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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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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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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费安玲,丁玫译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7
  • ISBN:7562015937
  • 页数:817 页
图书介绍:
《意大利民法典》目录
标签:民法典 民法

序编 一般原则 3

第一章 法源 3

第二章 一般法律的适用 5

第一编 人与家庭 11

第一章 自然人 11

第二章 法人 1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

第二节 社团与财团 13

第三节 非法人社团和委员会 20

第三章 住所与居所 22

第四章 失踪宣告死亡 24

第一节 失踪 24

第二节 宣告死亡 27

第三节 下落不明之人或被宣告死亡之人的权利 30

第五章 血亲与姻亲 32

第六章 婚姻 34

第一节 婚约 34

第二节 宗教婚礼和市俗婚礼 35

第三节 登记结婚 35

第一分节 结婚要件 35

第二分节 婚前预备程序 38

第三分节 婚姻异议 41

第四分节 婚礼 42

第五分节 我国公民在国外结婚和外国公民在我国结婚 44

第六分节 无效婚姻 44

第七分节 婚姻证明 49

第八分节 处罚 50

第四节 由婚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51

第五节 解除婚姻和分居 53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56

第六节 家庭财产制 56

第二分节 家庭财产基金 58

第三分节 法定共有 60

第四分节 协议共有 67

第五分节 分别财产制 67

第六分节 家庭企业 69

第七章 亲子关系 71

第一节 婚生亲子关系 71

第一分节 婚生子女 71

第二分节 婚生亲子关系的证明 72

第三分节 否认之诉、确认之诉和准证之诉 74

第二节 非婚生亲子关系与认领 76

第一分节 非婚生亲子关系 76

一、私生子女的认领 76

二、由判决宣告非婚生父子、母子关系 80

第二分节 准正 83

第八章 由成年人实行的收养 87

第一节 由成年人实行的收养及其效力 87

第二节 由成年人实行收养的程序 90

第三节 特别收养 91

第九章 亲权 92

第十章 监护与解除亲权 99

第一节 未成年人监护 99

第一分节 负责监护事务的法官 99

第二分节 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 99

第三分节 监护的执行 103

第四分节 监护的终止 110

第五分节 决算报告 111

第二节 解除亲权 112

第十一章 领养及其安置 115

第十二章 精神病、禁治产和准禁治产 117

第十三章 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123

第十四章 身份证明 127

第二编 继承 131

第一章 继承的一般原则 131

第一节 继承开始、继承发生的依据和取得遗产 131

第二节 被动遗嘱能力 132

第三节 无继承资格 133

第四节 代位继承 134

第五节 接受继承 135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135

第二分节 遗产清单利益 138

第六节 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与继承人的财产相分离 148

第七节 放弃继承 150

第八节 待继承的遗产 152

第九节 返还遗产请求权 153

第十节 特留份继承人 154

第一分节 特留份继承人的应继份 154

第二分节 补足特留份继承人的应继份 158

第二章 法定继承 163

第一节 亲属的继承 163

第二节 配偶的继承 166

第三节 国家的继承 167

第三章 遗嘱继承 16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68

第二节 遗嘱能力 169

第三节 被动遗嘱能力 169

第四节 遗嘱的形式 171

第一分节 普通遗嘱 171

第二分节 特别遗嘱 175

第三分节 自书遗嘱和秘密遗嘱的公布 177

第五节 指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179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179

第二分节 附条件、附期限和有负担的遗嘱处分 181

第三分节 遗赠 185

第四分节 增添权 190

第五分节 遗嘱的撤销 192

第六节 继承替补 194

第一分节 一般替补 194

第二分节 信托替补 195

第七节 遗嘱执行人 197

第四章 遗产分割 20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01

第二节 财产合算 207

第三节 债务的清偿 210

第四节 遗产分割的效力和继承人之间的相互担保 211

第五节 遗产分割的撤消和取消 212

第五章 赠与 21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5

第二节 赠与能力与受赠资格 216

第三节 赠与的方式与效力 218

第四节 赠与的撤销 223

第三编 所有权 229

第一章 财产 229

第一节 一般财产 229

第一分节 共同体范围内的财产 229

第二分节 动产与不动产 229

第三分节 孳息 231

第二节 国家财产、公共团体的财产、宗教团体的财产 232

第二章 所有权 23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35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236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 236

