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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  第3卷  1831-1942年
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  第3卷  1831-19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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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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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海关总署《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编译委员会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3
  • ISBN:7801650093
  • 页数:498 页
图书介绍:本书收录了1861~1870年旧中国海关业务、行政性法规、制度六类12项,涉及外资、外交、海关、邮政、港务、气象等多方面,具有珍贵的史料价值。
《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 第3卷 1831-1942年》目录

1 为裁撤五十里外常关撤销厘金子口半税及土货复进口半税以及沿海五十里外常关由海关管理运往内地之洋货不征五十里内常关税事 1

2 选派海关行政考察员章程业经修订规定每年春季举行考试报考者之报名书应于上一年年底前汇送总税务司署 2

3 为禁止注册一百吨以下之轮船及电船于中国与外国各埠间进行直接贸易事 4

4 对税务司为就货物归类及估价决定提出之申诉拟予更改手续事 7

5 为卷烟进口税之五分之四由统税署征收事 8

6 成立缉私科并任命福贝士先生为缉私科税务司 10

7 为通知有关出席1930年里斯本举行之统一海上浮标灯塔会议之报告事 14

8 为进口船只呈交舱单与其他船舶证件之规定事 17

9 海关使用之新式旗帜及海关船首旗之沿革 19

10 对中国对外贸易百年概观及灯塔历史有关之早期文档进行查阅及甄选 21

11 为总税务司评论对津海关之强占事 22

12 为自1931年4月1日起取消进口洋货存票制度以及相关诸事之总税务司指令事 29

13 为自1931年5月1日起咸鱼或鲜鱼除凭商船提单进口外其他一律禁止中国渔船不受此限日后仅凭实业部或地方当局所发渔业执照放行事 37

14 为香港至西江各口间直接拖驳运输之缘起与条约外之特惠地订发暂行管理章程事 40

15 为如何描述安格联爵士终止与海关关系事 43

16 为政府命令检查轮船私运违禁物品事项仍由海关照章执行事 44

17 为制发有关残损货物如何纳税之两项规定事 45

18 为取消进口洋货存票后已税洋货由通商口岸复出口大连以及由通商口岸持免重征执照经大连运往另一通商口岸之货物处理办法事 46

19 为自1931年6月1日起实行新出口税则旧出口税则更名为转口税则用于通商口岸间轮船载运之转口货物 48

20 为中央银行发行之关金兑换券可用以缴纳关税由 51

21 自1931年6月1日起撤销五十里内各常关 53

22 为通告行政院决定海关缉私界程定为十二海里 57

23 为修订统计出版制度自1931年7月1日起发行月报设立中央统计处用制表机器推行数字编码系统报单加送统计副本专页事 60

24 海关图书馆之缘起宗旨组织及管理章程并已于6月1日开馆 67

25 为对已税进口洋货由铁路运输往来于哈尔滨、大连、安东、牛庄、天津、秦皇岛各埠准发给免重征执照事 72

26 川江非法货运情况及开放巴东、巫山、夔府、云阳、忠州、酆都、涪州及长寿为轮船上下客货处所 76

27 为今后船体锅炉及机器检验概由交通部航政局执行及总税务司指令事 80

28 为通知统一海上浮标灯塔里斯本会议之协定签字国一览表事 86

29 为1931年水灾报告事 87

30 为1931年海关关员向全国水灾救济基金捐款事 87

31 为沿海运输国货经由外国口岸之管理章程事 89

32 回顾中国检疫事务之发展及其与海关之关系命令将属于主权国家权利之检疫及海港卫生事务移交卫生部海港检疫处 96

