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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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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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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8
  • ISBN:9787802177000
  • 页数:289 页
图书介绍:本书介绍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内容主要包括:法官的选任;法官的报酬;回避与拒却;政治活动;司法惩戒;法官的免职;民事和刑事责任;法官退休;美国法院组织标准等。
《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目录

第一章 法官的选任 1

1.1英国和美国法官选任的历史 1

1.2法官由立法机关任命 2

1.3法官的行政任命 3

1.4法官的司法任命 4

1.5法官的政党提名选举 5

1.6法官的非政党提名选举 7

1.7法官选任的提名委员会制度 8

1.7.1提名委员会制度简介 8

1.7.2适用提名委员会制度的法院 8

1.7.3通过提名委员会制度填补法官职位空缺的性质 9

1.7.4在各种提名委员会制度中的法官留任决定 10

1.7.5适用提名委员会制度的州关于任命批准的规定 11

1.7.6在各个适用提名委员会制度的辖区提名委员会的数目,与同一辖区内不同的法院适用同一或不同委员会制度的程度 11

1.7.7各种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11

1.7.8法官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命者 12

1.7.9有权从提名委员会所提名的人选中选择并任命法官的人和团体 13

1.7.10提名委员会有权作出的最多和最少提名的数目 13

1.7.11限制各种提名委员会的政治组合比例,以使其具有两党性 14

1.7.12禁止提名委员会的成员担任、谋取、获得政府的、政党的或司法的职务 14

1.7.13对提名委员会和委员会向其提交提名的州长和其他任命机关的保密限制 14

1.8等额留任选举 15

第二章 法官的报酬 17

2.1决定法官的报酬的权力和义务 17

2.2确定司法报酬的方法 17

2.3消费工资自动调整 18

2.4司法报酬委员会 19

2.5禁止降低司法报酬的宪法条款和其他规定 21

2.6禁止增加司法报酬的宪法规定 25

2.7禁止未经法律允许的报酬 27

2.8禁止额外报酬的给付 28

2.9禁止法官、治安法官或助理法官接受酬金 28

2.10禁止法官从事律师业务 31

第三章 回避与拒却 33

3.1司法回避的历史发展 33

3.1.1普通法 33

3.1.2美国关于回避的法律 34

3.1.3关于强制回避的法律 34

3.1.4美国律师协会主持制定的《司法行为准则》 34

3.1.5联邦关于回避的法律 35

3.2诉讼或其他程序中的经济利益 35

3.3法官与一方当事人或与一方当事人的上级、经理有亲属关系 37

3.4法官与他所要审理的案件中的律师或其合伙人或助手有亲属关系 37

3.4.1法官与参与诉讼的律师有亲属关系 37

3.4.2法官与参与诉讼的律师的合伙人有亲属关系 38

3.4.3法官与在他审理的诉讼中出庭的律师的助手有亲属关系 39

3.5法官所审理的事项涉及其以前的执业行为或法官的前合伙人或助手正经办的案件 40

3.5.1法官处理的诉讼或事项与他自己以前的执业行为有关 40

3.5.2法官的前法律合伙人在法官审理的诉讼中或事项上的职业行为 41

3.5.3法官过去作为助手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曾经代理过现时诉讼的当事人 42

