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治法律
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  第2卷  1911-1930年
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  第2卷  1911-1930年

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 第2卷 1911-1930年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 电子书积分:16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海关总署《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编译委员会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3
  • ISBN:7801650093
  • 页数:533 页
图书介绍:本书收录了1861~1870年旧中国海关业务、行政性法规、制度六类12项,涉及外资、外交、海关、邮政、港务、气象等多方面,具有珍贵的史料价值。
《旧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选编 第2卷 1911-1930年》目录

1 为重组长江灯塔处及管理计划于19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事 1

2 为附送有关印度鸦片及1911年中英禁烟协定英汉文文本并发布总税务司之实施指令事 3

3 为有关印度鸦片一事附送1911年中英禁烟协定之奏折及上谕等供存查事 5

4 为邮政自海关划出总税务司对从事邮政之海关人员致以谢忱总邮政司职务移交新任邮政总办帛黎先生并由邮传部邮政总局局长李经方管辖事 9

5 为今后海关与邮政应严格分工并保持良好关系事 10

6 准总税务司赫德爵士再予续假,任命副总税务司安格联先生署理税务司 11

7 为上谕及农工商部奏折嘱采取措施阻止棉花掺水 12

8 为通告总税务司赫德爵士于1911年9月20日逝世谕旨轸念并赞其贡献追授赏加太子太保衔事 14

9 为安格联先生奉旨出任总税务司事 15

10 为各口岸税务司在汇丰银行开立税款与船钞账户及税收汇解之指令以及按季上报税款收入之规定事 17

11 为即予电告已归由总税务司统辖之税款收入事 18

12 年终考绩报告按专用格式详细填写于每年12月呈送及“洋员统计及住房分配报告”有所修改事 19

13 为饬知各口岸不论其是否脱离清政府均应将税收解入总税务司税款及船钞账户并归由总税务司统辖以及有关税款账目与汇解使用新格式事 22

14 为通知有关印度鸦片1911年协定之1912年、1913年、1914年度进口数量再行减低事 24

15 为有关监督经费及其衙门开支之若干事宜责成各海关予以回复事 26

16 有关中华民国宣布临时国旗式样阴历暂用干支纪年并采用阳历以及停止使用帝国名称万寿节不再放假事 27

17 为告诫各税务司审慎对待与各地方事实上及法律上政府之关系事 29

18 为通知成立工程局海关各部门之地位及关系重新定位以及海政局税工程局应遵循之会计制度事 30

19 为通告工程局之构成及其与口岸税务司之关系并规定其组织与职责事 32

20 有关税务司征收与管理税款要求各口岸报告核查税款估定及交存银行所遵行之制度事 34

21 为通知修改洋员长假规定事 36

22 为中央政府已任命各地海关监督取消革命后临时安排事特饬知目前海关监督与税务司办事权限事 38

23 就未经总税务司同意或批准即公布某些关员与总税务司有关海关行政事务之非正式函件一事现予存录 40

24 为海关同仁进修会与总税务司之关系事 44

25 有关总税务司录用税务学堂毕业生之建议业经税务处批准并为此说明并指令由 46

