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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德)马丁·沃尔夫著
  • 出 版 社:北京市: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9
  • ISBN:9787301146545
  • 页数:304 页
图书介绍:本书是牛津大学教授马丁沃尔夫在国际私法领域的经典作品,沃尔夫教授二战前在德国柏林大学,以深研德国民法、商法和冲突法闻名于世,后迁移到英国牛津大学,以英格拉法为基础写就本书。本书的俄文译本将本书誉为“最近25年至30年期间国外出版的对国际私法最完全、最有系统的研究著作”。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同时也是我国国际私法学的权威学者李浩培先生与汤宗舜先生,在1986年就依据本书的英文本译出并出版,成为我国国际私法领域最早的参考性译著,此后一直没有再版。现征得李浩培先生的女儿的同意,授权北大社再版。
《国际私法 上》目录

第一编 绪论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范围 3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问题 3

第二节 适用外国法的理由:既得权的保护 4

第三节 国际礼让?万国法 6

第四节 法律的“协调” 6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定义 6

第六节 国际私法与统一的各国国内法 9

第七节 国际私法与管辖权 10

第八节 国际私法与国籍法规 11

第九节 国际私法与对外国人的待遇 11

第十节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这个名称 11

第二章 国际私法是国家的法律,还是超国家的法律 13

第十一节 本问题概观 13

第十二节 几个国家所共有的冲突规则 13

第十三节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 14

第十四节 礼让作为国际私法的基础 16

第十五节 “许多个人的国际社会” 17

第十六节 冲突规则不能统一的因素 18

第三章 历史的概观 21

一、罗马法 21

第十七节 罗马的法律资料并无国际私法的记载 21

二、从6世纪到11世纪 23

第十八节 属人的原籍地法的范围 23

三、法则区别说 24

第十九节 法则区别说的开始:阿尔德里克 24

第二十节 巴托尔:各种法则 26

第二十一节 英格兰的习惯法 27

第二十二节 老生常谈 28

第二十三节 16世纪的法兰西学派 28

第二十四节 荷兰的学说;胡伯和约翰·伏特 29

第二十五节 17和18世纪的德意志和法兰西 31

第二十六节 结论 31

四、18世纪中叶以前的英格兰法 32

第二十七节 早期的英格兰法 32

五、最早的编纂法典的尝试(1756—1811年) 34

第二十八节 《巴伐利亚法典》和《普鲁士邦一般法典》 34

第二十九节 《法国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 35

六、19世纪的学说 35

第三十节 绪论 35

第三十一节 斯托立 36

第三十二节 萨维尼 37

第三十三节 孟契尼 40

第三十四节 现代法律家的态度 42

七、现代立法 44

第三十五节 《法国民法典》的影响 44

第三十六节 《德国民法典》 45

第三十七节 最近的法典 45

第三十八节 没有法典的地区 46

第三十九节 国际公约 49

第四十节 《海牙公约》 49

第四十一节 《日内瓦公约》 50

第四十二节 拉丁美洲的一些公约 51

第四十三节 展望 52

第二编 英格兰法院的管辖权第四章 管辖权的界限 57

第四十四节 “国际的”管辖权和“国内的”管辖权 57

第四十五节 外国法院的管辖权 58

一、受英格兰法院管辖的人 58

第四十六节 敌性外国人 59

第四十七节 豁免权 60

第四十八节 国家的豁免权 61

第四十九节 国家元首的豁免权 64

第五十节 外交代表的豁免权 64

第五十一节 并无豁免责任的特权 65

第五十二节 豁免权的放弃和消灭 66

