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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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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译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6
  • ISBN:7503663618
  • 页数:378 页
图书介绍:这是一部阐述比较法原理的杰作。
《比较法》目录
标签:比较法 比较

第一章 序论 1

一、科学中天翻地覆的大变革 1

二、作为科学的法学的特殊性及其原因 3

1.视野狭隘的学问 3

2.原因1:法的变化落后于社会变化 4

3.原因2:法律家的保守性与尊重先例 4

4.原因3:从普遍法到国家法 9

三、比较法反对论与比较法的再生 13

第二章 比较法思想的历史发展 17

一、比较法学的起点 17

二、时代划分与历史记述的方法 19

三、比较法产生以前 21

四、自然法与比较法 26

1.时代思潮 26

2.近代自然法 29

3.培根、格劳秀斯与莱布尼茨 30

4.孟德斯鸠与维科 35

五、历史主义、民族主义、实证主义 39

1.历史主义中的灵魂与个性 39

2.萨维尼及历史法学派与比较法 42

3.外国法制研究、普遍法史学、民族学法学 44

六、世界连带关系与比较法 51

1.现代与世界连带关系 51

2.共同法论 52

3.“世界主要法系论”与狭义的“比较法学” 56

第三章 比较法的本质:概念、目的、功能 58

一、比较法的概念 58

1.“比较法”的多义性与本质论的重要性 58

2.微观比较与宏观比较 61

3.法律秩序中的规定性要素与可替代性要素 63

4.定义之尝试 65

二、比较法的目的与功能 66

1.理论目的 67

2.实践目的 72

第四章 比较法的方法 79

一、方法论的重要性 79

二、对进行比较的法律秩序的选择 81

三、功能主义的原则 84

四、比较法的程序与评价 88

1.对作为比较项的外国法律制度的认识 88

2.比较——确定关联与认识异同 96

3.评价 98

第五章 法圈论 102

一、各法律秩序的分类与法圈论的成立 102

二、法圈分类的标准 105

1.法圈分类之例 105

2.分类的相对性 106

3.分类的多元性标准 109

三、法律秩序的历史发展 113

四、特殊的法学思想方法与法律观念 116

1.与国民性的简单化对接 116

2.大陆法与英美法 118

3.远东与西方的法律观念 123

五、具有特征性的法律制度 126

六、法源及其解释方法 128

1.法源的多样性与价值序列 128

2.大陆法与普通法 132

七、意识形态方面的各种重要因素 136

1.意识形态与法 136

2.宗教法与世俗法 137

3.社会主义法与资本主义法 139

八、法圈的分类 144

1.各样式构成要素的比重 144

2.法圈分类的试行方案 146

第六章 法典论 148

第一节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148

一、法典比较的意义 148

二、《法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历史情况 152

1.成文法地区与习惯法地区 152

2.习惯法的采录 156

3.实务法律家阶层的兴起 160

4.学说活动与王室法令 163

5.革命立法——过渡时期法 165

三、《法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 167

四、《法国民法典》的精神与本质特征 172

1.自然法法典 172

2.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妥协 175

3.文体、用语 178

五、《德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历史情况 180

1.罗马法的继受 180

2.启蒙主义与理性法论 185

3.历史法学派与潘德克顿法学派 189

六、《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 192

七、《德国民法典》的精神与本质特征 198

1.潘德克顿法学的法典化 198

2.法律技术、文体、用语 200

第二节 苏联的民法典 204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律观念 204

二、俄罗斯法的传统 208

三、革命与1922年《苏俄民法典》 213

四、《民事立法纲要》与1964年《苏俄民法典》 219

五、《苏俄民法典》的精神和基本特征 225

1.民法的社会主义化 225

2.苏维埃民法的基本原则 226

3.《民事立法纲要》及《苏俄民法典》的体系和内容 228

4.概念、用语 230

六、重建与苏维埃民法 232

第三节 英美的法典 234

一、英美法源理论的新发展 234

二、普通法与大陆法的分道扬镳 236

三、法典化思想的展开与挫折 240

四、英国的法典起草方法 244

五、民法典、教科书、法学教育 247

六、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典 249

1.美国继受普通法的特殊情况 249

2.美国的法典 250

第七章 法律家论——法律秩序的创造者 256

第一节 法律秩序创造者的意义 256

第二节 法国和德国法律秩序的创造者 259

一、《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 259

1.《法国民法典》与律师(avocat) 259

2.《法国民法典》编纂委员的出身与思想倾向 262

3.《德国民法典》的起草委员会 264

二、教授与实务家——以判决书与教科书的撰写方法为中心 266

1.法国简洁的判决书与注释性教科书 266

2.德国的体系性、批判性教科书与论文式判决书 270

三、法律家资质的形成 273

1.法国的法学教育与多元化法律家培养制度 273

2.德国的法学教育与一元化法律家培养制度 278

四、法律家之间的阶层分化 282

1.法国的律师 282

2.德国的大学教授 289

第三节 英美的法律家 299

一、作为法律秩序创造者的英美法律家 299

二、英国法律家资质的形成 302

三、现在的法律家培训制度 306

四、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律家 310

1.美国独立前后的法律家 310

2.美国的法律家培养途径 313

3.美国法律秩序的创造者 317

第四节 苏联的法律家 327

一、法、法律家观、法学教育 327

二、选举产生的法官 331

三、倍受轻视的律师 336

四、专制与专政权力下的教授 342

五、检察官——“沙皇之眼”的后继者 347

主题索引 352

人名索引 366

译后记 374

修订版后记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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