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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
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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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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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石均正译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8
  • ISBN:9787562084662
  • 页数:286 页
图书介绍:该法典由国家杜马1999年3月31日通过,并由联邦委员会1999年4月22日批准。该法典从颁布生效之日起,经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31次修改,还有俄联邦宪法法院对该法典第87条第2款作出违宪审查决定。该法典计27章430条。由于海商法具有涉外性,所以该法典在立法时与其他国家海商法立法一样,根据或复述或借鉴相应的海商、海事方面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海运习惯等。该法典还将海事诉讼程序——船舶海事抵押、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船舶扣押、赔偿要求和民事诉讼立在其中。基于客观情形变化,俄联邦立法机关及时将该法典作了大量修改补充,主要有增加燃料油污染损害责任作为一章。
《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目录
标签:法典 联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第1条 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调整的关系 1

第2条 商业航海的概念 1

第3条 本法典规定的适用范围 2

第4条 俄罗斯联邦海港之间的运输和拖带 2

第5条 商业航海的国家管理 3

第6条 商业航海的国家监督 3

第7条 船舶 4

第8条 船东 4

第9条 海港、港务当局 4

第10条 船舶吨位 5

第11条 结算单位 5

第二章 船舶 7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7

第12条 船舶所有权主体 7

第13条 船舶所有人的权利 7

第14条 将船舶交付委托管理 7

第二节 船舶的旗帜和国籍 8

第15条 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的航行权 8

第16条 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权的产生 9

第17条 船舶国籍 9

第18条 船舶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权的丧失 10

第19条 将船舶暂时换为外国旗帜下 10

第三节 船舶识别 11

第20条 船名 11

第21条 呼叫信号 11

第四节 船舶技术检验和船舶证件 11

第22条 船舶技术检验和船舶定级的机构 11

第23条 对船舶的技术检验 12

第24条 船舶定级 12

第25条 基本的船舶证件 12

第26条 船舶辅助性证件 13

第27条 某些特殊类型船舶的船舶证件 14

第28条 涉外航行船舶的船舶证件 14

第29条 颁发船舶各种证件的机关 14

第30条 悬挂外国旗航行船舶的各种船舶证件的认定 15

第31条 出示各种船舶证件要求 15

第32条 各种船舶证件的管理规则、航海日志保存 15

第三章 船舶和船舶所设权利的登记 16

第33条 俄罗斯联邦各种船舶登记簿 16

第34条 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 17

第35条 实施船舶登记机关 17

第36条 船舶登记费用 17

第37条 船舶登记条件 17

第38条 在光船租赁登记簿中的船舶登记 18

第39条 应当要载入国家船舶登记簿或者船舶登记簿的资料 19

第40条 应当要载入光船租赁登记簿的资料 20

第41条 对载入各种船舶登记簿的资料变更告知义务 21

第42条 在国家船舶登记簿或者船舶登记簿中的原始船舶登记 21

第43条 船舶登记港(地点)变更 21

第44条 船舶重新登记 21

第45条 证明船舶登记的船舶证件的遗失 22

第46条 船舶及其权利的拒绝登记 22

第47条 船舶从国家船舶登记簿或者船舶登记簿中注销登记 22

第48条 船舶失踪 23

第49条 推定全损的船舶 23

第50条 船舶登记簿的公开性 23

第51条 违反船舶登记规则的责任 23

第四章 船员、船长 24

第一节 船员 24

第52条 船员组成 24

第53条 船员最低配额 24

第54条 船员适任证书 25

第55条 准许在船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要求 26

第56条 船员国籍 26

第57条 船舶上的劳动关系 26

第58条 遣送船员回国 26

第59条 船员财产 28

第60条 船东义务 28

第二节 船长 28

第61条 船长管理船舶和其他责任 28

第62条 对海上遭难的任何人提供救助义务 28

第63条 船舶碰撞后提供帮助义务 29

第64条 船长提供医疗急救义务 29

第65条 在战争行为或者其他战争危险情况下的船长义务 29

第66条 船员弃船 29

第67条 维护船上秩序 30

第68条 船长、其他船员与俄罗斯联邦领事机构的关系 30

第69条 船长作为初步调查机构 30

第70条 在船上立遗嘱、分娩婴儿和发生死亡情况下的船长义务 31

第71条 船长作为船东和货主的代表人 32

第72条 为继续航行急需经费 32

第73条 船长义务由大副承担 32

第五章 国家港务监督 33

第74条 海港港务主任 33

第75条 海港港务主任的隶属关系 33

第76条 商业海港和渔业海港的港务主任职权 33

第77条 专业海港港务主任职权 34

第78条 海港港务主任的命令 34

第79条 对船舶的检查 34

第80条 船舶离港许可证 35

第81条 港务当局扣留船舶和货物 35

第82条 在航标设备作用区域内的建筑施工 36

第83条 船舶应招参与救助遇险人员和船舶 36

第84条 违反航海安全和港口秩序规则的责任 36

第六章 海上引航员 37

第一节 船舶引航员引航 37

第85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 37

第86条 船舶引航员引航的目的 37

第87条 海上引航员 37

第88条 对船舶引航组织活动的国家监督 38

第89条 规定船舶强制引航区域和非强制引航区域 38

第90条 船舶强制引航 38

第91条 船舶非强制引航 39

第92条 引航员履行职责具有公权性质 39

第二节 引航员与船长关系 39

第93条 引航证书 39

第94条 保障引航员安全上下船 40

第95条 船长告知船舶资料 40

第96条 船长与引航员关系 40

第97条 引航员对舵手的命令 40

第98条 船长暂时离开驾驶台 40

第99条 引航员暂停引航船舶 40

第100条 引航员离船 41

第101条 引航员返回 41

第102条 引航员和船长的责任 41

第三节 船舶引航员不当引航的责任、引航费 41

第103条 船舶引航员不当引航的责任 41

第104条 责任限制和责任限制权的丧失 41

第105条 对第三者的责任 42

第106条 引航费 42

第七章 沉没的财产 43

第107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 43

第108条 所有人打捞其沉没财产 43

第109条 所有人打捞沉没财产的义务 44

第110条 所有人对沉没财产的权利 44

第111条 港务当局打捞、清除或者销毁沉没财产 44

第112条 财产所有人索要被捞起的沉没财产 45

第113条 港务当局对由他们所支付费用有权获得全额补偿 45

第114条 偶尔打捞到的沉没财产 45

第八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4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6