二、决定法院管辖权界限的原则 67

第五十三节 管辖权的目的是否在于保护本国人? 67

第五十四节 管辖权是不是发展本国法律的方法? 68

第五十五节 管辖权和当事人的利益 69

第五十六节 管辖权和当事人的协议 70

第五十七节 管辖权和公共利益 70

第五章 英格兰关于对人诉讼的管辖权规则 71

第五十八节 两种诉讼 71

第五十九节 被告在英格兰或威尔士境内 72

第六十节 公司和合伙作为被告 73

第六十一节 被告不在: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74

第六十二节 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 75

第六十三节 住所地和经常居所地的法院 76

第六十四节 契约地的法院 76

第六十五节 侵权行为地和行为地的法院 78

第六十六节 牵连诉讼的法院 78

第六十七节 对空中运送人的管辖权 80

第六十八节 财产地的法院 80

第六十九节 协议的法院 81

第六章 对物的诉讼或其他程序 83

一、对船舶的诉讼 83

第七十节 对船舶的诉讼 83

二、离婚诉讼 83

第七十一节 一般规则 83

第七十二节 例外的情形 85

第七十三节 遗弃和驱逐出境 86

三、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和各种有瑕疵的婚姻 87

第七十四节 无效的、可以撤销的和乌有的婚姻 87

第七十五节 英格兰法 90

第七十六节 住所地法院 91

第七十七节 英维尔克拉德诉英维尔克拉德案 92

第七十八节 居所地法院 94

第七十八节 (甲)婚姻举行地法院 94

第七十八节 (乙)遗弃和驱逐出境 95

四、有关裁判上分居和恢复夫妻同居权利的管辖权 96

第七十九节 分居 96

第八十节 夫妻同居权利的恢复 97

五、婚生地位和婚姻有效的宣告 98

第八十一节 管辖权 98

六、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99

第八十二节 未成年人 99

第八十三节 精神病人 100

七、关于破产案件的管辖权以及公司的清算 101

第八十四节 破产 101

第八十五节 清算 102

八、在外国的不动产 104

第八十六节 在外国的不动产 104

第三编 关于法律冲突的一般规则第七章 冲突规则绪论 109

第八十七节 法院的冲突规则的适用 109

第八十八节 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的冲突规则 109

“一面的”和“全面的”冲突规则 112

第八十九节 两种冲突规则 112

第九十节 缺漏的填补 113

第八章 接触点 115

第九十一节 这个名词的意义 115

第九十二节 一些主要的接触点 115

住所和国籍作为接触点 116

第九十三节 问题的提出 116

第九十四节 原籍原则 117

第九十五节 采取国籍原则的国家 118

第九十六节 采取住所原则的国家 119

第九十七节 利弊 120

第九章 住所 123

第九十八节 住所的概念 123

第九十九节 每个人有一个,也只有一个住所 125

一、原始住所 126

第一○○节 原始住所 126

第一○一节 住所和婚生地位 127

二、选择住所 128

第一○二节 选择住所:能力和居所 128

第一○三节 意思 129

第一○四节 放弃的意思 129

第一○五节 “作为后备”的原始住所 130

第一○六节 原始住所地的主权发生变更 131

第一○七节 拉姆塞诉利物浦王家病院案 131

第一○八节 意思和认识 132

第一○九节 “现在的”意思 133

第一一○节 没有选择自由的情形 134

三、法定住所 136

第一一一节 必要住所 136

第一一二节 (一)未成年人。原则:父亲的住所 136

第一一三节 母亲的住所 137

第一一四节 母亲结婚的影响 138

第一一五节 监护人的住所 139

第一一六节 收养人的住所 139

第一一七节 在未成年时期取得的新住所 140

第一一八节 (二)已婚的女子 141

第一一九节 没有例外 142

第一二○节 精神病人 143

第一二一节 英格兰规则的缺点 144

第十章 国籍作为接触点 146

第一二二节 按照国籍决定的问题 146

