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PDF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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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石均正译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8
- ISBN:9787562084662
- 页数:286 页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第1条 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调整的关系 1
第2条 商业航海的概念 1
第3条 本法典规定的适用范围 2
第4条 俄罗斯联邦海港之间的运输和拖带 2
第5条 商业航海的国家管理 3
第6条 商业航海的国家监督 3
第7条 船舶 4
第8条 船东 4
第9条 海港、港务当局 4
第10条 船舶吨位 5
第11条 结算单位 5
第二章 船舶 7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7
第12条 船舶所有权主体 7
第13条 船舶所有人的权利 7
第14条 将船舶交付委托管理 7
第二节 船舶的旗帜和国籍 8
第15条 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的航行权 8
第16条 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权的产生 9
第17条 船舶国籍 9
第18条 船舶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权的丧失 10
第19条 将船舶暂时换为外国旗帜下 10
第三节 船舶识别 11
第20条 船名 11
第21条 呼叫信号 11
第四节 船舶技术检验和船舶证件 11
第22条 船舶技术检验和船舶定级的机构 11
第23条 对船舶的技术检验 12
第24条 船舶定级 12
第25条 基本的船舶证件 12
第26条 船舶辅助性证件 13
第27条 某些特殊类型船舶的船舶证件 14
第28条 涉外航行船舶的船舶证件 14
第29条 颁发船舶各种证件的机关 14
第30条 悬挂外国旗航行船舶的各种船舶证件的认定 15
第31条 出示各种船舶证件要求 15
第32条 各种船舶证件的管理规则、航海日志保存 15
第三章 船舶和船舶所设权利的登记 16
第33条 俄罗斯联邦各种船舶登记簿 16
第34条 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 17
第35条 实施船舶登记机关 17
第36条 船舶登记费用 17
第37条 船舶登记条件 17
第38条 在光船租赁登记簿中的船舶登记 18
第39条 应当要载入国家船舶登记簿或者船舶登记簿的资料 19
第40条 应当要载入光船租赁登记簿的资料 20
第41条 对载入各种船舶登记簿的资料变更告知义务 21
第42条 在国家船舶登记簿或者船舶登记簿中的原始船舶登记 21
第43条 船舶登记港(地点)变更 21
第44条 船舶重新登记 21
第45条 证明船舶登记的船舶证件的遗失 22
第46条 船舶及其权利的拒绝登记 22
第47条 船舶从国家船舶登记簿或者船舶登记簿中注销登记 22
第48条 船舶失踪 23
第49条 推定全损的船舶 23
第50条 船舶登记簿的公开性 23
第51条 违反船舶登记规则的责任 23
第四章 船员、船长 24
第一节 船员 24
第52条 船员组成 24
第53条 船员最低配额 24
第54条 船员适任证书 25
第55条 准许在船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要求 26
第56条 船员国籍 26
第57条 船舶上的劳动关系 26
第58条 遣送船员回国 26
第59条 船员财产 28
第60条 船东义务 28
第二节 船长 28
第61条 船长管理船舶和其他责任 28
第62条 对海上遭难的任何人提供救助义务 28
第63条 船舶碰撞后提供帮助义务 29
第64条 船长提供医疗急救义务 29
第65条 在战争行为或者其他战争危险情况下的船长义务 29
第66条 船员弃船 29
第67条 维护船上秩序 30
第68条 船长、其他船员与俄罗斯联邦领事机构的关系 30
第69条 船长作为初步调查机构 30
第70条 在船上立遗嘱、分娩婴儿和发生死亡情况下的船长义务 31
第71条 船长作为船东和货主的代表人 32
第72条 为继续航行急需经费 32
第73条 船长义务由大副承担 32
第五章 国家港务监督 33
第74条 海港港务主任 33
第75条 海港港务主任的隶属关系 33
第76条 商业海港和渔业海港的港务主任职权 33
第77条 专业海港港务主任职权 34
第78条 海港港务主任的命令 34
第79条 对船舶的检查 34
第80条 船舶离港许可证 35
第81条 港务当局扣留船舶和货物 35
第82条 在航标设备作用区域内的建筑施工 36
第83条 船舶应招参与救助遇险人员和船舶 36
第84条 违反航海安全和港口秩序规则的责任 36
第六章 海上引航员 37
第一节 船舶引航员引航 37
第85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 37
第86条 船舶引航员引航的目的 37
第87条 海上引航员 37
第88条 对船舶引航组织活动的国家监督 38
第89条 规定船舶强制引航区域和非强制引航区域 38
第90条 船舶强制引航 38
第91条 船舶非强制引航 39
第92条 引航员履行职责具有公权性质 39
第二节 引航员与船长关系 39
第93条 引航证书 39
第94条 保障引航员安全上下船 40
第95条 船长告知船舶资料 40
第96条 船长与引航员关系 40
第97条 引航员对舵手的命令 40
第98条 船长暂时离开驾驶台 40
第99条 引航员暂停引航船舶 40
第100条 引航员离船 41
第101条 引航员返回 41
第102条 引航员和船长的责任 41
第三节 船舶引航员不当引航的责任、引航费 41
第103条 船舶引航员不当引航的责任 41
第104条 责任限制和责任限制权的丧失 41
第105条 对第三者的责任 42
第106条 引航费 42
第七章 沉没的财产 43
第107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 43
第108条 所有人打捞其沉没财产 43
第109条 所有人打捞沉没财产的义务 44
第110条 所有人对沉没财产的权利 44
第111条 港务当局打捞、清除或者销毁沉没财产 44
第112条 财产所有人索要被捞起的沉没财产 45
第113条 港务当局对由他们所支付费用有权获得全额补偿 45
第114条 偶尔打捞到的沉没财产 45
