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自治与法的现代性问题 1
一、法律的自治性与中国法的现代性问题 2
(一)法律的自治性与法的现代性问题 2
(二)法律的自治性与中国法的现代性问题 9
二、国内外法律自治性研究概评 12
三、研究路径:以现代性问题为中心的思想史考察 15
四、论题限定与结构安排 16
(一)论题的限定 16
(二)结构安排 19
第二章 现代社会的法律自治:韦伯论现代法律的自治性 22
一、从“文化合理化”到“社会合理化”:从韦伯的合理化理论看法律自治的社会理论依据 27
(一)从“文化合理化”到“社会合理化”:韦伯合理化理论的逻辑进路 27
(二)现代社会的法律自治:从韦伯的合理化理论看法律自治的社会理论依据 33
二、官僚制:法律自治的政治条件 38
(一)现代社会的法理型统治:韦伯论合法统治的理想类型 38
(二)官僚制:法律自治的政治条件 42
三、形式合理的法律:法律自治的法律条件 45
四、小结 52
(一)法律自治的外在条件 53
(二)法律自治的内在条件(法律条件) 56
第三章 法律的政治与文化之维:后现代主义法学对法律自治性的消解 58
一、“后现代社会”与后现代主义法学 63
(一)后现代社会:价值多元、政治多元和文化多元的“复杂社会” 63
(二)后现代主义的流浪者思维 66
(三)后现代法学的核心命题 69
二、批判法学:“法律即政治” 71
(一)批判法学:背景与特征 71
(二)批判法学对法律自治性的质疑 74
三、种族批判法学:“法律是种族主义的奴婢” 80
(一)种族批判法学:背景与特征 80
(二)种族批判法学对法律自治性的消解 83
四、激进女权主义法学:“国家的正式规范体现了男性的观点” 88
(一)女权主义法学:背景与特征 89
(二)激进女权主义对法律自治性的消解 95
五、小结 103
第四章 后现代“复杂社会”的法律自治:卢曼和马克·范·胡克对法律自治理论的重建 106
一、法律系统的自创生:卢曼法的自创生理论对法律自治性的重建 109
(一)卢曼论(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 113
(二)“视角转换”:卢曼基于系统视角的法律自治理论 115
(三)简评 122
二、“循环的自治”:马克·范·胡克沟通主义法律观对法律自治性的重建 124
(一)形式上的自治 126
(二)实质上的自治 129
(三)简评 132
三、小结 134
第五章 法律的自治与开放 141
一、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自由主义形式法范式”与“福利国家实质法范式”) 143
二、法律的自治性与法律的合法性 150
参考文献 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