第一二三节 哪个法律决定国籍? 148

第一二四节 双重国籍的例子 150

第一二五节 无国籍的例子 150

第一二六节 不承认外国国籍 151

第一二七节 重复国籍人在第一二二节的情形 152

第一二八节 “英国”法的适用 153

第一二九节 反致和国籍 153

第十一章 接触点表面上相同的情形 157

第一三○节 各种情形 157

第一三一节 确定接触点、分类和反致 159

第一三二节 用国内法解释冲突规则 161

第一三三节 国际公约中接触点的解释 162

第十二章 用诈欺造成接触点 163

第一三四节 问题的提出 163

第一三五节 防止规避的方法 165

第一三六节 法国的规则 166

第一三七节 英格兰法 166

第十三章 分类 169

第一三八节 绪论 169

第一三九节 分类的各种目的 170

第一四○节 应该适用的法律以分类为转移。马耳他案 172

第一四一节 流行的学说(卡恩、巴丹的学说) 173

第一四二节 批评 175

第一四三节 分析法学的学说 176

第一四四节 依照一个规则所属的法律体系进行分类 177

第一四五节 例证:(1)共同财产制的继续 179

第一四六节 (2)国家是继承人还是无主财产的享有者? 179

第一四七节 (3)婚姻对于遗嘱的效果 180

第一四八节 (4)父母对于子女结婚的同意是有关“方式”还是有关“能力”的问题? 181

第一四九节 (5)第·尼科尔斯诉寇利尔案 181

第一五○节 (6)恢复币值的法律:货币法还是契约准据法? 182

第一五一节 分类的困难和不确定性 183

第一五二节 荒谬的结果 184

第一五三节 冲突规则中的缺漏 186

第一五四节 在须斟酌几个体系时应加以协调的问题 187

第一五五节 重叠的情形 187

第一五六节 在有缺漏的情形 188

第一五七节 结论 190

第十四章 适用外国法的例外 192

第一五八节 萨维尼的学说 192

第一五九节 “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 193

第一六○节 孟契尼和他的影响 193

第一六一节 德国的规定 195

第一六二节 排除外国公法的适用 195

第一六三节 (一)刑法 196

第一六四节 (二)行政法 198

第一六五节 外国国家行为的效力 199

第一六六节 外国的营业限制 199

第一六七节 外国军法 200

第一六八节 外国法律规则的违反 201

第一六九节 公共政策。原则 201

第一七○节 英格兰用以代替公共秩序概念的一些制度 202

第一七一节 适用公共政策的情形 204

第一七二节 违反善良风俗的外国法律规定 206

第一七三节 赌博契约 207

第一七四节 国家的重要利益 207

第一七五节 排除外国法的限度 208

第一七六节 外国的公共秩序 210

第一七七节 国际法院和枢密院中的公共政策 210

第十五章 反致(送回)说 212

第一七八节 问题的提出 212

第一七九节 例子:继承案件 213

第一八○节 其他情形 214

第一八一节 1879年以前的历史 215

第一八二节 福尔戈案以来的发展 216

第一八三节 英格兰法院的态度 218

第一八四节 并未提及反致的案件 218

第一八五节 布累麦诉费礼门案 219

第一八六节 反致案件:(1)转致 220

第一八七节 (2)反致 220

第一八八节 双重反致的案件 221

第一八九节 结论 223

第一九○节 反对反致说的意见 224

第一九一节 “自愿放弃”说 225

第一九二节 采取反致的理由 226

第一九三节 判决的一致 228

第一九四节 本国国内法的适用 229

第一九五节 维持遗嘱的效力 230

第十六章 外国冲突规则在反致以外的适用 232

第一九六节 “先决”问题:问题的提出 232

第一九七节 例子 233

第一九八节 解决的方法 234

第一九九节 反对的意见 234

第二○○节 例外情形 235

第二○一节 国内的冲突规则对所在地法让步 236

第十七章 外国国内法的适用 238

第二○二节 适用本国国内法和外国国内法得到同一结果的情形 238

第二○三节 现行法。已经废止的外国法 238

第二○四节 没有统一法律体系的国家的法律 239

第二○五节 外国法应该按其本国法院适用的方法加以适用 240

第二○六节 外国法是“法律” 242

第二○七节 外国法被当作“事实”对待 243

第二○八节 英格兰的原则 244

