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判决例全书提要 1
宪法部分 188
约法 188
修正参议院议员选举法 190
修正参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 194
修正众议院议员选举法 195
省议会议员选举法 202
省议会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 205
国籍法(附国籍法施行细则) 206
国籍法施行细则 207
法律适用条例 208
民法部分 210
民法 210
第一编 总则 210
第一章 法例 210
第二章人 213
第一节 权利能力 213
第二节 行为能力 213
第三节 责任能力 214
第四节 住所 215
第五节 人格保护 215
第六节 死亡宣告 215
第三章法人 215
第一节 通则 215
第二节 社团法人 217
第三节 财团法人 217
第四章物 221
第五章 法律行为 222
第一节 意思表示 222
第二节 契约 228
第三节 代理 229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232
第五节 无效撤销及同意 232
第六章 期间及期日 236
第七章 时效 236
第一节 通则 236
第二节 取得时效 237
第三节 消灭时效 237
第八章 权利之行使及担保 237
第二编 债权 238
第一章 通则 238
第一节 债权之标的 238
第二节 债权之效力 244
第三节 债权之让与 257
第四节 债务之承任 259
第五节 债权之消灭 261
第六节 多数债权人及债务人 269
第二章 契约 270
第一节 通则 270
第二节 买卖 277
第三节 互易 284
第四节 赠与 284
第五节 使用租赁 284
第六节 用益租赁 287
第七节 使用借贷 289
第八节 消费贷借 289
第九节 雇佣 290
第十节 承揽 290
第十一节 居间 292
第十二节 委任 293
第十三节 寄托 295
第十四节 合伙 296
第十五节 隐名合伙 312
第十六节 终身定期金契约 313
第十七节 博戏及赌事 313
第十八节 和解 314
第十九节 债务约束及债务认诺 316
第二十节 保证 316
第三章 广告 323
第四章 发行指示证券 323
第五章 发行无记名证券 323
第六章 管理事务 324
第七章 不当利得 325
第八章 侵权行为 326
第三编 物权 332
第一章 通则 332
第二章 所有权 335
第一节 通则 335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337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342
第四节 共有 343
第三章 典权(活卖附) 351
第四章 先买权 356
第五章 佃权 358
第六章 地上权 363
第七章 铺底权 364
第八章 地役权 364
第九章 担保物权 364
第一节 通则 364
第二节 抵押权 368
第三节 不动产质权 373
第四节 动产质权 376
第十章 占有 376
第四编 亲属 380
第一章 通则 380
第二章 家制 382
第一节 总则 382
第二节 家长及家属 382
第三章 婚姻 386
第一节 婚姻之要件 386
第二节 婚姻之无效及撤销 399
第三节 婚姻之效力 402
第四节 离婚 405
第四章 亲子 414
第一节 亲权 414
第二节 嫡子 416
第三节 庶子 416
第四节 嗣子 417
第五节 奸生子 417
第六节 养子 418
第七节 监护 420
第五章 亲属会 423
第六章 抚养之义务 424
第五编 承继 429
第一章 总则 429
第二章 宗祧之承继 430
第一节 总则 430
第二节 宗祧承继人 434
第三节 承继宗祧之效力 456
第三章 遗产之承继 457
第一节 总则 457
第二节 遗产承继人 457
第三节 承继遗产之效力 461
第四章 嗣子未定及绝产 466
第五章 遗嘱 469
第一节 总则 469
第二节 遗嘱之方法 469
第三节 遗嘱之效力 469
第四节 遗嘱之执行 470
第五节 遗嘱之撤销 470
第六章 应留财产 470
第七章 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利 471
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 472
契税条例(附契税条例施行细则) 476
管理寺庙条例 477
著作权法 481
出版法 482
特许法 483
邮政条例 484
矿业条例 485
森林法 487
直隶旗圈地售租章程 488
直隶蠡县查办升科章程 489
奉天清赋章程及续订章程(一名)《清赋变通章程》) 490
奉天丈放王公庄地章程 495
奉天丈放内务府庄地章程 496
奉省旗民各地及三圈税契试办章程(一名《整顿田房税契章程》) 497
奉天永佃地亩规则 500
吉林放荒章程 501
黑龙江清丈海伦地亩简章 502
汉口理债办法(六年年终有效期满) 503
商法部分 506
商人通例 506
第一章 商人 506
第二章 商人能力 506
第三章 商业注册 506
第四章 商号 506
