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治法律
奥斯曼帝国民法典
奥斯曼帝国民法典

奥斯曼帝国民法典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 电子书积分:14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王永宝译
  • 出 版 社:北京:商务印书馆
  • 出版年份:2018
  • ISBN:9787100159470
  • 页数:440 页
图书介绍:《奥斯曼帝国民法典》,除序言外,共16编,包括买卖,租赁,担保,债务转移,抵押,信托物,赠与,侵占与毁损,禁治产、胁迫与先买权,合伙,委托代理,和解与免除,追认,诉讼,证据与责成宣誓,司法。法典共计1851条。
《奥斯曼帝国民法典》目录
标签:民法典 民法

序言 1

第一章 伊斯兰法学的定义与分类(第1条) 3

第二章 伊斯兰法学总则(第2—100条) 5

第一编 买卖 15

前言 关于买卖的法学术语(第101—166条) 15

第一章 买卖合同 21

第一节 买卖合同的要素(第167—176条) 21

第二节 承诺与要约必须相符(第177—180条) 23

第三节 买卖现场(第181—185条) 24

第四节 附条件的买卖(第186—189条) 25

第五节 买卖的解除(第190—196条) 26

第二章 相关出售物的问题 28

第一节 出售物的要件与特征(第197—204条) 28

第二节 关于许可和不许可买卖的物品(第205—216条) 29

第三节 相关出售物买卖程序的问题(第217—229条) 30

第四节 买卖中包括和不包括未明确提及的物品(第230—236条) 34

第三章 相关价金的问题 36

第一节 影响价金性质及其状况的问题(第237—244条) 36

第二节 相关买卖延期的问题(第245—251条) 37

第四章 合同订立后与价金和定价物品的相关问题 39

第一节 合同订立后交割前出卖人对于价金与买受人对于出售物的处分权(第252—253条) 39

第二节 合同订立后价金与出售物的增减(第254—261条) 39

第五章 相关交付与受领的问题 42

第一节 交付与受领的本质及其方式(第262—277条) 42

第二节 相关留置出售物的条款(第278—284条) 43

第三节 出售物的交付地点(第285—287条) 44

第四节 交付的费用与完成交付的必要事务(第288—292条) 45

第五节 因出售物灭失而产生的责任(第293—297条) 45

第六节 相关购买议价和审视议价的事务(第298—299条) 46

第六章 选择权 48

第一节 条件选择权(第300—309条) 48

第二节 描述选择权(第310—312条) 49

第三节 支现选择权(第313—315条) 50

第四节 选定选择权(第316—319条) 50

第五节 查看选择权(第320—335条) 51

第六节 瑕疵选择权(第336—355条) 53

第七节 失衡与欺诈(第356—360条) 57

第七章 买卖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58

第一节 买卖的种类(第361—368条) 58

第二节 各种买卖的法律效力(第369—379条) 59

第三节 付现订购(第380—387条) 60

第四节 定作(第388—392条) 61

第五节 病人买卖的法律效力(第393—395条) 62

第六节 典卖(第396—403条) 63

第二编 租赁 69

前言 关于租赁的法学术语(第404—419条) 69

第一章 通则(第420—432条) 71

第二章 相关租赁的问题 73

第一节 租赁的要素问题(第433—443条) 73

第二节 租赁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第444—447条) 75

第三节 租赁有效性的要件(第448—457条) 75

第四节 租赁的可撤销性与无效性(第458—462条) 76

第三章 相关租金的问题 77

第一节 租赁的代金及其特征与状况(第463—465条) 77

第二节 相关租金应付原因与出租人应收租金方式的问题(第466—481条) 78

第三节 承揽人为获得薪金有权和无权留置承揽物(第482—483条) 80

第四章 相关租赁期限的问题(第484—496条) 81

第五章 选择权 83

第一节 条件选择权(第497—506条) 83

第二节 查看选择权(第507—512条) 85

第三节 瑕疵选择权(第513—521条) 85

第六章 租赁物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88

第一节 相关不动产的租赁及其法律效力的问题(第522—533条) 88

第二节 商品的租赁(第534—537条) 89

第三节 牲畜的雇佣(第538—561条) 90

第四节 人员的聘用(第562—581条) 93

第七章 合同订立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96

第一节 交付租赁物(第582—585条) 96

