回复权 116

伍、真正可以落实的社会管制 117

一、不管制:本土创意产业 117

二、业者自我管制 120

(一)培植多元文化 120

(二)由专职专业从业人员主持新闻节目 120

(三)政治平衡报导 121

(四)消费者纠纷的处理 121

三、以共同管制授权自律团体行使管制电子内容的公权力 121

(一)传送内容的管制 122

(二)一般频道事业广告之管制 123

1.对广告之规范 123

2.对赞助的规范 123

3.对产品配置的规范 124

(三)新闻媒体独立自主之强化 125

四、直接管制:取缔仇恨言论 126

第五章、促进竞争 127

壹、前言 129

贰、实施不对称管制 129

一、针对市场主导者作不对称管制 129

二、落实不作为义务之不对称管制:电信法第26条之1第1项 131

三、增加课与作为义务之不对称管制 131

参、开放瓶颈设施 133

一、瓶颈设施理论 133

二、提供瓶颈设施之态样 135

(一)互连与机房共置/共构 135

(二)通信网路瓶颈所在设施 139

肆、管制电信业者间资费 139

一、网路元件细分化 140

二、批发价格管制 141

(一)外国实施批发价的经验 145

1.德国 145

2.英国:BT Openreach 146

(二)各国批发价实施之范围 147

1.美国 147

2.新加坡 150

3.德国 154

4.英国:基于BT的SMP地位管制Openreach批发价 155

(三)批发价之订价方法 156

1.美国 156

2.英国 157

3.新加坡 161

(四)批发价与零售价之关系 161

1.美国犹他州采行之批发价 161

2.新加坡 162

(五)下一代网路与批发价 162

1.新加坡 162

2.德国 167

(六)寻找新方向 167

1.科学计算的批发价能够为既有业者与新进业者找到既竞争又合作方式 168

2.选择以批发价格管制取代零售价格管制 168

3.建立批发价的方法论 169

4.促销价应该纳入批发价管制、市内用户回路批发价应尽快实施 169

5.主导业者在其内部成立批发部门是关键的下一步 169

第六章、网际网路互连 171

壹、前言 173

贰、网际网路的兴起与架构及网际网路互连 174

一、网际网路的兴起 174

二、网际网路的架构 175

参、网际网路互连问题之剖析 176

一、市场失灵:一家业者独大 176

二、管制失灵 178

(一)批发价管制不成功 178

1.第一次批发价 178

2.第二次批发价 182

三、业者自律失灵:台湾网际网路交换中心效率不彰 187

(一)免费连接多方互连之频宽不足 188

(二)一直到民国97年以前不允许业者租用中华电信以外民营固网业者之专线接入 188

(三)讯务量太低 189

肆、公部门应介入网际网路互连之治理 189

一、必要性 189

二、介入的目的 190

(一)促进我国网际网路产业与市场之发展 190

(二)协助我国业者向第一级业者争取有利的互连条件,提升我国竞争力 191

伍、公部门介入网际网路互连治理之手段 191

一、通传会 191

(一)网际网路付费互连应落实批发价格管制 191

1.扩大中华电信批发价大量租用优惠之级距与折扣 191

2.「升速不加价」应同时提报对应之批发价格 192

3.促销价格不得低于批发价格 192

(二)裁决网际网路互连争议 192

(三)宣告中华电信HiNet为网际网路互连之瓶颈设施 193

(四)追究主导业者滥用市场主导地位之责任 193

1.不当价格决定 193

2.有妨碍公平竞争之交叉补贴及其他滥用市场地位 194

(五)建立网际网路互连政策 194

1.删除中华电信免费互连条件中不合理的条件 194

2.采取以流量计费之原则 195

3.前三大业者间网际网路免费互连 195

二、公平会:作为一般竞争法主管机关仍有事后管制之权责 197

陆、强化私部门之自律功能 198

一、TWNIC应归由通传会主管才能强化对TWIX之监督管理 198

二、TWIX委由公正第三者运作 199

柒、政府应有之整体作为 199

一、应确实监督中华电信费率是否公平合理 199

二、活用教育部学术网路 201

捌、结语 202

第七章、市场参进管制之放宽 205

壹、前言 207

贰、以广播电视市场外资参进规范为例检讨外资管制 207

一、新加坡及韩国对广播电视之外资管制带有弹性 208

(一)新加坡 208

(二)韩国 212

二、美英对广播电视事业之外资管制从限制走向松绑 217

(一)美国 217

(二)英国 218

三、我国广播电视市场外资管制之检讨 219

(一)管制不具备合目的性 219