第115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和类型 46

第116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 46

第117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 47

第118条 关于组织海上货物运输的长期合同及其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 47

第119条 租船合同与提单的关系 47

第120条 租船合同的内容 47

第121条 租船合同权利的让与 48

第122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近海航行的货物运输 48

第123条 供运输的货物接收的暂停或者限制 48

第二节 供船和货物装载 48

第124条 船舶适航状态 48

第125条 船舶更换 49

第126条 装载港 49

第127条 货物装载地 49

第128条 提供船舶期限 50

第129条 船舶装载货物准备就绪通知书 50

第130条 停船时间 50

第131条 停留宽限时间 51

第132条 滞留费 51

第133条 提前结束装载的报酬 52

第134条 停留宽限时间期满后,承运人的船舶起航权 52

第135条 赔偿船舶滞留损失 52

第136条 根据船舶承租人的要求船舶提前起航 52

第137条 清除他人货物 53

第138条 舱面货 53

第139条 货物的包装和标志 54

第140条 货物的更换 54

第141条 涉及货物的各种证件 54

第三节 提单 54

第142条 提单签发 54

第143条 签发代替提单的其他运输单证 55

第144条 提单内容 55

第145条 在提单中的批注、提单证据效力 56

第146条 提单种类 57

第147条 提单份数 57

第148条 提单转让 57

第149条 处分货物权 57

第四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58

第150条 承运人对货物的义务 58

第151条 危险货物 58

第152条 货物运输的期限和航线 59

第153条 妨碍船舶驶入目的港 59

第五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终止履行 60

第154条 承运人拒绝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60

第155条 托运人或者船舶承租人拒绝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60

第156条 任何一方拒绝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61

第157条 由于无法履行导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终止 62

第六节 货物的卸载和交货 62

第158条 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62

第159条 送交货物保存 63

第160条 交货给收货人时的付款,货物留置权 64

第161条 检查货物或者检验其状态 64

第162条 货物灭失或者损害的声明 65

第七节 运费 65

第163条 货物运输款的支付 65

第164条 运费金额 65

第165条 货物运输时所失去货物的运费 66

第八节 承运人、托运人和船舶承租人的责任 66

第166条 承运人的责任 66

第167条 航海差错 67

第168条 证明货物完好无损标记情况下,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68

第169条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害的责任额度计算 68

第170条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69

第171条 对承运人及其工作人员和代理人要求 69

第172条 责任限制权的丧失 70

第173条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70

第174条 货物联运 71

第175条 免除承运人责任或者减少其责任限额的协议 71

第176条 托运人和船舶承租人的责任 72

第九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73

第177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定义 73

第178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 73

第179条 各种运输单证 73

第180条 行李和客舱行李 73

第181条 客运费及行李托运费 74

第182条 旅客运送期间 74

第183条 旅客解除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75

第184条 承运人拒绝履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75

第185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 76

第186条 承运人的责任 76

第187条 实际承运人 77

第188条 贵重物品的灭失和损坏 77

第189条 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78

第190条 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78

第191条 承运人责任限额的提高 78

第192条 责任限额的适用 79

第193条 责任限制权的丧失 79

第194条 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声明 80

第195条 免除承运人责任或者减少其责任限额的协议 80