第八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4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6
第115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和类型 46
第116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 46
第117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 47
第118条 关于组织海上货物运输的长期合同及其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 47
第119条 租船合同与提单的关系 47
第120条 租船合同的内容 47
第121条 租船合同权利的让与 48
第122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近海航行的货物运输 48
第123条 供运输的货物接收的暂停或者限制 48
第二节 供船和货物装载 48
第124条 船舶适航状态 48
第125条 船舶更换 49
第126条 装载港 49
第127条 货物装载地 49
第128条 提供船舶期限 50
第129条 船舶装载货物准备就绪通知书 50
第130条 停船时间 50
第131条 停留宽限时间 51
第132条 滞留费 51
第133条 提前结束装载的报酬 52
第134条 停留宽限时间期满后,承运人的船舶起航权 52
第135条 赔偿船舶滞留损失 52
第136条 根据船舶承租人的要求船舶提前起航 52
第137条 清除他人货物 53
第138条 舱面货 53
第139条 货物的包装和标志 54
第140条 货物的更换 54
第141条 涉及货物的各种证件 54
第三节 提单 54
第142条 提单签发 54
第143条 签发代替提单的其他运输单证 55
第144条 提单内容 55
第145条 在提单中的批注、提单证据效力 56
第146条 提单种类 57
第147条 提单份数 57
第148条 提单转让 57
第149条 处分货物权 57
第四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58
第150条 承运人对货物的义务 58
第151条 危险货物 58
第152条 货物运输的期限和航线 59
第153条 妨碍船舶驶入目的港 59
第五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终止履行 60
第154条 承运人拒绝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60
第155条 托运人或者船舶承租人拒绝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60
第156条 任何一方拒绝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61
第157条 由于无法履行导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终止 62
第六节 货物的卸载和交货 62
第158条 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62
第159条 送交货物保存 63
第160条 交货给收货人时的付款,货物留置权 64
第161条 检查货物或者检验其状态 64
第162条 货物灭失或者损害的声明 65
第七节 运费 65
第163条 货物运输款的支付 65
第164条 运费金额 65
第165条 货物运输时所失去货物的运费 66
第八节 承运人、托运人和船舶承租人的责任 66
第166条 承运人的责任 66
第167条 航海差错 67
第168条 证明货物完好无损标记情况下,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68
第169条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害的责任额度计算 68
第170条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69
第171条 对承运人及其工作人员和代理人要求 69
第172条 责任限制权的丧失 70
第173条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70
第174条 货物联运 71
第175条 免除承运人责任或者减少其责任限额的协议 71
第176条 托运人和船舶承租人的责任 72
第九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73
第177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定义 73
第178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 73
第179条 各种运输单证 73
第180条 行李和客舱行李 73
第181条 客运费及行李托运费 74
第182条 旅客运送期间 74
第183条 旅客解除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75
第184条 承运人拒绝履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75
第185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 76
第186条 承运人的责任 76
第187条 实际承运人 77
第188条 贵重物品的灭失和损坏 77
第189条 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78
第190条 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78
第191条 承运人责任限额的提高 78
第192条 责任限额的适用 79
第193条 责任限制权的丧失 79
第194条 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声明 80
第195条 免除承运人责任或者减少其责任限额的协议 80
第196条 船舶迟延起航或者迟延到达的承运人责任 80
第197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 80
第十章 定期租船合同 82
第198条 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 82
第199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 82
第200条 定期租船合同内容 82
第201条 定期租船合同方式 82
