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问题 1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搞“合作化运动” 1
只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取得法人资格 4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 5
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7
合作社盈余按照成员与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 8
专业合作社的债务只能由本社自行承担 9
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有限责任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要守法诚信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来源众多 13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财产享有权利 15
国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16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18
二、成立与运营 20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没有最低出资数额限制 20
成立合作社时农民成员不一定必须出资 21
未经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2
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收费 24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应体现其经营业务特点 25
设立专业合作社需开成立大会 27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法定内容 28
自然人加入专业合作社需具备的条件 30
企业可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31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单位不得加入合作社 33
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 34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置备成员名册 36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农民必须占绝大多数 37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9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40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随时有权查阅本社相关账簿 42
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43
合作社成员有义务执行相关决议 45
专业合作社成员须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7
合作社成员有义务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48
专业合作社成员须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49
个人成员退社应提前三个月提出 50
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提前六个月提出 52
成员退社前与合作社签订的合同应继续履行 53
成员资格终止的,出资额应退还 54
成员终止资格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本社亏损及债务 56
专业合作社不得采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 57
三、成员大会 60
成员大会可以修改章程 60
成员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合作社高级管理人员 61
成员大会决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 62
成员大会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64
成员大会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议 65
成员大会有权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67
成员大会听取关于成员变动的报告 68
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的2/3以上 69
合作社合并的决议应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1
成员大会选举应由表决权总数过半通过 73
修改合作社章程应由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4
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75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设机构 77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79
四、经营管理 81
经理负责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81
合作社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侵占、挪用或私分本社财产 82
合作社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担保或出借资金 84
合作社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占有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 85
合作社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合作社的相关职位 87
合作社应进行会计核算 89
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应提前公告 90
合作社与其成员非成员的交易应分别核算 92
合作社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 93
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 95
合作社须在可分配盈余的范围内进行盈余分配 96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额不能决定盈余分配 98
合作社应进行内部审计 99
五、合并、分立与解散 102
合作社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组织承继 102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财产分割有讲究 103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事由要符合法律规定 105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 107
清算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108
清算组不得在申报债权期间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109
合作社解散或者受理破产申请时不办理退社手续 111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法院确认后方可实施 112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113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给合作社成员 115
优先清偿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