3.5.4法官过去是政府律师的领导或政府律师的部门助理,而政府律师或该部门所处理的诉讼目前正准备由该法官审理 42

3.5.5雇用主审法官的前法律助理的律师事务所所代理的案件由该法官审理 42

3.6作为回避理由的“实际的偏私”或“偏私的表现 43

3.6.1“实际的偏私”作为回避理由的发展,《司法行为准则》以客观检验标准代替主观检验标准 43

3.6.2除非纯粹出于司法外的考虑,否则偏私不是一个回避理由的规则 44

3.6.3法官事先对案件中所争议的用作证据的事实有所了解 44

3.6.4法官与出庭律师之间存在商业往来 44

3.6.5法官在判决之前对案件所作的表明其观点的评论 45

3.6.6对诉讼当事人的律师不利的偏私 45

3.6.7对州不利的偏私,该州在刑事检控中有资格要求法官回避 45

3.6.8法官与任何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律师间的友谊 45

3.6.9法官在以前的诉讼中作出过对申请该法官回避的现时诉讼的当事人不利的判决,该法官被指责有偏见 46

3.6.10法官在以前的诉讼中说过的话 46

3.6.11法官参与以前诉讼所获得的对有关当下案件事实的了解 46

3.6.12法官曾拒绝控辩协议方案或不承认有罪或无罪又不愿辩护的答辩 47

3.6.13不允许主持案件第一次审理的法官主持该案的重新审理 47

3.6.14法官在以前的有关诉讼中所表达的关于该案件的意见 49

3.6.15法官在以前表达的关于法律问题的意见 49

3.6.16如果有人被指控在法官面前实施了藐视法庭的行为,或法官指证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间接藐视法庭的行为,那么该法官是否因存在偏私或可能出现偏私理由而自行回避审理藐视法庭诉讼 49

3.7是否允许或要求被申请回避的法官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的问题 50

3.7.1依事由的回避申请 50

3.7.2强制回避 50

3.8回避的放弃 51

3.9回避事由的消除 52

3.10回避的效果 53

第四章 政治活动 55

4.1历史背景 55

4.2宪法和成文法条款中的限制 57

4.3《司法职业道德准则》和《司法行为准则》中的限制 58

4.4各州采纳的准则七中规范具体政治活动的规定 60

4.4.1概述 60

4.4.2政治组织领导人的职位 61

4.4.3代表政党或候选人发表演讲与对公职候选人的公开支持 62

4.4.4为政治组织或候选人募捐 62

4.4.5法官或法官候选人向政治组织或候选人捐款或集资 62

4.4.5.1概述 62

4.4.5.2向政治组织捐款 63

4.4.5.3法官或法官候选人向公职候选人捐款 63

4.4.6参加政治集会 64

4.4.7选举任职的法官候选人在政党集会上代表自己发表演讲 65

4.4.8法官或候选人确认自己是某政党党员 66

4.4.9购买政治餐会和聚会的入场券 67

4.4.10法官候选人包括现任法官的竞选承诺 68

4.4.11法官候选人募集或接受捐资,或寻求或接受在差额选举中支持自己竞选的公开声明 69

4.4.12等额留任选举中寻求留任或连选的候选人 72

4.5法官的游说活动 73

4.6法官参与民间活动和慈善活动 74

4.7对法官政治活动的监督 74

第五章 司法惩戒 77

5.1惩戒法官的主要措施概述 77

5.2各种具体惩戒措施介绍 77

5.2.1行政措施 77

5.2.2弹劾 78

5.2.3议会呈请 78

5.2.4联合措施 78

5.2.5罢免 78

5.2.6“赞成”选举而不是罢免选举 78

5.2.7取消律师资格 78

5.2.8法院对法官的免职(不涉及惩戒委员会或特别惩戒法庭) 79

5.2.9惩戒委员会和特别惩戒法庭 79

5.3惩戒委员会和特别惩戒法庭 80

5.3.1采用一个或更多惩戒委员会或特别惩戒法庭的数量和类型 80

5.3.2单一的惩戒委员会的各种冲突职能的结合是否合宪 81

5.3.3各种惩戒委员会和特别惩戒法庭的组成与成员选择 82

5.3.4调查投诉和决定是否可能存在惩戒理由的职能 83

5.3.5正式听审前对惩戒理由的非正式处理 84

5.3.6对法官提出指控的起诉人 84

5.3.7任命由委员组成的合议庭或由一名或多名助理官或一名裁判人作为主审人 84

5.3.8惩戒委员会的调查与审理活动的保密限制 85

5.3.9证据开示程序 86

5.3.10关于正式听审的证据规则,附属程序规则和证明标准 87

5.3.10.1证据规则 87

5.3.10.2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 87

5.3.10.3辞职能否终止委员会的审理程序 88

5.3.10.4自陷于罪 88

5.3.10.5证明标准 88

5.3.11惩戒程序或刑事程序未决期间法官暂停职务 88

5.3.11.1对惩戒程序未决期间暂停职务的明确规定 88

5.3.11.2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最高法院暗含的权力——惩戒期间暂停职务 89