第二○九节 外国法如果未得到确定 246

第二一○节 最高法院对于适用外国法错误的处理 248

第二一一节 斟酌无须适用的外国法。义务的冲突 249

第二一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冲突 252

第十八章 权利的实施和程序 254

自助和司法程序 254

第二一三节 自助 254

第二一四节 司法程序。程序的概念 254

第二一五节 权利和“救济方法” 255

第二一六节 当事人间的关系是否有别于当事人同法院间的关系? 256

第二一七节 程序适用法院地法的理由 256

一、防止诈欺法 257

第二一八节 防止诈欺法 257

二、消灭时效 259

第二一九节 消灭时效 259

三、抵销 261

第二二○节 抵销 261

四、举证责任 262

第二二一节 举证责任 262

五、诉权 264

第二二二节 诉权 264

六、决定原告和被告的规则 266

第二二三节 原告 266

第二二四节 被告 267

七、优先受偿次序的规则 268

第二二五节 优先受偿的次序 268

八、损害的计算 269

第二二六节 损害的计算 269

九、共同债务人的分担 272

第二二七节 共同债务人的分担 272

外国法院中的诉讼程序 273

第二二八节 外国法院对英格兰法院的协助 273

第二二九节 外国诉讼程序:诉讼已经系属于其他地方 273

第二三○节 外国诉讼程序对实体法的影响 275

第十九章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277

绪论 277

第二三一节 利益和危险 277

第二三二节 有关承认的理由的各种学说 279

第二三三节 法律和判决相协调说 279

承认和执行的区别 281

第二三四节 关于单纯承认 281

第二三五节 承认的条件比执行行为低 282

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283

第二三六节 承认和执行的条件:(一)判决 283

第二三七节 (二)判决须是法院作出的。仲裁裁决 285

第二三八节 (三)判决须是有关民事或者商事的 286

第二三九节 (四)受诉法院须有管辖权:(1)关于对人的诉讼 286

第二四○节 (2)关于对物的诉讼 288

第二四一节 (五)须是有效的判决 291

第二四二节 (六)须是终局的判决 292

第二四三节 (七)须是判令偿还债款的判决 294

第二四四节 (八)(1)判决必须不违反公共政策 294

第二四五节 (2)判决必须不违反自然正义 295

第二四六节 (3)判决是否以英格兰法上没有的诉讼缘由为基础? 295

第二四七节 (4)判决必须不是由于诈欺而取得 296

互相矛盾的判决 299

第二四八节 互相矛盾的判决 299

第二四九节 维勒德案 300

已被承认的外国判决的执行 301

第二五○节 许可执行的判决和根据判决的诉讼 301

第二五一节 (一)依照1868年法的直接执行 302

第二五二节 (二)依照1920年法的直接执行 303

第二五三节 (三)依照1933年法的直接执行 303

第四编 人法和亲属法第二十章 自然人 307

第二五四节 胎儿 307

第二五五节 不能维持生命的婴儿 307

第二五六节 死亡的推定 308

第二五七节 死亡宣告 309

身份和能力 310

第二五八节 身份的意义 310

第二五九节 “能力”的意义 310

第二六○节 对于外国身份的承认 312

第二六一节 决定身份的法律决定能力 312

第二六二节 商业契约 313

第二六三节 属人法和行为地法——历史和外国的制度 314

第二六四节 英格兰法的态度 316

第二六五节 契约的准据法无关紧要 317

第二六六节 两种应予适用的法律体系的不同见解 318

第二六七节 住所变更的影响 318

第二六八节 亲权的解除和成年的宣告 319

第二六九节 禁治产 319

第二七○节 在英格兰宣告为精神病人 320

第二七一节 在外国宣告为精神病人 321

第二七二节 精神病的法律上的效果 321

从人格产生的权利 322

第二七三节 绪论 322

第二七四节 英格兰法 323

第二七五节 商业名称、商标等 324

第二七六节 等级、头衔、职业 325

第二十一章 法人 327

第二七七节 各种类型 327

第二七八节 法人的住所、居所和所在地 328