33 为财政部长命令海关与盐务署联合制止盐走私事 103

34 为进口货于(a)起岸(b)到栈(c)存放关栈时损毁准予根据受损程度减免关税关栈章程相应修改事 106

35 为英国、瑞典、丹麦、挪威暂停使用自由金本位后英镑及斯堪的纳维亚克朗换算海关金单位之规定事 110

36 为航运公司有关走私责任之申诉事 111

37 为启用新税款缴纳证事 115

38 为规定总吨位20吨以上船舶或容量200担以上之民船舶以国籍证书取代交通部执照船牌民船执照事 116

39 为自1931年11月1日起各口岸对外国卷烟一律按金单位征收进口全税以及征收与记账办法事 127

40 为征收1931年救灾附加税事 130

41 颁发海关奖章章程 133

42 为报送中外贸易月刊所需资料事 137

43 为实施出海民船管理章程及相关指令事 140

44 为总税务司对航运公司走私责任之又一批示事 142

45 为与关东政府谈判洋货经大连复出口至东三省承认免重征执照一事有所进展以及总税务司之评论及指令事 143

46 为日本海军当局承诺不干扰海关关船之行动事 144

47 为修订之管理香港与珠江口各通商口岸往来拖船暂行章程业经财政部批准事 146

48 蒙自关迁云南府名称不变原蒙自关改为分关 148

49 为修改统计报表之报送与出版制度并呈报从事统计报表人员状况事 149

50 为取消值百抽五与新增关税之区分事 151

51 为国民政府命令海关总税务司每月由关税划出8,600,000元作为内债基金事 153

52 为总税务司有关封存船用物料通运货物及逐步采用标准舱单格式之指令事 154

53 为自1932年6月1日起停止对华籍轮船发给内港专照及江照改用航商结关呈请书及行程簿事 156

54 为回顾审榷科自1929年成立以来之成就并对审榷科税务司柏思先生及诸税务司与关员之业绩给予褒扬事 160

55 为海关税银折合率未经总税务司特准不得擅违事 161

56 为文牍员及书记办理汉文文牍应加意讲求注明主稿人姓名并分别记录事 162

57 为通知实施外埠商人之金单位税款准于上海交纳之暂行办法事 164

58 有关规定帮办及验估员之验估工作职责由 167

59 为规定由拍卖充公货物所得价款中支付费用之先后顺序事 169

60 为设立审查股及由商人呈交发票副本并会衔布告事 171

61 为自1932年8月1日至1933年7月31日对进出口各税加征5%附加税以及征收与账户处理办法事 173

62 为自1932年9月1日起运往中国之洋货其领事签证货单由中国领事签发事 175

63 变更验货员培训班开班日期事 177

64 为领事签证货单章程第九条再予修改事 178

65 1931年南方反叛分子扣留两广海关新增税始末 180

66 为因“满洲国”当局之行动自1932年9月25日起封闭哈尔滨沈阳牛庄安东龙井村及大连各海关以及来往东三省货物征税办法并在山海关设立海关隶属秦皇岛关事 183

67 北满骚乱自1932年9月26日起瑷珲关封闭事 187

68 为通告修改中国与大连或所谓“满洲国”境内各地之间民船贸易管理章程事 189

69 为以银两或银元缴纳金单位关税事 190

70 为总税务司呈复财政部长驳交通部在请求接管长江航路标志一事上之指摘并转达政府决定暂仍其旧事 192

71 海关执行政府法令引起之法律案件不属地方法院管辖 205

72 为通知更改海关缉私巡轮应守规程中之气笛信号事 206

73 为规定1901年12月31日前所有海关档案应送交海关图书馆妥为保管事 208

74 为商人及社会团体向关务署呈诉海关及属员事 209

75 中国出席国际联盟代表团就易纨士问题所发通告 210

76 为修订缉私奖金分配标准设立总监察长与监察长缉私津贴取消“拍卖费用”采用“缉私费用” 211

77 为因废除关平两税款及海关经费账均改用银本位币事 214

78 为船钞历史沿革及税率由每吨关平银0.4与0.1两改为每吨国币0.65与0.15元并取消甲板船钞事 217

79 为长江拖轮章程业经关务署批准试行事 221

80 “满洲国”当局劫夺东三省海关梗概及各税务司之报告 222

81 5月15日起实施1933年长江暂行通商章程取代1898年之长江通商章程江阴开设海关分卡监管出海民船归镇江关管辖 228

82 为通知司法行政部对海关税务司因执行公务被当地法院传唤案件之决定事 229

83 为中国遵守1929年海上人身安全国际公约及总税务司有关新舵令之指令事 231

84 自1933年5月16日起对应税而迄今免税之进口货物一律征收百分之五水灾附加税 232