第五章 商业账簿 508
第六章 商业使用人及商业学徒 508
第七章 代理商 516
公司条例 518
第一章 总纲 518
第二章 无限公司 519
第一节 设立 519
第二节 公司内部之关系 519
第三节 公司对外之关系 519
第四节 股东之退股 520
第五节 公司之解散 520
第六节 清算 520
第三章 两合公司 520
第四章 股分有限公司 520
第一节 设立 520
第二节 股分 520
第三节 股东会 521
第四节 董事 521
第五节 监察人 521
第六节 公司之计算 521
第七节 公司债 522
第八节 变更章程 522
第九节 解散 522
第十节 清算 522
第五章 股分两合公司 522
第六章 罚例 522
商行为 523
第一章 通则 523
第二章 买卖 524
第三章 居间业 524
第四章 牙行业 524
第五章 承揽运送业 525
第六章 运送业 525
第一节 货物运送业 525
第二节 旅客运送业 526
第七章 堆栈业 526
第八章 损害保险业 526
第一节 总则 526
第二节 水灾保险业 527
第三节 运送保险业 527
第九章 生命保险业 527
票据 528
第一章 总则 528
第二章 汇票 530
第一节 出票 530
第二节 转让 530
第三节 承兑 530
第四节 兑款 530
第五节 担保之请求 530
第六节 偿还之请求 530
第七节 保证 531
第八节 参加 532
第三章 期票 532
第四章 支票(一名兑条) 533
海船 534
第一章总则 534
第二章 海船关系人 534
第一节 船主 534
第二节 船长 534
第三节 船员 535
第三章 海船契约 535
第一节 货物运送 535
第二节 旅客运送 535
第三节 保险 535
第四章 海损 535
第五章 海难救助 536
第六章 海船债权之担保 536
商人通例施行细则 537
商标法 538
证券交易所法 539
商事公断处章程 540
京师商民债务案件得由法院委托商会调处办法 541
刑法部分 544
暂行刑律 544
第一编 总则 544
第一章 法例 544
第二章 不为罪 546
第三章 未遂罪 556
第四章 累犯罪 557
第五章 俱发罪 559
第六章 共犯罪 579
第七章 刑名 591
第八章 者减 596
第九章 自首 596
第十章 酌减 598
第十一章 加减例 599
第十二章 缓刑 600
第十三章 假释 601
第十四章 赦免 601
第十五章 时效 602
第十六章 时例 603
第十七章 文例 603
第二编 分则 607
第一章 已删 607
第二章 内乱罪 607
第三章 外患罪 607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 607
第五章 漏泄机务罪 607
第六章 渎职罪 607
第七章 妨害公务罪 613
第八章 妨害选举罪 617
第九章 骚扰罪 617
第十章 逮捕、监禁人脱逃罪 618
第十一章 藏匿人罪及湮灭证据罪 622
第十二章 伪证及诬告罪 622
第十三章 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 628
第十四章 危险物罪 630
第十五章 妨害交通罪 630
第十六章 妨害秩序罪 631
第十七章 伪造货币罪 632
第十八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635
第十九章 伪造度量衡罪 642
第二十章 亵渎祀典及发掘坟墓罪 642
第二十一章 鸦片烟罪 643
第二十二章 赌博罪 647
第二十三章 奸非及重婚罪 648
第二十四章 妨害饮料水罪 654
第二十五章 妨害卫生罪 654
第二十六章 杀伤罪 654
第二十七章 堕胎罪 670
第二十八章 遗弃罪 670
第二十九章 私擅逮捕、监禁罪 670
第三十章 略诱及和诱罪 675
第三十一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 685
第三十二章 窃盗及强盗罪 687
第三十三章 诈欺取财罪 701
第三十四章 侵占罪 709
第三十五章 赃物罪 716
第三十六章 毁弃损坏罪 718
暂行刑律补充条例 721
惩治盗匪法 726
修正吗啡治罪法 731
私盐治罪法 733
禁革买卖人口条例 734
陆军刑事条例 735
海军审判条例 736
治安警察法 737
违警罚法 738
诉讼法部分 740
民事诉讼条例 740
第一编 总则 740
第一章 法院 740
第一节 事物管辖 740
第二节 土地管辖 742
第三节 指定管辖 745
第四节 合意管辖 745
第五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 747
第二章 当事人 749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749
第二节 共同诉讼 750
第三节 诉讼参加 753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 755
第五节 诉讼辅佐人 759
第六节 诉讼费用 759
第七节 诉讼担保 761
第八节 诉讼救助 761
第三章 诉讼程序 763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763