26 为通告广州处理缉获土洋鸦片及赏金发放办法事 49

27 中央政府任命之海关监督自1913年4月1日起由税款中支付监督经费 53

28 为转发广州处理缉获土洋鸦片及赏金发放办法之有关汉文文函抄件事 55

29 关于税款收入交由中国银行收存之指令 59

30 为鸭绿江边界贸易事附送有关由朝鲜用火车运货经安东赴东三省暨由东三省经安东运货赴朝鲜之减税试行办法与来往公文抄件 60

31 为下发港口管理船只章程标准样本之指令 64

32 为有关海关对码头建造及港口管理方面之管辖权应遵总税务司意见事 69

33 有关对海关监督擅离职守停发监督公署经费之指令 73

34 为继续通报有关鸦片走私方法事 75

35 为关税项下拨还洋债赔款及转发协定条文与信函抄件事 76

36 为中国政府因提议修改进口税则需由海关提供统计资料之指令事 79

37 税款由中国银行收存事 81

38 为海关税项拨还洋债赔款应按期支付以及有关办法业经修改事 84

39 关税交由中国银行收存之合同业经中国银行同意并由财政部批准 86

40 缉获洋药土药应按粤海关办法核发赏金由 87

41 为规定每月应向海关监督报送税收统计事 88

42 为宜昌鄂岸皖岸三地抵拨1898年借款之盐厘由中央政府拨交海关不再经理征收事 89

43 有关苏州杭州及九江三地拨交厘金今后安排之通告 90

44 为各税务司与其他中国官方机关汉文通信不再经过交涉司由 92

45 有关建议统一常关新税则并请上报事 93

46 为抄转粤海关税务司有关与其他政府部门通信应经由监督之复函并指令应对事 95

47 为饬令将犯有帮助私运烟土之中国水手送交地方官惩办事 96

48 为指令税务学校毕业生以见习员录用事 97

49 海关用度需节俭由 99

50 为须呈报一切通过常关货物税收处理详细情况并编制关税与货值比较表事 101

51 有关1914年欧战中被各自政府召回服役之海关职员待遇办法 104

52 为欧战期间应遵行之中立条规事 104

53 有关中国内国公债募集及认购章程事 108

54 为复出口至沿海口岸之土货可签发免重征执照事 109

55 为已履行海关手续之邮包应在海关报税清单上加盖戳记及关印事 113

56 关于帮办华文程度之专门考试规则概要 113

57 为划一验货估价拟定期召开验货会议由 120

58 为饬知有关民国三年内国公债付息施行细则事 121

59 为规定使用海关及常关名称事 124

60 为常关各局卡发售印花税票事 125

61 为由内地经由两通商口岸邮至另一内地之包裹应纳出口正税与复进口半税但按口岸惯例免税放行之邮包暂不予变动事 126

62 有关欧战期间中国口岸英籍船只上指派德籍及奥籍关员值班事 129

63 为1915年9月1日重开胶海关及抄送与日本公使签订之协定并发布相关指令事 134

64 有关口岸税务司代转属员呈送总税务司函件之规定事 137

65 为税务司与各口岸有关疏浚事务之关系及港口疏浚海关管辖权等事宜之指令事 138

66 有关外班增加录用华班钤字手及其薪俸方案等项 139

67 为海关停止出版医务报告事 140

68 为就取消转口货物之各单项汉文单照改在汉文运单上注明详情之建议征询意见事 141

69 为公告本年(1916年)改称洪宪元年事 142

70 为对通商口岸间铁路装运之转口土货依照持免重征执照之转口洋货办法之议案呈报各关意见 143

71 为饬知财政部所需之税款及海关经费账项统计应行造报事 145

72 对验货人员训练之指令就图书馆与公事房添置验货工作参考书目之建议以及口岸收集样品情况再次提出报告事 149

73 为第2442号通令规定中国机制货品给予运单办法改用新简章事 152

74 为中国政府废止1916年1月1日起所采用之洪宪年号事 155

75 为对持有免重征执照之复出口土货在通商口岸间用火车运载之议题一事目前暂缓及对车运货物施以实际监管之指令事 156

76 有关回顾常关管理沿革与常关雇员发放酬劳金之考虑并要求对其在职人员及最低需要以机密报告呈报之指令 157

77 为通告总统袁世凯逝世及海关应予遵办之丧事礼节事 158

