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3
第1条立法目的与根据 3
第2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3
第3条职权原则 3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4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4
第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4
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平等原则 4
第7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5
第8条法律监督原则 5
第9条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
第10条两审终审制 6
第11条 审判公开原则 保障辩护原则 6
第12条法院定罪原则 8
第13条人民陪审员制度 8
第14条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10
第15条依法不追诉原则 10
第16条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11
第17条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15
第二章 管辖 25
第18条职能管辖 25
第19条基层法院管辖 35
第20条中级法院管辖 36
第21条 高级法院管辖 37
第22条最高法院管辖 37
第23条级别管辖的变通 37
第24条地域管辖 39
第25条优先、移送管辖 44
第26条指定管辖 46
第27条专门管辖 48
第三章 回避 49
第28条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 49
第29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52
第30条回避的决定 53
回避决定的效力 53
回避的复议 53
第31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56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57
第32条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 57
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57
第33条委托辩护的时间 60
委托辩护的形式 60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60
第34条指定辩护 63
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 68
第36条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 68
第37条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 68
第38条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 75
第39条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权 77
第40条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处理原则 78
第41条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78
第42条辩护人的义务 82
第43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83
第44条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83
第45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85
第46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权利 86
第47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与控告权 87
第五章 证据 89
第48条证据及其种类 89
第49条举证责任 107
第50条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107
第51条运用证据的原则 108
第52条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108
第53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111
第54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15
第55条对非法证据的纠正 120
第56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122
第57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124
第58条非法证据的处理 124
第59条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 125
第60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125
第61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126
第62条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的特殊保护 126
第63条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及待遇 128
第六章 强制措施 129
第64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 130
第65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132
第66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135
第67条保证人的条件 138
第68条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138
第69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141
第70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 147
第71条保证金退还 147
第72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 148
第73条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 150
第74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 156
第75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156
第76条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158
第77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159
第78条逮捕的权限划分 162
第79条逮捕的条件 162
第80条拘留的条件 167
第81条异地拘留、逮捕 167
第82条扭送 168
第83条拘留的程序 168
第84条拘留的期限 169
第85条提请逮捕 170
第86条批准逮捕中的讯问 172
批准逮捕中的询问与听取意见 172
第87条批捕权 176
第88条审查批捕 179
第89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182
第90条不批捕的异议 183
第91条逮捕的程序 184
第92条逮捕后的处理 184
第93条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 185
第94条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 185
第95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 187
第96条羁押逾期后的处理 187
第97条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187
第98条侦查监督 188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192
第99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192
第100条财产保全 196
第101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196
第102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198
第八章 期间、送达 199
第103条期间及其计算 199
第104条期间恢复 199
第105条送达 199
第九章 其他规定 200
第106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200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202
第一章 立案 202
第107条立案的机关 202
第108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202
第109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205
第110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 212
第111条立案监督 218
第112条 自诉的提起和受理 224
第二章 侦查 22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25
第113条侦查的一般要求 225
第114条预审 226
第115条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申诉与控告权及其处理 226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227
第116条讯问的主体 227
第117条讯问的时间与地点 227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 228
第118条讯问的程序 229
第119条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230
第120条讯问笔录的制作 231
第121条讯问的录音、录像 232
第三节 询问证人 233
第122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 233
个别询问原则 233
第123条询问证人时的告知义务 234
第124条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 235
第125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235
第四节 勘验、检查 235
第126条勘验、检查的范围 235
第127条现场保护及勘验 235
第128条执行勘验、检查 236
第129条尸体解剖的程序 236
第130条人身检查 237
第131条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238
第132条复验、复查 239
第133条侦查实验 239
第五节 搜查 240
第134条搜查的对象 240
第135条协助义务的规定 240
第136条搜查证 240
第137条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241
第138条搜查笔录的制作 242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243
第139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243
第140条扣押清单的制作 248
第141条扣押邮件、电报 250
第142条查封、冻结财产 251
禁止重复冻结原则 251
第143条对扣押物的处理 260
第七节 鉴定 261
第144条鉴定的范围 鉴定人的种类 265
第145条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任 266
第146条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 267
第147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 268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269
