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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开封府研究
宋代开封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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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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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郑寿彭著
  • 出 版 社:国立编译馆中华丛书编审委员会
  • 出版年份:1980
  • ISBN:
  • 页数:870 页
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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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开封府研究》目录
标签:开封 研究

第一篇 总纲 1

第一章 绪论 1

第一节 宋代建都开封概略 1

第二节 宋代府制概况 5

第三节 本书论述程序 7

第二章 沿革 11

第一节 五代以前之概况 11

第三节 京畿辅郡时期之范围 12

第二节 宋代建都後之辖属 12

第四节 府址 14

第三章 公文程式与印信 21

第一节 行文程式 21

第二节 印信 22

第四章 议政 25

第一节 奏事 25

第二节 发言次序 28

第一节 配置金吾 35

第五章 开封府之特点 35

第二节 谒禁与禁谒 37

第三节 停放例假 40

第四节 越区行使职权 42

第二篇 组织 47

第一章 开封府之组织 47

第一节 初期组织概况 47

第二节 元祐时代之变更 48

第三节 崇宁以後之编制 49

第四节 结语 51

第二章 府尹、牧 53

第一节 引言 53

第二节 亲王尹京 53

第三节 权知府 56

第四节 崇宁牧、尹之制 59

第一款 晋王光义加同平章事 63

第一项 特加官爵 63

第一节 府尹之权利 63

第三章 府尹、知府之权利与义务 63

第二款 秦王廷美兼中书令封齐王 67

第三款 陈王元僖加侍中 68

第四款 寿王元侃加检校太傅 68

第二节 权知府之权利 69

第一项 得许引从人入长春殿 69

第二项 得举县令一人 69

第三项 罢职得除执政 70

第四项 时节给赐 71

第五项 得在御路上马 72

第三节 权知府之义务 73

第一项 除用有告谢之义务 73

第二项 遇上台官有回避之义务 76

第四节 共同之权利 76

第一项 升厅事有喝道之权利 76

第二项 有支领俸给之权利 77

第三项 有受属官趋拜之权利 81

第四项 有兼任他职之权利 82

第五节 共同之义务 84

第一项 大朝会有上贡物之义务 84

第二项 有入禁中「鞭春」之义务 85

第三项 宰相上任有奏「嘉禾合穗」之义务 87

第四章 僚属 94

第一节 通判 94

第二节 判官、推官 95

第一项 员额 95

第二项 任务 97

第三项 条件 103

第四项 遴选 106

第五项 除授 112

第六项 常参、朝会 115

第七项 俸给 116

第八项 消遣 117

第九项 赏罚 118

第十项 致仕 124

第三节 司录参军 127

第四节 六曹参军 129

第五节 胥吏 132

第六节 结语 140

第三篇 府尹之性格及其政绩 153

第一章 亲王尹京时期 153

第一节 晋王光义 153

第二节 齐王廷美 155

第三节 许王元僖 156

第四节 寿王元侃 157

第二章 权知府时期 161

第一节 孝行 163

第二节 忠信 167

第三节 谅直 177

第四节 政事 189

第五节 辞章 212

第六节 苛酷 219

第七节 溺职 226

第八节 奸谀 235

第四篇 行政 271

第一章 民政 271

第一节 引言 271

第二节 执行礼乐 272

第三节 端正风俗 277

第一项 访义居孝行 278

第二项 褒扬节妇 282

第三项 请罢放灯 285

第四项 觉察匿名文字 289

第四节 设置公墓 292

第五节 宗教管理 298

第一项 选补僧官 299

第二项 奏度僧尼 300

第三项 转发度牒 302

第四项 管理僧事 303

第二章 户籍行政 313

第一节 引言 313

第二节 府属户口 315

第三节 招回流徙 316

第四节 遣返流民 322

第五节 编注特种户籍 325

第七节 结语 327

第六节 外事户政 327

第三章 警察行政 332

第一节 引言 332

第二节 警察组织 333

第一项 都城之内 333

第二项 都门之外 335

第三节 警察业务 343

第一项 保安 343

第一目 缉捕盗窃 344

第一款 特殊人之管理 344

