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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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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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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赵小平著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7
  • ISBN:9787503676666
  • 页数:367 页
图书介绍:第一章和第二章为基础理论部分。第一章在分析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来源标识、商标等相关概念关系的基础上,探讨了地理标志的社会价值;第二章分析了不同保护模式下地理标志的性质及其特征。第三章和第四章对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公约进行了分析。因为地理标志在我国并不是一个“古已有之”的概念,因此必须对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有个清晰的认识。第三章分析了TRIPS协定之前有关国际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第四章分析了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鉴于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产品歧视”,第五章对WTO框下有关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谈判进行了详细分析。第六章详细分析并比较了欧共体和美国最近时期以来各自所缔结的双边和区域性协定中关于地理标志问题的规定,从中我们可以了解这两大经济实体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趋势;同时对欧共体和美国2006年3月10日生效的《葡萄酒贸易协定》进行了分析。第七章、第八章和第九章对世界各国、各地区关于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进行了分析,划分的依据是这些WTO成员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争论中的立场。第七章分析了“旧世界”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包括欧共体、法国、瑞士、德国、英国、印度、泰国和斯里兰卡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目录

第一章 地理标志的概念与价值 1

一、地理标志相关概念辨析 1

(一)地理标志与来源标识、原产地名称的关系 2

(二)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关系 4

二、地理标志的社会价值 7

(一)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 8

(二)地理标志的政治价值 10

(三)地理标志的文化价值 14

第二章 地理标志的保护方式及性质 18

一、地理标志的保护方式 19

(一)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假冒 19

(二)受保护原产地名称与注册地理标志 21

(三)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23

(四)行政体制的保护 25

二、地理标志的性质 26

(一)专门法模式下地理标志的性质 27

(二)商标法模式下地理标志的性质 29

三、地理标志的特征 30

(一)亲农性 31

(二)权利的共享性 33

(三)权利的不可转让性 35

(四)权利的永久性 36

第三章 TRIPs协定前有关国际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37

一、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39

二、1891年《制止虚假或欺骗性商品来源标识马德里协定》 41

三、1951年《斯特雷萨公约》 43

四、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45

五、WIPO修订地理标志多边保护制度的尝试 48

(一)WIPO《关于保护地理标志的条约草案》 48

(二)WIPO《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示范法》 49

(三)《巴黎公约》的修订:第10条之四 50

(四)1990年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专家委员会建立新条约的努力 52

六、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对葡萄酒地理标的保护 53

第四章 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57

一、乌拉圭回合时期关于地理标志的谈判 58

(一)TRIPs谈判中五份草案文本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不同建议 59

(二)1990年“主席草案”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 61

(三)1990年布鲁塞尔最终法草案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 61

(四)1991年“Dunkel草案文本”的提出和通过 62

二、适用于地理标志的TRIPs协定之目标、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 62

(一)适用于地理标志的TRIPs协定之目标 63

(二)适用于地理标志的TRIPs协定之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 63

三、TRIPs协定中地理标志的含义及特点 65

四、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三层次法律保护结构 67

(一)对所有产品地理标志的最低标准和一般保护 68

(二)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附加保护 69

(三)对葡萄酒地理标志的额外附加保护 69

五、TRIPs协定中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71

六、TRIPs协定中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的关系 72

七、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不予保护的情形 72

八、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谈判和TRIPs协定适用情况的审查 74

九、与地理标志保护有关的国内执法的要求 75

(一)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义务 75

(二)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 75

(三)临时措施 76

(四)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殊要求 77

(五)刑事程序 78

十、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 78

十一、对TRIPs协定地理标志保护的评析 81

(一)TRIPs协定的历史进步性 81

(二)TRIPs协定的缺陷 83

第五章 WTO框架下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争论 86

一、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多边通知与注册制度 88

(一)欧共体模式 88

(二)美国模式 91

(三)中国香港模式 92

(四)国际商标协会的建议 94

(五)谈判委员会主席和TRIPs理事会秘书处关于建议草案的备忘录 95

二、关于地理标志的延伸保护 96

(一)西雅图会议有关延伸保护的争论 96

(二)多哈回合有关延伸保护的争论 97

(三)反对地理标志延伸保护的假设不可成立 98

(四)延伸保护的主要建议 101

三、香港部长级会议后地理标志保护的谈判进展 102

第六章 欧共体和美国RTA中地理标志的保护 106

一、欧共体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109

(一)定义、范围和结构 110

(二)保护水平和保护手段 111

(三)根据该协定自动保护 112

(四)例外 112

(五)与商标保护的关系 114

(六)传统表达 114

(七)欧共体双边协定比较 116

二、美国的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119

(一)定义和范围 120

(二)法律保护手段 121

(三)与商标的关系 122

(四)例外 123

(五)程序特点 123

(六)与市场准入规则的联系 123

(七)美国区域及双边贸易协定的比较 124

三、美国RTA与欧共体RTA之比较 126

四、美国和欧共体葡萄酒贸易协定 128

(一)初步规定 128

(二)酿酒常规和规格 129

(三)具体规定 129

(四)最后规定 130

第七章 “旧世界”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32

一、欧共体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33

(一)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的一般制度及评析 136

(二)保护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特殊制度 142

(三)已获得欧共体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分析 147

二、法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51

(一)法国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的历史脉络 152

(二)关于“terroir” 156

(三)与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的组织、定义和注册程序 159

(四)从“Biscuit de Champagne”案看AOC的保护范围 161

(五)以干邑酒为例简析法国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 162

三、德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66

(一)《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规定 166

