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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保险函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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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上海交通大学,朱大卫,上海财经大学,许学群编
  • 出 版 社: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5
  • ISBN:7543908654
  • 页数:343 页
图书介绍:暂缺《外经贸保险函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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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保险函电》目录

1.1 英文保险信函的写法简介 1

1.1.1 书写保险业务信函的注意事项 1

1.1.2 保险业务信函的组成部分 1

第一章 英文保险信函和电传的写法 1

1.1.3 信封的开具 4

1.2 国际电传的写法简介 5

1.2.1 电传的组成部分 6

1.2.2 电传的写作技巧 7

第二章 出口货物运输的保险理赔 13

2.1 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简介 13

2.2 货运保险同意赔付的信函 15

2.2.1 同意赔付的标准函 15

2.2.2 同意赔付并请处理误收货物 15

2.2.3 对保险责任终止后检验给予通融赔付 16

2.2.4 通融赔付实例之二 16

2.2.7 通融赔付实例之五 17

2.2.5 通融赔付实例之三 17

2.2.6 通融赔付实例之四 17

2.2.8 请代理人尽快寄回代位求偿书 18

2.2.9 请代理人代位追偿 18

2.2.10 赔款业已付讫 19

2.3 索取补充单证或要求提供证明的信函 19

2.3.1 要求补充单证 20

2.3.2 要求客户提供目的地货损证明 20

2.3.3 要求客户出示与各承运人交接货时的证明 21

2.3.4 请代理人出示船方同意延期证件并告知各项理赔费用 21

2.3.5 索取收货人与另一保险公司签订的预约保单 22

2.3.6 索取短卸证明 22

2.3.7 索取损失证明及其他单证 23

2.3.8 索交货单 23

2.3.10 因与证明文件所说损失原因不一致而提出异议 24

2.3.11 就发票与保险单不属同一批货提出疑问 24

2.3.9 因短少件数与证明不符而交涉 24

2.3.12 就检验报告内容不完备提出进一步要求 25

2.3.13 索取与有关方交涉的信件 25

2.3.14 货离保险目的地后的定损 26

2.3.15 请查明受损货物的残值 27

2.3.16 请先向船方申请延长索赔期 27

2.3.17 请向船方申请延长索赔期 27

2.3.18 要求索赔清单计算正确 28

2.3.19 请说明所提供的单证的性质 28

2.3.20 因各证书上货损数量不一致而进行交涉 29

2.3.21 提供遗失单证保证书 30

2.4 部分或折扣赔付时的信函 30

2.4.1 未及时提货 30

2.4.2 过追偿期限后提出索赔 31

2.4.3 缺少短卸证明 32

2.5.3 退回超越责任范围的索赔文件 32

2.4.5 玻璃器皿应扣5%的免赔率 33

2.4.4 改变货运目的地 33

2.4.6 索赔的估损过高 34

2.4.7 检验不及时 35

2.4.8 短卸货物无箱号 35

2.4.9 应供应商的请求作通融赔付 36

2.4.10 索赔损失数量有误 36

2.4.11 索赔清单演算有误 38

2.4.12 保留权益信不能作损失证明 38

2.4.13 仓至仓条款 39

2.4.14 说明折扣赔付理由 40

2.5.1 货损系发货人的责任 41

2.5.2 超越承保责任范围 41

2.5 全部拒赔时的信函 41

2.5.4 发货人的过失 42

2.5.5 超越承保险种的范围 42

2.5.6 缺少短卸证明 43

2.5.8 缺少短卸证明及检验报告内容有误 44

2.5.7 在保险责任终止后才确定货损 44

2.5.10 未由指定代理检验 45

2.5.9 发货人装货不当 45

2.6 有关追偿的信函 46

2.6.1 撤销向某远洋公司的追偿 46

2.6.2 催代位求偿书 46

2.6.3 催问追偿结果 47