1.外资欠缺明确定义 220

2.区分直接持有及间接持有并无实益 220

(二)管制缺乏弹性 221

(三)管制欠缺正当性 222

1.有软实力作后盾 222

2.品牌与品牌认同不是业者单方面决定 222

(四)管制无法落实 223

(五)广播产业需要发展而不是管制 224

四、结论与建议 225

参、允许有线电视跨区经营 225

一、有线广播电视应全区经营 226

二、调整经营区之适法性分析 228

(一)法律规定沿革 228

1.民国82年有广法及施行细则 229

2.民国86年修正之有线电视法施行细则 230

3.民国88年修正之有广法 231

(二)经营区调整与信赖保护原则 232

1.经营区调整之可能性 232

2.经营区调整分为二种:宏观调整及微观调整 233

3.调整经营区之法律性质 233

4.无信赖保护原则之适用 234

第八章、结合管制 237

壹、前言 239

贰、相关规范 239

一、通讯传播法规 239

二、公平法 240

(一)结合案件处理原则 241

1.水平结合限制竞争效果之考量因素 241

2.垂直结合限制竞争效果之考量因素 242

3.多角化结合之审查方式 242

4.整体经济利益之考量因素 243

(二)有线电视规范说明 243

(三)电信事业规范说明 244

(四)四C事业跨业经营行为之规范说明 245

参、通讯传播事业结合之管制实务 246

一、电信事业之结合 246

(一)中华电信 246

1.与资拓科技结合案 246

2.与神脑结合案 246

3.与春水堂结合案 247

(二)台湾大哥大 247

1.与台湾固网结合案 247

2.与台湾电讯结合案 248

(三)远传电信 248

1.与Seednet结合案 248

2.与新世纪资通结合案 248

二、网路服务事业 249

(一)雅虎 249

1.与兴奇科技结合案 249

2.与无名小站结合案 249

(二)台湾乐天市场公司 250

三、有线广播电视事业 250

四、跨媒体结合 251

(一)威达与超舜电信之结合 251

(二)旺旺集团并购二中案 252

(三)台湾大哥大并购凯擘案 252

肆、美国结合管制 253

一、潜在公共利益伤害分析架构 254

二、潜在公共利益增进评估架构 254

三、FCC如何考量公共利益 255

(一)AT&T与BellSouth结合案 256

1.加速宽频网路布建 257

2.单一化Cingular的所有权经营 257

3.增进MVPD竞争 257

4.国家安全、灾难回复与政府服务 257

5.垂直整合的效率 258

6.规模经济与范畴经济 258

7.成本综效 258

(二)Nextel与Sprint结合案 259

(三)EchoStar与DirecTV结合案 260

1.潜在公共利益伤害 261

2.对于MVPD市场之反竞争影响 262

(四)News Corp与Liberty Media结合案 265

伍、欧盟结合管制 266

一、在2004年改采「重大妨碍有效竞争」原则 266

二、允许会员国考虑竞争以外之其他因素 268

三、News Corp与Premiere结合案 269

(一)CA系统转换会造成其他业者接取困难 270

(二)当事人具结事项 271

陆、英国结合管制 272

一、管制程序 272

二、一般结合规范:放弃公共利益原则,改采「实质减少竞争原则」 273

三、对媒体的特别结合规范—企业法五项「媒体公共利益考量」 274

四、2007年BSkyB与ITV结合案 276

(一)本案事实背景 276

(二)视听服务 278

1.相关服务市场 278

2.相关地理市场 279

3.影响竞争之因素 279

4.进入与成本障碍 280

5.结合案的影响 281

(三)电视广告服务 282

1.市场界定 282

2.结合的影响 283

(四)全国性电视新闻节目供应服务 283

1.市场界定 283

2.竞争分析 284

(五)控制媒体企业之人士多元性的需要 285

(六)矫正手段 286

柒、我国通讯传播事业结合管制实务与制度之检讨 286

一、实务之检讨 286

(一)对旺旺集团并购二中跨媒体结合之高度管制欠缺法律授权 286

(二)相关市场的认定有必要放宽 290

二、结合管制制度之检讨 291

(一)基本原则 291

1.公平法结合管制的标准宜改采「实质减少竞争原则」 291

2.其他部门法结合管制的标准可考虑竞争以外的重大公共利益 294

3.允许结合业者可以选择事后报备 294

4.公平会与特定部门竞争法主管机关的分工与合作 295

5.应就确实有管制必要、限制竞争不利益的结合案举行听证会 295