(二)《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保护 169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169

(四)国际协定 169

四、英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70

(一)商品说明法 171

(二)普通法假冒诉讼 171

(三)商标法 173

(四)葡萄酒和烈酒的保护 173

五、瑞士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74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 175

(二)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 177

(三)手表地理标志的保护 178

(四)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 179

六、印度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80

(一)普通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180

(二)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 182

(三)美印“Basmati”案与《1999年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法》 182

(四)大吉岭茶的国际国内法律保护 186

七、泰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91

八、巴基斯坦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92

九、斯里兰卡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93

第八章 “新世界”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94

一、美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95

(一)美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概况 195

(二)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保护 197

(三)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保护 198

(四)不受商标法保护的几种“地理描述性”标记 199

(五)通用名称不受保护 201

(六)异议和撤销 201

(七)普通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202

(八)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 202

(九)美国佛罗里达柑橘 205

二、日本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206

(一)防止不正当竞争法 206

(二)行政管理法规 207

(三)反托拉斯法 207

(四)日本农业标准体系 207

(五)商标法 208

三、加拿大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208

(一)普通法和民法保护 208

(二)关于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208

(三)对酒类以外产品的证明商标保护 209

四、澳大利亚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210

(一)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 211

(二)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 213

(三)其他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214

第九章 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216

一、亚洲国家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217

(一)新加坡 217

(二)韩国 218

(三)印度尼西亚 219

(四)马来西亚 220

(五)越南 221

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 222

(一)一般规定 223

(二)保护条件 224

(三)注册程序 224

(四)地理标志的使用与非法使用 226

三、安第斯共同体第486号决议 227

第十章 我国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 230

一、《商标法》框架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233

(一)《商标法》框架下对地理标志的消极保护 233

(二)《商标法》框架下对地理标志的积极保护 234

(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237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238

(一)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 239

(二)管理机构 239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程序 240

(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 241

(五)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督 242

三、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243

(一)定义 243

(二)原产地标记的注册程序 244

(三)原产地标记的保护 246

四、其他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247

五、小结 250

第十一章 我国已保护的673例地理标志产品分析 251

一、东部地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 258

(一)北部沿海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 259

(二)东部沿海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260

(三)南部沿海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261

二、西部地区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262

(一)大西南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263

(二)大西北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264

三、东北地区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265

四、中部地区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267

(一)黄河中游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267

(二)长江中游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269

五、我国台湾地区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270

(一)“商标法”保护 270

(二)“公平交易法” 273

(三)其他法律法规 277

第十二章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80

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280

(一)现有的商标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281

(二)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法存在的问题 283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84

(一)地理标志与商标的矛盾 284

(二)存在地理标志被当作普通商标注册的现象 286

(三)管理不到位,一些地理标志产品依旧存在质量问题 286

(四)地理标志被滥用 287

(五)地理标志的保护存在地区不平衡现象 287

(六)国际方面存在的问题 287

三、问题的原因 288

(一)现有立法的不完善 289

(二)双轨制的保护模式带来的负面影响 289

(三)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协同保护欠缺 289

(四)地理标志的社会价值还未引起足够重视 289

四、对策和建议 290

(一)解决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冲突 290

(二)健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292

(三)在国内、国际层面重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实施 295

(四)积极参与国际谈判,推进我国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296

附表 297

表一:北部沿海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状况 297

表二:东部沿海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状况 302

表三:南部沿海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状况 311

表四:大西南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状况 319

表五:大西北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状况 327

表六:东北地区(东北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状况 330

表七:黄河中游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状况 334

表八:长江中游综合经济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状况 342

参考文献 349

国内外相关网站 364

后记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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