第196条 船舶迟延起航或者迟延到达的承运人责任 80

第197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 80

第十章 定期租船合同 82

第198条 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 82

第199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 82

第200条 定期租船合同内容 82

第201条 定期租船合同方式 82

第202条 定期租船的转租合同 82

第203条 船舶适航状态 83

第204条 船舶承租人的船舶商业营运和船舶返还的义务 83

第205条 船舶承租人对于货主的责任 83

第206条 船员的隶属性 84

第207条 船舶救助、灭失或者损坏所造成损失的责任免除 84

第208条 运费支付 84

第209条 船舶灭失和运费支付 84

第210条 提供救助服务的报酬 85

第十一章 无船员的船舶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86

第211条 无船员的船舶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定义 86

第212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 86

第213条 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 86

第214条 光船租赁合同的形式 86

第215条 无船员的船舶租赁的转租合同(光船租赁转租合同) 86

第216条 船舶的适航状态 87

第217条 船员 87

第218条 船舶承租人船舶的营运和返还义务 87

第219条 船舶承租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87

第220条 船舶救助、灭失或者损坏造成的损失 88

第221条 给船东支付运费 88

第222条 不得收回船舶 88

第223条 船舶租购 88

第224条 对租购船舶缺陷的责任 89

第十二章 拖带合同 90

第225条 拖带合同的定义 90

第226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 90

第227条 拖带合同的方式 90

第228条 拖带合同双方的义务 90

第229条 海上拖带责任 90

第230条 港区拖带责任 91

第231条 冰区水域拖带的责任 91

第十三章 海运代理合同 92

第232条 海运代理合同的定义 92

第233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 92

第234条 海运代理人一般权能的限制 92

第235条 为了不同方当事人利益,海运代理人的行为 92

第236条 海运分代理合同 92

第237条 海运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93

第238条 船东的义务 93

第239条 海运代理合同的终止 93

第十四章 海运居间合同 95

第240条 海运居间合同的定义 95

第241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 95

第242条 海运居间人行使海运代理人的行为 95

第243条 为了双方利益,海运居间人的行为 95

第244条 海运居间人服务的报酬 95

第245条 海运居间人的报告义务 96

第十五章 海上保险合同 97

第246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 97

第247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 97

第248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形式 97

第249条 海上保险标的 97

第250条 风险信息 97

第251条 保险单和保险条款 98

第252条 保险费 98

第253条 保险受益人 98

第254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的义务 99

第255条 为了保险受益人的海上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权利 99

第256条 支付保险赔偿时出示保险单 99

第257条 被保险货物转让的后果 99

第258条 被保险船舶转让的后果 99

第259条 保险金额 100

第260条 重复保险 100

第261条 海上保险合同订立前产生的损失或者没有该损失 101

第262条 总保险单 101

第263条 货物的信息 101

第264条 分批发运货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证书 102

第265条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102

第266条 船舶保险情况下,免除保险人的责任 102

第267条 货物保险情况下,免除保险人的责任 102

第268条 运费保险情况下,免除保险人的责任 103

第269条 由于核事故的损害 103

第270条 由于战争或者其他行为的损害 103

第271条 风险改变的后果 103

第272条 损害的预防或者减轻 104

第273条 保险人保障共同海损赔偿费 104

第274条 编制海损理算书时,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104

第275条 被保险人费用的赔偿 104

第276条 保险人超出保险金额的责任 105

第277条 船舶失踪 105

第278条 委付 105

第279条 委付声明 106

第280条 保险赔偿的返还 106

第281条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受益人损失赔偿权转归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106