第二分节 乡村土地所有权的调整 238

第三分节 全面改造土地 240

第四分节 水文地理的限制及河流的防护 242

第五分节 建筑物的所有权 243

第六分节 建筑物、植树、沟渠之间的距离,土地之间的界墙、界沟和篱笆 244

第七分节 采光和瞭望 251

第八分节 滴水权 253

第九分节 水 254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257

第一分节 先占和发现 257

第二分节 添附、加工、附合与混合 259

第四节 保护所有权的诉讼 263

第三章 地上权 265

第四章 永佃权 267

第五章 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 272

第一节 用益权 272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272

第二分节 用益权人的权利 273

第三分节 用益权人的义务 277

第四分节 用益权的消灭与变更 281

第二节 使用权和居住权 282

第六章 地役权 28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84

第二节 强制地役权 285

第一分节 水道和强制排水 285

第二分节 水闸的设置 288

第三分节 对建筑物和土地的强制供水 289

第四分节 强制通行 289

第三节 任意地役权 291

第五分节 强制送电和电缆的强制通行 291

第四节 根据时效取得的役权和根据家父指定取得的役权 292

第五节 役权的行使 292

第六节 役权的消灭 294

第七节 保护役权的诉讼 295

第八节 某些有关用水的役权 296

第一分节 汲水役权或引水役权 296

第二分节 排水役权和余水役权 299

第七章 共有 301

第一节 一般共有 301

第二节 建筑物的共有 306

第八章 占有 31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4

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 315

第一分节 返还占有物时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315

第二分节 动产的善意占有 317

第三分节 时效取得 318

第三节 占有保护之诉 320

第九章 新施工警告和惧怕损害之诉 322

第四编 债 325

第一章 债的总论 325

第一节 预备性条款 325

第二节 债的履行 325

第一分节 一般履行 325

第二分节 因代位实施的给付 330

第三分节 债权人迟延 332

第三节 债的不履行 335

第四节 不同于债务履行的导致债的消灭的其他形式 337

第一分节 变更 337

第二分节 免除 338

第三分节 抵销 339

第四分节 混同 341

第五分节 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突然发生的不能 342

第五节 债权的转让 343

第六节 委任债务人,代位清偿和承担债务契约 345

第七节 债的类型 347

第一分节 金钱之债 347

第二分节 选择之债 349

第三分节 连带之债 350

第四分节 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 355

第二章 契约总论 357

第一节 预备性规定 357

第二节 契约的要件 358

第一分节 当事人的合意 358

第二分节 契约原因 361

第三分节 契约的标的 362

第四分节 契约的形式 363

第三节 契约中的条件 364

第四节 契约的解释 365

第五节 契约的效力 367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367

第二分节 违约金约款和定金 369

第六节 代理 370

第七节 指名契约 372

第八节 契约的转让 373

第九节 有利于第三人的契约 374

第十节 虚假行为 375

第十一节 契约的无效 376

第十二节 契约的撤销 377

第一分节 无能力 377

第二分节 意思瑕疵 378

第三分节 撤销的诉权 380

第十三节 契约的废除 381

第十四节 契约的解除 383

第一分节 因不履行而解除 383

第二分节 突然发生的不能 385

第三分节 过重负担 386

第十四节附加节 消费契约 387

第三章 各类契约 392

第一节 买卖 392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392

一、出卖人的义务 394

二、买者的义务 398

三、合意买回 399

第二分节 动产买卖 401

一、一般规定 401

二、满意保留买卖、试用买卖、货样买卖 404

三、保留所有权的买卖 405

四、对证券的买卖和凭票付款的买卖 406

五、有价证券附期限的买卖 406

第三分节 不动产买卖 408

第四分节 遗产买卖 409

第二节 附返还证券的转让 410

第三节 互易 410

第四节 代销契约 411

第五节 供给 411

第六节 租赁契约 414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414

第二分节 城市不动产的租赁 421

第三分节 产生孳息的物品租赁 422

一、一般规定 422

二、耕地的租赁 424

第七节 承揽 428

三、自耕农的租赁 428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433

第八节 运送 433

第二分节 旅客运送 434

第三分节 货运 434

第九节 委任 439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439

