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
第一节 立法宗旨、依据、任务、适用范围 1
一、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 1
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2
三、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2
第二节 基本原则 24
一、审判独立原则 24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5
三、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32
四、调解原则 32
五、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35
六、适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47
七、辩论原则 48
八、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 48
九、检察监督原则 48
十、支持起诉原则 67
十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69
第二章 管辖 70
第一节 级别管辖 70
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 70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 84
三、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 95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 97
第二节 地域管辖 97
一、一般地域管辖 97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100
三、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102
四、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118
五、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125
六、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127
七、运输纠纷的地域管辖 127
八、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130
九、专属管辖 140
十、选择管辖 144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45
一、移送管辖 145
二、指定管辖 155
第四节 专门管辖 277
一、军事法院案件管辖 277
二、海事法院案件管辖 279
三、兵团法院管辖 316
第三章 审判组织 318
第一节 独任制与合议庭 318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 324
第三节 审判委员会 344
第四节 审判人员的行为规范 348
第四章 回避 368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374
第一节 当事人 374
一、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74
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97
三、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 397
四、公益诉讼 402
五、第三人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403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409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 409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 412
第六章 证据 417
第一节 证据文书样式 417
第二节 当事人举证 435
第三节 举证时限 444
第四节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448
第五节 质证 452
第六节 证据的审核认定 456
第七节 主要证据种类 462
一、书证、物证 462
二、视听资料 463
三、证人证言 464
四、当事人陈述 464
五、鉴定意见 464
六、专家辅助人 470
七、勘验笔录 471
第八节 证据保全 471
第七章 期间、送达 478
第一节 期间 478
第二节 送达 479
一、送达回证 479
二、直接送达 480
三、留置送达 481
四、邮寄送达 481
五、委托送达 484
六、转交送达 485
七、公告送达 486
第八章 调解 489
第一节 调解的基本原则 489
第二节 调解程序 493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499
第一节 财产保全 499
第二节 先予执行 520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524
第一节 拘传 524
第二节 罚款、拘留 524
第三节 对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 539
第四节 对拒不履行协助调查、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540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545
第一节 诉讼收费的收费范围 545
第二节 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551
第三节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结算 563
第四节 诉讼费用的负担 567
第五节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与法律援助 572
第六节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结算 577
第七节 诉讼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581
第二编 审判程序 585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585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585
一、起诉 585
二、先行调解 606
三、起诉审查 609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700
一、起诉状和答辩状 700
二、管辖权异议 705
三、调查证据 718
四、程序分流 719
第三节 开庭审理 719
一、开庭审理的方式 719
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721
三、法庭调查 721
四、法庭辩论 726
五、撤诉与缺席判决 728
六、延期开庭审理 730
七、宣判 730
八、一审审限 733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739
一、诉讼中止 739
二、诉讼终结 746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747
一、判决与先行判决 747
二、裁定 751
三、生效裁判 753
四、裁判文书公开 757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763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763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审前准备 779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审理 782
第四节 小额诉讼 785
第五节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786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787
第一节 上诉与受理 787
第二节 二审审理 789
第三节 二审裁判 793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80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01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802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802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807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808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809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817
第八节 破产纠纷案件 818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857
第一节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857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 869
第三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原因 874
第四节 再审审理范围 882
第五节 再审审查与管辖 889
第六节 申请再审期限 903
第七节 再审案件的审查程序 904
第八节 检察院抗诉 911
第九节 检察建议 929
第十节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 931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950
第一节 支付令的申请 950
第二节 支付令的受理 953
第三节 审理 954
第四节 督促程序的终结、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 955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957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957
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受理、止付通知、公示催告期间 959
第三节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962
第四节 除权判决 963
第三编 执行程序 964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964
第一节 执行管辖 964
第二节 财产刑执行 971
第三节 行政执行 974
第四节 执行异议 982
第五节 参与分配 984
第六节 提级执行 987
第七节 案外人异议 988
第八节 执行机构 994
第九节 委托执行 996
第十节 执行和解 1005
第十一节 执行担保 1010
第十二节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1012
第十三节 执行回转 1022
第十四节 调解书的执行 1024
第十五节 执行检察监督 1024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1026
第一节 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1026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1029
第三节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1035
第四节 申请执行期间 1038
第五节 执行通知 1040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1043
第一节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1043
第二节 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 1045
第三节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1078
第四节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1078
第五节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1103
第六节 搜查 1112
第七节 交付特定物的执行 1115
第八节 强制迁出或者退出 1116
第九节 协助执行 1117
第十节 替代执行 1129
第十一节 迟延履行金 1131
第十二节 继续执行 1133
第十三节 限制出境、征信记录、媒体公布及其他措施 1134
第十四节 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保全和执行措施 1138
第二十二章 执行暂缓、中止和终结 1143
第一节 暂缓执行 1143
第二节 中止执行 1146
第三节 终结执行 1157
第四节 执行期限 1163
第二十三章 执行款物管理 1165
第二十四章 执行文书 1167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1273
第二十五章 一般原则 1273
第二十六章 管辖 1285
第二十七章 送达、期间 1292
第一节 涉外送达 1292
第二节 涉外期限 1301
第二十八章 仲裁 1302
第二十九章 司法协助 1348
第三十章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 1375
第五编 涉港澳、涉台民事诉讼法程序的特别规定 1375
附录 1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