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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全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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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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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8
  • ISBN:9787503684937
  • 页数:307 页
图书介绍:本书对《刑法》重点条文进行条文注释,并对与该条文相关的其他法规,以问答的形式表现出来,注重了条文的应用性,并在书末附录关键法规。
《刑法全程精解》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导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任务 1

第三条 罪刑法定 2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 4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4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5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6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7

第十条 刑事管辖权不受外国审判约束 7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7

第十二条 溯及力 7

第二章 犯罪 8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8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8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9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9

第十六条 意外事件 10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10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 11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12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12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13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4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14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14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15

第三节 共同犯罪 16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16

第二十六条 主犯 16

第二十七条 从犯 17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18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18

第四节 单位犯罪 19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 19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20

第三章 刑罚 21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21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 21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21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22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22

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 22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24

第二节 管制 24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24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25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25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 25

第三节 拘役 26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26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26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26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6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26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26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27

第五节 死刑 28

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28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29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30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32

第六节 罚金 32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 32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32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33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33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34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34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35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 35

第八节 没收财产 35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35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35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36

第一节 量刑 36

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 36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36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36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37

第二节 累犯 38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38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39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40

第六十七条 自首 40

第六十八条 立功 42

第四节 数罪并罚 44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44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45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46

第五节 缓刑 47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47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47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48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48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察 48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49

第六节 减刑 50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 50

第七十九条 程序 52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52

第七节 假释 52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 52

第八十二条 程序 54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 54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54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 54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54

第八节 时效 55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55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56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 57

第五章 其他规定 57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57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57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58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58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60

第九十五条 重伤 60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60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60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60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61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61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61

第二编 分则 61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61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61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 62

煽动分裂国家罪 62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62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6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63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64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64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64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65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65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66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67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68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68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68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70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71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71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71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71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73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73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73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73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74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75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78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79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79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81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81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81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82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82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85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86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87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87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88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88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89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89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89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90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91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92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92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 93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94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94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95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95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96

第二节 走私罪 96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96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99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00

第一百五十四条 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01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走私固体废物罪 102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103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103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04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104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05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05

第一百六十一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106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 107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109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110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10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11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12

第一百六十八条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113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14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15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115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 115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116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117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118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119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20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21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22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23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23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124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125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127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127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128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128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129

第一百八十八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130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131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131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132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33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133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134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136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137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138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140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140

第一百九十九条 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142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142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42

第二百零一条 偷税罪 142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144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144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 145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45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46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47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47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148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诈骗罪 148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149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 149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149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149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50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151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151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151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53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154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154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155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55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155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156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156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158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159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160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61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62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162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163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63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163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165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165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166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167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169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169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171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172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174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75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176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 177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177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177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178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179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180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180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180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180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 181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181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181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182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182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183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强奸罪 183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184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184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185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185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185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190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 194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196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 197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199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 200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200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201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203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204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205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206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206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07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207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207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208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208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208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210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210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211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211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11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11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212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 212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 213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14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214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15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215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16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217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217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218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218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218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 218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221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221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221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222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222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222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23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24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224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225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225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226

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226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27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228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228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228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229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29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29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230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230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31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231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231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232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232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232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233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233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33

第三百二十九条 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234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235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35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235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235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236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236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236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236

第三百三十七条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237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38

第三百三十八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38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239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39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239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耕地罪 240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241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241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242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 244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44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44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246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246

第三百五十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247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248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249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249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250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250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 250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 250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51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251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252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 253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 254

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 254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255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255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257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258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 258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界定 258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259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259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259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261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261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261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262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262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262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263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263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263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264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264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264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264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264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266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267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270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273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273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 273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274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 275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 275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275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276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 276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276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277

第九章 渎职罪 277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77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279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 280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82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283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83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284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284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 284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84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285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285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85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286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 287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287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287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287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288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288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88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289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289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290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290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290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290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 290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 290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291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291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291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 291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291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 291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292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292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293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 293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 294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294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294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94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295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295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295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295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 295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295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296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296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 296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 296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 296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 296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 297

附则 297

第四百五十二条 生效日期 297

附录 29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2.29) 29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4.29) 3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8.31) 30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4.28) 30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4.28) 30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8.29) 30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12.28) 30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12.29) 30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12.29) 30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12.29) 307

实用问答细目 1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

对于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未被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如何对待? 2

犯罪人的身份与才能可以影响量刑吗? 3

“我国领域”包括哪些区域? 4

如何理解“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5

第二款中所说的“船舶”和“航空器”具体包括哪些? 5

对于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不是同时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如何适用《刑法》的规定? 5

如何理解“处刑较轻”? 7

法定最高刑与最低刑如何确定? 8

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 8

第二章 犯罪 8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8

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9

如何理解“但书”的规定? 9

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9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犯罪人对哪些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10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人年龄? 10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精神疾病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11

犯罪后患精神病的人是否应该定罪量刑? 12

哪些人不适用“紧急危险”的规定? 13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4

第三节 共同犯罪 16

第四节 单位犯罪 19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哪些组织? 19

以单位犯罪的形式出现但不以单位犯罪来对待的情形有哪些? 20

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 20

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处理? 20

第三章 刑罚 21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21

主刑是否可同时适用或附加适用? 2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包括哪些? 22

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23

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死亡的人及其家属能否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23