第二七九节 属人法:主事务所的理论 330

第二八○节 “开发中心”的理论 331

第二八一节 成立地的理论 332

第二八二节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 334

第二八三节 属人法的范围:(一)法人的组成 334

第二八四节 (二)法人的行为 336

第二八五节 (三)法人的组织和(四)迁移 337

第二八六节 (五)证券 337

第二八七节 (六)法人的解散 338

第二八八节 法人的国籍 340

第二八九节 作为敌性外国人的法人 341

第二九○节 超国家的法人 342

第二九一节 国际的私法人 342

第二十二章 婚姻 345

第二九二节 绪论 345

婚姻的概念 345

第二九三节 正规婚姻的类型 345

第二九四节 其他的结合 347

第二九五节 次于正式的婚姻和姘居 348

第二九六节 所谓基督教的婚姻 348

第二九七节 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婚姻 349

第二九八节 它们同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区别 350

第二九九节 有效的和无效的一夫多妻制婚姻 353

婚姻的要件(对于婚姻的障碍) 356

第三○○节 各种障碍 356

第三○一节 婚姻举行地法制度 357

第三○二节 属人法制度 358

第三○三节 混合的制度 358

第三○四节 英格兰法。原则:婚姻举行地法 358

第三○五节 实质上是否有效? 359

第三○六节 第三人的同意 360

第三○七节 苏萨克斯贵族案 362

第三○八节 指示的规则 363

第三○九节 决定能力的标准是住所 364

第三一○节 第一步:住所在英格兰 365

第三一一节 苏都麦郁诉第·伯罗士案 365

第三一二节 什么是住所地法? 367

第三一三节 按照每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决定 369

第三一四节 决定能力的时间 370

第三一五节 故意拒绝圆房的障碍 370

第三一六节 反致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公共秩序等)的情形 371

第三一七节 宗教的障碍和种族的障碍 371

第三一八节 刑罚性的障碍 372

第三一九节 行政法的限制 373

第三二○节 根据行为地法的无能力 373

婚姻的方式 374

第三二一节 “场所支配行为”规则不明确 374

第三二二节 英格兰的观点:总是强行性的 375

第三二三节 婚姻举行地 377

第三二四节 方式和实质 379

第三二五节 例外情形 379

第三二六节 依照普通法 379

第三二七节 依照《国外婚姻法》 381

有缺陷的婚姻的后果 383

第三二八节 原则和例子 383

第三二九节 “跛行的”婚姻 384

第三三○节 无效婚姻的效果 385

第二十三章 婚姻的效果 387

婚姻对夫妻之间个人关系的效果 387

第三三一节 或者适用法院地法决定 387

第三三二节 或者适用住所地法决定 387

第三三三节 妻子对于家庭事务的权力 389

婚姻对于财产的效果:夫妻财产制度 389

第三三四节 各种夫妻财产制度概观 389

除夫妻财产契约外,婚姻财产制度应该适用的法律 392

第三三五节 是法定的法律冲突规则,或者仅是约定的冲突规则 392

第三三六节 是统一的制度,还是分割的制度 393

第三三七节 丈夫住所地的法律 393

第三三八节 住所变更时适用的法律是不变的,还是可变的? 394

第三三九节 可变的理论 396

第三四○节 对于第三人的保护 397

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399

第三四一节 当事人的自治 399

第三四二节 契约是否许可成立  400

第三四三节 能力  400

第三四四节 方式  402

第三四五节 实质上有效和效果  402

第三四六节 住所的变更 402

第二十四章 离婚和法院判决的分居  404

第三四七节 法院判决的和非法院判决的离婚 404

第三四八节 哈墨斯密士案  406

第三四九节 有缺陷的婚姻的离异 406

第三五○节 管辖权  407

第三五一节 适用的法律。比较观察  408