第202条 定期租船的转租合同 82
第203条 船舶适航状态 83
第204条 船舶承租人的船舶商业营运和船舶返还的义务 83
第205条 船舶承租人对于货主的责任 83
第206条 船员的隶属性 84
第207条 船舶救助、灭失或者损坏所造成损失的责任免除 84
第208条 运费支付 84
第209条 船舶灭失和运费支付 84
第210条 提供救助服务的报酬 85
第十一章 无船员的船舶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86
第211条 无船员的船舶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定义 86
第212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 86
第213条 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 86
第214条 光船租赁合同的形式 86
第215条 无船员的船舶租赁的转租合同(光船租赁转租合同) 86
第216条 船舶的适航状态 87
第217条 船员 87
第218条 船舶承租人船舶的营运和返还义务 87
第219条 船舶承租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87
第220条 船舶救助、灭失或者损坏造成的损失 88
第221条 给船东支付运费 88
第222条 不得收回船舶 88
第223条 船舶租购 88
第224条 对租购船舶缺陷的责任 89
第十二章 拖带合同 90
第225条 拖带合同的定义 90
第226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 90
第227条 拖带合同的方式 90
第228条 拖带合同双方的义务 90
第229条 海上拖带责任 90
第230条 港区拖带责任 91
第231条 冰区水域拖带的责任 91
第十三章 海运代理合同 92
第232条 海运代理合同的定义 92
第233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 92
第234条 海运代理人一般权能的限制 92
第235条 为了不同方当事人利益,海运代理人的行为 92
第236条 海运分代理合同 92
第237条 海运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93
第238条 船东的义务 93
第239条 海运代理合同的终止 93
第十四章 海运居间合同 95
第240条 海运居间合同的定义 95
第241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 95
第242条 海运居间人行使海运代理人的行为 95
第243条 为了双方利益,海运居间人的行为 95
第244条 海运居间人服务的报酬 95
第245条 海运居间人的报告义务 96
第十五章 海上保险合同 97
第246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 97
第247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 97
第248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形式 97
第249条 海上保险标的 97
第250条 风险信息 97
第251条 保险单和保险条款 98
第252条 保险费 98
第253条 保险受益人 98
第254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的义务 99
第255条 为了保险受益人的海上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权利 99
第256条 支付保险赔偿时出示保险单 99
第257条 被保险货物转让的后果 99
第258条 被保险船舶转让的后果 99
第259条 保险金额 100
第260条 重复保险 100
第261条 海上保险合同订立前产生的损失或者没有该损失 101
第262条 总保险单 101
第263条 货物的信息 101
第264条 分批发运货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证书 102
第265条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102
第266条 船舶保险情况下,免除保险人的责任 102
第267条 货物保险情况下,免除保险人的责任 102
第268条 运费保险情况下,免除保险人的责任 103
第269条 由于核事故的损害 103
第270条 由于战争或者其他行为的损害 103
第271条 风险改变的后果 103
第272条 损害的预防或者减轻 104
第273条 保险人保障共同海损赔偿费 104
第274条 编制海损理算书时,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104
第275条 被保险人费用的赔偿 104
第276条 保险人超出保险金额的责任 105
第277条 船舶失踪 105
第278条 委付 105
第279条 委付声明 106
第280条 保险赔偿的返还 106
第281条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损失赔偿权转归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106
第282条 将各种文件和证据移交给保险人 107
第283条 由第三人赔偿损失的后果 107
第十六章 共同海损 108
第284条 共同海损的概念及其分摊原则 108
第285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 108
第286条 船舶驶入避难地引起的共同海损 109
第287条 货物、燃料或者物料在船舶上移位、卸载或者回程装载的费用 109
第288条 船舶临时修理 110
第289条 为了共同安全,船舶滞留引起的费用 110
第290条 认定船舶不适航或者放弃船舶继续航程的后果 111
第291条 救助费用引起的共同海损 111
第292条 采用救助措施引起的共同海损 111
第293条 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损害措施引起的费用 112
第294条 货物、燃料或者物料损害或者灭失的损失 112
第295条 运费损失 113
第296条 代替费用 113
第297条 不是共同海损引起的损失(单独海损) 113
第298条 船舶及其机器或者属具损坏的损失金额 114
第299条 “以新换旧”折扣 114
第300条 船舶灭失的损失金额 115
第301条 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损失金额 115
