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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本海国际法  第1卷  平时法
奥本海国际法  第1卷  平时法

奥本海国际法 第1卷 平时法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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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劳特派特编
  •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编译委员会
  • 出版年份:1954
  • ISBN:
  • 页数:481 页
图书介绍:
《奥本海国际法 第1卷 平时法》目录

前言页 1

译者前言 1

俄文译本序 1

第二编 国际法客体 3

第一章 国家领土 3

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说 3

第一六九目 国家领土的概念 3

第一七○目 国家领土的重要性 4

第一七一目 领土主权的可分性 4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各个部分 10

第一七二目 陆地、国内水流、领水 10

第一七二目? 领土的拟制部分 12

第一七三目 地下领土 12

第一七四目 领空 12

第一七五目 部分领土的不可割让性 13

第一七六目 河流是沿岸国的国家财产 14

第三节 河流 14

第一七七目 国内、疆界及非国内河流上的航行 15

第一七八目 国际河流上的航行 16

第一七八目—一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其他欧洲河流 19

第一七八目—二 一九二一年巴塞罗那公约 20

第一七八目—三 河水的利用 22

第一七九目 湖及内海是沿岸国的国家财产 24

第一八○目 所谓国际湖及内海 24

第四节 湖及内海 24

第一八一目 黑海 25

第五节 运河 26

第一八二目 运河是沿岸国的国家财产 26

第一八三目 苏彝士运河 27

第一八三目—一 基尔运河 28

第一八四目 巴拿马运河 30

第六节 领海 32

第一八五目 对领海为国家财产的争论 32

第一八六目 领海的宽度 33

第一八七目 领海内渔业、沿海航运、警察及海上礼节 35

第一八八目 领海内的航行 36

第一八九目 领海内的管辖权 37

第一九○目(甲) 税收及卫生法规地带 38

第一九○目(乙) 对领海外保护管辖权的主张 39

第一九○目(丙) 对於渔业的保护管辖权 40

第一九○目—一 海洋中灯塔周围无领海 42

第一九○目—二 领海下海床的表面和地下土 42

第一九○目—三 港口、海港及碇泊所 43

第七节 海湾 45

第一九一目 领湾 45

第一九二目 非领湾 46

第一九三目 领湾内航行、渔业及管辖权 48

第八节 海峡 49

第一九四目 哪些海峡是领峡 49

第一九五目 海峡内航行、渔业及管辖权 50

第一九七目 博斯普鲁斯海峡和达达尼尔海峡 51

第一九六目 过去的海峡通行费 51

第九节 空间与航空 54

第一九七目—一 关於空间的学说 54

第一九七目—二 英国的立法 54

第一九七目—三 一九一九年国际航空公约 55

第一九七目—四 其他国际公约 59

第一九七目—五 国际习惯法 59

第一九七目—五甲 一九一九年国际航空公约的缺点 60

第一九七目—五乙 一九四四年芝加哥各民用航空协定 62

第一九七目—六 无线电信 65

第一○节 国家领土疆界 66

第一九八目 自然疆界与人为疆界 66

第一九九目 疆界水流 67

第二○○目 疆界山脉 69

第二○一目 疆界争端 69

第一一节 国家地役 70

第二○三目 国家地役的概念 70

第二○二目 政治意义的自然疆界 70

第二○四目 国家地役的主体 72

第二○五目 国家地役的客体 72

第二○六目 国宝地役的种类 74

第二○七目 国家地役的效力 74

第二○八目 国家地役的消灭 76

第一二节 国家领土取得方法 76

第二○九目 谁能取得国家领土 76

第二一○目 关於领土取得的旧学说 78

