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
第一章《德国民法典》第90条的翻译问题 1
第一节 关于“Gegenstande”的翻译问题 3
第一目 关于“Gegenstande”的中文翻译 3
第二目 关于“Gegenstande”的意大利语翻译及相关问题 7
第三目 英语世界中关于权利客体的用语 9
第四目 德语、意大利语、英语和汉语的术语对照表 10
第二节 我国学者对“Gegenstande”一词多译的原因 14
第一目《大清民律草案》透露出来的信息 15
第二目《大清民律草案》对我国后世立法的影响 19
第三目 概念迷雾的形成 21
第二章《德国民法典》第90条的由来及引发的问题 24
第一节 盖尤斯关于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区分理论 24
第一目 无体物概念的起源 24
第二目 盖尤斯创设无体物概念的原因和目的 27
第二节 盖尤斯的区分理论对后世大陆民法的影响 35
第一目 对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影响 35
第二目对《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及逻辑矛盾的显现 38
第三目对《奥地利民法典》的影响 42
第四目对《智利民法典》的影响 47
第三节《德国民法典》对盖尤斯区分理论的背离及其原因 49
第一目《德国民法典》第90条的立法理由 49
第二目 拜占庭时代债从物法中的初步分离 52
第三目 注释学派和评注学派的功与过 53
第四目 人文主义法学派对物权理论的新发展 57
第五目 格老修斯的物权理论——多诺理论和中世纪理论的杂糅 62
第六目 潘德克吞学派对盖尤斯无体物概念的彻底抛弃 67
第七目《德国民法典》第90条存在的问题 73
第三章 既有学说之综述和前提问题的解决 76
第一节 既有学说之综述 76
第一目 权利客体否认说 76
第二目 哲学客体延伸说 79
第三目 法律关系客体说 80
第四目 权利客体说 83
第五目 小结 93
第二节 哲学中的客体概念 94
第一目 原始人的思维——主体和客体的不分 95
第二目 本体论中的主客体区分 96
第三目 近代哲学中的主客体观 97
第四目 现代和后现代哲学中的主客体观 98
第五目 小结 99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权利客体之间的关系 100
第一目 对我国民法学界区分说的反驳 100
第二目 对我国法理学界区分说的反驳 102
第三目 法律关系概念的源起和本质 104
第四目 小结 107
第四章 权利的本质 110
第一节 关于权利本质的早期学说观点 110
第一目 意志说 110
第二目 权利否认说 116
第三目 利益说 125
第四目 资格说 131
第二节 关于权利本质的后期学说观点 135
第一目 法力说 136
第二目 地位、利益混合说 138
第三目 归属——控制说 141
第四目 多种要素混合说 144
第三节 权利的本质——类型化思考 145
第一目 类型化思考与抽象概念思考的区别 145
第二目 以自由意志为核心的权利类型概念 147
第五章 权利客体在权利构成理论中的作用 154
第一节 权利的内在要素 155
第一目 权利的内在形式要素 155
第二目 权利的内在实质要素 156
第二节 作为权利的外在要素的权利主体 160
第三节 作为权利的外在要素的权利客体 164
第一目 权利客体的概念 164
第二目 权利客体的分类 169
第四节 权利客体、权利标的和权利内容的区分 170
第一目 权利客体和权利标的的区分 170
第二目 权利客体、权利标的和权利内容的区分 178
第三目 标的与标的物的区分 181
第四目 区分权利客体和权利标的的理论意义 183
第五节 以权利客体为标准对权利的分类 187
第一目 设立在第一层次客体上的权利 187
第二目 设立在第二层次客体上的权利 205
第三目 设立在第三层次客体上的权利 215
第四目 设立在第四层次客体上的权利 217
结论 219
参考文献 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