第282条 将各种文件和证据移交给保险人 107

第283条 由第三人赔偿损失的后果 107

第十六章 共同海损 108

第284条 共同海损的概念及其分摊原则 108

第285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 108

第286条 船舶驶入避难地引起的共同海损 109

第287条 货物、燃料或者物料在船舶上移位、卸载或者回程装载的费用 109

第288条 船舶临时修理 110

第289条 为了共同安全,船舶滞留引起的费用 110

第290条 认定船舶不适航或者放弃船舶继续航程的后果 111

第291条 救助费用引起的共同海损 111

第292条 采用救助措施引起的共同海损 111

第293条 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损害措施引起的费用 112

第294条 货物、燃料或者物料损害或者灭失的损失 112

第295条 运费损失 113

第296条 代替费用 113

第297条 不是共同海损引起的损失(单独海损) 113

第298条 船舶及其机器或者属具损坏的损失金额 114

第299条 “以新换旧”折扣 114

第300条 船舶灭失的损失金额 115

第301条 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损失金额 115

第302条 按照共同海损分摊程序的赔偿款项的提供 115

第303条 按照共同海损分摊程序赔偿损失的利息 116

第304条 财产的赔偿价值 116

第305条 海损理算书和海损理算师 117

第306条 编制海损理算书所根据的证据和材料 117

第307条 征收海损理算编制费 118

第308条 对海损理算书的更正和异议 118

第309条 海损理算书的执行 118

第十七章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119

第310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 119

第311条 除外责任的情形 119

第312条 船舶碰撞时其中一船的过失 119

第313条 船舶碰撞时二艘或者二艘以上船舶的过失 119

第314条 船舶碰撞时的引航员过失 120

第315条 船舶无过失推定 120

第十八章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 121

第316条 船舶所有人的责任根据 121

第317条 免除船舶所有人的责任 122

第318条 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疏忽 122

第319条 二艘或者二艘以上船舶所有人的连带责任 122

第320条 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 123

第321条 责任限制权的丧失 123

第322条 责任限制基金 123

第323条 责任的保险和其他财务担保 124

第324条 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保险和其他财务担保的证书 125

第325条 污染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126

第十九章 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损害责任 128

第326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 128

第327条 船舶所有人责任的根据 128

第328条 免除船舶所有人的责任 130

第329条 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131

第330条 二艘或者二艘以上船舶所有人的连带责任 131

第331条 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 131

第332条 责任限制权的丧失 132

第333条 责任限制基金 132

第334条 责任的保险或者其他财务担保 133

第335条 有害有毒物质造成损害的责任保险证书或者其他财务责任担保证书 134

第336条 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135

第二十章 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 137

第337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 137

第338条 救助合同 138

第339条 合同无效或其变更 138

第340条 救助者、船东和船长的义务 138

第341条 获得报酬条件 139

第342条 评定报酬标准 139

第343条 专门补偿 140

第344条 救助者之间的报酬分配 141

第345条 在船东和船员之间报酬分配 141

第346条 人命救助 141

第347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服务 141

第348条 救助者不当行为的后果 142

第349条 救助作业的制止 142

第350条 被救船舶和救助船舶属于同一船东 142

第351条 对救助者要求所提供的担保义务 142

第352条 先行支付款项 142

第353条 公共当局控制的救助作业 143

第二十一章 海事要求的责任限制 144

第354条 有权限制责任的人员 144

第355条 可受责任限制的要求 144

第356条 责任限制的除外 145

第357条 妨碍责任限制的行为 146

第358条 相反要求 146

第359条 总的责任限制 146

第360条 旅客要求的责任限额 147

第361条 赔偿要求总额 148

第362条 没有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责任限制 148

第363条 设立责任限制基金 148

第364条 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 149