第二节 送达 763
第三节 日期及期限 764
第四节 诉讼行为之迟误 766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769
第六节 言词辩论 772
第七节 裁判 779
第八节 诉讼卷宗 783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784
第一章 地方审判厅诉讼程序 784
第一节 起诉 784
第二节 言词辩论及其准备 791
第三节 证据 798
第四节 和解 824
第五节 判决 827
第二章 初级审判厅诉讼程序 839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839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 839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 851
第四编 抗告程序 857
第五编 再审程序 860
第六编 特别诉讼程序 865
第一章 证书诉讼程序 865
第二章 督促程序 866
第三章 保全程序 866
第四章 公示催告程序 868
第五章 人事诉讼程序 868
第一节 婚姻事件程序 868
第二节 嗣续事件程序 869
第三节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871
第四节 禁治产及准禁治产事件程序 871
第五节 宣示亡故事件程序 871
民事诉讼执行规则 872
第一章 总则 872
第二章 不动产执行 880
第三章 其他之执行 882
第四章 假扣押处分及假执行 882
刑事诉讼条例 883
第一编 总则 883
第一章 法例 883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 886
第三章 法院及检察厅职员之回避 887
第四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887
第五章 被告之讯问 887
第六章 被告之羁押 887
第七章 证人 888
第八章 鉴定人 888
第九章 扣押及搜索 889
第十章 勘验 889
第十一章 辩护 889
第十二章 裁判 890
第十三章 送达 890
第十四章 期限 891
第二编 第一审 892
第一章 公诉 892
第一节 侦查 892
第二节 预审 894
第三节 起诉 894
第四节 审判 894
第二章 私诉 901
第三编 上诉 901
第一章 通则 901
第二章 第二审 904
第三章 第三审 910
第四编 抗告 915
第五编 非常上诉 915
第六编 再审 916
第七编 诉讼费用 917
第八编 执行 917
破产法 919
不动产登记条例 925
第一章 总纲 925
第二章 登记簿册 925
第三章 登记程序 925
第一节 通则 925
第二节 所有权登记程序 925
第三节 所有权以外权利登记程序 925
第四节 涂销登记程序 925
第四章 登记费 925
第五章 附则 925
华洋诉讼办法 926
法院编制法 927
第一章 审判衙门通则 927
第二章 初级审判厅 934
第三章 地方审判厅 934
第四章 高等审判厅 935
第五章 大理院 936
第六章 司法年度及分配事务 938
第七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 939
第八章 审判衙门之用语 939
第九章 判断之评议及决议 939
第十章 庭丁 939
第十一章 检察厅 939
第十二章 推事及检察官之任用 940
第十三章 书记官及翻译官 940
第十四章 承发吏 940
第十五章 法律上之辅助 941
第十六章 司法行政之职务及监督权 941
行政诉讼法 942
诉愿法 943
覆判章程 944
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 948
京师被灾债户减成偿债结案办法 949
附录一 950
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正集序 950
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正集例言 951
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正集订正例言 953
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编辑员一览表(民国八年十二月) 954
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续集序 955
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续集例言 956
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续编编辑员一览表(民国十三年十二月) 957
附录二:中华民国大理院历任院长 958
附录三:大理院民国元年至民国七年度民、刑事庭审判长及推事一览表 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