第302条 按照共同海损分摊程序的赔偿款项的提供 115
第303条 按照共同海损分摊程序赔偿损失的利息 116
第304条 财产的赔偿价值 116
第305条 海损理算书和海损理算师 117
第306条 编制海损理算书所根据的证据和材料 117
第307条 征收海损理算编制费 118
第308条 对海损理算书的更正和异议 118
第309条 海损理算书的执行 118
第十七章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119
第310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 119
第311条 除外责任的情形 119
第312条 船舶碰撞时其中一船的过失 119
第313条 船舶碰撞时二艘或者二艘以上船舶的过失 119
第314条 船舶碰撞时的引航员过失 120
第315条 船舶无过失推定 120
第十八章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 121
第316条 船舶所有人的责任根据 121
第317条 免除船舶所有人的责任 122
第318条 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疏忽 122
第319条 二艘或者二艘以上船舶所有人的连带责任 122
第320条 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 123
第321条 责任限制权的丧失 123
第322条 责任限制基金 123
第323条 责任的保险和其他财务担保 124
第324条 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保险和其他财务担保的证书 125
第325条 污染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126
第十九章 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损害责任 128
第326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 128
第327条 船舶所有人责任的根据 128
第328条 免除船舶所有人的责任 130
第329条 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131
第330条 二艘或者二艘以上船舶所有人的连带责任 131
第331条 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 131
第332条 责任限制权的丧失 132
第333条 责任限制基金 132
第334条 责任的保险或者其他财务担保 133
第335条 有害有毒物质造成损害的责任保险证书或者其他财务责任担保证书 134
第336条 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135
第二十章 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 137
第337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 137
第338条 救助合同 138
第339条 合同无效或其变更 138
第340条 救助者、船东和船长的义务 138
第341条 获得报酬条件 139
第342条 评定报酬标准 139
第343条 专门补偿 140
第344条 救助者之间的报酬分配 141
第345条 在船东和船员之间报酬分配 141
第346条 人命救助 141
第347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服务 141
第348条 救助者不当行为的后果 142
第349条 救助作业的制止 142
第350条 被救船舶和救助船舶属于同一船东 142
第351条 对救助者要求所提供的担保义务 142
第352条 先行支付款项 142
第353条 公共当局控制的救助作业 143
第二十一章 海事要求的责任限制 144
第354条 有权限制责任的人员 144
第355条 可受责任限制的要求 144
第356条 责任限制的除外 145
第357条 妨碍责任限制的行为 146
第358条 相反要求 146
第359条 总的责任限制 146
第360条 旅客要求的责任限额 147
第361条 赔偿要求总额 148
第362条 没有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责任限制 148
第363条 设立责任限制基金 148
第364条 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 149
第365条 对于其他诉讼的禁止 149
第366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 150
第二十二章 船舶海事抵押,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 151
第一节 船舶海事抵押 151
第367条 船舶海事抵押担保的要求 151
第368条 船舶海事抵押担保要求的优先受偿 152
第369条 船舶海事抵押担保要求,在彼此之间的受偿顺序 152
第370条 船舶海事抵押的特性 152
第371条 船舶海事抵押终止 152
第372条 要求的让与或者转移 153
第373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留置权 153
第二节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 153
第374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设立 153
第375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的不动产抵押标的 154
第376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的不动产抵押登记 154
第377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登记的程序 155
第378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 156
第379条 由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担保债务所产生的要求优先受偿 157
第380条 由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担保债务所产生的要求彼此之间受偿顺序 157
第381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的转让 157
