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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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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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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徐国栋著
  • 出 版 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7
  • ISBN:704022240X
  • 页数:432 页
图书介绍:《民法总论》的作者为我国民法著名学者徐国栋教授。该教材集作者多年本科教学经验,潜心编著所成,代表了目前国内民法教学中最新的法学理论成果与发展方向,是一本全新的适应法学本科阶段教学要求的教材。本书论述了民法总论的基本问题,分为民法总论的意义、民法概述、民事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民法中的时间、民法的适用、民法总论的未来7个结构单元。民法总论的意义部分探讨了民法总论的历史,否定了民法总论近代产生说,论证了民法总论在罗马法中即有之;民法概述单元论述了民法的名称和历史、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民法的性质、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民法的渊源、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等问题,是本书的重点。民事主体部分论述了自然人、法人和合伙3大类民事主体,着重说明了权利能力制度蕴含的不平等性以及行为能力制度的理性主义本质,另外充分论述了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权。法律行为和代理部分是对这两个制度的探讨。民法中的时间部分论述了期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权利失效制度。民法的适用部分研究了民法的适用范围和民法的解释问题。民法总论的未来部分展望了这一学术分支的发展趋势
《民法总论》目录
标签:民法 总论

引论 民法总论的意义 1

第一节 民法总论在潘德克吞体系产生之前的历史 1

一、近代德国学者—立法者的民法总论——总则 1

二、罗马法学家著作中的总论 3

三、小结 5

第二节 总则与潘德克吞体系的关联 6

一、现代型民法总论的形成 6

二、现代型民法总则的形成 7

第三节 无民法总则国家的民法总论 9

一、拉丁法族国家民法典中的序题 9

二、拉丁法族国家民法学中的总论 11

第四节 本民法总论的设计 16

一、中国的民法总论的历史和特点 16

二、本民法总论的德国式结构 16

第一编 民法概述 21

第一章 民法的名称和历史 21

第一节 民法学者面临的4大问题 21

第二节 民法词源考 22

一、市民法的词源及其同源词 22

二、不属于市民法的古代法律门类 22

三、市民法与西方主流历史解释模式 23

第三节 优士丁尼《市民法大全》体系中的市民法 24

一、概说 24

二、《法典》 25

三、《学说汇纂》 25

四、《法学阶梯》 26

五、《新律》 26

六、小结 27

第四节 《市民法大全》的总法典模式在东方和西方和其他地区的流播 28

一、东欧 28

二、西欧与拉美 29

第五节 综合的市民法的部门法化 31

一、简化寻法方法的探索 31

二、六法的产生条件 32

三、六法的正式形成 34

第六节 经典作者对民法一词的用法 35

一、拉丁语系作家们的用法 35

二、德语语系作家的用法 36

三、英语世界中的用法 38

第七节 对民法变迁史的总结 38

一、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的产生时间 38

二、当前流行的挂衣钩式的法律体系观的短暂历史 38

三、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真实关系 39

四、对民法学者面临的4大难题的解答 39

五、并非现代所有的部门法都从民法分发出来 40

第二章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42

第一节 法学阶梯体系与现代民法调整对象理论 42

一、对人物讼体系的解读 42

二、无体物概念作为支撑民法二分制的基础 43

三、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重构 51

第二节 几个外国或地区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 51

一、意大利 51

二、阿根廷 52

三、俄罗斯 54

四、越南 54

五、魁北克 55

六、葡萄牙 55

七、法国 56

八、德国 57

九、日本 58

十、埃及 58

十一、小结 59

第三节 民法的确定对象 60

一、民法对主体的确定 60

二、民法对客体的确定 65

第四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67

一、身份关系 67

二、财产关系 68

第五节 民法调整对象的其他问题 74

一、平等主体问题 74

二、民法调整的纵向关系 75

三、民法调整的法律情势 75

第六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77

一、概述 77

二、事前调整的方法 78

三、事后调整的方法 79

第三章 民法的性质 82

第一节 概述 82

第二节 民法是什么 82

一、民法为国内法 82

二、民法为继受法 83

三、民法为普通法 84

四、民法为实体法 85

五、民法为权利法 85

六、民法为中人法 86

七、民法为任意法兼强行法 87

八、民法为严正法兼衡平法 88

第三节 民法不完全是什么 88

一、民法不完全是私法 88

二、民法不完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93

第四节 民法是否为市民社会的法 95

一、民法曾经是那个市民社会的法 95

二、民法还是这个市民社会的法吗? 96

第四章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98

第一节 民法与宪法 98

一、民法与宪法之间曾有过的规范混同关系 98

