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PDF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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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8
- ISBN:9787509306987
- 页数:268 页
适用导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
目录 1
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3
第一条 立法依据 3
第二条 立法目的 3
第三条 适用范围 3
第四条 空间效力 4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4
第六条 独立审判原则 4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5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5
第九条 法院调解原则 5
第十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6
第十一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6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 6
第十三条 处分原则 7
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 7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原则 7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 7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7
第二章 管辖 8
第一节 级别管辖 8
第十八条 基层法院管辖 8
第十九条 中级法院管辖 9
第二十条 高级法院管辖 10
第二十一条 最高法院管辖 10
第二节 地域管辖 10
第二十二条 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0
第二十三条 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1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12
第二十五条 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 14
第二十六条 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14
第二十七条 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15
第二十八条 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15
第二十九条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15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17
第三十一条 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17
第三十二条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17
第三十三条 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18
第三十四条 专属管辖 18
第三十五条 选择管辖 18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9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19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 20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异议及其处理 21
第三十九条 管辖权的转移 21
第三章 审判组织 22
第四十条 一审审判组织 22
第四十一条 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22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22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23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23
第四章 回避 23
第四十五条 回避的对象、条 件和方式 23
第四十六条 回避申请 25
第四十七条 回避决定的程序 25
第四十八条 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26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26
第一节 当事人 26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范围 26
第五十条 诉讼权利义务 28
第五十一条 自行和解 29
第五十二条 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 29
第五十三条 共同诉讼 30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31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31
第五十六条 第三人 32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34
第五十七条 法定诉讼代理人 34
第五十八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34
第五十九条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35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 36
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36
第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36
第六章 证据 36
第六十三条 证据的种类 36
第六十四条 举证责任与查证 38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42
第六十六条 证据的公开与质证 43
第六十七条 公证证据 45
第六十八条 书证和物证 45
第六十九条 视听资料 46
第七十条 证人作证 47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陈述 48
第七十二条 鉴定结论 49
第七十三条 勘验笔录 50
第七十四条 证据保全 50
第七章 期间、送达 51
第一节 期间 51
第七十五条 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51
第七十六条 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51
第二节 送达 51
第七十七条 送达回证 51
第七十八条 直接送达 51
第七十九条 留置送达 52
第八十条 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52
第八十一条 军人的转交送达 53
第八十二条 被监禁人或被劳动教养人的转交送达 53
第八十三条 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 53
第八十四条 公告送达 53
第八章 调解 54
第八十五条 法院调解原则 54
第八十六条 法院调解的程序 55
第八十七条 对法院调解的协助 55
第八十八条 调解协议的达成 56
第八十九条 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56
第九十条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57
第九十一条 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 57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8
第九十二条 诉讼财产保全 58
第九十三条 诉前财产保全 59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60
第九十五条 财产保全的解除 61
第九十六条 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 62
第九十七条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62
第九十八条 先予执行的条件 62
第九十九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 63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63
第一百条 拘传的适用 63
第一百零一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强制措施 64
第一百零二条 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强制措施 64
第一百零三条 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强制措施 66
第一百零四条 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 67
第一百零五条 拘传、罚款、拘留的批准 68
第一百零六条 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 69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69
第一百零七条 诉讼费用 69
第二编 审判程序 70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70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70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的实质要件 70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的形式要件 71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的内容 71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特殊情形的处理 71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受理程序 74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75
第一百一十三条 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 75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75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告知 75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核取证 75
第一百一十七条 调查取证的程序 76
第一百一十八条 委托调查 76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的追加 76
第三节 开庭审理 76
第一百二十条 公开审理及例外 76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巡回审理 76
第一百二十二条 开庭通知与公告 76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宣布开庭 77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顺序 77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庭审诉讼权利 77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合并审理 78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 79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调解 79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79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80
第一百三十一条 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81
第一百三十二条 延期审理 81
第一百三十三条 法庭笔录 82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宣告判决 82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一审审限 82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83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诉讼中止 83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终结 83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84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的内容 84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先行判决 84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 85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一审裁判的生效 85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85