第二一一目 领土取得的方法 79

第二一二目 原始的和转承的取得方法 79

第一三节 割让 80

第二一三目 割让的概念 80

第二一四目 割让的主体 80

第二一五目 割让的客体 81

第二一六目 割让的方式 81

第二一七目 被割让领土的交付 82

第二一八目 第三国的否决 83

第二一九目 公民投票 84

第二一九目? 国籍和移民出境的选择权 85

第一四节 占领 86

第二二○目 占领的概念 86

第二二一目 占领的客体 87

第二二二目 占领如何实现 88

第二二三目 发现产生不完全权利 89

第二二四目 以占领事实通知他国 90

第二二五目 占领的范围 90

第二二六目 被保护国是占领的先声 92

第二二七目 势力范围 92

第二二八目 占领的效果 93

第一五节 添附 93

第二二九目 添附的概念 93

第二三一目 人为的形成 94

第二三二目 涨滩 94

第二三○目 添附的种类 94

第二三三目 三角洲 95

第二三四目 新生岛屿 95

第二三五目 废河床 96

第一六节 灭亡 97

第二三六目 征服和灭亡的概念 97

第二三七目 灭亡与占领相区别 97

第二三七目—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地位 97

第二三八目 灭亡作为取得领土的方法的理由 99

第二三九目 敌国领土全部或一部的灭亡 99

第二四○目 灭亡的结果 100

第二四一目 第三国的否决 102

第二四一目—一 废除战争与由征服取得领土所有权 103

第一七节 时效 104

第二四二目 时效的概念 104

第二四三目 时效怎样完成 105

第二四四目 国家领土丧失的六种方法 106

第一八节 国家领土的丧失 106

第二四五目 自然作用 107

第二四六目 叛变 107

第二四七目 放弃 108

第二章 公海 112

第一节 公海自由的兴起 112

第二四八目 从前对於控制海洋的主张 112

第二四九目 主张海洋主权的实际表现 113

第二五○目 格老秀斯对於海洋主权的攻击 114

第二五一目 逐渐承认公海自由 115

第二节 公海的概念 116

第二五二目 公海和领水的差异 116

第二五三目 公海的部分的显明例子 117

第三节 公海自由 117

第二五四目 「公海自由」一词的意义 117

第二五五目 对於公海的法律规定 119

第二五六目 公海自由与战争 120

第二五七目 公海上航行和礼节 120

第二五九目 公海自由的理由 121

第二五八目 国家主张要有海商旗的权利 121

第四节 公海上的管辖权 123

第二六○目 公海上的管辖权主要与旗帜有关 123

第二六一目 船舶悬挂某一国家的旗帜的权利 124

第二六二目 船舶文书 125

第二六三目 船舶的名称 126

第二六四目 公海上船舶的领土性质 126

第二六五目 海上航行安全 127

第二六五目? 海上碰撞 129

第二六六目 军舰对於一切国家的商船的权力 130

第二六七目 怎样查明旗帜 132

第二六八目 怎样进行临检 132

第二六九目 怎样进行搜索 133

第二七○目 怎样进行拿捕 133

第二七一目 公海上遇难 133

第二七二目 海盗行为的概念 134

第五节 海盗行为 134

第二七三目 私船为海盗行为的主体 136

第二七三目? 公船为海盗行为的主体 138

第二七四目 叛变的海员和乘客为海盗行为的主体 140

第二七五目 海盗行为的客体 140

第二七六目 怎样实行海盗行为 141

第二七七目 什么地方可以作海盗行为 142

第二七八目 对於海盗的管辖权和对於他们的惩罚 142

第二八○目 国内法上的海盗行为 143

第二七九目 「海盗行为不变更所有权」原则 143

第六节 公海的渔业 144

第二八一目 公海的渔业公开於一切国家 144

第二八二目 北海上的渔业 144

第二八三目 北海上的零售船 145

第二八四目 北太平洋上的渔业 145

第二八五目 法罗群岛和冰岛周围的渔业 147

第二八五目? 捕鲸规则 147

第二八六目 公海内容许敷设电线 148

第七节 公海内的电线 148

第二八七目 海底电线的国际保护 149

第八节 公海上无线电信 149

第二八七目—一及第二八七目—二 公海上无线电信 149

第九节 公海海床的表面 150

第二八七目—二甲 公海海床的表面 150

第一○节 公海海床下的地下土 151