78 为依照内港行船章程领有内港牌照之轮船来往通商口岸与内地间应由海关管理并按常关税则征税之指令事 160

79 有关银元折合率及总税务司对征税与汇解原则之评述与指令 165

80 为通知江海关之疏浚准单及相关指令事 172

81 通告上海改进货物查验办法各口岸务须提高警惕并上报查验办法 173

82 关于巡工司职位之界定税务司之地方管理责任以及理船厅与巡工司之会商须经由税务司事 178

83 为公布有关缴纳关税之各种银元折合率与闽海关税务司往来函件并指示事 180

84 有关验货估价中心组制度之修订完整集样验货训练会议参考书之供给以及对第2487号通令之回应与总税务司对其评论事 190

85 有关开始发放常关关员酬劳金及奖金事 196

86 为有关季报及其他短期贸易统计之出版征询各税务司事 197

87 为1913年年底前印度政府未签发出口准单之印度烟土一律不准进口事 199

88 签发内港行轮专照与客额执照须先在船舶检查证书批注航程类别乘客人数须按情况减少及有关不适航船只之指令 200

89 为有关税款之银元折合率及其汇解并公布福州关税务司又一报告及下达指示事 202

90 未经海关监督与海关税务司会商不准增设常关征税分口由 204

91 为自1917年4月1日起停止鸦片直接或由关栈进口事 206

92 为挂德国旗船只按内港行轮章程不准在内港行驶及德国人所持引水执照暂予吊销事 207

93 为常关新设税款征收站若不影响五十里内常关之税收海关监督可自行设立无须会商税务司事 208

94 为再论外班普遍增加工资及按年资或遴选晋升以及头等验货重新划分等级并提薪事 209

95 为发布不得过早处理缉获私货及没收货物之指令事 211

96 为因战事人员短缺规定洋员帮办多应从事税收工作而会计及秘书工作可委派华员帮办事 212

97 为引水总章程条文不得修改只可在当地章程中作变更之指令事 213

98 有关中德战争之各项指令 213

99 为批准华商聚兴诚由长江上游口岸雇用民船装运桐油出口之指令事 215

100 为通知1918年修改税则之中国委员会任命事 217

101 有关民国三年四年内债利息五十里内外各常关收入由监督上缴作为抽签还本之基金及总税务司之首件指令 219

102 为民国三年四年两项内债利息事转发大总统令各常关将所征税款解交总税务司保管各关税务司应与监督妥商并将税款汇解海关总税务司国债偿还基金账之指令事 222

103 为抄送中国政府民国七年发行短期公债之财政部申呈并附章程及大总统指令事 226

104 有关口岸与海关监督文函往来应遵守之若干规定事 229

105 有关挂中国旗拖轮可在长江及湘江航行之指令 229

106 有关报送税课部门所需华洋人员比较统计表事 236

107 为通知经中国政府及各国公使批准之川江行船免碰章程事 237

108 为有关中国之轮船及洋式帆船船牌格式及交通部颁发执照之说明事 245

109 为表扬战争缺员后之工作表现评论上海员工委员会行动并通报工作条件改善职位重新分类建立养老储蓄基金事 246

110 为呈报常关使用之磅秤事 248

111 为中国政府批准海关邮政盐政人员于欧战时因服兵役核发抚恤金及旅费之专门办法及有关指令 250

112 为对1919年新修进口税则于1919年8月1日生效以及有关肥皂处理办法之又一指令事 251

113 为1919年新修进口税则适用于南北边境口岸之指令事 253

114 华员同文供事呈请改善工作条件以及总税务司之意见 254

115 为公布以增用华员缓解洋员外班缺额之建议事 255

116 有关总税务司对外班代表团事件之意见与答复以及对此事之评论 257

117 为饬令今后年报及各口岸年度季度贸易统计均以单册出版事 262

118 为通知自1920年1月1日起增拨海关经费及各口岸办公经费应每月由洋税项下提拨事 264

119 为无约国人民报运土货进出口应按1858年税则纳税并不得签发运照(三联单)事 267

120 为上海去往通商口岸大连及胶州之复出口货物可用一或两份复出口报单代替运单事 269

121 通知自1920年1月1日实行关员退职暨养老金办法 272