第一百四十二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85
第一百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 86
第一百四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 87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简易程序的独任审理 87
第一百四十六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88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88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上诉权 88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上诉状的内容 89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的提起 89
第一百五十条 上诉的受理 90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二审的审理范围 90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地点 90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二审裁判 91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92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上诉案件的调解 92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上诉的撤回 93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二审适用的程序 93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二审裁判的效力 94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二审审限 94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9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4
第一百六十条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94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一审终审与独任审理 94
第一百六十二条 特别程序的转换 95
第一百六十三条 特别程序的审限 95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95
第一百六十四条 起诉与管辖 9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理、审限及判决 95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95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宣告失踪案件的提起 95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宣告死亡案件的提起 96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告与判决 96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判决的撤销 97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97
第一百七十条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提起 97
第一百七十一条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97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理及判决 98
第一百七十三条 判决的撤销 98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98
第一百七十四条 财产无主案件的提起 98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告及判决 99
第一百七十六条 判决的撤销 99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99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99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99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再审事由 101
第一百八十条 再审申请以及审查 108
第一百八十一条 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以及再审案件管辖法院 109
第一百八十二条 调解书的再审 111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111
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112
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113
第一百八十六条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113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114
第一百八十八条 抗诉案件裁定再审的期限及审理法院 115
第一百八十九条 抗诉书 115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116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116
第一百九十一条 支付令的申请 116
第一百九十二条 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116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审理 117
第一百九十四条 支付令的异议 118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119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119
第一百九十六条 受理、止付通知与公告 119
第一百九十七条 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 120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120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权判决 121
第二百条 除权判决的撤销 121
第三编 执行程序 122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122
第二百零一条 执行依据及管辖 122
第二百零二条 对违法的执行行为的异议 124
第二百零三条 变更执行法院 125
第二百零四条 案外人异议 126
第二百零五条 执行员与执行机构 127
第二百零六条 委托执行 128
第二百零七条 执行和解 129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担保 130
第二百零九条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130
第二百一十条 执行回转 131
第二百一十一条 法院调解书的执行 132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132
第二百一十二条 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 132
第二百一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 132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 133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期间 134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通知 135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136
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 136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 136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137
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 138
第二百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 139
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查封财产的保管 140
第二百二十三条 拍卖、变卖 140
第二百二十四条 搜查 141
第二百二十五条 指定交付 142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制迁出 142
第二百二十七条 财产权证照转移 142
第二百二十八条 行为的执行 143
第二百二十九条 迟延履行的责任 143
第二百三十条 继续执行 144
第二百三十一条 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144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145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中止执行 145
第二百三十三条 终结执行 146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中止、终结裁定的生效 147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147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147
第二百三十五条 适用本法原则 147
第二百三十六条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147
第二百三十七条 司法豁免原则 147
第二百三十八条 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148
第二百三十九条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148
第二百四十条 委托授权书的公证与认证 148
第二十四章 管辖 148
第二百四十一条 特殊地域管辖 148
第二百四十二条 明示协议管辖 149
第二百四十三条 默示协议管辖 149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专属管辖 150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150
第二百四十五条 送达方式 150
第二百四十六条 答辩期间 151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上诉期间 151
第二百四十八条 审理期间 152
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152
第二百四十九条 涉外财产保全申请 152
第二百五十条 诉前保全及解除 152
第二百五十一条 财产保全的解除 152
第二百五十二条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赔偿 152
第二百五十三条 保全财产的监督 152
第二百五十四条 解除保全的执行 152
第二十七章 仲裁 152
第二百五十五条 或裁或审原则 152
第二百五十六条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153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 153
第二百五十八条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154
第二百五十九条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 155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 155
第二百六十条 司法协助的原则 155
第二百六十一条 司法协助的途径 155
第二百六十二条 司法协助请求使用的文字 155
第二百六十三条 司法协助程序 156
第二百六十四条 申请外国承认和执行 156
第二百六十五条 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156
第二百六十六条 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157
第二百六十七条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57
第二百六十八条 施行时间 157
配套法规 1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9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1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35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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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全景 弹簧人、思维体操与进步》(中国)池宇峰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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