第二八七目—三 关於公海海床下的地下土的五项规则 152

第二八八目 个人对国际法的重要性 155

第二八九目 个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155

第三章 个人 155

第一节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155

第二九○目 个人作为国际法的客体 157

第二九一目 国籍是个人和国际法间的联系 158

第二九二目 国际法和人权 159

第二节 国籍 160

第二九三目 国籍的概念 160

第二九四目 国籍的功用 162

第二九五目 所谓「被保护的人」及事实上的人民 163

第二九六目 国籍和移民出境 164

第二九六目—一 出籍权 165

第三节 取得和丧失国籍的方式 166

第二九七目 五种取得国籍的方式 166

第二九八目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166

第三○○目 因回复而取得国籍 167

第三○一目 因征服及领土割让而取得国籍 167

第二九九目 因入籍而取得国籍 167

第三○二目 五种丧失国籍的方式 168

第四节 入籍 172

第三○三目 入籍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172

第三○四目 入籍的客体 173

第三○五目 入籍的条件 173

第三○六目 入籍对旧有国籍的影响 173

第三○七目 英国的入籍问题 175

第三○八目 双重国籍和无国籍的可能性 176

第五节 双重国籍和无国籍 176

第三○九目 双重国籍怎样发生 178

第三一○目 双重国籍人的地位 178

第三一○目—一 海牙法典编?会议和双重国籍 179

第三一一目 无国籍怎样发生 181

第三一二目 无国籍人的地位 181

第三一三目 关於无国籍的条约规定 181

第三一三目—一 取消无国籍状况 184

第六节 外国人入境与庇护权 185

第三一四目 国家无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 185

第三一五目 在某种条件下接受外国人 186

第三一六目 所谓庇护权 187

第七节 外国人入境后的地位 188

第三一七目 外国人服从於?地优越权 188

第三一八目 在亚、非若干国家内的外国人 190

第三一九目 外国人受本国的保护 192

第三二○目 给予外国人人身和财产的保护 193

第三二一目 依自由?量给予外国人的待遇的程度 194

第三二二目 离开外国 195

第八节 外国人的驱逐 196

第三二三目 驱逐外国人的权能 196

第三二四目 驱逐外国人的正当理由 197

第三二五目 如何执行驱逐 198

第三二六目 押解出境和驱逐出境 199

第九节 引渡 199

第三二七目 引渡不是法律义务 199

第三二八目 引渡条约是怎样产生的 200

第三二九目 国内引渡法律 201

第三三○目 引渡的客体 202

第三三一目 可引渡的罪名 202

第三三二目 引渡的实行和条件 204

第一○节 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 205

第三三三目 政治犯不引渡如何变为一个原则 205

第三三四目 关於政治罪的概念的困难 208

第三三五目 所谓比利时刺杀元首例外条款 209

第三三六目 一八八一年的俄国设计 210

第三三七目 一八九二年瑞士对此问题的解决 210

第三三八目至第三四○目—一 拟议的反恐怖主义公约 210

第一一节 保护少数民族 211

第三四○目—二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 211

第三四○目—三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 212

第三四○目—四 少数民族条款的制裁 213

第三四○目—五 保护少数民族的担保的性质 214

第一二节 国际劳工组织 215

第三四○目—六 国际劳工组织 215

第三四○目—七 劳工公约的制裁 219

第三四○目—七甲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性质 219

第一三节 奴隶、奴隶贩卖与强迫劳役 221

