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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书积分:10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刘东根,尹正友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8
- ISBN:9787503689338
- 页数:221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一条【立法宗旨】 2
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 2
第三条【法人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界定】 3
第四条【股东权】 3
第五条【公司的义务和权益保护】 3
第六条【公司登记】 3
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 4
第八条【公司的名称】 4
第九条【公司变更】 4
第十条【公司的住所】 4
第十一条【公司的章程】 5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5
第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5
第十四条【分公司和子公司】 6
第十五条【公司的转投资】 7
第十六条【公司转投资和担保的法定程序】 7
第十七条【职工的权益保护】 9
第十八条【工会和民主管理 9
第十九条【党组织的活动】 9
第二十条【股东权利滥用的禁止】 9
第二十一条【关联交易的规范】 10
第二十二条【决议内容违法的救济】 10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1
第一节 设立 11
第二十三条【设立条件】 11
第二十四条【股东人数】 11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的内容】 11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本及最低限额】 11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资方式】 12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13
第二十九条【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13
第三十条【设立登记】 16
第三十一条【股东出资的差额补偿责任】 16
第三十二条【出资证明书】 17
第三十三条【股东名册】 17
第三十四条【股东知情权】 18
第三十五条【股东的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 18
第三十六条【抽逃出资的禁止】 18
第二节 组织机构 18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的组成和地位】 18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的职权】 18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8
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20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制度】 20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的召集、主持】 20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和会议记录】 21
第四十三条【股东的表决权】 21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的组成】 21
第四十六条【董事的任期】 21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的职权】 21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21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22
第五十一条【执行董事】 22
第五十条【经理及其职权】 22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和监事 23
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 23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 23
第五十五条【监事的职权】 23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议的召开】 23
第五十七条【行使职权费用的承担】 23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24
第五十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界定】 24
第五十九条【最低注册资本、出资和设立限制】 24
第六十条【特别载明事项】 25
第六十一条【章程制定】 25
第六十二条【不设股东会及股东决议的作出】 25
第六十三条【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25
第六十四条【连带责任的承担】 25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26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界定】 26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制定】 26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 26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26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26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高层职员兼职的禁止】 26
第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26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28
第七十二条【股权转让】 28
第七十三条【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 28
第七十四条【股权转让后的事宜】 28
第七十五条【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29
第七十六条【股东资格的继承】 30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30
第一节 设立 30
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30
第七十八条【设立方式】 30
第七十九条【发起人的限制】 30
第八十条【发起人的义务】 30
第八十一条【注册资本以及最低资本限额】 31
第八十二条【章程的内容】 31
第八十三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31
第八十四条【发起人出资的缴纳 31
第八十五条【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最低比例】 32
第八十六条【募集股份公告和认股书】 32
第八十七条【招股说明书的内容】 32
第八十八条【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承销】 32
第八十九条【代收股款】 32
第九十条【股款缴足后验资与公司创立大会的召开】 32
第九十一条【创立大会的召集、职权和表决程序】 32
第九十二条【股本的抽回】 32
第九十三条【申请设立登记】 32
第九十四条【出资不足的责任】 35
第九十五条【发起人的责任】 35
第九十六条【公司形态变更时的资产要求及增资程序】 36
了第九十七条【重要资料的置备】 36
第九十八条【股东的查阅权、建议权和质询权】 36
第二节 股东大会 36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的组成和地位】 36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的职权】 36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年会与临时股东大会】 36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36
第一百零三条【会议通知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36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表决权】 37
第一百零五条【重大事项的表决】 37
第一百零六条【累积投票制】 37
第一百零七条【表决权行使的代理】 37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7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38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的设立及其职权】 38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的组成】 38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的召集】 39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39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出席和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39
第一百一十四条【经理及其职权】 39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39
第一百一十六条【提供借款的禁止】 39
第一百一十七条【报酬的披露】 39
第四节 监事会 40
第一百一十八条【监事会的组成】 40
第一百一十九条【监事会的职权】 40
第一百二十条【监事会议的召开】 40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40
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的界定】 40
第一百二十二条【重大事项的决议】 41
第一百二十三条【独立董事的设立】 41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 41
第一百二十五条【关联关系的禁止】 41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41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1
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及其形式】 41
第一百二十七条【股份发行的原则】 41
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发行价格】 41
第一百二十九条【股票的形式】 42
第一百三十条【股票的种类】 42
第一百三十一条【股东名册】 42
第一百三十二条【其他种类的股票】 42
第一百三十三条【向股东交付股票的时间】 42
第一百三十四条【发行新股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42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向社会发行新股的程序 42
第一百三十六条【发行新股的作价方案】 42
第一百三十七条【募足股款后的变更登记】 42
第二节 股份转让 42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份转让的基本要求】 42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股份的场所】 42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的转让】 42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43
第一百四十二条【对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43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公司股票的收购与质押】 43