85 完成报单最后核对货物放行后除因明显之笔误不再调整税额 233

86 有关税课舞弊事应详查办公程序并上报今后如有舞弊行为罪犯未查获将对有关部门全体人员采取惩罚性措施 234

87 组设委员会研讨船钞问题并拟订新标准 237

88 为海关在中国气象观测中之作用录以存档事 238

89 为抄附《字林西报》就《中国沿海岸灯塔》一书之评论事 241

90 为总税务司有关实施沉船清理之指令事 243

91 为根据船舶是否在中国领水内沉没决定其起出材料之征税办法事 245

92 为伦敦泰晤士报刊登有关中国灯标航标文章事 246

93 为交通部颁布之拖驳船管理章程自1933年12月1日起实施事 247

93 为沿海运输土糖申报掺有洋糖或发现掺洋糖之处理办法事 248

94 为各口岸可按需要销毁保存五年以上船舶之关单档案但若商人欲求保留已进口四年以上之货物复出口权利应申请发给进口洋货特别凭单事 249

95 为关务署批准华轮行程簿制度作为定章并采用新样式之行程簿事 252

96 为裁撤驻南京之总务科额外税务司一职事 254

97 为缉私舰队之主力部署及沿海分为缉私主区与缉私辅区以及舰只协同行动事 255

98 为海关同人向宋子文博士赠送银鼎事 257

99 为商定由香港港务局签证行程簿事 262

100 上级正式命令必须执行 263

101 为有关福建事变之记述事 264

102 土货由通商口岸直接运往长江上下客货处所免征转口税 265

103 为因总税务司梅乐和爵士暂时离职总务科税务司罗福德暂行代理总税务司事 267

104 政府对总税务司梅乐和爵士主持海关勤恪倍加赞誉 268

105 梅乐和爵士自1929年1月升任总税务司以来奉行方针之节略 270

106 为通知进口洋货复出口免税期以十年为限及暂代总税务司有关进口洋货复出口免税期满后纳税办法之指令事 276

107 通报第4676号通令调查结果及消除串通舞弊之命令 279

108 为解释第4837号通令中有关不能提供进口单证之进口洋货复出口至其他通商口岸征税办法 281

109 为自1934年6月21日起实施新出口税则事 282

110 为传达国府明令施行1934年修订进口税则事 283

111 通知海关无线电台成立及应遵程序 286

112 为1934年6月19日公布之缉私条例与1843年以来中外条约中缉私法之历史沿革事 290

113 为税收账户改用金单位及银元两种本位币记账事 298

114 为任命卢寿汶先生为巡回视察税务司事 303

115 为仅准两类货物为转船货物若转运途中遭损毁可酌予减免关税事 304

116 为对船舶载有未列舱单商品处罚问题之指令事 308

117 为通报管理航海民船航运修正章程事 309

118 为自1934年10月15日起对银元及中央造币厂厂条征出口税百分之七点七五其他银类征出口税百分之十另按照中央银行每日公布兑换率加收平衡税事 312

119 为在内地边境邮局邮寄未税洋货走私海关实施新监管办法由 315

120 为从老窑运出土货至通商口岸途经另一通商口岸中途不卸货者可免征转口税事 316

121 为通告海关罚则评议会组织规程事 319

122 为总税务司梅乐和爵士销假复职事 321

123 为通知有关运输银币及其他银类之管理规定事 322

124 为郑莱先生奉派为代理关务署署长事 327

125 在长城要隘之古北口、喜峰口、冷口、界岭口、义院口建立海关站卡并在潘家口建立卡口 328

126 海关税务司与海关监督之关系应正确处理 329

127 为奖励外银输入银条及国币每次进口不少于五十万盎司复出口时按照专项办法征税事 330

128 为通知缉获走私船只处置办法及缉私奖金与线人奖金发放规定事 332

129 为通知中国决定批准里斯本会议航海信号协定及离开所驻地灯船协定事 337

130 为对海图上未标明之障碍物提供精确资料者按旧例付给少额酬金海务巡工司应予记录并定期通报有关部门事 339

131 为1935年6月6日任命郑莱先生为关务署署长事 340

132 为在完税前损毁之进口货物酌予减免税事 341

133 为各海关监督署岁出经费概算业经修定如附表自1935年7月起拨付事 342

134 为1930年中法越南及中国边省关系专约文本事 346

135 为凡船只有正当理由停止航行者准予将船钞执照有效期延长事 348

136 为海关总税务司署驻北平办事处于1935年9月30日关闭事 350

137 为传达1935年11月政府颁布之白银国有命令以及总税务司对有关此事之批示与指令事 351