一、受任人的义务 441

二、委任人的义务 443

三、委任的消灭 443

第二分节 代购代销契约 445

第三分节 承运委任 446

第十节 代理商契约 447

第十一节 居间 451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453

第十二节 寄托 453

第二分节 旅店内的寄托 456

第三分节 普通仓库内的寄托 457

第十三节 合意托管 460

第十四节 使用借贷 461

第十五节 消费借贷 462

第十六节 结算帐户 464

第十七节 银行契约 466

第一分节 银行蓄储 466

第二分节 保管箱的银行业务 467

第三分节 银行信贷的开立 468

第四分节 银行预付贷款 469

第五分节 在结算帐户中银行的运作 470

第十八节 永久年金 471

第六分节 银行贴现 471

第十九节 终身年金 473

第二十节 保险 475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475

第二分节 损害保险 480

第三分节 人寿保险 484

第四分节 再保险 486

第五分节 最后的规定 487

第二十一节 赌博与赌金 487

第二十二节 保证 488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488

第二分节 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关系 489

第三分节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 490

第五分节 保证的消灭 491

第四分节 多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491

第二十三节 信托 492

第二十四节 不动产典质 492

第二十五节 和解 493

第二十六节 财产转让于债权人 495

第四章 单方允诺 497

第五章 有价证券 49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98

第二节 不记名的证券 500

第三节 指示证券 501

第四节 记名证券 503

第六章 无因管理 506

第七章 非债给付 507

第八章 不当得利 509

第九章 不法行为 51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5

第二节 行业规则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定 515

第五编 劳动 515

第一章 职业活动规则 515

第三节 集体劳动契约与衡平规则 516

第二章 企业劳动 519

第一节 一般企业 519

第一分节 企业主 519

第二分节 企业主的合作者 520

第三分节 劳动关系 521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 521

二、契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21

三、社会保障与义务性扶助 525

四、劳动关系的解除 526

五、最后规定 530

第四分节 实习 530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531

第二节 农业企业 531

第二分节 分益耕种契约 532

第三分节 共同耕种契约 538

第四分节 牲畜租赁契约 539

一、一般规定 539

二、一般牲畜租赁契约 539

三、共同饲养牲畜契约 542

四、以牧场出资的牲畜租赁契约 542

第五分节 最后规定 543

第三节 商业企业与其他应当登记的企业 543

第一分节 企业登记 543

第二分节 登记义务 545

第三分节 商业企业的特别规定 547

一、代理 547

二、会计帐簿 549

三、无清偿能力的情况 550

第三章 自由职业 55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51

第二节 智力职业 552

第四章 特殊关系中的辅助性劳动 55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55

第二节 家务劳动 555

第五章 公司(合伙) 55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57

第二节 一般合伙 558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558

第二分节 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558

第三分节 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561

第四分节 合伙的解散 562

第五分节 合伙关系的解除 564

第三节 无限公司 566

第四节 普通两合公司 572

第五节 股份公司 574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574

第二分节 募集设立 577

第三分节 发起人和设立人 579

第四分节 出资 580

第五分节 股份 582

第六分节 公司组织机构 590

一、股东大会 590

二、董事 596

三、监事会 602

第七分节 债券 605

第八分节 公司文件 610

第九分节 财务报告 611

第十分节 变更设立文件 628

第十一分节 解散和清算 632

第十一分节附加节 636

第十三分节 涉及国民经济利益的公司 637

第十二分节 国家或公共团体投入资本的公司 637

第六节 股份两合公司 638

第七节 有限责任公司 639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639