第一百四十四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的补救】 43
第一百四十五条【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 43
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 43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45
第一百四十七条【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5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45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45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46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46
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东请求诉讼权】 46
第一百五十三条【股东的诉讼权利】 46
第七章 公司债券 49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债券的界定】 49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49
第一百五十六条【实物券】 49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债券的种类】 49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存根簿】 49
第一百五十九条【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的制度】 49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的转让与交易】 49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 49
第一百六十二条【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发行】 49
第一百六十三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 49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51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 51
第一百六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 51
第一百六十六条【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 51
第一百六十七条【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 51
第一百六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 51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积金的用途】 51
第一百七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 51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会计资料的提供】 51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会计账册】 51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52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种类】 52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 52
第一百七十五条【合并时债权债务的承担】 52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 52
第一百七十七条【分立时债务的承担】 52
第一百七十八条【注册资本的减少】 52
第一百七十九条【增加注册资本】 52
第一百八十条【登记事项的变更】 52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53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解散的原因】 53
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 53
第一百八十三条【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54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的成立】 54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的职权】 54
第一百八十六条【催告债权人】 54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程序】 54
第一百八十八条【破产申请】 54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的注销】 54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54
第一百九十一条【破产清算】 54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59
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59
第一百九十三条【设立程序】 59
第一百九十四条【设立条件】 59
第一百九十五条【名称及公司章程的备置】 59
第一百九十六条【法律地位】 59
第一百九十七条【活动原则】 59
第一百九十八条【撤销与清算】 59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60
第一百九十九条【欺诈取得公司登记的法律责任】 60
第二百条【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60
第二百零一条【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60
第二百零二条【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60
第二百零三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60
第二百零四条【不依法提供法定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60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和清算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60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期间违法进行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60
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违法的法律责任】 60
第二百零八条【中介组织人员的法律责任】 60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登记机关在对公司登记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61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在公司登记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61
第二百一十一条【假冒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61
第二百一十二条【逾期开业、停业、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61
第二百一十三条【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61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责任】 61
第二百一十五条【民事赔偿优先】 61
第二百一十六条【刑事责任的追究】 61
第十三章 附则 61
第二百一十七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61
第二百一十八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适用】 62
第二百一十九条【施行日期】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63
第一章 总则 64
第一条【立法目的】 64
第二条【调整范围】 64
第三条【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64
第四条【合伙协议】 65
第五条【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65
第六条【所得税的缴纳】 65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义务】 65
第八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65
第九条【申请设立应提交的文件】 65
第十条【登记程序】 65
第十一条【成立日期】 65
第十二条【设立分支机构】 65
第十三条【变更登记】 65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66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66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66
第十五条【名称】 66
第十六条【出资方式】 66
第十七条【出资义务的履行】 66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的内容】 67
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生效、效力和修改、补充】 67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67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67
第二十一条【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财产】 67
第二十二条【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69
第二十三条【优先购买权】 69
第二十四条【受让人成为合伙人】 69
第二十五条【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 70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70
第二十六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70
第二十七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70
第二十八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权利义务承担及合伙人查阅资料权】 70
第二十九条【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权】 70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表决办法】 72
第三十一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72
第三十二条【竞业禁止和限制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 72
第三十三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73
第三十四条【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74
第三十五条【经营管理人员】 74
第三十六条【财务、会计制度】 74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74
第三十七条【保护善意第三人】 74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债务清偿 74
第三十九条【无限连带责任】 74
第四十条【追偿权】 74
第四十一条【相关债权人抵销权和代位权的限制】 74
第四十二条【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债务】 74