122 为呈送关员是否有意参加养老储蓄报告及参加者与不参加者名单等并通告总税务司对养老储金获利之意见事 281

123 为对持有出内地执照之货物可接受代替二倍半出口正税押金之保结事 282

124 为总税务司查询首次颁发内港专照(格式C-98)收费事 283

125 为继续招募及组织华员钤字手并定为制度事 284

126 为指令各关税务司有关俄国船只进口及结关及承认交涉员职权事 286

127 为饬令附征赈捐事 288

128 为饬知有关赈灾附加税之会计处理程序事 290

129 为饬令暂行差别税率不仅适用于德奥货物且亦适用于其他无约国货物事 291

130 为通告以附加税为担保之赈灾借款协定抄件事 293

131 在广东政府意欲自1921年2月1日起控制海关税收一事中粤海关税务司魏阿兰之态度诚堪嘉许予以记录在案 296

132 为饬令适应今后税则修订海关推行新估价制度由 297

133 为饬知有关挪威运华货物须随附领事签证货单事 300

134 关于内班晋升意见事 302

135 为通知改组长江灯塔管理机构及分设三个管辖区下辖若干巡段并修改此前指令事 304

136 为传阅有关设立新招华班钤字手训练班往来文函及报告式事 305

137 为传阅1921年中德协约文本及指令事 312

138 货物由上海复出口至其他通商口岸及大连及胶州时确认第3001号通令以复出口报单副本取代总单暂行手续及取消中文免重征执照指示事 319

139 为就总税务司对鸦片与麻醉品非法贸易之看法与改变发放奖金办法之建议征求意见事 321

140 为业经国务院核准重组滨江关区设瑷珲关及在宽城子设立分关事 322

141 为传阅有关某华员行为不轨其同事自愿出资赔偿损失之来往函件事 323

142 为下发总税务司无从允准已退休税务司请求共享用中国邮政局返还款设立之海关养老储金计划及其来往函件事 326

143 为通知自1922年4月1日起取消满洲北方陆地边界特别减税及免税优惠事 329

144 为防疫章程与设立隔离医院往来函件事 330

145 为柏尔默先生致巡工司函赞扬海政局扬子江水文测量工作事 332

146 为退职暨养老金办法知照全体年满50岁洋员及工作满30年华员呈报个人意愿事 333

147 为通告任命税务司马都纳先生为税务专门学校副校长兼总教习事 339

148 为呈报责成引水公会训练华人引水学徒是否可行事 340

149 为1922年修改税则并通知任命修改通商进口税则委员会中国代表人选事 342

150 太平洋及远东问题委员会处理中国税则华盛顿会议记录 343

151 为验货人员收受华人报关行财物贿赂应立即开除及总税务司之警戒与指令事 345

152 为通知1923年1月1日在华客立邮局撤销凡经由上述邮局之邮件除函件外均应由海关检查由 347

153 为通知川江行船章程之续增各条事 348

154 为洋员55岁华员在职满35年均可自愿退休按照比例核发养老金事 350

155 为总税务司对长江水道整理委员会临时技术委员会及海军部海道测量局成立后海关尽力予以协助由 351

156 为饬令自1922年12月1日实行新修进口税则由 355

157 为就低级外班洋员不廉情事严重影响海关整体利益及信誉总税务司提出评论及指令事 356

158 为依据1921年中德协约对德商船只不发内港专照并禁止德国洋行及德国人租用民船事 357

159 为饬令自1923年1月17日实行1922年修订进口税则由 358

160 为华洋关员工作满35年后自动退休养老金按比例计算事 359

161 为税课司补充人员事要求提供华洋员比较统计报表 360

162 为见习之第4季期终考试笔试由总税务司署命题并阅卷口试由主考口试人主持之指令 361

163 为检疫公告与解除检疫公告应在直通口岸间通报事 362

164 为可向德国船只颁发内港行船专照以及德国商行德国侨民均可租用民船之指令事 364

165 为总税务司关于江海关成立验估处及其工作之批示要求各关税务司通力配合进一步统一解决征税问题并报告与一般惯例不符之当地征税办法以及有关今后决定征税事项之指示事 365