5.3.11.3刑事诉讼和定罪之后的暂停法官职务 89

5.3.12惩戒委员会或特别惩戒法庭审理后可以科处的制裁 90

5.3.13在惩戒委员会只提出惩戒建议而决定职能由最高法院行使的情况下最高法院所起的作用 90

5.3.14司法惩戒委员会程序中的惩戒理由 91

5.3.14.1概述 91

5.3.14.2职务上的故意不当行为 91

5.3.14.3故意并坚持不履行司法职责 91

5.3.14.4行为有损于司法活动因而使司法的声誉受到玷污 92

5.3.14.5违反司法行为准则或司法职业道德准则 92

5.3.14.6不胜任 92

5.3.14.7习惯性不胜任 92

5.3.14.8与司法身份不符的行为 92

5.3.14.9犯罪或违反法律 93

5.3.14.10不当行为或不适当的行为 93

5.3.14.11滥用权力 93

5.3.14.12腐败 93

5.3.14.13重大偏私 93

5.3.14.14田纳西州的惩戒理由 93

5.3.14.15取消律师资格 93

5.3.14.16其他理由 93

5.3.15法庭内行为受到惩戒的具体类型 94

5.3.15.1粗暴、肆意、尖刻地对待律师、当事人或证人 94

5.3.15.2试图强迫作有罪答辩或和解 94

5.3.15.3以一方当事人的态度诘问证人 94

5.3.15.4对案件的是非曲直进行评论 94

5.3.15.5当法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偏私或者表现为有利害关系或偏私时不自行回避 94

