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观点全集 2PDF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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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杜万华主编;陈裕琨,缪蕾副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6
- ISBN:9787010158815
- 页数:1788 页
第六章 期间、送达 971
1.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971
2.台湾同胞起诉追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公民之间债务的可予受理 972
3.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973
4.立案时间的计算 974
5.审理期限的计算 975
6.结案时间的确定 975
7.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期间 976
8.民事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977
9.上诉、抗诉案件的移送期限 977
10.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检查 978
11.立案庭将案卷移送审判庭的期限 979
12.法院专递适用范围 980
13.法院专递的机构与效力 981
14.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效力 982
15.邮寄送达的六种情形 985
16.邮寄送达的核对制度 987
17.公告送达方式、内容 988
18.民事调解书可以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 991
19.在送达前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适用留置送达 992
20.留置送达的证明方式 993
21.数个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时,法院可只送达至其一 996
22.适用电子送达应注意的问题 997
23.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的后果 1000
24.涉灾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时的送达 1001
第七章 调 解 1002
1.民事诉讼调解原则 1002
2.民事诉讼调解保密原则 1005
3.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应有具体授权 1006
4.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调解无效 1007
5.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范围 1011
6.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 1013
7.适用先行调解程序应遵循的规则 1016
8.先行调解与相关调解制度的关系 1018
9.做好诉前调解工作 1020
10.立案调解制度 1021
11.调解适用的诉讼阶段 1023
12.答辩期满前的调解 1025
13.案件上诉期间法院不能另行组织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1026
14.调解组织的适度社会化 1028
15.调解协议内容的开放性 1029
16.案外人可以为当事人担保履行调解协议 1030
17.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1033
18.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协议的生效方式 1035
19.达成调解协议后无须再撤诉 1037
20.原告撤回对一方当事人起诉与另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调解书的制作 1038
21.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 1039
22.对股东与被告公司在股东间接诉讼中签订的案外和解协议或者撤诉请求的审查 1040
23.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应注重调解 1041
24.以判决形式对案件部分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对未到庭参与调解协议当事人的利益作出裁判 1043
25.各方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部分未达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以判决书的形式作出裁判 1046
26.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允许一定的灵活性 1047
27.诉讼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法,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合法性 1052
28.案外人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生效调解书内容提出异议的司法应对 1054
2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的调解 1055
30.对委托人同代理律师在委托合同中限制委托人行使调解等诉讼权利的约定不予保护 1056
第八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1058
1.提供保全担保的数额 1058
2.保全担保可以采用的形式 1060
3.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的保管 1062
4.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可否使用问题 1063
5.对担保物的保全,不影响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1064
6.上诉期间保全措施的衔接和实施 1066
7.二审、再审中保全措施的衔接和实施 1068
8.申请执行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1069
9.采取行为保全的条件 1070
10.需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形 1072
11.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1073
12.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1074
13.行为保全的申请人 1075
14.诉前保全的程序 1076
15.诉前行为保全的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 1078
16.行为保全裁定的效力期限 1079
17.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1079
18.诉前保全申请的管辖不受当事人之间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约束 1082
19.受诉法院不因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而取得案件管辖权 1083
20.保全措施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衔接 1085
2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与受理案件法院不一致的处理 1086
22.因诉前财产保全造成损失引起诉讼的管辖 1088
23.对保全措施救济程序的规定 1089
24.先予执行程序适用执行回转的规定 1091
25.财产保全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的处理 1092
26.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行为保全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 1093
2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1094
28.不能对案外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095
29.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1097
30.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1100
31.知识产权案件严格依法适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101
32.慎用诉前停止侵权措施 1102
33.申请诉前临时措施的受理条件 1103
34.诉前临时措施的具体实施 1104
35.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裁定可以申请复议 1105
36.诉前禁令的管辖 1106
37.对于植物新品种权诉讼临时措施的适用 1108
38.强制清算案件中的财产保全 1110
39.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1110
40.票据纠纷案件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 1112
41.证券交易部、证券业务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对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采取保全措施 1113
42.劳动争议案件中合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114
43.欠薪案件劳动者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减轻或免除担保义务 1114
44.离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1116
45.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1117
46.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1117
47.破产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1118
48.知悉破产申请受理后应当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原有的保全措施 1119
49.对债务人退出破产程序时原保全措施及时恢复 1120
50.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案件财产保全 1121
第九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123
1.异地拘留执行程序 1123
2.因妨碍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而申请复议的期间 1124
3.支付令送达未满十五日拘禁债务人违法 1125
4.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不得逐级变更由行为人的上级机构承担责任 1126
5.对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 1128
6.对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人的制裁 1131
7.逃避执行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制裁 1132
8.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1137
9.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有涂改、损毁、抽取行为的处理 1139
10.上诉期间将涉案标的物转让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1140
第十章 诉讼费用 1142
1.案件鉴定费用的负担 1142
2.发回重审后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交纳 1143
3.当事人对反诉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减半收取 1144
4.抗诉案件当事人上诉应当交纳诉讼费 1145
5.抗诉再审案件人民法院不收取诉讼费 1145
6.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 1146
7.股东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受理费 1147
8.不良资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交纳 1148
9.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案件的案号和受理费 1150
