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 第8版 2013最新版》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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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刘志伟,魏昌东,吴江编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3
  • ISBN:9787511847799
  • 页数:595 页
图书介绍:本书是以刑事诉讼法法律文本为线索,对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定进行总梳理。在体例上采用了以法典为中心分散列举的模式,形成了以法典为主干,以相关解释为注解的编辑体系。本次修订在内容上,以全面更新2013年初配合新刑事诉讼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内容为主,根据最新内容修正,更新内容篇幅很大。

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3

第1条立法目的与根据 3

第2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3

第3条职权原则 3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4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4

第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4

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平等原则 4

第7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5

第8条法律监督原则 5

第9条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

第10条两审终审制 6

第11条 审判公开原则 保障辩护原则 6

第12条法院定罪原则 8

第13条人民陪审员制度 8

第14条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10

第15条依法不追诉原则 10

第16条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11

第17条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15

第二章 管辖 25

第18条职能管辖 25

第19条基层法院管辖 35

第20条中级法院管辖 36

第21条 高级法院管辖 37

第22条最高法院管辖 37

第23条级别管辖的变通 37

第24条地域管辖 39

第25条优先、移送管辖 44

第26条指定管辖 46

第27条专门管辖 48

第三章 回避 49

第28条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 49

第29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52

第30条回避的决定 53

回避决定的效力 53

回避的复议 53

第31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56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57

第32条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 57

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57

第33条委托辩护的时间 60

委托辩护的形式 60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60

第34条指定辩护 63

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 68

第36条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 68

第37条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 68

第38条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 75

第39条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权 77

第40条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处理原则 78

第41条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78

第42条辩护人的义务 82

第43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83

第44条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83

第45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85

第46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权利 86

第47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与控告权 87

第五章 证据 89

第48条证据及其种类 89

第49条举证责任 107

第50条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107

第51条运用证据的原则 108

第52条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108

第53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111

第54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15

第55条对非法证据的纠正 120

第56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122

第57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124

第58条非法证据的处理 124

第59条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 125

第60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125

第61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126

第62条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的特殊保护 126

第63条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及待遇 128

第六章 强制措施 129

第64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 130

第65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132

第66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135

第67条保证人的条件 138

第68条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138

第69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141

第70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 147

第71条保证金退还 147

第72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 148

第73条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 150

第74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 156

第75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156

第76条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158

第77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159

第78条逮捕的权限划分 162

第79条逮捕的条件 162

第80条拘留的条件 167

第81条异地拘留、逮捕 167

第82条扭送 168

第83条拘留的程序 168

第84条拘留的期限 169

第85条提请逮捕 170

第86条批准逮捕中的讯问 172

批准逮捕中的询问与听取意见 172

第87条批捕权 176

第88条审查批捕 179

第89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182

第90条不批捕的异议 183

第91条逮捕的程序 184

第92条逮捕后的处理 184

第93条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 185

第94条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 185

第95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 187

第96条羁押逾期后的处理 187

第97条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187

第98条侦查监督 188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192

第99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192

第100条财产保全 196

第101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196

第102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198

第八章 期间、送达 199

第103条期间及其计算 199

第104条期间恢复 199

第105条送达 199

第九章 其他规定 200

第106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200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202

第一章 立案 202

第107条立案的机关 202

第108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202

第109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205

第110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 212

第111条立案监督 218

第112条 自诉的提起和受理 224

第二章 侦查 22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25

第113条侦查的一般要求 225

第114条预审 226

第115条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申诉与控告权及其处理 226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227

第116条讯问的主体 227

第117条讯问的时间与地点 227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 228

第118条讯问的程序 229

第119条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230

第120条讯问笔录的制作 231

第121条讯问的录音、录像 232

第三节 询问证人 233

第122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 233

个别询问原则 233

第123条询问证人时的告知义务 234

第124条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 235

第125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235

第四节 勘验、检查 235

第126条勘验、检查的范围 235

第127条现场保护及勘验 235

第128条执行勘验、检查 236

第129条尸体解剖的程序 236

第130条人身检查 237

第131条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238

第132条复验、复查 239

第133条侦查实验 239

第五节 搜查 240

第134条搜查的对象 240

第135条协助义务的规定 240

第136条搜查证 240

第137条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241

第138条搜查笔录的制作 242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243

第139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243

第140条扣押清单的制作 248

第141条扣押邮件、电报 250

第142条查封、冻结财产 251

禁止重复冻结原则 251

第143条对扣押物的处理 260

第七节 鉴定 261

第144条鉴定的范围 鉴定人的种类 265

第145条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任 266

第146条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 267

第147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 268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269