第二节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后对于租赁物的处分(第586—590条) 97

第三节 相关返还租赁物的条款(第591—595条) 97

第八章 赔偿损失 99

第一节 收益损失的赔偿(第596—599条) 99

第二节 承租人的赔偿责任(第600—606条) 100

第三节 雇员的赔偿责任(第607—611条) 101

第三编 担保 107

前言 关于担保的法学术语(第612—620条) 107

第一章 担保合同 109

第一节 担保合同的要素(第621—627条) 109

第二节 担保合同的要件(第628—633条) 110

第二章 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112

第一节 无条件、附条件和附期限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第634—641条) 112

第二节 人员担保的法律效力(第642条) 114

第三节 财产担保的法律效力(第643—658条) 114

第三章 担保的责任免除 118

第一节 部分通则(第659—662条) 118

第二节 担保个人的责任免除(第663—666条) 118

第三节 财产担保的责任免除(第667—672条) 119

第四编 债务转移 125

前言 关于债务转移的法学术语(第673—679条) 125

第一章 债务转移合同 126

第一节 债务转移合同的要素(第680—683条) 126

第二节 债务转移合同的要件(第684—689条) 127

第二章 债务转移合同的法律效力(第690—700条) 128

第五编 抵押 135

前言 关于抵押的法学术语(第701—705条) 135

第一章 相关抵押合同的问题 136

第一节 抵押合同的要素(第706—707条) 136

第二节 抵押合同成立的要件(第708—710条) 136

第三节 抵押物的添附物以及在抵押合同订立之后抵押物的变更与追加(第711—715条) 137

第二章 相关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部分问题(第716—721条) 138

第三章 相关抵押物的问题 139

第一节 抵押物的维护及其费用(第722—725条) 139

第二节 出借物的抵押(第726—728条) 139

第四章 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141

第一节 抵押合同的一般法律效力(第729—742条) 141

第二节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的处分(第743—751条) 143

第三节 代管人占有抵押物的法律效力(第752—755条) 144

第四节 抵押物的出售(第756—761条) 145

第六编 信托物 151

前言 关于信托物的法学术语(第762—767条) 151

第一章 相关信托物的一般法律效力(第768—772条) 153

第二章 寄托物 155

第一节 相关寄托合同及其要件的问题(第773—776条) 155

第二节 寄托物的法律效力及其损失赔偿责任(第777—803条) 156

第三章 出借物 163

第一节 相关借用合同及其要件的问题(第804—811条) 163

第二节 出借物的法律效力及其损失赔偿责任(第812—832条) 164

第七编 赠与 173

前言 关于赠与的法学术语(第833—836条) 173

第一章 相关赠与合同的部分问题 174

第一节 相关赠与合同的要素及其受领的问题(第837—855条) 174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要件(第856—860条) 176

第二章 赠与合同法律效力 178

第一节 赠与合同的撤回(第861—876条) 178

第二节 病危之人的赠与(第877—880条) 180

第八编 侵占与毁损 185

前言 关于侵占的法学术语(第881—889条) 185

第一章 关于侵占 187

第一节 针对侵占的法律裁定(第890—904条) 187

第二节 相关侵占不动产的部分问题(第905—909条) 190

第三节 针对第二侵占人的法律裁定(第910—911条) 191

第二章 毁损 192

第一节 直接损毁(第912—921条) 192

第二节 间接毁损(第922—925条) 194

第三节 关于在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事故(第926—928条) 195

第四节 关于动物造成的损害(第929—940条) 196

第九编 禁治产、胁迫、优先购买权 203

前言 关于禁治产、许可、胁迫、优先购买权的法学术语(第941—956条) 203

第一章 相关禁治产的问题 205

第一节 禁治产人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第957—965条) 205

第二节 相关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痴呆人士的问题(第966—989条) 206