166 为总税务司署指令应正式载入税务司谕令簿未经总税务司批准不得违反因当地实情税务司斟酌行事而扣留或修改总署命令时应立即向总税务司报告对修改业已载入谕令簿之指令应予以注明事 366

167 为强调税务司训练属员之职责编写年终考绩报告之续令洋员帮办之定期公务考试华员帮办地位及职责之规定及向验货人员传达之告诫事 368

168 有关因地方军事当局唆使海关采取行动而引起之种种困难以及指示各税务司应予遵守之政策性意见由 370

169 有关内港行轮船只所载货物征税办法以及总税务司所作批示与指令 371

170 为下发总税务司有关处理罚没案件之指令及评论事 373

171 为各口岸税务司应定期拜访监督事 376

172 关于邮寄包裹征税规定与半两征税规则及类似商品之规定但在国际协定依然有效之口岸做法不变事 377

173 为浦口地方设立金陵分关事 378

174 为常关征收之某些船钞应视为民船船料汇解民船船料专账事 380

175 为将若干公款交由海关慈善会支配及总税务司关于成立慈善会之评论事 381

176 为中国机制货物出口时应在产品或标签或包装上印示厂名及牌号事 383

177 为完税所用之通货统计表应于6月及12月份报送事 385

178 为税务司离职期间掌管公款银行账户之指令及寄存公款及半公款之银行账户其开立与管理由税务司独自掌握事 387

179 为下发帮办学习汉文修订章程及相关指令事 388

180 为吴淞建立海岸巡防处其职能及与海关之关系并应予协助之指令事 395

181 有关赫德对1908年之二辰丸事件之节略抄件及前海关税务司所著新书中之评论 398

182 为修改见习职务制定办法见习之季考成绩应呈报北京及有关见习年终考绩报告之指令事 400

183 为通知长江上游行船章程增补若干有关电船特别信号事 401

184 为总税务司安格联重掌海关并对全体关员在异常艰难期间之行为深表赞赏事 404

185 为自1926年1月1日起停止招募洋员钤字手及关区之当地巡役华员钤字手应受专门训练事 405

186 税则会议达成协定实行华盛顿协定附加税建议由各省分配子口税废除土货复进口半税及其对海关惯例与海关手续及人员需求之影响并要求呈报专门报告 405

187 为在长江贸易之船舶发放内港专照及江照之原则规定事 407

188 为有关扩大港口及锚地界限应遵原则及总税务司之指令事 408

189 为通知从1926年7月1日起奉准增加海关经费及修订每月从税款拨付之口岸经费事 409

190 为有关中国机制货物于沿海运输时实施识别一事可予变通由 413

191 为各口岸对内港行轮均须实施“路簿”制度事 416

192 总税务司对华员互济会之意见各税务司应与高级华员商议并将结果上报 418

193 为饬知须送达领事团之港口管理章程应遵循之程序由 419

194 总税务司就中国局势对影响海关之观察与意见 420

195 为总税务司安格联爵士将海关事务移交代理总税务司易纨士事 421

196 为对第3749号通令所述安格联爵士交卸中国海关主管职务一事原委之回顾与评论事 423

197 为通告易纨士先生已就任海关代理总税务司职务事 424

198 为撤销安格联爵士海关主管职务保持海关安定暂停征雇洋员海关经费必须严格节约事 425

199 为沿海运输绕经外国口岸之中国土货优待办法扩展至特定口岸事 426

200 为通知国民政府派易纨士先生为代理海关总税务司事 429

201 为通知海关由税务处改隶于关务署事 430

202 为任命张福运先生为关务署署长事 431

203 为通知海关总税务司署迁离北京并于上海设立临时办事处及其电报挂号等事 432

204 为饬令自1929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定进口税则事 433

205 为通告任命江海关税务司梅乐和先生为副总税务司事 434

206 为通知代理总税务司易纨士先生辞职事 435