第382条 不动产抵押担保的船舶或者在建船舶的管护 158
第383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所有权转移或者登记变更 158
第384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强制出售的根据 158
第385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强制出售的通知 159
第386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强制出售的后果 160
第387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的终止 161
第二十三章 船舶扣押 162
第388条 扣押船舶的权限 162
第389条 海事要求 162
第390条 可扣押的船舶 164
第391条 释放被扣押船舶 164
第392条 重复和多次扣押船舶 165
第393条 对被扣押船舶的船主的保护 166
第二十四章 海事声明 167
第394条 海事声明 167
第395条 作出海事声明书 167
第396条 作出海事声明书期限 167
第397条 海事声明书作出迟延 167
第398条 对于造成货物损失的海事声明 168
第399条 证据 168
第400条 制作海事声明证明书 168
第401条 外国领事机构制作海事声明证明书 168
第二十五章 赔偿要求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时效 169
第一节 赔偿要求和民事诉讼 169
第402条 能够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参加者责任根据的情况证明 169
第403条 对承运人的赔偿要求 169
第404条 提起赔偿要求权和民事起诉权的转让 170
第405条 提起赔偿要求的程序 170
第406条 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产生的赔偿要求提起的期间 170
第407条 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产生的赔偿要求的审查期间 170
第二节 民事诉讼时效 171
第408条 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产生要求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 171
第409条 其他要求的民事诉讼时效 171
第410条 船舶油污损害及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所致损害的赔偿要求的民事诉讼时效 172
第411条 一般期限的适用 173
第412条 有共同海损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中止 173
第413条 使用他人金钱的利息 173
第二十六章 适用的法律 174
第414条 对有外国公民或者法人参加的或者有涉外因素的商业海运所产生的关系,应当适用法律的确定 174
第415条 船舶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174
第416条 船员法律地位 175
第417条 已沉没财产权 175
第418条 商业航海方面订立的各合同所产生的关系 175
第419条 共同海损 176
第420条 船舶碰撞产生的各种关系 176
第421条 船舶油污损害产生的各种关系 176
第422条 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造成损害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176
第423条 救助船舶和其他财产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177
第424条 船舶海事抵押 177
第425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的不动产抵押 177
第426条 船东责任范围 178
第427条 俄罗斯联邦缔结的国际条约 178
第二十七章 最后条款 179
第428条 本法典生效 179
第429条 本法典规定的适用程序 180
第430条 依据本法典调整规范性文件 181
附件一: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就个别条款的违宪审查决议 184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决议(2004年4月6日法第7号) 184
附件二:《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的修改 194
第1次修改 2001年5月26日联法第59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第5条第4款内》 194
第2次修改 2003年6月30日联法第86号联邦法律《关于将修改和增补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关于认定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无效、关于因采取完善国家管理措施,给内务机关的、麻醉剂和精神药物流转实施监督机关的和被撤销的联邦税务警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提供某些保障》 195
第3次修改 2004年11月2日联法第127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1部分 和第2部分 和俄罗斯联邦某些其他法律文件内,关于认定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法律文件某些规定)无效》 196
第4次修改 2005年12月20日联法第168号联邦法律《关于因设立俄罗斯国际船舶登记簿,故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197
第5次修改 2006年12月4日联法第201号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生效》 203
第6次修改 2007年11月8日联法第261号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海港和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04