第三四○目—八 奴隶与奴隶贩卖 221

第三四○目—九 强迫劳役的废除 222

第三四○目—一一 国际人权保护的基础 223

第一四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 223

第三四○目—一二 联合国宪章与人权 225

第三编 对外关系的国家机关 231

第一章 国家元首及外交部 231

第一节 国家元首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231

第三四一目 国家必须有一元首 231

第三四二目 对於国家元首的承认 231

第三四三目 国家元首的职权 231

第三四五目 国家元首的尊荣与特权 232

第三四四目 国家元首为国际法的客体 232

第二节 君主 233

第三四六目 君主的主权 233

第三四七目 君主在本国时应享的尊敬 233

第三四八目 君主在国外时应享的尊敬 233

第三四九目 君主在国外时的随从人员 235

第三五○目 隐名旅行的君主 235

第三五二目 摄政 236

第三五一目 被废黜的君主和逊位君主 236

第三五三目 君主在为外国服务时 237

第三节 共和国的总统 237

第三五四目 总统非主权者 237

第三五五目 总统的一般地位 237

第三五六目 总统在国外时的地位 238

第四节 外交部 238

第三五七目 外交部长的地位 238

第三五七目—一 外交部的陈述在国内法庭上有最后确定性 240

第二章 外交使节 243

第一节 使节制度 243

第三五八目 使节制度的发展 243

第三五九目 外交 244

第三五九目—一 外交语文 245

第二节 使节权 246

第三六○目 使节权的概念 246

第三六一目 什么国家有使节权 247

第三六二目 由谁行使使节权 248

第三六二目—一 外交关系的破裂 248

第三节 外交使节的种类和等级 249

第三六三目 典礼使节与政治使节 249

第三六四目 外交使节的等级 250

第三六五目 大使 250

第三六六目 特命全权公使 251

第三六七目 驻办公使 251

第三六八目 代办 251

第三七○目 使节的人选及资格 252

第四节 外交使节的任命 252

第三六九目 外交团 252

第三七一目 图书、全权证书、护照 253

第三七二目 联合使节 254

第三七三目 同时任命几位外交代表 254

第五节 外交使节的接纳 254

第三七四目 接受外交使节的义务 254

第三七五目 拒绝接受某一个人 256

第三七六目 接待的方式与庄严 257

第三七七目 出席国际会议及联合国的使节的接纳 257

第三七九目 谈判 258

第三八一目 保护 258

第三八○目 观察 258

第三七八目 外交职能概说 258

第六节 外交使节的职能 258

第三八二目 杂项职能 259

第三八三目 使节不得干涉内政 259

第七节 外交使节的地位 260

第三八四目 外交使节为国际法的客体 260

第三八五目 外交使节应享的特权 260

第八节 外交使节的不可侵犯性 262

第三八六目 外交使节应受保护 262

第三八七目 免於刑事的管辖 263

第三八八目 不可侵犯性的限度 264

第九节 外交使节的治外法权 265

第三八九目 治外法权的理由及其拟制性 265

第三九一目 刑事与民事管辖的豁免 268

第三九二目 对被召作证的豁免 269

第三九三目 不受驻在国警察的管辖 271

第三九四目 免除捐税等类的特权 271

第三九五目 礼拜权 272

第三九六目 内部管辖权 272

第三九七目 可能的各种情形 273

第三九八目 使节在通过第三国领土时 273

第一○节 外交使节对第三国的地位 273

第三九九目 使节在交战国已占领的敌国领土时的地位 275

第一一节 外交使节的随从人员 276

第四○一目 各类随从人员 276

第四○○目 使节干预第三国事务 276

第四○二目 使馆人员的特权 277

第四○三目 私人仆役的特权 278

第四○四目 使节眷属的特权 279

第四○五目 使节信差的特权 280

第一二节 外交使命的终止 280

第四○六目 终止与暂停的区别 280

第四○七目 使命的完成 281

第四○八目 国书的到期 282

第四○九目 召回 282

第四一○目 ?升 283

第四一一目 斥退 283

第四一二目 要求取回护照 284

第四一三目 战争爆发 284

