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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路易斯安那民法典
最新路易斯安那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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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 电子书积分:18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徐婧编译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7
  • ISBN:7503677120
  • 页数:605 页
图书介绍:本书为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最新中文译本。
上一篇:民法学下一篇:仲裁法学
《最新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目录

条文篇首编  3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法律解释  5

第三章 法律冲突  5

第一卷 人第一编 自然人和法人  9

第二编 住所及其变更方式  11

第三编 失踪者  13

第一章 失踪者的财产临时管理人  13

第二章 死亡宣告  14

第四编 夫妻  16

第一章 婚姻:总则  16

第二章 无效婚姻  17

第三章 婚姻的附属权利、义务和效果  18

第四章 婚姻的终止  19

第五编 离婚  20

第一章 离婚诉讼  20

第二章 临时和附带程序  21

第一节 夫妻间的扶助  22

第二节 对教育或培训费用的支付请求  24

第三节 子女监护  24

第四节 子女抚养  26

第五节 无效诉讼中的临时和附带程序  27

第三章 离婚的法律效果  28

第六编 雇主和雇工  29

第七编 父母与子女  30

第一章 母亲身份证明  30

第二章 父亲身份证明  31

第一节 丈夫的父亲身份推定;父亲身份否定;争讼;父权的成立  31

第一分节 推定  31

第二分节 否定  31

第三分节 否定诉讼和父权的成立  32

第二节 后来婚姻和认可对父权的推定  33

第三节 确认父权的其他方式  33

第三章 【空白】  34

第四章 收养  34

第五章 家长权  35

第一节 父母对婚生子女的义务,婚生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35

第二节 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38

第八编 未成年人;监护和自立  40

第一章 监护权  40

第一节 总则  40

第二节 自然监护  41

第三节 依遗嘱而取得的监护  42

第四节 法定监护  43

第五节 可指定的监护  43

第六节 次监护人  44

第七节 亲属会议  44

第八节 监护权的豁免条件  44

第九节 监护权的不能行使、豁免和剥夺  46

第十节 对负有指定监护人义务的人的指定、认定和确定及其义务  46

第十一节 监护人的财产代管权  48

第十二节 对精神障碍者的持续和永久监护权  49

第二章 自立  5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

第二节 赋予管理权的自立  51

第三节 结婚后的自立  53

第四节 达到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而脱离未成年  54

第九编 无能力照顾家人和财产的人  55

第一章 禁治产概述  55

第二章 监护人和次监护人的一般义务  56

第三章 禁治产的法律效果  57

第四章 禁治产宣告的变更和终止  57

第五章 错误提出禁治产宣告申请的责任  58

第十编 社团【废除】  59

第二卷 物和所有权的变更第一编 物  63

第一章 物的分类  6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3

第二节 不动产  65

第三节 动产  67

第二章 物上的权利  69

第二编 所有权  70

第一章 总则  70

第二章 因添附而取得的权利  71

第一节 孳息所有权  71

第二节 对不动产的添附  72

第三节 对动产的添附  76

第三章 经协议转让所有权  78

第四章 对所有权的保护  79

第三编 人役权  81

第一章 役权的类型  81

第二章 用益物权  81

第一节 总则  81

第二节 用益物权  84

第三节 用益物权人的义务  87

第四节 单纯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93

第五节 用益物权的终止  93

第三章 居住权  97

第四章 使用权  98

第四编 地役权  99

第一章 总则  99

第二章 自然地役权  101

第三章 法定地役权  101

第一节 所有权限制  101

第二节 公有围墙  104

第三节 通行权  106

第四章 约定或自愿地役权  107

第一节 约定地役权的类型  107

第二节 法定地役权的设定  109

第三节 需役地的约定地役权的获得  112

第四节 需役地所有权人的权利  114

第五节 地役权的终止  115

第五编 建筑物限制  118

第六编 边界  121

第一章 总则  121

第二章 法律、时效和占有的效力  122

第七编 共同共有  124

第三卷 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首编 总则  131

第一编 继承  132

第一章 继承和继承人的不同种类  132

第二章 法定继承  133

第三章 州的权利  137

第四章 继承的开始  137

第五章 继承权的丧失  138

第六章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140

第一节 总则  140

第二节 对继承的接受  141

第三节 对继承的放弃  142

第四节 债权人对继承的接受  143

第七章 密封、盖章和涂改【废除】  143

第八章 对无人承认和无遗嘱继承的管理  143

第一节 总则  143

第二节 无人承认的继承和无遗嘱继承的管理清单【废除】  144

第三节 对继承人财产临时管理人的指定及其应当提供的担保【废除】  144

第四节 无人承认的继承以及缺席继承人的财产临时管理人的责任和权力  145

第五节 继承财产临时管理人被免职或取代的理由【废除】  145

第六节 被财产临时管理人管理的遗产的买卖、效力和处分  145

第七节 财产临时管理人返还的数额及其佣金  146

第八节 缺席继承人律师的指定及其义务【废除】  146

第九章 住所在本州以外的人的继承权,国外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遗产税【废除】  147