第五节 入伙、退伙 76
第四十三条【入伙】 76
第四十四条【新合伙人的权利、责任】 76
第四十五条【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 77
第四十六条【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 77
第四十七条【违规退伙的法律责任】 77
第四十八条【当然退伙】 77
第四十九条【除名退伙】 78
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时财产份额的继承】 78
第五十一条【退伙结算】 80
第五十二条【退伙人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 80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80
第五十四条【退伙时分担亏损】 80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80
第五十五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80
第五十六条【名称】 81
第五十七条【责任形式】 81
第五十八条【合伙人过错的赔偿责任】 81
第五十九条【执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 81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81
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 81
第六十一条【合伙人数以及要求】 81
第六十二条【名称】 81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内容】 82
第六十四条【出资方式】 82
第六十五条【出资义务的履行】 82
第六十六条【登记事项】 83
第六十七条【合伙事务执行】 83
第六十八条【合伙事务执行禁止】 83
第六十九条【利润分配】 83
第七十条【有限合伙人与本有限合伙企业交易】 83
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 83
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83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 83
第七十四条【有限合伙人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债务】 84
第七十五条【合伙人结构变化时的处理】 84
第七十六条【表见代理及无权代理】 84
第七十七条【新入伙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84
第七十八条【有限合伙人的当然退伙】 84
第七十九条【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不得被退伙】 84
第八十条【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终止时的资格继受】 85
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 85
第八十二条【合伙人类型转变】 85
第八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承担】 85
第八十四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承担】 85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86
第八十五条【解散的情形】 86
第八十六条【清算】 86
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的事务执行】 86
第八十八条【债权申报】 86
第八十九条【清偿顺序】 86
第九十条【注销】 86
第九十一条【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的责任】 86
第九十二条【破产】 86
第五章 法律责任 87
第九十三条【骗取企业登记的法律责任】 87
第九十四条【名称中未注明法定字样的法律责任】 87
第九十五条【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合伙业务及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87
第九十六条【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责任】 87
第九十七条【擅自处理合伙事务的法律责任】 87
第九十八条【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的法律责任】 88
第九十九条【违反竞业禁止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规定的法律责任】 88
第一百条【未依法报送清算报告的法律责任】 88
第一百零一条【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时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法律责任】 88
第一百零二条【清算人违法隐匿、转移财产,虚伪记载、违法分配财产的法律责任】 88
第一百零三条【合伙人违法合伙协议的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88
第一百零四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88
第一百零五条【刑事责任】 88
第一百零六条【民事赔偿责任、罚款、罚金的承担顺序】 88
第六章 附则 88
第一百零七条【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的法律适用】 88
第一百零八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的制定】 88
第一百零九条【实施日期】 8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89
第一章 总则 89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90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92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93
第五章 法律责任 94
第六章 附则 9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9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10
第一章 总则 111
第二章 保险合同 11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1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117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124
第三章 保险公司 129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131
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133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13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35
第八章 附则 137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38
第一章 总则 138
第二章 汇票 145
第一节 出票 145
第二节 背书 147
第三节 承兑 150
第四节 保证 151
第五节付款 152
第六节 追索权 153
第三章 本票 155
第四章 支票 155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56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57
第七章 附则 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159
第一章 总则 159
第一条【立法目的】 159
第二条【破产原因和重整】 160
第三条【地域管辖】 160
第四条【法律适用】 160
第五条【域外效力】 161
第六条【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追究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161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161
第一节 申请 161
第七条【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情形】 161
第八条【破产申请的内容】 161
第九条【破产申请的撤回】 161
第二节 受理 162
第十条【破产申请的受理期限】 162
第十一条【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送达】 162
第十二条【不受理破产申请的作出及救济】 162
第十三条【指定管理人】 162
第十四条【受理破产申请的通知和公告】 162
第十五条【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163
第十六条【个别债务清偿无效】 163
第十七条【相关人员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163
第十八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前合同的处理】 163
第十九条【破产申请受理对保全措施、执行程序的影响】 163
第二十条【破产申请受理对诉讼、仲裁的影响】 163
第二十一条【破产申请受理与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的提起】 163
第三章 管 理人 166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的指定和更换】 166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66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人选】 166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职责】 166
第二十六条【管理人行使职权的限制】 167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敬业、忠实】 167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报酬】 167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的辞职】 167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168
第三十条【债务人财产】 168
第三十一条【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 168
第三十二条【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行为的撤销】 168
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无效】 168
第三十四条【债务人财产的追回】 168
第三十五条【出资人补足认缴的出资】 168
第三十六条【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的追回】 168
第三十七条【质物、留置物的取回】 168
第三十八条【他人财产的取回】 168
第三十九条【在途标的物的处理】 168
第四十条【债务抵销】 168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72
第四十一条【破产费用】 172
第四十二条【共益债务】 172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72
第六章 债权申报 173
第四十四条【破产债权的行使】 173
第四十五条【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 173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债权和附利息债权的处理】 173
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的申报】 173
第四十八条【债权申报和劳动债权的处理】 173
第四十九条【破产债权申报内容】 173
第五十条【连带债权的申报】 173