第二分节 出资和股份 641

第三分节 公司的机构和管理 643

第四分节 设立文件的变更和公司解散 646

第八节 公司的重组、合并与分立 647

第一分节 公司的重组 647

第二分节 公司的合并 648

第三分节 公司的分立 653

第九节 在国外设立的或者在国外活动的公司 654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656

第六章 合作社和保险合作社 656

第一节 合作社 656

第二分节 设立 657

第三分节 出资额和股份 658

第四分节 合作社的机构 661

第五分节 设立文件的变更 662

第六分节 解散和清算 662

第七分节 政府机构的监督 663

第二节 相互保险社 664

第七章 人股 665

第八章 企业 66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66

第二节 商号和标识 668

第三节 商标 669

第一节 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著作权 671

第九章 智力作品权和工业发明权 671

第二节 工业发明专利权 672

第三节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673

第十章 竞争规则和康采恩 675

第一节 竞争规则 675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675

第二分节 不正当竞争 675

第二节 协调生产和交换的康采恩 676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676

第二分节 对外活动的康采恩 678

第二附加分节 680

第三分节 强制性康采恩 680

第四分节 政府机构的监督 680

第十一章 对公司与康采恩的处罚 682

第一节 对注册公司的一般规定 682

第二节 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作社的特别规定 684

第三节 有关康采恩的特别规定 686

第四节 司法董事和政府特派员 686

第五节 共同规定 687

第六编 权利的保护 691

第一章 登记 691

第一节 不动产文书的登记 691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和保管人的责任 702

第三节 某些动产文件的登记 704

第一分节 船舶、航天器和机动车的登记 704

第二分节 其它动产的登记 708

第二章 证据 70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09

第二节 书证 709

第一分节 公证书 709

第二分节 私证书 710

第三分节 应当登记的企业会计簿 711

第四分节 机械复制件 712

第五分节 印记或者印戳 712

第六分节 文件复印件 712

第七分节 证明文件或重发的文件 713

第三节 证人证言 714

第四节 推定 715

第五节 承认 716

第六节 宣誓 717

第三章 财产责任、优先权的原因和财产担保的保护方法 71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19

第二节 先取特权 720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720

第二分节 动产先取特权 722

一、动产上的一般先取特权 722

二、特定动产上的先取特权 724

第三分节 不动产上的先取特权 728

第四分节 先取特权的顺序 730

第三节 质权 733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733

第二分节 动产质权 734

第三分节 债权质和其它权利质权 737

第四节 抵押权 738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738

第二分节 法定抵押权 741

第三分节 诉讼抵押权 741

第四分节 意定抵押权 742

第五分节 抵押权的登记和续展 743

一、登记 743

二、续展 748

第六分节 抵押权的顺序 749

第七分节 抵押权对第三受让人的效力 750

第八分节 抵押权对第三担保人的效力 753

第九分节 抵押权的缩减 754

第十分节 抵押权的消灭 755

第十一分节 登记的取消 756

第十二分节 解除财产抵押权的形式 757

第十三分节 在强制转移中债权人的放弃和弃权 760

第五节 财产担保的保护方法 760

第一分节 代位诉权 760

第二分节 要求撤销之诉 761

第三分节 财产的假扣押 762

第四章 权利的司法保护 76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63

一、一般规定 764

二、扣押的效力 764

第一分节 强制转移 764

第二节 强制执行 764

三、强制变卖和折价的效力 766

第二分节 以特别方式强制执行 768

第五章 消灭时效和失权 770

第一节 消灭时效 770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770

第二分节 消灭时效的中止 771

第三分节 消灭时效的中断 772

第四分节 消灭时效的期间 773

一、一般消灭时效 773

二、短期消灭时效 773

三、推定消灭时效 775

四、期间的计算 777

第二节 失权 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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