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1
导论 1
第一章 刑事侦查与隐私权保护 21
第一节 刑事侦查与基本权干预 21
一、侦查与刑事诉讼目的 21
二、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 23
三、从“强制力”到“基本权干预” 25
第二节 作为宪法基本权的隐私权 29
一、宪法隐私权的确立和发展 29
二、刑事侦查中的隐私权 35
第三节 隐私权保护的审查 44
一、两段式审查 45
二、隐私权的界定:隐私权领域 49
三、隐私权的限制:正当化事由 51
四、结语 58
第二章 隐私权的价值定位 59
第一节 隐私权的价值之争 59
一、消极自由 60
二、人格尊严 63
第二节 以人格尊严为核心价值的隐私权 71
一、隐私权是关系人格发展与完善的权利 71
二、隐私权同时保护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74
三、刑事侦查中的隐私权应强调对人格尊严的保障 77
第三章 隐私权领域的界定方法 81
第一节 界定隐私权领域的困难 81
一、隐私权概念的多义性 81
二、隐私权领域的不确定性与延展性 86
第二节 刑事侦查中隐私权领域的界定方法及标准 91
一、界定标准及适用 92
二、界定方法:抽象标准、个案裁判与体系化 101
第三节 根据隐私类别确定基准指标 109
一、为什么对隐私权领域分类 110
二、隐私权领域存在哪些类别 112
三、如何确定基准指标 114
第四节 隐私权价值对界定的作用 120
一、价值发挥作用的途径 120
二、价值的具体指引:以加拿大为例 122
第四章 地域隐私 124
第一节 住宅 125
一、住宅隐私的渊源 125
二、对住宅的特别保护 127
第二节 住宅以外的地点 131
第三节 决定地域隐私的因素 132
一、地点承载的功能 133
二、对地点的控制力 135
三、社会习俗 137
四、地域隐私保护的例外 138
第五章 人身隐私 140
第一节 人身隐私的保护领域 140
一、干预人身隐私的侦查措施 141
二、人身隐私与信息隐私的交叉 145
第二节 对人身隐私权的放弃 146
一、抛弃 146
二、同意 149
第三节 干预人身隐私的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 155
一、直接强制与间接强制的立法例 156
二、间接强制的两种模式 160
三、适用直接强制的审查基准 164
第六章 信息隐私 168
第一节 信息隐私领域概述 168
一、通讯信息 168
二、公共场所的私人信息 180
三、商业机构记录的信息 201
四、违禁品的信息 206
五、个人数据 212
第二节 信息隐私保护的两种模式 219
一、对相关理论、标准的批判与分析 219
二、两种模式的形成原因 242
三、对狭义信息隐私领域的修正 266
四、立法选择:扩大还是限缩 281
第三节 决定信息隐私的因素 287
一、信息本身的性质 288
二、侦查手段的干预程度 290
三、个人对承载信息的财产或地点的控制力 292
四、持有信息的第三方是否对个人负有保密义务 293
第七章 隐私权领域与正当化事由的设定 296
第一节 核心隐私领域与正当化事由的失效 296
第二节 隐私权领域对干预门槛的影响 301
一、干预门槛的类型化 301
二、隐私权领域通过比例原则发生作用 307
三、用以权衡的类型化指标 308
第三节 司法实务中对比例原则的适用 313
一、地域隐私:以住宅搜查与汽车搜查为例 314
二、人身隐私:以抽取脊髓与拍身搜查为例 316
三、信息隐私:以通讯监听与GPS监测为例 318
参考文献 323
后记 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