第三五二节 英格兰法  409

第三五三节 法院地法不是住所地法的情形  409

第三五四节 住所地法的重要性  410

第三五五节 (一)在法院地确定以前  411

第三五六节 (二)法院地在外国和反致的情形  412

第三五七节 离婚的效果  413

第三五八节 离婚后再婚  414

第二十五章 父母和子女  417

婚生地位  417

第三五九节 各种制度,特别是英格兰的制度 417

第三六○节 细节  418

第三六一节 程序性规则 419

第三六二节 有效的婚姻  420

第三六三节 跛行的婚姻  421

第三六四节 肖诉古尔德案  422

第三六五节 比索夫夏姆案 424

父母和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  426

第三六六节 原则  426

第三六七节 细节 426

第三六八节 亲权的消灭  427

第三六九节 住所的变更  428

第三七○节 扶养的义务  428

取得准婚生地位  430

第三七一节 取得准婚生地位的各种方法 430

第三七二节 因父母结婚而取得准婚生地位。普通法  430

第三七三节 成文法的规则 431

第三七四节 取得准婚生地位的效果 432

第三七五节 因君主的敕令或父亲的承认而取得准婚生地位  433

收养  435

第三七六节 各国国内法中的巨大差异  435

第三七七节 适用的法律  436

第三七八节 英格兰法  437

第三七九节 英格兰承认外国的收养吗? 437

第三八○节 住所的变更 438

非婚生子女 439

第三八一节 非婚生地位的概念 439

第三八二节 “跛行的”婚生地位 440

第三八三节 子女和母亲 441

第三八四节 子女和父亲。各种制度 441

第三八五节 法院地法的理论 443

第三八六节 英格兰的制度 443

第二十六章 监护 446

第三八七节 监护的各种概念 446

第三八八节 适用的法律:受监护人的住所地法 446

第三八九节 对于住所地法的限制 447

第三九○节 外国监护人的权力 448

第三九一节 英国的受监护人 449

第三九二节 不动产所在地法 449

第五编 债第二十七章 契约 453

当事人选择法律  453

第三九三节 “契约”一词的意义 453

第三九四节 关于适用法律的两种意见 454

第三九五节 自治的理论。反对的意见  454

第三九六节 由审判员决定法律 455

第三九七节 适用选定的法律的全部  456

第三九八节 自治的限度 456

第三九九节 欧洲大陆的理论  457

第四○○节 英格兰法 458

第四○一节 维他食品公司诉乌努斯航运公司案中的规则  459

第四○二节 两种理论的差别 460

第四○三节 选择法院地法 461

第四○四节 选择两种以上的法律 462

第四○五节 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的变更  464

第四○六节 革命性的变更  464

第四○七节 主权的变更 465

第四○八节 一种法律体系代替另外一种法律体系 466

第四○九节 明示的选择 467

第四一○节 默示的选择 467

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 469

第四一一节 两种见解 469

第四一二节 探求准据法的方法  470

第四一三节 行为地法  471

第四一四节 债务履行地法  472

第四一五节 不动产所在地法  474

第四一六节 船旗的法律  475

第四一七节 居所、住所、营业地  476

第四一八节 国籍  477

第四一九节 接受管辖  478

第四二○节 最有效的法律  478

契约的效力  479

第四二一节 适用于要约和承诺的法律  479

第四二二节 关于同意的缺陷  481

第四二三节 关于实质的缺陷  481

第四二四节 契约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  483

第四二五节 非法性  484

第四二六节 场所支配行为。概说  486

第四二七节 英格兰的见解  488

第四二八节 戴赛的理论 489

第四二九节 方式和反致  490

第四三○节 什么是行为地?  491

第四三一节 方式和程序  491

契约的效果  492

第四三二节 解释  492