2.6.4 接替收货人续追 47

2.6.5 说明单证已寄船代理转交 48

2.6.6 请凭提单副本理赔 48

2.6.7 未付赔款先申请展期 49

2.6.8 以理货单作为追偿依据 49

2.6.9 以港方批注为根据向船方追偿 50

2.6.10 对联检报告措词的理解 50

2.6.12 接受船方赔付 51

2.6.13 请船东催其代理速赔 51

2.6.11 要求足额赔付短卸损失 51

2.6.14 催汇款 52

2.6.15 误解了我方的要求 52

生词·注释·练习(第二章) 53

第三章 出口货物理赔实例 77

3.1 第一宗出口货物短卸索赔案的信函 77

3.1.1 拒绝赔偿 77

3.1.2 要求确认货损属保险责任范围 78

3.2 第二宗出口货物破损索赔案的信函 80

3.2.1 代理人来电告知进展情况 80

3.2.2 拒绝受理仓储费用,对短卸和水损通融赔付 80

3.2.3 尽快告知仓储费用的处理意见 81

3.2.4 赔偿短少潮湿损失,拒付仓储费用 82

3.2.5 通知放弃追偿 84

3.2.6 要求提供共同海损的详情 84

3.2.7 告知共同海损详情 85

3.2.8 陈述损失原因,要求通融赔付 86

3.3.1 收货人要求是足额赔偿 87

3.3 第三宗出口货物破损索赔案的信函 87

3.3.2 代理人告知收货人拒绝接受通融赔付 89

3.3.3 重申通融赔付 89

生词·注释·练习(第三章) 90

第四章 船舶保险 117

4.1 船舶保险业务简介 117

4.2 建立代理关系和委托检验的函电 118

4.2.1 建立代理关系 119

(1)邀请对方作代理人 119

(2)同意担任代理人 119

4.2.2 委托检验 119

(1)通知检验 119

(2)就检验提出咨询 120

(3)申请检验 120

(5)保险代理人的答复 121

(4)就检验的性质及具体手续作出答复及询问 121

4.3 碰撞处理 122

4.3.1 提供担保并同意由英国法院解决争端 122

4.3.2 保释保险 123

4.3.3 就两轮碰撞请代理人协助解决 124

(1)邀请代理人检验 124

(2)通知检验结果 124

(3)索取担保 125

(4)再次确认 126

(5)解除责任收据 126

4.3.4 区别单一责任和交叉责任 126

4.3.5 W轮和B轮碰撞案 129

(1)保险公司致函律师 129

(2)律师致函保险公司 130

4.3.6 碰撞处理时律师可能会提出的问题 130

(1)通报情况,请求帮助 134

4.4.1 救助报酬的处理之一 134

4.4 救助处理 134

(2)要求确认担保 135

(3)请求提供担保 135

(4)确认担保并请代为处理救助报酬 136

(5)递交有关文件并请求协助 136

(6)要求进一步提供详情 138

(7)代理人报告估计的报酬数 139

(8)同意结案并请代为办理 139

4.4.2 救助报酬处理之二 140

(1)代理人要求索取单证 140

(2)代理人进一步询问有关细节 141

(3)保险公司就有关问题再次答复代理人 143

(4)代理人提出处理方案 144

(5)了解理算代理费用并请求撤销担保函 146

(6)代理人确认费用已获且担保函已撤销 146

(2)保险公司给出授权范围 147

4.4.3 救助报酬处理之三 147

(1)代理人求函询问价位 147

(3)代理人给出处理方案 148

(4)代理人通知仲裁 148

(5)代理人告知庭外协商结果 149

(6)保险公司授权处理救助报酬 149

(7)保险公司同意救助报酬数额 149

4.5 法律事务的处理 150

4.5.1 关于船舶限制责任吨位问题 150

(1)告知船舶吨位丈量的有关事项 150

(2)询问对方法院判决的情况 151

4.5.2 函告海事处理方法 152

注释·练习(第四章) 155

第五章 共同海损的处理 171

5.1 “共同海损”简介 171

(1)1990年2月1日香港RHIAL理算公司致函PICC公司报告“STEPHENSON”海轮发生共同海损 172

5.2 一宗共同海损处理案的函电 172

(2)1990年2月1日RHIAL理算公司致函PICC上海分公司 174

(3)1990年2月2日香港RHIAL理算公司致电PICC上海分公司 174

(4)1990年2月9日PICC总公司致电上海分公司 174

(5)1990年2月10日PICC上海分公司致电香港RHIAL理算公司 174

(6)1990年2月14日香港RHIAL理算公司致电PICC上海分公司 174

(7)1990年2月14日香港RHIAL理事公司致电PICC上海分公司 175

(8)1990年2月14日香港RHIAL理算公司致电PICC上海分公司 176

(9)1990年2月16日PICC上海分公司致香港RHIAL理算公司 176