138 为通知执行新定运输银币银类请领护照及私运私带处罚办法之指令事 355

139 为行政院训令在意阿战争期间中国实施国联对意制裁 358

140 为实施国联制裁案凡经中国运往意国之军火应随时报关务署以凭转报国际联盟事 361

141 为抑制在沿海及边境之“内地邮局”邮寄未税洋货走私修改海关管理办法事 365

142 为采用线人报告书布告眼线奖金办法及线人呈诉须由各关转呈事 367

143 为通告财政部设立财政奖章并附发奖章规则事 369

144 为传达政府铲除官员贪污腐化命令事 371

145 为自越南进口产自法国或越南之无烟煤凭产地证明书按优惠税率征税事 374

146 为通知修改进口税则暂行章程第一款及“趸发市价”之解释事 377

147 为通知检举政府人员吸食鸦片施行办法并按政府令具结事 379

148 为控制路运洋货走私设立海关防止路运走私总稽查处任命原审榷科税务司安斯迩先生为正处长统辖各铁路稽查处 381

149 海关成立防止路运走私总稽查处所造成之人员紧张情况 385

150 为通知实施稽查进口货物运销暂行章程事 386

151 为通知修正惩治偷漏关税暂行条例公布及相关之指令事 396

152 为通知自1935年6月1日起裁撤转口税及相对指令事 399

153 为通知转口税延期裁撤事 403

154 财政部已向各海关监督发出训令缉私案件由各关税务司负责处理海关监督不再负责 404

155 为恢复海务科巡工股及工程股建制事 405

156 为特准往来广州江门三水梧州之间轮船按照内港行轮章程行驶所载货物免征转口税事 406

157 为通知北方、长江、台湾海峡、九龙及拱北之各项民船监管办法事 413

158 为稽核科会计股主任及储金股主任两职位合并设新职位会计主任事 416

159 为总税务司梅乐和爵士奉命出任参加英王乔治六世加冕典礼中国特使团参赞离华期间由总务科税务司岸本广吉代拆代行事 417

160 为蒋委员长赞扬海关之行政及效率并授予总税务司蓝色大绶采玉勋章事 418

161 为奉准成立临时委员会事 420

162 为中日冲突期间注意关员安全并遵守各项规章由 421

163 为通知在中日战事期间沿海灯标照常服务已达成协议事 422

164 为修改税务专门学校毕业生任职条件与帮办由三等一级以上税务员考试提升事 423

165 为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及补充办法实施后税款之征收与汇解事 428

166 为在国难期间自1937年9月1日起暂行延期加薪事 431

167 为自1937年10月1日起施行转口税新征收办法及修订转口税则所有土货一律征收转口税事 432

168 裁撤海关监督公署及施行海关监督办事暂行规程由 435

169 为1938年1月1日之人员需求报表只列必不可缺之人员并附专收转口税人员之说明事 437

170 为在1938年6月30日截止之会计年度内不再接受自愿退休事 438

171 中日冲突期间不接受辞职及调口申请病假无正式医生证明书者不予批准 439

172 为中日战事中撤退人员之薪俸事 440

173 为裁撤不再有用之临时雇员事 441

174 为通知使用修改后之土货运单格式与有关规定及总税务司对执行转口税新征收办法各级关员之嘉奖事 442

175 为转达财政部长孔祥熙博士赞扬总税务司及海关全体人员在国难期间之机警审慎及忠贞事 443

176 为有关1939年欧战爆发后离职服兵役海关人员其身份及待遇之规定事 444

177 为通知扣押货物凭单[C.-206]采用新格式事 445

178 为下达第38号出口(及转口)税则问题解答供1940年第一季度使用之事 447

179 为自1940年8月1日起用于沿海之台风白天警报信号当地天气信号使用黑十字旗信号事 448

180 为第5575号与第5689号通令内有关暂行缓发增加薪之规定自1941年1月1日起予以撤销事 448

181 为总税务司有关编写1932—1941年十年报告第六辑之指令事 449

182 为发给缉私奖金不得超出国币3000元事 452

183 为1942年不举办海关行政考察员考试事 452

184 为通告海关总税务司署已于重庆组成并任命周骊先生为代理总税务司事 453

185 附录一 454

186 附录二 490

187 附录三 495

188 附录四 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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