第365条 对于其他诉讼的禁止 149

第366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 150

第二十二章 船舶海事抵押,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 151

第一节 船舶海事抵押 151

第367条 船舶海事抵押担保的要求 151

第368条 船舶海事抵押担保要求的优先受偿 152

第369条 船舶海事抵押担保要求,在彼此之间的受偿顺序 152

第370条 船舶海事抵押的特性 152

第371条 船舶海事抵押终止 152

第372条 要求的让与或者转移 153

第373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留置权 153

第二节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 153

第374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设立 153

第375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的不动产抵押标的 154

第376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的不动产抵押登记 154

第377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登记的程序 155

第378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 156

第379条 由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担保债务所产生的要求优先受偿 157

第380条 由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担保债务所产生的要求彼此之间受偿顺序 157

第381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的转让 157

第382条 不动产抵押担保的船舶或者在建船舶的管护 158

第383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所有权转移或者登记变更 158

第384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强制出售的根据 158

第385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强制出售的通知 159

第386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强制出售的后果 160

第387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不动产抵押的终止 161

第二十三章 船舶扣押 162

第388条 扣押船舶的权限 162

第389条 海事要求 162

第390条 可扣押的船舶 164

第391条 释放被扣押船舶 164

第392条 重复和多次扣押船舶 165

第393条 对被扣押船舶的船主的保护 166

第二十四章 海事声明 167

第394条 海事声明 167

第395条 作出海事声明书 167

第396条 作出海事声明书期限 167

第397条 海事声明书作出迟延 167

第398条 对于造成货物损失的海事声明 168

第399条 证据 168

第400条 制作海事声明证明书 168

第401条 外国领事机构制作海事声明证明书 168

第二十五章 赔偿要求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时效 169

第一节 赔偿要求和民事诉讼 169

第402条 能够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参加者责任根据的情况证明 169

第403条 对承运人的赔偿要求 169

第404条 提起赔偿要求权和民事起诉权的转让 170

第405条 提起赔偿要求的程序 170

第406条 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产生的赔偿要求提起的期间 170

第407条 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产生的赔偿要求的审查期间 170

第二节 民事诉讼时效 171

第408条 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产生要求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 171

第409条 其他要求的民事诉讼时效 171

第410条 船舶油污损害及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所致损害的赔偿要求的民事诉讼时效 172

第411条 一般期限的适用 173

第412条 有共同海损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中止 173

第413条 使用他人金钱的利息 173

第二十六章 适用的法律 174

第414条 对有外国公民或者法人参加的或者有涉外因素的商业海运所产生的关系,应当适用法律的确定 174

第415条 船舶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174

第416条 船员法律地位 175

第417条 已沉没财产权 175

第418条 商业航海方面订立的各合同所产生的关系 175

第419条 共同海损 176

第420条 船舶碰撞产生的各种关系 176

第421条 船舶油污损害产生的各种关系 176

第422条 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造成损害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176