(10)1990年2月16日PICC上海分公司致电香港RHIAL理算公司 176

(11)1990年2月21日香港RHIAL理算公司致电PICC上海分公司 176

(12)关于共同海损担保函(函电实样) 177

(13)1990年2月27日香港RHIAL理算公司致电PICC上海分公司 177

(14)1990年2月28日PICC上海分公司致电RHIAL理算公司 180

(15)1990年5月7日RHIAL理算公司致函PICC上海分公司 180

(18)1993年12月15日RHIAL理算公司致函PICC上海分公司 181

(17)1993年3月4日香港RHIAL理算公司致函PICC上海分公司 181

(16)1990年10月香港RHIAL理算公司致函PICC上海分公司 181

(19)1994年1月11日PICC上海分公司致函香港RHIAL理算公司 182

(20)1994年3月14日SMSL保赔协会代理致函PICC上海分公司 182

(21)1994年3月29日PICC上海分公司致函SMSL保赔协会代理 183

(22)1994年5月28日SMSL保赔协会代理致函PICC公司 184

(23)1994年7月14日SMSL保赔协会代理致函PICC上海分公司 184

(25)1994年8月9日SMSL保险协会代理致PICC上海分公司 185

(26)1994年8月10日PICC上海分公司致函SMSL保赔协会代理人 185

(24)1994年2月11日PICC上海分公司致函香港RHIAL理算公司 185

注释·练习(第五章) 186

第六章 工程保险 196

6.1 工程保险业务简介 196

6.2 某水力发电站工程保险的函电 197

6.2.1 建立共保合作关系 197

6.2.2 安排会晤 198

6.2.3 保险公司通知保单将及时签发 198

6.2.5 告知保险公司对方拒绝以美元支付保费 199

6.2.4 告知保险公司汇款事项 199

6.2.6 保险公司坚持保单以美元计费 200

6.2.7 保险公司要求尽快结案 201

6.2.8 保险公司明确责任范围,确认损失数额 201

6.2.9 保险公司告知对方理由 202

注释·练习(第六章) 203

第七章 再保险 207

7.1 再保险业务简介 207

7.2 承保 209

7.2.1 建议建立分保关系 209

7.2.2 希望建立业务交换关系 210

7.2.3 同意建立分保关系 210

7.2.4 洽分临分业务 211

7.2.5 询问业务是否成交 211

7.2.8 降低分出成份 212

7.2.7 拒受业务 212

7.2.6 证实接受业务 212

7.2.9 寄送文件 213

7.2.10 寄送分保摘要 213

7.2.11 签回承保条 214

7.2.12 分保条格式 214

7.3 出险通知和现金赔款 215

7.3.1 出险通知 216

7.3.2 损失报告 217

7.3.3 要求现金赔款 218

7.3.4 了解分保安排 218

7.3.5 赔款结算通知 219

7.3.6 寄送初步损失调查通知 219

7.4 修改分保条件 220

7.4.1 增加分出成份 220

7.4.2 降低自留额 220

7.4.4 降低手续费 221

7.4.3 同意延长分保期限 221

7.4.5 免扣准备金 222

7.4.6 提高准备金利息 222

7.4.7 变更战争险注销通知 222

7.4.8 安排超赔合同 223

7.4.9 结算未决赔款准备金 223

7.5 注销和续转分保合同 223

7.5.1 续转建议(第一次催询单) 224

7.5.2 续转建议(第二次催询单) 224

7.5.3 续转建议 224

7.5.4 续转建议 225

7.5.5 发出临时注销通知(一) 226

7.5.6 发出临时注销通知(二) 226

7.5.7 撤销临时注销通知 227

7.5.8 确认续转成份 227

7.6 结算 228

7.5.9 终止合同的通知 228

7.6.1 催汇款 229

7.6.2 通知新的银行帐户 229

7.6.3 更正帐单错误 229

7.6.4 寄送帐单 230

7.6.5 要求确认帐单 230

7.6.6 帐单格式 231

7.6.7 现金赔款审核单(分入业务) 232

注释·练习(第七章) 233

函电译文·参考答案 235

函电译文(第二章) 235

函电译文(第三章) 262

函电译文(第四章) 272

函电译文(第五章) 296

函电译文(第六章) 305

函电译文(第七章) 310

练习(中译英)参考答案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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