第四一四目 宪法上的变更 284

第四一五目 政府的革命性的变更 285

第四一六目 派遣国或驻在国的灭亡 285

第四一七目 使节的死亡 286

第一三节 非外交人员的外交特权 287

第四一七目—一 非外交人员的外交特权 287

第一节 领事制度 293

第四一八目 领事制度的发展 293

第三章 领事 293

第四一九目 领事的一般特性 294

第二节 领事组织 295

第四二○目 领事的种类 295

第四二一目 领事区 296

第四二二目 领事的等级 296

第三节 领事的任命 297

第四二四目 领事候选人的资格 297

第四二三目 领事从属於外交使节 297

第四二六目 何种国家可以派任领事 298

第四二七目 派任与接受领事 298

第四二五目 国家可以不接受领事 298

第四二八目 派任领事与承认 299

第四二九目 领事职能总论 300

第四三○目 促进工商业 300

第四节 领事的职能 300

第四三一目 监督航运 301

第四三二目 保侨 301

第四三四目 地位 302

第五节 领事的地位与特权 302

第四三五目 领事特权 303

第四三三目 公证职能 303

第六节 领事职务的终止 305

第四三六目 毫无可疑的终止原因 305

第七节 驻在非基督教国家的领事 306

第四三八目 元首更迭不是终止的原因 306

第四三九目至第四四二目 在某些非基督教国家的领事的地位 306

第四三七目 有疑问的终止原因 306

第四四三目 武装部队是国家机关 309

第一节 在外国领土上的武装部队 309

第四四四目 武装部队在外国的原因 309

第四章 其他机构 309

第四四五目 武装部队在外国时的地位 310

第四四六目 麦克里奥案 310

第二节 在外国领水内的国家船舶 312

第四四七目 军舰是国家机关 312

第四四八目 军舰性质的证明 313

第四四九目 军舰在外国的场合 314

第四五○目 军舰在外国领水时的地位 314

第四五一目 船员在外国登陆后的地位 316

第四五一目—一 军舰以外的国家船舶 316

第四五二目 无外交或领事身份的人员 318

第四五三目 公开的政治代表 318

第三节 无外交或领事身份的人员 318

第四五四目 秘密的政治代表 319

第四五四目—一 商务代表 320

第四五五目 间谍 321

第四五六目 特派人员 322

第四五七目 信差 322

第四五八目至第四七六目;第五八一目至第五九六目 常设国际委员会、组合及事务所 323

第四节 国际行政组织、常设委员会、组合及事务所 323

第四编 国际关系行为 329

第一章 国际关系行为概论 329

第一节 谈判 329

第四七七目 谈判的概念 329

第四七八目 谈判的当事者 329

第四七九目 谈判的目的 330

第四八○目 谁办理谈判 330

第四八一目及第四八二目 谈判的方式 331

第二节 公会和会议 331

第四八三目 公会和会议的概念 331

第四八四目 公会和会议的参加国 332

第四八五目 公会和会议的程序 332

第四八七目 宣言 334

第三节 除谈判和条约外的国际关系行为 334

第四八六目 各种不同的国际关系行为 334

第四八八目 通知 336

第四八九目 抗议 337

第四九○目 放弃 337

第一节 条约的性质与功用 339

第四九一目 条约的概念 339

第二章 条约 339

第四九二目 条约的种类 340

第四九三目 条约的拘束力 340

第二节 缔约国 341

第四九四目 缔约权 341

第四九五目 国家元首或政府首领行使的缔约权 343

第四九六目 行使缔约权的较低级官员 344

第四九六目—一 自治领与缔约权 344

第四九七目 宪法的限制 345

第四九八目 缔约国的相互同意 345

第四九九目 对於国家或其代表施用强迫的效力 347

第五○○目 缔约国有欺骗及错误的情形 348

第五○二目 只在缔约国的义务可以成为客体 349

第五○一目 条约的一般客体 349

第五○三目 与旧有条约义务抵触的条约 349

第三节 条约的客体 349

第五○三目—一 与联合国宪章抵触的条约 350

第五○四目 客体必须实际上是可能的 351

第四节 条约的形式和各部分 352

第五○六目 不合法的义务 352

第五○七目 条约无一定的形式 352

第五○五目 不道德的义务 352

第五○八目 公约、专约、宣言等 353

第五○九目 条约的各部分 354

