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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认定依据、处罚依据及证据规范  质量监督管理卷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认定依据、处罚依据及证据规范  质量监督管理卷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认定依据、处罚依据及证据规范 质量监督管理卷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 电子书积分:13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7
  • ISBN:9787802159389
  • 页数:368 页
图书介绍: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梳理了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相关法律依据以及证据的适用要点,同时通过总论对行政处罚和证据适用的理论进行阐述,相信能为三合一之后的市场监管提供参考和借鉴。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认定依据、处罚依据及证据规范 质量监督管理卷》目录

第一部分 序篇 3

第一章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依据 3

第一节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依据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3

第二节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依据的适用原则 3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4

二、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 4

三、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4

四、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5

五、不溯及既往原则 5

第二章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证据 6

第一节 证据及其属性 6

一、证据的属性 6

二、证据的学理分类 7

第二节 证据的种类 7

一、书证 7

二、物证 8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8

四、证人证言 8

五、当事人陈述 8

六、鉴定意见 8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9

第三节 证据的保全、收集与审查 10

一、证据的保全 10

二、审查证据的一般规则 10

三、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 11

第四节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通用证据 12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证据 12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基本情况 12

三、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13

四、当事人违法记录 13

五、证明案件来源的证据 13

六、行使自由裁量权证据 13

七、境外证据效力 13

八、港澳台地区证据效力 13

第二部分 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认定依据、处罚依据及特定证据 17

第一章 产品(商品)质量监督管理 17

第一节 违反一般产品(商品)质量行为 17

00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 17

002.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 18

003.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0

00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21

005.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22

006.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规定 23

007.生产者、销售者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25

00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 26

009.服务业经营者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产品 27

010.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物品 29

011.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30

012.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 31

第二节 违反特殊产品(商品)质量行为 32

01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32

014.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等产品企业未按规定在产品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34

015.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机动车 35

016.汽车生产者未按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有关信息和提交召回计划 36

017.汽车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38

018.汽车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 39

019.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相关信息 40

020.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者违反汽车产品标识相关规定 41

021.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违反销售合同质量附随义务 43

022.家用汽车产品修理者违反修理记录管理制度 44

02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者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使用质量不合格零部件或不能按规定提供维修服务的 45

024.儿童玩具生产者违反信息档案建立制度和相关信息备案制度 46

025.儿童玩具生产者违反缺陷调查相关制度 48

026.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仍继续生产销售的 49

027.违反缺陷信息披露义务或不主动召回缺陷儿童玩具 50

028.生产者违反缺陷儿童玩具主动召回计划 51

029.儿童玩具生产者不按规定提交召回总结 52

030.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召回报告或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及时实施召回 54

031.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 55

032.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违反规定使用防伪技术产品 56

03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57

034.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产品 58

第三节 违反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制度 60

035.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60

036.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61

037.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办理审查手续的 62

038.企业名称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 63

039.企业未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工业产品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64

040.伪造、变造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的 66

041.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的 67

042.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 68

043.企业未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69

044.获证企业经监督抽查不合格,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 70

045.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论、证明的 71

046.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72

047.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刁难企业拒不改正的 73

048.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而未申请变更 74

049.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 75

050.委托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 76

051.试生产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未按规定进行标注而销售的 78

052.获证企业未能持续稳定保持取证条件 79

053.委托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 80

第二章 计量、标准监督管理 82

第一节 违反计量监督管理行为 82

054.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82

055.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83

056.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 84

057.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或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的 85

058.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87

059.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89

060.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 90

061.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91

062.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 93

063.制造、修理、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94

064.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95

065.伪造、盗用、倒卖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印、证 96

066.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 97

067.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 98

068.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 99

069.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100

070.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或违法开展计量检定 101

07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102

07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授权或超过授权期限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103

07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擅自变更授权项目 104

074.集市主办者未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106

075.集市主办者使用国家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 107

076.集市主办者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或未依法管理公平秤 108

077.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109

078.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 110

079.加油站经营者未对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111

080.加油站经营者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燃油加油机未经检定合格 112

081.加油站经营者未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燃油加油机或维修后未经强制检定使用的 113

082.加油站经营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114

083.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115

084.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或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 116

085.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117

086.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不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 118

087.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监部门备案,未申请周期检定 119

088.眼镜制配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121

089.眼镜制配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122

090.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123

091.成品眼镜生产者不能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124

092.眼镜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125

093.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126

094.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 127

095.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128

096.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净含量标注规定 129

097.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允许短缺量 130

098.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检验规定 131

099.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 133

100.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134

101.委托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 135

102.伪造、冒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 136

103.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 137

104.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138

105.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139

106.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有关要求 140

107.重点用能单位未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141

108.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142

109.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 143

110.被授权单位未经授权新增计量授权项目 144

111.被授权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终止授权工作 145

112.被授权单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经限期整顿仍不能恢复 146

113.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计量偏差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147