第423条 救助船舶和其他财产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177

第424条 船舶海事抵押 177

第425条 船舶或者在建船舶的不动产抵押 177

第426条 船东责任范围 178

第427条 俄罗斯联邦缔结的国际条约 178

第二十七章 最后条款 179

第428条 本法典生效 179

第429条 本法典规定的适用程序 180

第430条 依据本法典调整规范性文件 181

附件一: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就个别条款的违宪审查决议 184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决议(2004年4月6日法第7号) 184

附件二:《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的修改 194

第1次修改 2001年5月26日联法第59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第5条第4款内》 194

第2次修改 2003年6月30日联法第86号联邦法律《关于将修改和增补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关于认定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无效、关于因采取完善国家管理措施,给内务机关的、麻醉剂和精神药物流转实施监督机关的和被撤销的联邦税务警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提供某些保障》 195

第3次修改 2004年11月2日联法第127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1部分 和第2部分 和俄罗斯联邦某些其他法律文件内,关于认定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法律文件某些规定)无效》 196

第4次修改 2005年12月20日联法第168号联邦法律《关于因设立俄罗斯国际船舶登记簿,故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197

第5次修改 2006年12月4日联法第201号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生效》 203

第6次修改 2007年11月8日联法第261号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海港和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04

第7次修改 2007年12月6日联法第333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联邦法律〈关于渔业和水生物资源保护〉和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09

第8次修改 2008年7月14日联法第118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水利资源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11

第9次修改 2008年7月23日联法第160号联邦法律《因完善行使俄罗斯联邦政府职权,故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12

第10次修改 2008年12月3日联法第250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联邦法律〈关于渔业和保护水生物资源〉和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13

第11次修改 2008年12月30日联法第322号联邦法律《因通过联邦法律〈关于批准重审的1958年海员身份证明公约的公约(公约第185号)〉,故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14

第12次修改 2009年7月18日联法第188号联邦法律《关于就颁发船用无线电台和随航无线电台许可证问题,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15

第13次修改 2010年7月1日联法第141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第337条内》 217

第14次修改 2010年11月22日联法第305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联邦法律〈关于罗萨托原子能国有公司〉和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18

第15次修改 2011年6月3日联法第113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第87条内》 219

第16次修改 2011年6月14日联法第141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内》 220

第17次修改 2011年7月18日联法第242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有关国家检查(监督)和地方检查问题的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48

第18次修改 2011年7月19日联法第248号联邦法律《因技术调整方面的联邦法律实施,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51

第19次修改 2011年11月7日联法第305号联邦法律《关于因国家采取措施扶持船舶建造和航运业,故将变更列入俄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52

第20次修改 2011年11月21日联法第327号联邦法律《关于因通过联邦法律〈关于有序拍卖〉,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54

第21次修改 2012年4月23日联法第36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有关确定过于小型船舶概念方面的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内》 255

第22次修改 2012年6月14日联法第78号联邦法律《因通过〈关于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承运人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和〈关于地铁运输旅客时造成该损害的赔偿程序〉的联邦法律,故将变更列入俄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66

第23次修改 2012年7月28日联法第132号联邦法律《将变更列入有关国家调整北方海路水域商业航海方面的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68

第24次修改 2013年7月23日联法第225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72

第25次修改 2014年2月3日联法第15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某些保障运输安全问题的俄联邦法律文件内》 275

第26次修改 2014年10月14日联法第307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和关于因在国家检查和地方检查方面国家机关和地方机关职权变更,认定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某些规定失效》 276

第27次修改 2014年11月29日联法第378号联邦法律《关于因立法通过了联邦法律〈关于克里米亚联邦区的发展和在克里米亚共和国及联邦直辖市塞瓦斯托波尔区域内的自由经济带〉,故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78

第28次修改 2014年12月31日联法第536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第47条内》 280

第29次修改 2015年3月30日联法第66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涉及海员身份证明的规定内》 281

第30次修改 2015年7月13日联法第213号联邦法律《关于因通过联邦法律〈关于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82

第31次修改 2015年7月13日联法第230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文件内》 283

第32次修改 2017年2月7日联法第10号联邦法律《关于将变更列入〈俄罗斯联邦海商法典〉第5.1条内》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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