第五○九目—一 政府间和政府部门间的协定 354

第五节 条约的批准 356

第五一○目 批准的概念和功用 356

第五一一目 批准制度的基本理由 358

第五一二目 批准通常是必要的,但非绝对必要 358

第五一四目 拒绝批准 360

第五一五目 批准的方式 360

第五一三目 批准的期限 360

第五一六目 批准由谁来完成 362

第五一七目 批准不能是部分的和有条件的 362

第五一七目—一 保留 364

第五一七目—二 批准书的交换和交存 365

第五一八目 批准的效力 366

第三九○目 住所的豁免 366

第六节 条约的登记和刊布 367

第五一八目—一 国联盟约关於条约登记的规定 367

第五一八目—二 联合国宪章关於条约登记的规定 368

第七节 条约的效力 369

第五一九目 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 369

第五二○目 条约对缔约国人民的效力 371

第五二一目 政府的改变对条约的影响 372

第五二二目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372

第五二二目—一 对非缔约国间接加以义务 374

第五二五目 人质 375

第五二四目 宣言 375

第八节 保证条约履行的手段 375

第五二三目 曾被使用的手段 375

第五二六目 抵押 377

第五二六目—一 设定负担 377

第五二七目 领土的占领 377

第五二八目 担保 378

第五二八目—一 以国际行动执行条约 378

第九节 第三国的参与条约 379

第五二九目 有利益关系和参与不同 379

第五三○目 ?旋和调停 379

第五三一目 干涉 379

第五三二目 加入 380

第五三三目 参加 380

第一○节 条约的到期与解除 381

第五三四目 到期及解除与履行不同 381

第五三五目 因期限届满而到期 381

第五三八目 通知退出 382

第五三七目 相互同意 382

第五三六目 因解除条件完成而到期 382

第五三九目 情势的重大改变 383

第一一节 条约的失效 388

第五四○目 失效的理由 389

第五四一目 两缔约国之一消灭 389

第五四二目 执行不可能 389

第五四三目 除履行外条约目的的实现 389

第五四四目 条约标的的消灭 390

第一二节 条约的取消 390

第五四五目 取消的理由 390

第五四六目 和后来的国际法不合 390

第五四七目 缔约一方的违反 390

第五四八目 缔约一方事后地位的改变 392

第五四九目 战争 392

第五五二目 回复 393

第五五一目 重新确定 393

第五五○目 条约的展期 393

第一三节 条约的展期、重新确定及回复 393

第一四节 条约的解释 394

第五五三目 权威解释和仲裁条款 394

第五五四目 可以推荐的解释规则 394

第五五四目—一 条约解释与准备资料 398

第三章 条约的重要类别 400

第一节 同盟条约 400

第五六九目 同盟条约的概念 400

第五七○目 同盟条约的缔约国 401

第五七一目 各种同盟条约 402

第五七二目 同盟条约的条件 403

第五七三目 「履行盟约理由」 404

第二节 担保及保护条约 404

第五七四目 担保条约的概念和标的 404

第五七五目 担保条约的效力 405

第五七六目—一 假担保 406

第五七六目 集体担保的效力 406

第五七七目 保护条约 407

第三节 中立条约 408

第五七七目—一 中立条约 408

第四节 商务条约 409

第五七八目 商务条约概论 409

第五七九目 商务条约中沿海贸易的意义 410

第五八○目 最惠国条款的意义 410

第五八一目 国际商品协定 412

附录 415

一 属於非政治性质的较重要国际公约表 417

二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所通过的劳工公约表 437

三 国际法专门名词中外文对照表 443

四 人名(包括船名)中外文对照表 458

五 地名(包括国名)中外文对照表 465

六 案件名称中外文对照表 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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