第148条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 269
第149条技术侦查措施决定的期限规定 271
第150条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要求 272
第151条秘密侦查的适用原则 273
第152条技术侦查措施取得证据的适用原则 274
第九节 通缉 275
第153条通缉的条件及程序 275
第十节 侦查终结 276
第154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276
第155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281
第156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281
第157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282
第158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283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 283
第159条听取律师意见 284
第160条侦查终结 284
第161条撤销案件 288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292
第162条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法律适用 293
第163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及其执行 296
第164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300
第165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 301
第166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306
第三章 提起公诉 308
第167条公诉权 310
第168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 312
第169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314
第170条审查起诉的程序 314
第171条补充侦查 317
第172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319
第173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323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324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 324
第174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326
第175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 327
第176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328
第177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29
第三编 审判 344
第一章 审判组织 344
第178条合议庭组成 344
第179条合议庭评议原则 347
第180条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 348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354
第一节 公诉案件 354
第181条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354
第182条开庭前的准备 356
第183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360
第184条出庭支持公诉 361
第185条开庭 365
第186条法庭调查 367
第187条出庭作证 369
第188条强制出庭作证 371
第189条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 372
第190条调查核实物证、书证 374
第191条休庭调查 376
第192条调取新证据 378
第193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379
第194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382
第195条评议、判决 384
第196条宣告判决 387
第197条判决书 388
第198条延期审理 390
第199条法庭审理中补充侦查的时限 392
第200条 中止审理 392
第201条法庭笔录 393
第202条公诉案件的审限 394
第203条审判监督 394
第二节 自诉案件 397
第204条 自诉案件范围 397
第205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399
第206条 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 401
第207条反诉 402
第三节 简易程序 402
第208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403
第209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404
第21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 405
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405
第211条 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 405
第212条 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辩论 406
第213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406
第214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407
第215条 简易程序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407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408
第216条上诉的提起 408
第217条抗诉的提起 408
第218条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 413
第219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414
第220条上诉的方式 414
第221条抗诉的方式 415
第222条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417
第223条二审审理方式 419
第224条二审检察人员出庭 423
第225条二审后处理 427
第226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428
第227条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 430
第228条重审 430
第229条对裁定的二审 430
第230条重审审限 430
第231条二审程序 431
第232条二审审限 431
第233条二审效力 431
第234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 431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441
第235条死刑核准权 441
第236条死刑复核程序 441
第237条死缓核准权 444
第238条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 445
第239条死刑复核的结果 445
第240条死刑复核的调查 448
死刑复核中的检察监督 448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450
第241条 申诉的提出 450
第242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463
第243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 464
第244条指令再审的法院 468
第245条重新审判的程序 468
第246条再审案件中强制措施的决定 476
再审中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476
第247条重新审判的期限 476
第四编 执行 477
第248条执行的依据 477
第249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 478
第250条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479
第251条死刑执行及停止 480
第252条死刑执行程序 481
第253条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483
第254条监外执行 498
第255条监外执行的程序 505
第256条监外执行的监督 506
第257条监外执行的终止 506
第258条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 508
第259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517
第260条罚金的执行 518
第261条没收财产的执行 521
第262条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处理 522
第263条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527
第264条刑罚执行中错案、申诉的处理 528
第265条执行的监督 528
第五编 特别程序 537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537
第266条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 537
第267条指定辩护 540
第268条未成年犯罪人情况调查 542
第269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羁押措施的适用 543
第270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讯问与审判 545
第271条附条件不起诉 549
第272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 550
第273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552
第274条不公开审理原则 553
第275条 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 554
第276条适用其他规定 555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556
第277条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 556
第278条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 559
第279条和解协议的效力 561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563
第280条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 563
第281条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 568
第282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结果 570
第283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终止 572
错误没收的返还、赔偿 572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572
第284条强制医疗的对象 572
第285条强制医疗的程序 573
第286条 强制医疗的审理 576
第287条 强制医疗的审限 578
不服强制医疗的复议权 579
第288条强制医疗的解除 579
第289条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 580
附则 583
第290条 军队内部与监狱内发生案件的侦查 583
附录 584
晚近刑事司法解释总名录 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