第148条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 269

第149条技术侦查措施决定的期限规定 271

第150条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要求 272

第151条秘密侦查的适用原则 273

第152条技术侦查措施取得证据的适用原则 274

第九节 通缉 275

第153条通缉的条件及程序 275

第十节 侦查终结 276

第154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276

第155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281

第156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281

第157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282

第158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283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 283

第159条听取律师意见 284

第160条侦查终结 284

第161条撤销案件 288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292

第162条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法律适用 293

第163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及其执行 296

第164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300

第165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 301

第166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306

第三章 提起公诉 308

第167条公诉权 310

第168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 312

第169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314

第170条审查起诉的程序 314

第171条补充侦查 317

第172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319

第173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323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324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 324

第174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326

第175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 327

第176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328

第177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29

第三编 审判 344

第一章 审判组织 344

第178条合议庭组成 344

第179条合议庭评议原则 347

第180条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 348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354

第一节 公诉案件 354

第181条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354

第182条开庭前的准备 356

第183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360

第184条出庭支持公诉 361

第185条开庭 365

第186条法庭调查 367

第187条出庭作证 369

第188条强制出庭作证 371

第189条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 372

第190条调查核实物证、书证 374

第191条休庭调查 376

第192条调取新证据 378

第193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379

第194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382

第195条评议、判决 384

第196条宣告判决 387

第197条判决书 388

第198条延期审理 390

第199条法庭审理中补充侦查的时限 392

第200条 中止审理 392

第201条法庭笔录 393

第202条公诉案件的审限 394

第203条审判监督 394

第二节 自诉案件 397

第204条 自诉案件范围 397

第205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399

第206条 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 401

第207条反诉 402

第三节 简易程序 402

第208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403

第209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404

第21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 405

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405

第211条 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 405

第212条 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辩论 406

第213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406

第214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407

第215条 简易程序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407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408

第216条上诉的提起 408

第217条抗诉的提起 408

第218条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 413

第219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414

第220条上诉的方式 414

第221条抗诉的方式 415

第222条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417

第223条二审审理方式 419

第224条二审检察人员出庭 423

第225条二审后处理 427

第226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428

第227条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 430

第228条重审 430

第229条对裁定的二审 430

第230条重审审限 430

第231条二审程序 431

第232条二审审限 431

第233条二审效力 431

第234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 431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441

第235条死刑核准权 441

第236条死刑复核程序 441

第237条死缓核准权 444

第238条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 445

第239条死刑复核的结果 445

第240条死刑复核的调查 448

死刑复核中的检察监督 448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450

第241条 申诉的提出 450

第242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463

第243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 464

第244条指令再审的法院 468

第245条重新审判的程序 468

第246条再审案件中强制措施的决定 476

再审中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476

第247条重新审判的期限 476

第四编 执行 477

第248条执行的依据 477

第249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 478

第250条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479

第251条死刑执行及停止 480

第252条死刑执行程序 481

第253条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483

第254条监外执行 498

第255条监外执行的程序 505

第256条监外执行的监督 506

第257条监外执行的终止 506

第258条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 508

第259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517

第260条罚金的执行 518

第261条没收财产的执行 521

第262条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处理 522

第263条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527

第264条刑罚执行中错案、申诉的处理 528

第265条执行的监督 528

第五编 特别程序 537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537

第266条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 537

第267条指定辩护 540

第268条未成年犯罪人情况调查 542

第269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羁押措施的适用 543

第270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讯问与审判 545

第271条附条件不起诉 549

第272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 550

第273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552

第274条不公开审理原则 553

第275条 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 554

第276条适用其他规定 555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556

第277条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 556

第278条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 559

第279条和解协议的效力 561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563

第280条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 563

第281条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 568

第282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结果 570

第283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终止 572

错误没收的返还、赔偿 572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572

第284条强制医疗的对象 572

第285条强制医疗的程序 573

第286条 强制医疗的审理 576

第287条 强制医疗的审限 578

不服强制医疗的复议权 579

第288条强制医疗的解除 579

第289条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 580

附则 583

第290条 军队内部与监狱内发生案件的侦查 583

附录 584

晚近刑事司法解释总名录 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