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权申报】 173
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破产的债权申报】 173
第五十三条【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处理】 173
第五十四条【受托人的债权申报】 173
第五十五条【票据付款人的债权申报】 173
第五十六条【债权的补充申报】 173
第五十七条【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的编制、保存和查阅】 174
第五十八条【债权表的核查及异议的处理】 174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17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75
第五十九条【债权人表决权的行使】 175
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的指定和职权】 175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75
第六十二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176
第六十三条【债权人的通知】 176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决议的通过、撤销和效力】 176
第六十五条【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事项的裁定】 176
第六十六条【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事项裁定的不服的处理】 176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177
第六十七条【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177
第六十八条【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77
第六十九条【管理人行为的报告】 178
第八章 重整 178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78
第七十条【重整申请】 178
第七十一条【重整申请的裁定】 178
第七十二条【重整期间】 178
第七十三条【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处理】 178
第七十四条【债务人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 178
第七十五条【重整期间担保权的行使】 178
第七十六条【重整期间他人财产的取回】 178
第七十七条【重整期间投资收益分配和股权转让的禁止】 178
第七十八条【重整程序的终止】 178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79
第七十九条【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的期限】 179
第八十条【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 180
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180
第八十二条【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权的主体】 180
第八十三条【重整计划内容的禁止】 180
第八十四条【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180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出资人的权利】 180
第八十六条【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 180
第八十七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处理】 180
第八十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未批准的处理】 180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181
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的执行】 181
第九十条【重整计划的监督执行】 181
第九十一条【监督报告的提交】 181
第九十二条【重整计划的效力】 181
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后果】 181
第九十四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的处理】 181
第九章 和解 181
第九十五条【破产和解的申请】 181
第九十六条【破产和解的裁定】 181
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和解协议决议的通过】 181
第九十八条【和解协议决议的认可、公告】 181
第九十九条【和解协议草案未通过或者未认可的处理】 182
第一百条【和解协议的效力与和解债权人】 182
第一百零一条【和解债权人对相关人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182
第一百零二条【按和解协议清偿】 182
第一百零三条【和解协议的无效】 182
第一百零四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后果】 182
第一百零五条【自行达成协议的后果】 182
第一百零六条【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的处理】 182
第十章 破产清算 183
第一节 破产宣告 183
第一百零七条【破产裁定的送达和公告】 183
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 183
第一百零九条【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183
第一百一十条【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转为普通债权的情形】 183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184
第一百一十一条【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184
第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的方式】 184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的清偿】 184
第一百一十四条【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 184
第一百一十五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拟订、提交和内容】 184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185
第一百一十七条【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债权的处理】 185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领取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处理和后果】 185
第一百一十九条【未决债权的处理】 185
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 186
第一百二十条【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和裁定】 186
第一百二十一条【注销登记】 187
第一百二十二条【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187
第一百二十三条【追加分配】 187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继续清偿责任】 187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187
第一百二十五条【失职致使破产的法律责任】 187
第一百二十六条【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法律责任】 187
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不提交或者违法提交财务资料的法律责任】 187
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责任】 188
第一百二十九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法律责任】 188
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失职的法律责任】 188
第一百三十一条【刑事责任】 188
第十二章 附则 188
第一百三十二条【特定费用的优先受偿】 188
第一百三十三条【特殊事宜的处理】 188
第一百三十四条【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规定】 188
第一百三十五条【参照适用】 188
第一百三十六条【实施日期及旧法的失效】 1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89
第一章 总则 189
第二章 船舶 190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190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190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191
第三章 船员 19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2
第二节 船长 193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9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3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193
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 197
第四节 运输单证 198
第五节 货物交付 200
第六节 合同的解除 201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202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202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203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20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05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205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206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207
第八章 船舶碰撞 208
第九章 海难救助 209
第十章 共同海损 211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213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21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5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215
第三节 被保险人的义务 216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216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218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218
第十三章 时效 218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219
第十五章 附则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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