第二目 驱逐妖妄惑众 363

第三目 禁止强索财物 368

第二款 特殊行为之管理 370

第一目 政事结社 371

第二目 非政事结社 371

第三款 非常保安警察—戒严 375

第二项 正俗 379

第一款 禁止火葬 380

第二款 禁止蒱博 383

第三款 禁止服用奢侈 386

第四款 取缔奇装异服 391

第三项 消防 393

第一款 防火 393

第二款 防水 399

第四章 土地行政 417

第一节 引言 417

第二节 公地放领 420

第三节 市地租赁 421

第四节 限制用地 422

第五节 方田均税 424

第六节 结语 429

第五章 社会救济 433

第一节 引言 433

第二节 设置机构 436

第三节 收容乞丐 438

第四节 救?贫户 443

第五节 设置公医 446

第六节 灾害救济 448

第六章 国防行政 457

第一节 引言 457

第二节 收辑逃兵 459

第三节 协肃军纪 462

第四节 留守业务 465

第五节 教阅保甲 466

第六节 保养国马 475

第七节 非常徵用 482

第一项 金银缣帛 483

第二项 兽力 486

第三项 兵器 486

第四项 人员 487

第五项 学术著作 488

第八节 结语 489

第七章 财务行政 498

第一节 引言 498

第二节 宅税、地税 499

第三节 蠲免赋税 507

第一项 免僦舍钱 510

第二项 优待两税 510

第四节 清查税籍 520

第五节 维护货币 521

第六节 结语 527

第八章 文化行政 535

第一节 引言 535

第二节 文化之推行与维护 536

第三节 访求史料 540

第四节 查禁学术著作 540

第一项 一般典籍 541

第二项 禁黜元祐学术 541

第三项 禁镂边机文字 544

第五节 结语 546

第九章 经济行政 549

第一节 引言 549

第二节 商业 550

第三节 手工业 558

第四节 动植生态 560

第一项 动物生态 561

第二项 植物生态 566

第五节 环境保护 569

第十章 交通行政 575

第一节 引言 575

第二节 道路交通 575

第三节 水路交通 579

第十一章 考试行政 583

第一节 引言 583

第二节 发解贡士 584

第三节 考送制举 593

第四节 寄厅投牒 596

第五节 预防弊端 599

第六节 维持试场秩序 604

第七节 结语 607

第十二章 人事行政 615

第一节 引言 615

第二节 晓示官制 617

第三节 察访任官 621

第四节 促使执行职务 623

第五节 清理移交 625

第六节 押遣劣员 626

第七节 根究行政责任 629

第一项 根究方希觉有无冒功 630

第二项 根究彭保有无以袍带招廖恩 630

第三项 刑事先理原则 631

第八节 追究刑事责任 632

第一项 废弛职务 633

第二项 奏事而误 634

第三项 擅发马递 635

第四项 公事稽程 636

第五项 接受蕃书 636

第六项 不修堤防 637

第五篇 司法 643

第一章 司法机关——法院 643

第一节 引言 643

第一项 左、右厅 645

第二节 各类法院 645

第二项 府院——司录司 646

第三项 左、右军巡院 649

第三节 结语 652

第二章 刑事诉讼程序 656

第一节 引言 656

第二节 适用法典 657

第一项 以犯罪地为标准者 659

第三节 法院管辖 659

第二项 以被告之所在地为标准者 660

第三项 因特别情形而移转管辖者 660

第四节 将吏执行逮捕之限制 661

第五节 被告之讯问 665

第六节 拷讯 667

第七节 禁囚 671

第八节 录问 680

第九节 勘验 683

第十节 人证 688

第十一节 鉴定 692

第十二节 告发 693

第十三节 断案程限 698

第十四节 取保 701

第十五节 覆审徒以上之罪 702

第十六节 刑之执行 711

第一项 死刑之执行 711

第二项 杖刑之执行 714

第三项 编管移乡人—保护管束 716

第十七节 结语 718

第三章 狱政 732

第一节 引言 732

第二节 监狱管理 734

第一项 管理原则 735

第二项 给养 737

第三项 通讯 739

第四项 失囚 741

第三节 狱空 742

第四节 结语 758

第四章 开封府司法职权上与其他机关之关系 765

第一节 纠察司 765

第二节 大理寺 772

第三节 御史台 778

第四节 结语 787

第一章 开封府维护国家安全之业务 793

第一节 察护城垣 793

第六篇 国家安全 793

第二节 肃奸防谍 796

第三节 车驾不在任东京留守 799

第四节 追究指斥乘舆 801

第五节 大礼任桥道顿递使 804

第六节 大驾、法驾卤簿任导驾官 807

第七节 结语 812

第七篇 结论 819

附录:历任开封府尹、知府人名表 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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