二、民法与宪法的内容混同关系 99

三、宪法的私法化 99

四、民法与宪法的协调 100

第二节 民法与商法 101

一、什么叫做“商” 101

二、什么叫商法 101

三、民法与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102

第三节 民法与经济法 102

一、关于什么是经济法的诸学说 102

二、不同的经济法理解与不同的经济体制的关联 103

三、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03

第五章 民法的渊源 105

第一节 概说 105

一、关于法律渊源的两种体制 105

二、法律渊源体制的法理学基础 105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渊源 106

一、法律 106

二、习惯法 108

三、判例 111

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14

第六章 民法基本原则 116

第一节 概述 116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116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18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19

第二节 各民法基本原则 120

一、诚实信用原则 120

二、公序良俗原则 133

三、绿色原则 138

四、意思自治与国家的保护性干预相结合原则 140

五、平等原则 144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 148

第一节 概述 148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相关理论的历史发展 148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51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52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53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53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154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56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158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158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59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161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 161

第八章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163

第一节 民事权利 163

一、民事权利制度化的历史 163

二、民事权利的本质 164

三、民事权利与类似现象的区别 166

四、民事权利的分类 168

五、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170

第二节 民事义务 171

一、民事义务的本质 171

二、民事义务与类似现象的区别 173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174

第三节 民事责任 175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75

二、民事责任的重要性 177

三、民事责任的分类 179

第九章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 181

第一节 物的概念和特征 181

一、物的概念 181

二、物的特征 181

第二节 物的传统分类 182

一、有体物和无体物 182

二、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182

三、动产和不动产 183

四、特定物和种类物 183

五、主物和从物 184

六、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184

七、原物、孳息和出产物 184

八、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185

九、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 185

第三节 现代的新的物的分类 185

一、人格财产与可替代财产 185

二、使用财产和权力财产 188

三、生存财产和奢侈财产 189

四、普通财产、身体财产、私生活 189

五、完全财产和不完全财产 199

六、动物与无生命财产 200

七、实际财产与虚拟财产 201

八、容实财产与容空财产 202

九、公产与私有财产 203

第四节 小结 206

第二编 民事主体 211

第十章 自然人——以权利能力为中心 211

第一节 自然人的概念 211

一、自然人的生物性 211

二、自然人与公民 211

三、自然人的分类 212

第二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之一般 212

一、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212

二、权利能力的分类 214

三、权利能力与类似法律现象的区别 215

第三节 权利能力制度的历史发展 217

一、罗马法中萌芽性的权利能力制度 217

二、罗马统治者对权利能力制度的不平等运用 222

三、以平等为理念的现代权利能力制度的形成 225

第四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起止 228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 228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230