第三节 被宣告为禁治产人的挥霍浪费者(第990—997条) 209

第四节 被宣告为禁治产人的债务人(第998—1002条) 210

第二章 相关胁迫的问题(第1003—1007条) 213

第三章 优先购买权 215

第一节 优先购买权的位阶(第1008—1016条) 215

第二节 优先购买权的要件(第1017—1027条) 217

第三节 优先购买权的请求(第1028—1035条) 219

第四节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第1036—1044条) 220

第十编 合伙 227

前言 关于合伙的部分法学术语(第1045—1059条) 227

第一章 所有物的合伙 229

第一节 所有物合伙的定义及其分类(第1060—1068条) 229

第二节 共有实物的处分方式(第1069—1090条) 230

第三节 共有债权(第1091—1112条) 234

附录(第1113条) 238

第二章 分割 239

第一节 分割的定义及其分类(第1114—1122条) 239

第二节 分割的要件(第1123—1131条) 241

第三节 合并式分割(第1132—1138条) 243

第四节 拆分式分割(第1139—1146条) 244

第五节 分割的方法(第1147—1151条) 246

附录(第1152条) 247

第六节 选择权(第1153—1155条) 247

第七节 撤销与解除分割(第1156—1161条) 248

第八节 分割的法律效力(第1162—1173条) 249

第九节 收益权的分割(第1174—1191条) 252

第三章 相关墙壁与邻居的问题 255

第一节 相关财产法律效力的部分规则(第1192—1197条) 255

第二节 关于邻里关系(第1198—1212条) 256

第三节 关于道路(第1213—1223条) 260

第四节 通行权、引水渠权和排水道权(第1224—1233条) 261

第四章 准许权的合伙 264

第一节 准许物和非准许物(第1234—1247条) 264

第二节 所有准许物的方式(第1248—1253条) 265

第三节 公众受益准许物的法律效力(第1254—1261条) 266

第四节 适足取水权与适足饮水权(第1262—1269条) 267

第五节 开垦荒地(第1270—1280条) 268

第六节 经素丹许可在荒地中挖掘的井、运行的水、种植的树的围地(第1281—1291条) 270

第七节 相关狩猎之法律效力的问题(第1292—1307条) 271

第五章 共同负担的费用 274

第一节 共同所有财产的修缮及其相关费用(第1308—1320条) 274

第二节 关于清理和维护河流与水道(第1321—1328条) 276

第六章 合伙合同 279

第一节 合伙合同的定义及其分类(第1329—1332条) 279

第二节 合伙合同的一般要件(第1333—1337条) 280

第三节 财产合伙的特殊要件(第1338—1344条) 281

第四节 相关合伙合同的部分准则(第1345—1355条) 282

第五节 股份均等式合伙(第1356—1364条) 284

第六节 股份非均等式合伙 286

第一分节 相关财产合伙的问题(第1365—1384条) 286

第二分节 相关工作合伙的问题(第1385—1398条) 290

第三分节 相关信用合伙的问题(第1399—1403条) 292

第七章 劳资合伙 294

第一节 劳资合伙的定义和分类(第1404—1407条) 294

第二节 劳资合伙合同的要件(第1408—1412条) 295

第三节 劳资合伙合同的法律效力(第1413—1430条) 295

第八章 耕作合伙和园艺合伙 299

第一节 耕作合伙 299

第一分节 耕作合伙的定义、分类和要素(第1431—1432条) 299

第二分节 耕作合伙合同的要件(第1433—1439条) 299

第三分节 耕作合伙合同被撤销的原因(第1440条) 300

第二节 园艺合伙 300

第一分节 园艺合伙的定义和要素(第1441—1442条) 300

第二分节 园艺合伙合同的要件和法律效力(第1443—1447条) 301

第三分节 园艺合伙合同被撤销的原因(第1448条) 301

第十一编 委托代理 307

前言 关于委托代理的部分法学术语(第1449—1450条) 307

第一章 委托代理合同的要素及其分类(第1451—1456条) 308