第7次修改 2007年12月6日联法第333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联邦法律〈关于渔业和水生物资源保护〉和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09
第8次修改 2008年7月14日联法第118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水利资源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11
第9次修改 2008年7月23日联法第160号联邦法律《因完善行使俄罗斯联邦政府职权,故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12
第10次修改 2008年12月3日联法第250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联邦法律〈关于渔业和保护水生物资源〉和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13
第11次修改 2008年12月30日联法第322号联邦法律《因通过联邦法律〈关于批准重审的1958年海员身份证明公约的公约(公约第185号)〉,故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14
第12次修改 2009年7月18日联法第188号联邦法律《关于就颁发船用无线电台和随航无线电台许可证问题,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15
第13次修改 2010年7月1日联法第141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第337条内》 217
第14次修改 2010年11月22日联法第305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联邦法律〈关于罗萨托原子能国有公司〉和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18
第15次修改 2011年6月3日联法第113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第87条内》 219
第16次修改 2011年6月14日联法第141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内》 220
第17次修改 2011年7月18日联法第242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有关国家检查(监督)和地方检查问题的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48
第18次修改 2011年7月19日联法第248号联邦法律《因技术调整方面的联邦法律实施,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51
第19次修改 2011年11月7日联法第305号联邦法律《关于因国家采取措施扶持船舶建造和航运业,故将变更列入俄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52
第20次修改 2011年11月21日联法第327号联邦法律《关于因通过联邦法律〈关于有序拍卖〉,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54
第21次修改 2012年4月23日联法第36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有关确定过于小型船舶概念方面的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内》 255
第22次修改 2012年6月14日联法第78号联邦法律《因通过〈关于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承运人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和〈关于地铁运输旅客时造成该损害的赔偿程序〉的联邦法律,故将变更列入俄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66
第23次修改 2012年7月28日联法第132号联邦法律《将变更列入有关国家调整北方海路水域商业航海方面的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68
第24次修改 2013年7月23日联法第225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72
第25次修改 2014年2月3日联法第15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某些保障运输安全问题的俄联邦法律文件内》 275
第26次修改 2014年10月14日联法第307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和关于因在国家检查和地方检查方面国家机关和地方机关职权变更,认定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某些规定失效》 276
第27次修改 2014年11月29日联法第378号联邦法律《关于因立法通过了联邦法律〈关于克里米亚联邦区的发展和在克里米亚共和国及联邦直辖市塞瓦斯托波尔区域内的自由经济带〉,故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78
第28次修改 2014年12月31日联法第536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第47条内》 280
第29次修改 2015年3月30日联法第66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涉及海员身份证明的规定内》 281
第30次修改 2015年7月13日联法第213号联邦法律《关于因通过联邦法律〈关于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82
第31次修改 2015年7月13日联法第230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83
第32次修改 2017年2月7日联法第10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第5.1条内》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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