第四三三节 效果和后果 493

第四三四节 债的变更 493

第四三五节 契约对于所有权的效果  494

第四三六节 契约的分裂  494

第四三七节 履行的方法  496

债的消灭  496

第四三八节 消灭债的各种方法  496

第四三九节 抵消  498

第四四○节 破产人的免责 499

一个债务人代替另外一个债务人。多数债务人 500

第四四一节 新债务人的代替 500

第四四二节 多数债务人 500

第四四三节 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501

第二十八章 货币债务 502

第四四四节 原则 502

第四四五节 “地点的选择”和“货币的选择” 502

第四四六节 所欠的是哪种货币 503

第四四七节 外国货币债务的换算 503

第四四八节 货币制度的变更 505

第四四九节 货币法是有决定意义的 506

第四五○节 购买力的变更(通货膨胀等) 508

第四五一节 恢复币值的法律 508

第四五二节 金约款 509

第四五三节 废除金约款的法律在国际间的适用范围 511

第四五四节 金约款和公共政策 513

第四五五节 延期偿付 513

第四五六节 限制货币的法律规则 514

第四五七节 限制货币的法律规则在外国的适用 514

第四五八节 (一)限制货币的法律是契约准据法的情形 515

第四五九节 (二)限制货币的法律是债务履行地法的情形 517

第四六○节 (三)限制货币的法律不是契约准据法和债务履行地法的情形 517

第二十九章 汇票、本票和支票 520

第四六一节 日内瓦公约和英联邦 520

第四六二节 能力 521

第四六三节 契约的方式 521

第四六四节 签名地和交付地 522

第四六五节 行为地法的例外 523

第四六六节 契约的效果 524

第四六七节 提示、拒绝证书和通知 525

第四六八节 当事人的自治 526

第三十章 侵权行为 528

第四六九节 各种体系 528

第四七○节 英格兰体系 529

第四七一节 (一)在英格兰可以起诉的侵权行为 529

第四七二节 (二)依照侵权行为地法是不正当的行为 530

第四七三节 对于危险行为和第三人行为的责任 531

第四七四节 可以宥恕的和被认为合法的行为 532

第四七五节 不要求根据行为地法可以起诉 533

第四七六节 侵权行为的效果适用法院地法决定 535

第四七七节 什么地方是侵权行为地?各种理论 536

第四七八节 英格兰的观点尚未确定 538

第四七九节 公海上的侵权行为 540

第三十一章 准契约的债 542

第四八○节 准契约的概念 542

第四八一节 尚无定论的准据法。建议 542

第六编 财产法第三十二章 动产和不动产 549

第四八二节 这种区别的重要性 549

第四八三节 决定的法律;各种解答 550

第四八四节 英格兰的规则 551

第四八五节 哪里是物的所在地? 552

第四八六节 对物财产和对人财产 553

第三十三章 适用于物权的法律 555

第四八七节 对于不动产的权利 555

第四八八节 关于动产的古老规则:动产从人 555

第四八九节 古老的规则在英格兰不适用了吗? 556

第四九○节 对于住所原则的异议 558

第四九一节 动产所在地法是有决定意义的吗? 559

第四九二节 英格兰的判例有疑问 560

第四九三节 行为地法吗? 565

第三十四章 运送中的动产和运送工具 568

第四九四节 运送中的动产。各种理论 568

第四九五节 妥当的解决办法 569

第四九六节 运送工具 570

第三十五章 财产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571

第四九七节 什么物权是许可的? 571

第四九八节 特定的权利是否已经成立? 571

第四九九节 能力和方式 572

第五○○节 没收 574

第五○一节 征用 578

第五○二节 动产所在地的变更 580

第五○三节 取得时效 581

第五○四节 占有 583

第五○五节 财产所在地法不能解决契约问题 584

第五○六节 衡平法上的利益 585

第五○七节 地役权:适用供役地的所在地法决定 585

第五○八节 物权的内容 586

第五○九节 两种制度是否相当? 587

第五一○节 对物权的保护 587

第三十六章 无体物的让与 589

一、单纯的金钱债权 589

第五一一节 绪论 589