第二章 委托代理合同的要件(第1457—1459条) 310

第三章 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效力 311

第一节 委托代理合同的一般法律效力(第1460—1467条) 311

第二节 购买代理(第1468—1493条) 313

第三节 销售代理(第1494—1505条) 318

第四节 相关受命人的问题(第1506—1515条) 319

第五节 诉讼委托代理(第1516—1520条) 321

第六节 相关代理人解职的问题(第1521—1530条) 322

第十二编 和解与免除 329

前言 关于和解与免除的部分法学术语(第1531—1538条) 329

第一章 订立和解与免除协议的当事人(第1539—1544条) 331

第二章 和解代金与和解标的物的部分状况及其要件(第1545—1547条) 334

第三章 和解标的物 335

第一节 实物的和解(第1548—1551条) 335

第二节 债权与其他权利的和解(第1552—1555条) 336

第四章 和解与免除的法律效力 337

第一节 相关和解之法律效力的问题(第1556—1560条) 337

第二节 相关免除之法律效力的问题(第1561—1571条) 338

第十三编 追认 345

第一章 关于追认的法学术语及其要件(第1572—1578条) 345

第二章 追认之有效性与无效性的原因(第1579—1586条) 347

第三章 追认的法律效力 349

第一节 追认的一般法律效力(第1587—1590条) 349

第二节 所有权的否定与被借用的姓名(第1591—1594条) 350

第三节 病危病人的追认(第1595—1605条) 351

第四章 书面追认(第1606—1612条) 356

第十四编 诉讼 363

前言 关于诉讼的部分法学术语(第1613—1615条) 363

第一章 诉讼的要件、法律效力、抗辩 364

第一节 诉讼有效性的要件(第1616—1630条) 364

第二节 抗辩(第1631—1633条) 367

第三节 诉讼当事人与非诉讼当事人(第1634—1646条) 368

第四节 禁止反言(第1647—1659条) 372

第二章 诉讼时效(第1660—1675条) 377

第十五编 证据与责成宣誓 387

前言 关于部分法学术语的解释(第1676—1683条) 387

第一章 作证 388

第一节 作证的定义与人数(第1684—1686条) 388

第二节 履行作证的方式(第1687—1695条) 388

第三节 作证的基本要件(第1696—1705条) 390

第四节 证言与诉讼的一致性(第1706—1711条) 392

第五节 证人之间的分歧(第1712—1715条) 393

第六节 证人公正无私信誉的鉴定(第1716—1726条) 395

附录 责成证人履行宣誓(第1727条) 397

第七节 证人撤回证言(第1728—1731条) 397

第八节 确凿信息(第1732—1735条) 398

第二章 书面证据与断然性旁证 399

第一节 书面证据(第1736—1739条) 399

第二节 断然性旁证(第1740—1741条) 399

第三章 责成宣誓(第1742—1752条) 400

附录(第1753条) 402

第四章 争议与证据的优先性 403

第一节 占有权的争议(第1754—1755条) 403

第二节 证据的优先性(第1756—1770条) 404

第三节 声明属于表象所证之人和裁定状态(第1771—1777条) 407

第四节 双方彼此宣誓(第1778—1783条) 408

第十六编 司法 415

前言 关于部分法学术语的解释(第1784—1791条) 415

第一章 法官 417

第一节 法官的品性特征(第1792—1794条) 417

第二节 法官的行为守则(第1795—1799条) 417

第三节 法官的职责(第1800—1814条) 418

第四节 审判方式(第1815—1828条) 420

第二章 判决 422

第一节 判决的要件(第1829—1832条) 422

第二节 缺席判决(第1833—1836条) 423

第三章 再审(第1837—1840条) 424

第四章 仲裁(第1841—1851条) 425

译名对照表 429

附录 度量衡 439

缀语 440

相关图书
作者其它书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