207 为通知任命副总税务司梅乐和先生为海关总税务司事 435

208 为通知梅乐和先生就任海关主事事 436

209 为饬知对现有海关管理制度将有根本改变之种种担忧毫无根据事 437

210 为沿海运输之中国土货绕经外国口岸仅对未经改装者给予土货优惠待遇事 438

211 为海关经费应存入所在地中央银行分支行且海关采购所需银元亦应通过该行但兑换率不应低于公开市价由 440

212 为饬令自1929年2月1日起各通商口岸一体施行1929年海关进口税则洋货入内地子口税继续按1922年之修订进口税则征收撤销各内地税局及煤油特税局由海关与50里内常关接管事 441

213 为建立税务债务处并指派葛枚士先生任财务科税务司主管此项工作由 444

214 为通知在南京设立海关总税务司公署由 445

215 为在华班帮办及供事中选派海关行政考察员出洋简章之制定及考试事 446

216 为按华洋员平等原则修改海关华员待遇之指令并传达总税务司对华员业绩之高度赞扬事 450

217 为在收到海关监督转来未经总税务司确认之财政部或关务署指令时税务司应予执行事 457

218 为通知根据华洋员平等原则改组中国海关增加拨款以满足各口岸开支由 460

219 为改善关政以利关务重申员工纪律由 462

220 为通知赫德爵士塑像已移至上海外滩新址并传观塑像照片事 465

221 为通知总税务司署设立审榷科事 465

222 为货物复出口至胶州与装运至其他通商口岸同样处理之指令事 466

223 为通知新进口税则暂行章程及税则分类估价评议会之组成业经财政部颁布事 467

224 为准予外港进口之煤汽油由其上海总公司以信用证支付新增税款事 470

225 为年度贸易报告由总税务司署编定其内容严格限于贸易及税收由 473

226 为送达财政部长与石油公司有关煤汽油协议抄本及总税务司指令事 474

227 为选派贝泐先生负责调查走私增长情况及提出对策报告由 479

228 为总税务司有关走私问题向政府之建议事 479

229 为就1927年领事当局怂恿江海关税务司在交纳附加税前放行货物一事向上海总商会表明态度并蒙其认同事 482

230 为规定实行关员每日六小时工作制事 484

231 为通知营造股并入总税务司署铨叙科以及工程股重新划入海务科事 486

232 为饬知1930年2月1日起进口税改用金单位计算事 487

233 为根据每日开盘市场金元与当地通用货币折合率折合金单位事 491

234 为驳斥有关海关监督与税务司间职权地位上之错误印象由 492

235 为附送贝泐税务司奉派赴南方检查缉私之报告供存查及饬知总税务司对此行之意见由 495

236 为芜湖常关恢复由海关管辖并附由总税务司直接管辖之五十里外常关名单事 503

237 为走私之调查工作由福贝士先生接替贝泐先生由 508

238 为有关保税制在中国之发展以及实施关栈修订章程事 508

239 为津海关被强占后货物之海关处理办法事 510

240 为有关取消华茶保结办法与华茶沿海运输后出口征税办法以及现行中国茶征税办法之指令事 513

241 为总税务司指令修改季度年度及十年度各关贸易报告及统计册之编辑出版事 515

242 为海关巡艇与巡舰关员执行缉私任务时应遵守之条例由 518

243 为内港行轮之制定章程过程及总税务司对通商口岸间经内地装运货物征税办法之指令事 521

244 为若干口岸应设立验货员训练班并将工作情况写入验货估价及归类季报扩大样品收集总务课应恢复审核验货员之报单作业以及重申帮办应对报单之正确无讹负责之指令事 525

245 为饬令自1931年3月起呈送验货工作及货物估价与归类季报事 528

246 为自1931年1月1日起裁撤厘金五十里外常关子口半税及土货复进口半税事 530

相关图书
作者其它书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