5.3.15.6滥用藐视法庭制裁的权力 94

5.3.15.7考虑单方接触 94

5.3.15.8单方判决或命令 94

5.3.15.9故意或明知的忽视法律 94

5.3.15.10审判案件中的拖延 94

5.3.15.11不公正 95

5.3.15.12篡改或命令篡改法庭记录 95

5.3.15.13不胜任 95

5.3.15.14审理过程中酗酒 95

5.3.16与法官的司法职责有关的法庭外行为导致惩戒的情况 95

5.3.16.1任命人员时的裙带关系与任人唯亲 95

5.3.16.2接受贿赂并以承诺的司法行为作为回报&(9 5

5.3.16.3贪污法院资金 95

5.3.16.4公开批评其他法官 95

5.3.16.5参与逮捕 95

5.3.17与法官的司法职责无关的法庭外行为导致惩戒的情况 95

5.3.17.1商业联系和信托关系 95

5.3.17.2投资 96

5.3.17.3其他受雇工作 97

5.3.17.4接受礼物、宴请、好处或贷款 97

5.3.17.5违反法律 97

5.3.17.6不雅观或不道德的个人行为 98

5.3.17.7政治活动 98

5.3.17.8民间和慈善活动&(9 8

5.3.17.9对于宪法或立法部门目前制定的法律公开表示不同意 98

5.3.18以前任期内的行为,担任法官之前的行为,以及委员会制度建立前的行为 98

5.3.19因无能力而强制退休或暂停职务 99

第六章 法官的免职 101

6.1简介 101

6.2通过行政措施免职 101

6.3弹劾 101

6.3.1违法性事由 101

6.3.2不适当性理由 101

6.3.3不胜任理由 102

6.4议会呈请和联合措施 103

6.5罢免 104

6.6正常进行的选举中的免职 105

6.7通过法院审理免职,而不经惩戒委员会调查或听审 105

6.8取消法官的律师资格 105

6.8.1区分法官惩戒程序中作为附属制裁的取消律师资格与律师惩戒程序中的取消律师资格 105

6.8.2通过律协的惩戒程序对法官的司法不当行为惩戒或取消律师资格 106

6.8.3现任法官在法庭外从事的与其司法职能无关的行为受到律师惩戒的情况 106

6.8.4现任法官在担任法官前的行为受到律师惩戒的情况 106

6.8.5卸任法官的司法不当行为受到律师惩戒的情况 106

6.9由惩戒委员会开始处理的程序中的免除职务 107

6.9.1简介 107

6.9.2采用一个或多个惩戒委员会或特别惩戒法庭的惩戒制度的数量和类型,以及这些机构与州最高法院之间的职能划分 107

6.10法院在决定是否免职或处以较轻惩戒时适用的原则 107

6.10.1有无道德败坏或恶意非常重要 107

6.10.2对于法官裁判中的错误,如果法官没有恶意则不适用免职或其他惩戒的原则 108

6.10.3是否免职的决定将根据法官所受到指控的错误行为形成的模式或积累的效果作出,表明是否构成不适任法官职位 108

6.10.4违法的严重性和反复违法的可能性问题 108

6.10.5证明减轻情节的效果 109

6.11导致免职行为的种类 109

6.11.1简介 109

6.11.2职务上的不当行为 109

6.11.2.1有职务上的腐败行为的 109

6.11.2.2拒绝宪法权利的 109

6.11.2.3法庭内的行为不公正的 109

6.11.2.4滥用藐视法庭处理权的 110

6.11.2.5强迫或试图强迫当事人作有罪答辩或和解的 110

6.11.2.6当法官有重大利益冲突或偏私,或者表现出有这种冲突或偏私,法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110

6.11.2.7对当事人、律师或证人的脾气暴燥、粗暴无礼的 110

6.11.2.8不胜任 110

6.11.2.9进行、接受单方接触并考虑单方接触的所得材料 111

6.11.3非职务行为 111

6.11.3.1商业联系、信托关系和投资 111

6.11.3.2接受礼物、宴请、贷款或好处 111

6.11.3.3违反法律 111

6.11.3.4政治活动 112

6.12因惩戒原因对法官的强制免职对报酬和利益的影响 112

6.13因无能力而强制退休或暂停职务 112

第七章 民事和刑事责任 115

7.1民事责任的司法豁免 115

7.1.1民事责任的司法豁免的历史发展 115

7.1.2民事责任的司法豁免概述 116

7.1.3被质疑的行为或疏忽不得明显超出法院一般管辖范围 116

7.1.4受质疑的行为必须是司法行为 117

7.1.5司法行为没有明显超出法院对案件实体事项的一般管辖权时,法官民事责任的司法豁免的绝对性 118

7.1.6寻求衡平法上的救济针对法官的民事诉讼,不是根据任何联邦民权法 119

7.1.7在根据联邦民权法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民事责任的司法豁免 119

7.1.8法官不享有在根据联邦民权法而起诉要求法官承担衡平救济责任的豁免 120

7.1.9非法官对法官根据与其合谋而为的司法行为的派生豁免 120

7.2刑事责任的司法豁免 121

7.2.1误用职权、滥用职权或不履行职责的刑事责任的司法豁免 121

7.2.2除误用职权和不履行职责以外的成文法上的法官犯罪的刑事责任及司法豁免 121

7.2.3刑法禁止的但非特别针对法官的自由裁量司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及司法豁免 122

7.2.4根据联邦《民权法》产生的刑事责任的司法豁免 122

7.3诽谤行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的司法豁免 123

7.3.1诽谤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豁免 123

7.3.1.1简介 123

7.3.1.2法官的诽谤性声明不能绝对豁免,除非是在法官行使司法职能过程中作出的 123

7.3.1.3要获得绝对豁免,法官在履行司法职务中的声明或交流中只需提及法官所处理的事项,而不需要与法院处理的问题有关 124

7.3.1.4为了使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过程中发表的声明享受豁免,其行为不得明显超出所有可能的管辖权 124

7.3.1.5关于司法程序中的交流绝对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 125

7.3.2诽谤的刑事责任的豁免 125

第八章 法官退休 127

8.1为什么法官退休法律应该改变:美国五十个州与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比较 127