第五节 现代立法者对能力制度的不平等运用——失权制度 238

一、西方国家的做法 238

二、中国的做法 239

三、小结 240

第六节 住所 240

一、住所的概念 240

二、住所与居所 240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241

第七节 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和户籍 241

一、身份证 241

二、护照 241

三、户籍 242

第十一章 自然人——以行为能力为中心 243

第一节 行为能力 243

一、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243

二、行为能力的分类 244

三、行为能力与类似法律现象的区别 246

四、行为能力制度的历史沿革 246

五、确定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 252

第二节 监护 253

一、监护之一般 253

二、未成年人监护和精神病人监护 255

三、老年人监护 256

四、监护机关 257

五、监护人的义务和权利 259

六、监护的终止 260

第三节 宣告失踪 260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260

二、宣告失踪的程序 261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262

第十二章 法人 264

第一节 概述 264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264

二、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沿革 265

三、法人的本质 267

四、法人的分类 269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272

一、法人的成立条件 272

二、法人成立的程序 273

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 274

一、权利能力 274

二、行为能力 275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和责任 276

一、法人的机关 276

二、法人的责任 277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消灭和清算 279

一、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 279

二、法人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280

三、法人的消灭 280

四、法人的清算 281

第十三章 合伙 283

第一节 概述 283

一、“两户一伙”的共性 283

二、承认合伙为第三民事主体的理由 283

第二节 普通合伙 284

一、普通合伙的概念 284

二、普通合伙的种类 285

三、普通合伙的成立 286

四、普通合伙的能力和责任 288

五、普通合伙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290

第三节 家庭合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293

一、概述 293

二、家庭合伙中的特殊法律问题 295

第十四章 人格权 297

第一节 概述 297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297

二、人格权与类似法律现象的关系 300

三、人格权的分类 302

第二节 人格权制度的历史 304

一、罗马法中的人格权规定 304

二、现代人格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308

三、人格权制度在西方国家立法中的确立 311

四、人格权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316

第三节 各种人格权 318

一、保证自然人的自然存在的人格权 318

二、保障自然人的社会存在的人格权 327

第四节 法人的人格权 341

一、关于法人是否有人格权的争论 341

二、法人人格权的特点 344

三、法人人格权的类型 344

第五节 人格权的保护 345

一、民法保护人格权的方法 345

二、死者人格权的保护 346

第三编 法律行为与代理 349

第十五章 法律行为 349

第一节 概述 349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349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353

三、法律行为的形式 355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 357

一、概述 357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358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有效 358

一、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358

二、无效的法律行为 361

三、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362

四、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366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样式 367

一、概述 367

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367

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368

四、附负担的法律行为 368

第五节 准法律行为 370

一、准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370

二、准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371

第六节 间接法律行为 371

一、间接法律行为的概念 371

二、间接法律行为与类似法律现象的区别 372

第十六章 代理 374

第一节 概述 374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374

二、代理的种类 377

三、代理证书 380

第二节 代理权的行使 380

一、代理人的义务 380

二、代理权的限制 381

三、复代理 382

第三节 无权代理 383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383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383

三、表见代理 385

第四节 代理关系的消灭 386

一、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386

二、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 387

第四编 民法中的时间 391

第十七章 概说与期限 391

第一节 时间与民法 391

一、时间与民事法律事实的关联 391

二、民法对时间的处理 391

第二节 期限 391

一、期限的概念 391

二、期限的种类 392

三、期限的法律意义 392

四、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392

第十八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权利失效 394

第一节 诉讼时效 394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394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394

三、诉讼时效的运作 397

四、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 400

第二节 除斥期间 401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和特征 401

二、除斥期间的历史沿革 402

三、除斥期间的类型 402

四、除斥期间的运作 403

第三节 权利失效 403

一、权利失效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403

二、权利失效的构成要件 404

三、关于权利失效法律效果的诸说 404

四、权利失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405

第五编 民法的适用 409

第十九章 民法的适用范围 409

第一节 对人的适用范围 409

一、属地主义原则 409

二、例外情形 409

三、中国公民和中国法人的范围 409

第二节 对空间的适用范围 409

一、属地法与属人法相结合的适用原则 409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410

第三节 对时间的适用范围 410

第二十章 民法的解释 411

第一节 民法解释学概述 411

一、民法解释学的概念 411

二、民法解释学的特征 412

三、民法解释学的目标 413

第二节 民法解释学的方法 413

一、在法条的可能文义范围内可解决问题时的方法 413

二、在法条的可能文义范围内不能解决问题时的方法 415

尾论 民法总论的未来 417

术语索引 419

参考文献 429

跋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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