未成年犯罪中,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4

第二节 管制 24

第三节 拘役 26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6

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的原则有哪些? 27

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 27

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 27

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 27

第五节 死刑 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2007年1月1日以后是否依然有效? 29

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否可以被判处死缓? 30

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 30

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 31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如何处理? 31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 32

第六节 罚金 32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33

对故意伤害、盗窃(重大)等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4

第八节 没收财产 35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36

第一节 量刑 36

如何理解“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7

第二节 累犯 38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40

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 40

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 41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的,如何处理? 41

如何理解和适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42

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 42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立功? 43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是否认定为立功? 43

哪些情形属于重大立功表现? 44

第四节 数罪并罚 44

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45

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 46

第五节 缓刑 47

缓刑考验期内表现好的罪犯可否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48

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 50

第六节 减刑 50

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有哪些具体规定? 51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有哪些具体规定? 52

第七节 假释 52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致再危害社会”如何理解? 53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如何理解? 53

第八节 时效 55

第五章 其他规定 57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哪些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9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如何认定身份? 59

第二编 分则 61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61

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如何定罪处罚? 63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如何定罪处罚? 63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如何定罪处罚? 63

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的,如何定罪处罚? 66

本条中的“国家秘密”、“情况”分别是什么意思? 66

“情节特别严重”包括哪些情形? 67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68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69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69

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何定罪处罚? 71

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72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72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如何适用法律? 74

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如何处理? 74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76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哪些情形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76

行为人因生产、生活所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是否还需定罪处罚? 77

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哪些行为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78

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80

交通肇事具有哪些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2

交通肇事具有哪些情形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83

“因逃逸致人死亡”如何理解? 83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如何适用法律? 84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如何适用法律? 84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人? 85

本条中“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和“情节特别恶劣”分别指哪些情形? 85

本条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指哪些人? 87

本条中“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指哪些人? 88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89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89

“销售金额”如何确定? 89

如何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90

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如何适用法律? 92

第二节 走私罪 96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如何处理? 97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是否属于“文物”? 98

对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或者废物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如何适用法律? 98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如何适用法律? 99

“应缴税额”指什么? 100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并逃税达到一定金额的,如何适用法律? 101

何为“保税货物”? 102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04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104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105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106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107

妨害清算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108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108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109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110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111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111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112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的,如何适用法律? 11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如何适用法律? 113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114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15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的,如何适用法律? 117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如何适用法律? 117

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11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120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121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含义是什么? 122

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 127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133

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34

集资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134

如何认定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 135

如何认定“恶意透支”? 139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142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如何适用法律? 143

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143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149

如何认定为“情节严重”? 149

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如何适用法律? 150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如何适用法律? 152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吗? 152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属于“复制”行为吗? 153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哪些情形下不得适用缓刑? 153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如何适用法律? 154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155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如何适用法律? 155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的,由谁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57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的,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157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的,由谁来承担责任? 157

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158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如何适用法律? 159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如何适用法律? 160

非法制作或者出售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数额较大的,如何适用法律? 161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指什么? 161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63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如何适用法律? 164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如何适用法律? 164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如何适用法律? 164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如何适用法律? 168

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168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哪些情形的,应予立案? 170

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 170

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172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定何罪名? 172

如何区分绑架妇女、儿童罪和绑架勒索罪? 173

怎样划分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界限? 174

怎样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174

怎样认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175

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如何适用法律? 178

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 179

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如何定性? 180

破坏选举罪具体包括哪些行为? 182

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 183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185

如何认定“入户抢劫”? 186

如何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87

如何认定“多次抢劫”? 187

转化抢劫犯如何认定? 188

抢劫钱款以外物品的犯罪数额如何确定? 188

抢劫特定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188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时,又拿取被害人财物的,如何适用法律? 189

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189

如何认定“多次盗窃”? 191

被盗物品的数额如何确定? 191

如何认定“盗窃金融机构”? 194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车辆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194

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194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的,如何适用法律? 195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的,如何适用法律? 197

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197

如何认定“携带凶器抢夺”? 198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如何定性? 199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有哪些? 202

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 202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 202

如何理解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203

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203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 204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204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206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07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207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207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如何适用法律? 207

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如何适用法律? 209

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209

伪造、变造、买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209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如何适用法律? 211

破坏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如何适用法律? 212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的,如何适用法律? 213

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217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哪些情形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19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如何适用法律? 219

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如何处理? 220

哪些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221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如何适用法律? 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的,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222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222

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人? 223

对于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 226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27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29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如何适用法律? 230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232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235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如何适用法律? 237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38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如何适用法律? 238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如何适用法律? 240

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242

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 243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如何适用法律? 243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44

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 245

安定:注射药液是否属于精神药品? 251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51

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 254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255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如何适用法律? 256

本条第一款中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哪些? 258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259

故意实施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设备,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等行为的,如何适用法律? 260

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而指使、强令、纵容他人予以损毁的,如何适用法律? 260

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如何适用法律? 261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263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264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如何适用法律? 265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如何适用法律? 265

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266

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 268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指哪些行为? 268

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 268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 270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271

收受干股的行为如何定性? 271

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行为如何定性? 271

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272

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行为如何定性? 272

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272

如何理解“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73

第九章 渎职罪 277

渎职罪的主体具体包括哪些人? 278

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 278

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78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渎职罪主体? 279

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 281

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 282

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282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285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本罪主体? 286

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提供便利,如何适用法律? 289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290

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 294

附则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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