8.1.1关于退休的规定 127

8.1.2强制退休年龄的例外 128

8.1.3因失去能力而非自愿退休的不同规定 130

8.1.4因事故失去能力非自愿退休 131

8.1.5能力丧失的举证责任 131

8.1.6因失去能力而退休的法官的定期检查和收入报告 132

8.1.7大多数的退休法律统一适用于所有的州法院 132

8.1.8任选的因年龄和/或工龄的退休 133

8.1.9因失去能力而自愿退休 134

8.1.10因失去能力而退休的福利金的终止和减少 136

8.1.11因意外失去能力而自愿退休 136

8.1.12退休福利根据生活费用调整 137

8.1.13退休福利金的免税、免诉和不可转让 138

8.1.14退休后的“再服役” 140

8.1.15退休法官作为律师执业 140

8.1.16退休法官的司法职责委派 140

8.1.17退休法官履行司法职责的头衔 141

8.1.18对退休法官所作判决的上诉 141

8.1.19退休法官作为裁判人的委派 142

8.1.20由退休法官用替代性方法解决纠纷 142

8.1.21退休法官可工作的法院 143

8.1.22退休法官可以继续“服役”的时间 143

8.1.23继续教育的要求 144

8.1.24退休法官的工作报酬 144

8.1.25退休法官生活费用调整 145

8.1.26退休法官半职“服役”的报酬 145

8.1.27退休法官工作的服务信用 146

8.1.28退休法官在工作时所享有的设施条件 146

8.1.29退休法官在退休后工作享有的酬金 147

8.2《法官退休法》应该如何修改 148

8.2.1废除强制年龄退休 148

8.2.2要求每两年做身体和精神的健康检查 148

8.2.3更明确地界定精神和身体上的失能 149

8.2.4失去能力的证明责任 149

8.2.5失去能力退休的服务信用 150

8.2.6因失去能力而自愿退休 150

8.2.7因意外失去能力退休 151

8.2.8因年龄或服务年限自愿退休 151

8.2.9退休福利金按生活费用指数调整 151

8.2.10退休福利金的免税、免诉和不可转让 152

8.2.11退休后的“服役” 152

8.2.12退休法官的法律执业 153

8.2.13对退休法官工作的委派 153

8.2.14退休法官在替代性纠纷解决中的服务 153

8.2.15退休法官履行司法职责的头衔 154

8.2.16退休法官服务的报酬 154

8.2.17退休法官在退休后工作所享有的设施 155

8.2.18退休法官在退休后工作可享有的酬金 155

第九章 美国法院组织标准(1990年) 157

9.1法院组织的目的 157

9.2统一的法院系统:一般原则 159

9.3统一的法院结构 160

9.3.1相同的管辖权 161

9.3.2简化的管辖权划分 162

9.3.3统一的司法标准 165

9.3.4明确赋予的制定政策权 166

9.3.5明确设定的行政管理权 167

9.4初审法院 168

9.4.1管辖权与程序 170

9.4.2法官与司法官员 172

9.4.3地方法院 173

9.4.4初审法院的行政管理责任 175

9.4.5初审法院间的协作 176

9.4.6审限标准 176

9.5替代性的争议解决 177

9.6上诉法院 180

9.7法官的选任 185

9.7.1选任程序 188

9.7.2法官提名委员会 189

9.7.3法官的选举 190

9.8法官的惩罚和撤职 191

9.9法官的薪酬 191

9.10法官的退休 195

9.11法官的继续教育 196

9.12协助法官的司法官员 197

9.13不应使用临时法官 199

9.14法官业绩评估项目 200

9.15制定规则、制定政策、行政管理的般原则 204

9.16规则制定权 205

9.17行政管理政策 206

9.18行政管理权 208

9.19法院行政管理局:一般原则 210

9.20法院行政管理局 211

9.21法院系统中的非司法人员 215

9.21.1非司法人员的集体谈判 217

9.22非司法人员的薪酬与退休 220

9.23法院系统的经费和预算:一般原则 221

9.24准备、提出和批准预算的责任 223

9.25财务计划和预算管理 225

9.26从诉讼费、罚款、附加费及其他估价所得的收入 226

9.27法院的信息系统:一般原则 228

9.28法院信息系统规程 230

9.29信息系统的开发或改进 232

9.30信息系统的范围与内容 234

9.31其他技术在法院系统的运用:兼容、整合与计划 235

附录 239

美国律师协会法官纪律惩戒程序示范规则(节译)(1994年8月9日) 239

司法行为守则(美国律师协会,1990年)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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