第五一二节 适用被让与的金钱债权的准据法来决定吗? 590

第五一三节 适用住所地法来决定吗? 591

第五一四节 适用行为地法来决定吗? 592

第五一五节 适用债权的(准)所在地法来决定吗? 594

第五一六节 结论 597

第五一七节 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金钱债权让与和“契约” 597

第五一八节 法定的金钱债权让与 598

二、其他权利 599

第五一九节 单纯金钱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的让与 599

第五二○节 股份的让与 599

第五二一节 专利权、版权等的让与 600

第五二二节 物权的让与 601

第五二三节 (一)只作证据用的文件 602

第五二四节 (二)产生债权的文件 602

第五二五节 (三)为流通而发行的证券 603

三、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移转 606

第五二六节 问题。日内瓦的解决办法 606

第五二七节 英格兰的解决办法。1882年以前的判例 607

第五二八节 1882年《汇票法》 609

第五二九节 背书的方式 610

第五三○节 解释、效力和效果 611

第三十七章 破产 613

第五三一节 绪论 613

第五三二节 统一的和多数的破产 613

第五三三节 普及原则还是属地原则? 614

第五三四节 英格兰法 614

第五三五节 债权人在外国收受给付 615

第五三六节 外国的破产宣告。在英格兰的效果 618

第五三七节 两个国家的法院的破产宣告 619

第五三八节 破产的管理 620

第七编 继承第三十八章 主导原则 625

第五三九节 分割制度和统一制度 625

第五四○节 两种制度的优缺点 626

第五四一节 分割制度的不方便 628

第五四二节 各部分遗产的责任 628

第五四三节 算还赠与财产的规定 630

第五四四节 遗嘱的有效性 631

第五四五节 选择的理论 631

第五四六节 法定继承份 632

第五四七节 对于财产所在地法的让步 633

第五四八节 反致和继承 633

第五四九节 公共政策和继承 634

第三十九章 关于继承的冲突规则的适用范围 636

第五五○节 严格意义的能力 636

第五五一节 不适格 636

第五五二节 身份 637

第五五三节 胎儿的能力。法人的能力 637

第五五四节 抛弃继承的合同 638

无遗嘱继承 639

第五五五节 亲属和配偶 639

第五五六节 国家或国王作为继承人 639

第四十章 遗嘱和继承合同 641

第五五七节 订立遗嘱的能力 641

第五五八节 因错误或因受诈欺、胁迫等情形而作成的遗嘱 643

第五五九节 普通法规定的方式 644

第五六○节 1861年的《遗嘱法》 644

第五六一节 《遗嘱法》第1条 645

第五六二节 《遗嘱法》第2条 646

第五六三节 《遗嘱法》第3条 647

第五六四节 具有外国国籍的遗嘱人 649

第五六五节 解释遗嘱的各种准则 650

第五六六节 适用的法律 651

第五六七节 外国法中的相应概念 652

第五六八节 遗嘱的效果 653

第五六九节 遗嘱的撤销。一般规则 655

第五七○节 “婚姻撤销遗嘱”的规则 655

第五七一节 共同遗嘱 656

第五七二节 指定的权力 657

第五七三节 行使指定权的能力 658

第五七四节 受赠人的遗嘱的方式 658

第五七五节 受赠人的遗嘱的解释 660

第五七六节 受赠人的遗嘱的效果 661

继承合同 661

第五七七节 继承合同 661

第四十一章 因继承而取得财产 663

第五七八节 各种取得的制度 663

第五七九节 适用的法律 664

第四十二章 管理和继承 665

第五八○节 管理的概念 665

第五八一节 管理的准据法(不同于继承的准据法) 665

第五八二节 关于管理和继承的管辖权 667

第五八三节 “主要的”管理和“辅助的”管理 667

第五八四节 遗嘱检认证明书和遗产管理证书的授予 668

第五八五节 英格兰遗产管理人和外国遗产管理人同时并存 669

后注 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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