第一节 住所在本州以外的人的继承权  147

第二节 国外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遗产税  147

第十章 由破产财产管理人管理的继承【废除】  147

第十一章 财产混同  147

第一节 什么是财产混同,其主张者为何人  147

第二节 混同财产交给何人,包括哪些财产  150

第三节 如何进行财产混同  151

第十二章 遗产的分割  158

第一节 分割的性质及其若干类型  158

第二节 分割请求可对何人提出  160

第三节 司法分割的方式  162

第四节 当地登记机关或公证人应当继续司法分割的方式  165

第五节 分割的效力  170

第六节 分割的担保  170

第七节 分割的撤销  172

第十三章 对遗产债务的清偿  175

第一节 总则  175

第二节 债权人权利  175

第三节 继承人之间的义务  176

第二编 赠与  178

第一章 总则  178

第二章 通过生前赠与或死因赠与进行处分或接受所需的行为能力  179

第三章 可处分份额及其超出时的返还  182

第四章 法律对生前和死因应受谴责的处分的规定  187

第五章 生前赠与(在世的人之间)  188

第一节 总则  188

第二节 生前赠与的形式  190

第三节 生前赠与的不可撤销原则的例外  192

第六章 死因处分  195

第一节 遗嘱总论  195

第二节 遗嘱的形式  196

第三节 证人的资格和遗嘱中的指定  200

第四节 遗嘱处分  201

第五节 遗嘱检验  204

第六节 遗嘱和遗赠的撤销  204

第七节 遗赠的解释原则  205

第八节 对继承权的剥夺  206

第七章 父母或其他长辈在其晚辈间作出的分割  208

第八章 第三人为其期待的婚姻而作出的生前赠与  209

第一节 总则  210

第二节 对现有财产的赠与  210

第三节 对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的赠与  211

第九章 夫妻间的生前赠与  212

第三编 债务总论  215

第一章 总则  215

第二章 自然债务  216

第三章 债务的类型  217

第一节 物上之债  217

第二节 严格个人债务和可继承债务  217

第三节 附条件债务  218

第四节 附期限之债  219

第五节 多数人之债  220

第六节 并合之债和选择之债  224

第七节 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  225

第四章 债务的转让  226

第一节 债务的承担  226

第二节 代位  226

第五章 债务的证明  228

第六章 债的消灭  231

第一节 履行  231

第一分节 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直接偿付  233

第二分节 交付和提存  234

第二节 履行不能  234

第三节 债的更新  235

第四节 债的免除  237

第五节 抵销  238

第六节 混同  239

第四编 约定之债或合同  240

第一章 总则  240

第二章 缔约能力及其例外  242

第三章 合意  243

第四章 合意的瑕疵  246

第一节 错误  246

第二节 欺诈  246

第三节 胁迫  247

第四节 损害  248

第五章 约因  248

第六章 合同的标的  249

第七章 第三方受益人  250

第八章 约定之债的效力  251

第一节 合同的一般效力  251

第二节 特定履行  251

第三节 确定不履行  252

第四节 损害赔偿  252

第五节 约定损害赔偿  254

第九章 债的解除  255

第十章 虚假合同  257

第十一章 无效  258

第十二章 解除之诉和间接之诉  259

第一节 解除之诉  259

第二节 间接诉讼  261

第十三章 合同的解释  261

第五编 法定之债  264

第一章 无因管理  264

第二章 不当得利  265

第一节 总则  265

第二节 非应偿还之物的交付  266

第三章 侵权行为和过失侵权行为  267

第六编 婚姻财产制  275

第一章 总则  275

第二章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财产制  277

第一节 总则  277

第二节 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  280

第三节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  282

第三章 单独财产制  287

第四章 遗孀应继份  288

第七编 买卖  290

第一章 买卖合同的性质和形式  290

第二章 有从事买卖的行为能力的人  291

第三章 可买卖的财产  292

第四章 买卖合同如何完备  293

第五章 买卖合同的价格  294

第六章 买卖完成后货物风险的承担  294

第七章 出卖人的义务  295

第八章 收回  298

第九章 退货  300

第十章 买受人的义务  304

第十一章 附回赎权的买卖  306

第十二章 超过一半的损害的解除权  308

第十三章 动产买卖  310

第十四章 买卖预约  314

第一节 选择权  314

第二节 销售合同  314

第三节 优先权  315

第四节 效力  315

第十五章 权利的让与  316

第十六章 以物抵债  318

第八编 互易  319

第九编 租赁  321

第一章 总则  321

第二章 主要内容  322

第一节 租赁物  322

第二节 租金  322

第三节 期限  323

第四节 形式  324

第三章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  324