114.销售的商品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 148

115.收购者收购商品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 149

116.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 150

11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 151

118.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 152

119.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 153

120.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 154

121.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不能持续保持考核条件 155

122.销售计量器具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 156

12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能持续保持考核条件或失去公正地位的 157

第二节 违反标准化监督管理行为 158

124.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158

125.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159

126.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160

127.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162

128.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163

129.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164

130.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165

131.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商品条码 166

132.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167

133.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 168

第三章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170

13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 170

135.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 171

136.经登记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 172

137.认证机构接受资助、从事产品开发营销可能影响认证活动的公正客观性,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 173

138.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 174

139.认证机构或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176

140.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跟踪调查,或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未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177

141.认证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 179

142.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180

143.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符合规定 181

144.认证机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183

145.认证机构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184

146.认证机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185

147.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 186

148.认证人员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188

149.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189

150.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范围从事认证活动或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 190

151.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91

152.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192

153.认可机构违反有关认可执业规定 194

154.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公众 195

155.伪造、冒用认证证书 196

156.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 197

157.认证机构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198

158.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199

159.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或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200

160.未获有机产品认证或不符合条件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可能误导公众的 201

161.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 202

162.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203

163.认证委托人未获认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或违反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 204

164.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206

165.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 207

166.经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208

167.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 209

168.认证委托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 210

169.认证委托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 211

170.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缺乏区分强制性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委托检查检测活动的制度 213

171.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宣传、推广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 214

172.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故意拖延的或者歧视、刁难认证委托人,牟取不当利益的 215

173.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不配合行政部门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拒不提供相关信息的 216

174.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未按照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检测信息的 217

175.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219

176.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220

177.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 221

178.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 222

179.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 224

180.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225

181.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 226

182.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 227

183.检验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 229

184.检验检测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或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230

185.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231

186.检验检测机构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232

187.检验检测机构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或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234

188.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235

189.检验检测机构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236

190.检验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237

191.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从事认证活动 238

192.(境外)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 239

193.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后数量不符合要求,或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241

194.认证机构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未按规定提交相关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 242

195.认证机构未向社会公布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 243

196.认证机构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 244

197.认证机构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 245

198.认证机构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246

199.认证机构未对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产品生产标准未按照法定要求备案的获证组织暂停其认证证书或者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247

200.认证机构拒绝提供反映其从业活动的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248

201.认证机构聘任或者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 249

202.认证机构证未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认证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即出具认证证书的 250

203.认证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多办公场所作出认证决定导致不能实施有效认证或者跟踪监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51

204.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253

205.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的 254

206.认证机构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或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 255

207.认证人员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或从事认证咨询活动,认证培训人员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认证培训机构执业或从事认证活动的 256

208.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结论,编造或者唆使编造虚假、失实的文件、记录 258

209.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相关执业规则的 259

210.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 260

211.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262

212.机动车安检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263

213.机动车安检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或未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 264

214.机动车安检机构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265

215.机动车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266

216.机动车安检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违反规定指定机动车维修、保养场所的,或推诿、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268

217.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备案,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及向社会公告的 269

第四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271

第一节 违反一般特种设备安全行为 271

218.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271

219.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272

220.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未进行型式试验的 273

221.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74

22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或竣工后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75

223.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 277

224.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或者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告 278

225.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 279

226.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280

227.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281

22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 282

229.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283

230.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284

23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285

23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 286

23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检,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288

23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或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289

23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290

23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91

23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292

238.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和办理注销手续的 293

239.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或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的 294

240.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295

241.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或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297

242.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298

24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或未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299

244.电梯维保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或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300

245.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或者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302

246.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303

247.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 304

24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305

24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或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意见 306

25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307

25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309

25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310

25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311

25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312

255.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13

256.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 314

257.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315

258.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 316

259.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 317

260.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使用单位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318

26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 319

26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320

263.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21

264.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期间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22

265.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323

266.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324

267.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325

268.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并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或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 326

269.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 327

270.制造、安装单位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 328

271.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 329

272.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未按照要求进行排查处理 330

273.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进行改造但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 331

274.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 332

275.大型游乐设施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或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 333

276.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 334

277.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335

278.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 336

279.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337

280.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 338

281.气瓶充装单位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339

282.气瓶充装前未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 340

283.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 341

284.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 342

285.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343

286.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检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他人 344

287.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者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345

288.气瓶销售者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346

289.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347

290.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 348

291.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或者部分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向其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349

292.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350

293.使用旧起重机械,没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 351

294.承租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或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或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 352

295.起重机械拆卸施工未制定拆卸作业指导书或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施工的 353

296.制造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或者提出的出厂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354

297.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单位,安装无资格单位制造的锅炉 355

298.将常压热水锅炉安装或者改造成承压锅炉的 356

299.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锅炉安装报批手续 357

300.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未按规定组织安装竣工验收 358

301.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者擅自超压使用锅炉 359

302.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 360

303.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 361

304.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 362

30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单位转让资格许可证书,或给无许可资格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 363

306.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生产的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 364

307.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拒绝或逃避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365

308.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 366

309.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向其他企业产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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