(二)通讯传播领域 296

1.尽速解除有线电视事业的水平结合限制 296

2.不适宜以「参与结合事业应将其内部利益外部化」为附款 297

捌、结论 297

第九章、零售价格管制 299

壹、前言 301

贰、有线电视收视费之管制 301

参、电信零售价格管制机制 303

一、从投资报酬率管制转变为价格调整上限制 303

二、电信零售价格调整上限制之实践 306

(一)初期实践:仅允许市内电话价格调涨 306

(二)通传会民国95年底公告第二次调整系数X值 306

1.最初规划 306

2.听证会及其引起之改变与转折 310

(三)通传会民国99年1月6日公告第三次调整系数X值 313

三、英美实施零售价格调整上限制之经验 314

(一)英国:对BT零售价格之调整上限管制的开始与结束 315

(二)美国:对AT&T跨州电话业务价格调整上限管制的开始与结束 317

四、第二次调整X值之检讨 318

(一)价格调整上限制目的之理论与实际 318

(二)应以价格调整上限制要求降价之电信业务 320

1.ADSL电路出租业务 320

2.第二代行动通信预付制业务 320

3.市话拨打行动通信 321

4.月租型第二代行动通信单价最高之通信费? 322

(三)调整系数X之组成元素 322

1.消费者应分配的超额利润比例 323

2.国际比较 323

五、第三次调整X值之检讨 323

肆、结语:以业者间资费管制取代零售价格管制 324

第十章、频谱资源之管理 325

壹、前言 327

贰、日益重要却未被有效使用的频谱 327

参、命令控制模式频谱管理机制之产生与弊端 328

一、产生背景 328

二、弊端 331

(一)造成管制套利 331

(二)效率不彰 332

(三)不可能成功却又无止境地取缔地下电台 333

肆、频率使用费 335

一、行动通信 336

(一)行动通信之基地台与行动台间或行动台与行动台间之无线电通信 336

(二)以审议制释出之特许执照 338

1.第二代行动通信 338

2.1900MHz低功率行动电话 339

(三)以拍卖释出之特许执照 339

1.第三代行动通信 339

2.无线宽频接取 339

二、专用无线电信 339

三、固定通信 342

四、卫星通信 343

五、广播电视 343

伍、频谱管理机制改革之国际比较 345

一、美国 345

(一)彩券制(lottery) 345

(二)市场导向的频谱政策 345

(三)共有地取向的频谱政策 346

二、英国 347

(一)市场导向的管制革新 347

(二)频谱拍卖及交易 348

(三)以管理诱因计价法计算频谱使用费 348

1.管理诱因计价法之实施 349

2.实施成效 350

3.展望 351

陆、我国频谱管理机制之革新 351

一、回首改革路 351

(一)新闻局无线广播频谱重整政策 351

(二)第一届通传会通讯传播管理法草案 352

二、改革之指导原则:市场导向与确保频谱最适使用 354

三、市场导向之具体改革建议 354

(一)商业用频谱首次释出一律采取拍卖制 354

(二)删除电信法增配频率核配之规定 356

(三)不论是否以拍卖首次释出频谱,均允许处分频谱 357

(四)公部门一律需要分阶段逐步缴纳与商用业者相同之频谱使用费 358

(五)不是以拍卖释出之频谱收取反应其机会成本之使用费 359

(六)原则上允许现有频谱使用者于特许期满继续使用频谱 359

四、确保频谱最适使用之具体改革建议 361

(一)在规定干扰值及效率值之内可自由选择技术与提供的服务 361

(二)设定频谱使用之最低效率 362

(三)在不干扰频谱持有人之条件下允许新无线电技术使用频谱 362

1.展频技术与超宽频 362

2.感知无线电 363

(四)将尚未指配之频谱当作共有地供任何人自由使用 364

(五)为传统「传播媒体」保留足够的频谱? 364

柒、结语 365

第十一章、前瞻与展望 367

壹、加速电信法与广电三法汇流 369

贰、促进竞争应有的其他努力 369

一、检讨号码可携服务实施成效 369

二、检讨基地台逐台审验、共置、共构与合理配置 370

三、检讨接续费 370

参、检讨通讯传播执照政策 371

肆、检讨号码资源及网际网路之治理 372

伍、检讨普及服务 372

陆、促进其他公共利益 374

一、如何维护民主制度、人性尊严、个人隐私与网路安全? 374

二、如何配合国际与两岸的发展? 374

三、如何健全公共广播电视的治理? 375

全称简称对照表 377

参考文献 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