第一节 一般义务  324

第二节 交付  325

第三节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  325

第四节 转让、修理和增建  325

第五节 出租人的担保  327

第一分部分 对瑕疵或缺陷的担保  327

第二分部分 和平占有的担保  328

第六节 租金的支付  328

第七节 出租人的担保权  329

第八节 出租人或承租人对收益的转让  330

第四章 终止和解除  331

第一节 对所有租赁适用的规定  331

第二节 有固定期间的租赁  332

第三节 未确定期限的租赁  333

第五章 劳资输出  334

第一节 雇员和劳工雇佣  334

第二节 承运人和船夫  335

第三节 根据图纸建筑楼房及其他计件作业,以及提供材料  335

第十编 永租权合同和年金  340

第一章 土地永租权合同  340

第二章 年金  342

第十一编 合伙  344

第一章 总则  344

第二章 合伙人之间和合伙人对合伙的权利和义务  346

第三章 合伙和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347

第四章 成员资格的终止  347

第一节 终止的原因  347

第二节 成员资格终止的效力和原合伙人的权利  348

第五章 合伙的终止  349

第一节 终止的原因  349

第二节 合伙终止的效力及前合伙人的权利  350

第六章 解散、清算和财产分割  350

第七章 康孟达合伙  351

第十二编 借贷  354

第一章 使用借贷  354

第二章 消费借贷  356

第三章 借贷的利息  357

第十三编 寄托和财产暂管  358

第一章 寄托  358

第二章 与旅馆主人相关的寄托  360

第三章 约定财产暂管  361

第四章 司法财产暂管  361

第十四编 射幸合同  363

第十五编 代表和代理  364

第一章 代表  364

第二章 代理  365

第一节 总则  365

第二节 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367

第三节 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  369

第一分节 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  369

第二分节 本人和第三人的关系  369

第四节 代理和代理权的终止  370

第十六编 保证  372

第一章 保证的性质和内容  372

第二章 保证的类型  373

第三章 保证在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374

第四章 保证在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374

第五章 多个保证人之间的保证效力  376

第六章 保证的终止或消灭  376

第七章 法定保证  377

第十七编 和解  380

第十八编 延期偿债协议  383

第十九编 仲裁  387

第二十编 质押  392

第一章 总则  393

第二章 动产质押  395

第三章 不动产质押  400

第二十一编 优先权  402

第一章 总则  402

第二章 优先权的几种类型  403

第三章 动产优先权  403

第一节 动产的一般优先权  403

第二节 特定动产上的优先权  407

第三节 船舶和货物的优先权  411

第四章 在不动产上的优先权  414

第五章 包含动产和不动产的优先权  415

第六章 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  416

第七章 优先权如何被保持和登记  419

第八章 优先权消灭的方式  421

第二十二编 抵押  422

第一章 总则  423

第二章 约定抵押  424

第三章 判决和法定抵押  426

第四章 抵押的效力和次序  427

第五章 占有第三人  428

第六章 抵押的消灭  429

第七章 抵押权和优先权的登记  429

第二十三编 登记  431

第一章 总则  431

第二章 抵押登记  435

第一节 总则  435

第二节 登记的方式和存续时间  436

第三节 注销  437

第二十四编 先占和占有  439

第一章 先占  439

第二章 占有  441

第一节 占有的定义和分类  441

第二节 占有权的取得、行使、保留和丧失  441

第三节 占有瑕疵  442

第四节 不稳定占有  443

第五节 占有的转让、追加和证明  443

第二十五编 时效  445

第一章 总则  445

第一节 时效  445

第二节 除斥期间  447

第二章 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447

第一节 时效的中断  447

第二节 时效的中止  448

第三章 取得时效  449

第一节 不动产:善意和正当所有权情况下时效为10年  449

第二节 不动产:30年时效  450

第三节 动产:3年或10年取得时效  451

第四章 诉讼时效  451

第一节 1年时效  452

第二节 3年时效  452

第三节 5年时效  453

第四节 10年时效  454

第五节 30年时效  455

第六节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455

第二十六编 本法典所使用的各术语的含义  456

第四卷 法律冲突第一编 一般规定  461

第二编 身份  463

第三编 夫妻财产  465

第四编 继承  467

第五编 物权  469

第六编 约定债务  470

第七编 侵权和过失侵权之债  472

第八编 诉讼时效  475

资料篇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历史  479

一、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编纂的历史、政治和法律背景  479

(一)法国和西班牙统治之下的路易斯安那及其法律  479

(二)美国统治下的路易斯安那早期的法律  483

二、1808年和1825年路易斯安那民法典  485

(一)民法汇编(1808年)  485

(二)1825年民法典  489

三、1870年民法典  492

解读篇第一章 路易斯安那民法上的合伙类型研究  501

一、引言  501

二、商事合伙  502

(一)路易斯安那民法上的商事合伙  502

(二)美国普通法上的贸易合伙与非贸易合伙  504

三、民事合伙  504

四、概括合伙  506

五、特殊合伙  508

六、康孟达合伙  508

(一)康孟达合伙概述  508

(二)康孟达合伙的设立  509

(三)康孟达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510

七、合营企业  512

第二章 路易斯安那民法上的善意  515

一、路易斯安那民法上有关“善意”法律规定的解读  515

(一)债法中的善意  515

(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善意  516

二、善意的含义  517

三、“善意”的历史概览  519

(一)罗马法  519

(二)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  521

(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  522

(四)普通法系国家  523

(五)“善意”在20世纪  524

四、关于“善意”的主要争议点  526

(一)首要评论  526

(二)谈判的中断  526

(三)披露义务  527

(四)权利的滥用  527

(五)不可能与不现实  528

(六)损害的更大范围  529

五、对“善意”含义的探究  529

(一)词语的替代  529

(二)期待和道德  530

(三)善意恶意——排除器  530

(四)对期待利益的阻止  531

(五)自由裁量和丧失的时机  532

(六)诚实信用义务和欺诈  533

(七)善意、选择、价值和法律  533

六、私法之外的“善意”  536

(一)其他领域  536

(二)刑法  537

七、善意的未来——承担义务的不同方式  537

第三章 路易斯安那民法上的连带侵权责任  539

一、1996年以前路易斯安那连带侵权责任的演进  539

(一)连带侵权责任的起源和引进  539

(二)连带侵权责任在路易斯安那法学理论上的发展  543

二、连带侵权责任在路易斯安那民法典中的衰退与嬗变  554

(一)比较过失  554

(二)衰落期  555

(三)连带责任的范围的阐释  557

(四)原告和被告之外的各方的地位  557

(五)对连带责任的50%限制的解释  559

(六)可赔偿损失的解释  560

(七)共同和可分债务的解释  560

三、1996年《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的修改  561

(一)《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2323条、第2324条  561

(二)1996年立法的不利影响  563

(三)劳工的反戈  563

(四)谁是赢家?  564

(五)胖夫人是在低声吟唱吗?  564

(六)赔偿  565

四、结语  566

第四章 路易斯安那民法上的债的变更——从一则案例说起  567

一、引言  567

二、Watkins v.Freeway Motors案  569

三、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569

(一)一般债务和约定债务  569

(二)买卖合同  570

(三)易货合同  571

(四)债的变更  571

四、Freeway案的判决对民法典规定的适用  572

五、结论  579

第五章 路易斯安那租赁制度研究  582

一、租赁的性质  583

二、租赁的形式  585

三、租金流中的担保权  589

四、出租人的优先顺位  591

(一)出租人的优先顺位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所规定的担保权相冲突时;优先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的规定  591

(二)出租人在承租人财产上的优先权  592

(三)出租人对转租承租人的财产的优先权  593

(四)出租人对第三人的财产的优先权  593

(五)出租人优先权的免除  594

(六)出租人无约束地获得财产暂管令的权利  595

(七)正当程序和出租人获得财产暂管令的权利  595

五、承租人在租赁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  597

(一)“租赁保有地产”(1easehold estate)是在普通法系上有重要意义的用语,在大陆法系则不然  597

(二)承租人运用其在租赁下的权利设定担保权  598

六、转让和转租  600

七、对新领主的承认(attornment)  601

八、结语  603

译后记  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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