10.涉农及涉军案件诉讼费的缓、减、免 1150
11.知识产权案件受理费的合理分担 1151
12.诉讼费用承担不能作为诉讼请求中的一项内容 1152
13.有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交纳上诉费的不按撤诉处理 1153
14.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不由申请人预交 1154
15.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不收取诉讼费用 1155
第十一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1156
1.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1156
2.立案阶段“有明确的被告”的认定 1163
3.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 1165
4.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受理 1166
5.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的不当得利之诉应予受理 1167
6.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案件亦适用《纪要》规定的不良债权受让人以国有银行为被告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之诉 1170
7.破产债权核销后追偿之诉的受理 1174
8.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不予受理 1175
9.在有专门政策调整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按相关政策约定了争端解决程序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其起诉 1180
10.因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1181
11.企业经营者依承包经营合同要求保护合法权益案件应予受理 1182
12.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应予受理 1182
13.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产生的赔偿诉讼应予受理 1184
14.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 1187
15.保证人以免除保证责任为由,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应予受理 1190
16.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起诉,不予受理 1191
17.就探望权问题可以单独起诉 1192
18.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受理 1194
19.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生存的一方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予受理 1195
2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应予受理 1195
21.依新情况要求变更子女抚养费应作为新案起诉 1196
22.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的受理条件 1198
23.办理离婚登记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理条件 1200
24.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提起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1202
25.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另行起诉 1205
26.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产生纠纷可向法院起诉 1207
27.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再次起诉作为新案受理 1209
28.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权利受侵犯提起诉讼的条件 1210
29.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构成反诉 1210
30.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受理 1211
31.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1214
32.违约损害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1218
33.特定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219
34.对死者人身权益的延伸保护 1220
35.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受侵害属于赔偿范围 1222
36.侵权诉讼终结后再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不予受理 1223
37.刑事被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1224
38.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 1227
39.人事档案被丢失要求补办及赔偿经济损失应予受理 1227
40.被强制拍卖财产的权益人可以对拍卖机构提起侵权之诉 1229
41.就公证书的效力不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1234
42.公证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不具有可诉性 1235
43.以公证机构行使职责不当造成损失起诉的应以民事案件受理 1236
44.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1237
45.公证债权文书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执行冲突的处理 1239
46.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 1240
47.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禁止诉讼的效力 1247
48.知识产权案件的受案范围 1249
49.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 1249
50.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受理 1251
51.专利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 1254
52.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案由 1256
53.涉及域名纠纷案件的受理 1257
54.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受理 1258
55.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纠纷的受理 1259
56.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纠纷不予受理 1260
57.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发纠纷的受理 1262
58.企业名称之间权利冲突纠纷的受理 1263
59.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的案由 1265
60.对侵权行为人变更其原侵权技术方案后的新实施行为可以起诉 1266
61.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的受理条件 1267
62.票据纠纷案件的受理 1267
63.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的范围 1269
64.证券回购纠纷案件的受理 1274
65.关于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受理 1274
66.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 1276
67.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和案由 1276
68.银行储蓄卡密码泄露导致存款被骗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278
69.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应予受理 1279
70.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因认购股权资格引发的诉讼不予受理 1281
71.法院以公司股东出资不实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另行起诉请求确认其已履行出资义务的纠纷应予受理 1282
72.因公司印章控制权引发纷争应作为公司纠纷案件受理 1283
73.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起诉期限 1283
74.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和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之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1284
75.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 1287
76.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同时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处理 1292
77.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不予受理 1294
78.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 1296
79.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1297
80.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向法院申请清算的应予受理 1300
81.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要求返还财产或物品的诉讼 1305
82.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1306
83.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308
84.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受理或作出裁决,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的特殊情形 1312
85.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1314
86.复转军人与安置单位之间就安置问题发生纠纷不属劳动争议 1318
87.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319
88.“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322
89.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 1323
90.持续拖欠工资不得以超过60日申请仲裁期限抗辩拒付 1327
91.劳动者凭工资欠条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1329
92.劳动争议与普通民事纠纷的区别 1331
93.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1332
94.劳动者起诉返还证件、档案、押金的应予受理 1335
95.应将限期调离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1338
96.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1340
97.社会保险争议的受案范围 1341
9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1345
99.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应予受理 1346
100.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反悔起诉的不予受理 1348
101.劳动争议终局裁决的认定 1349
102.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同时存在的按照非终局处理 1350
103.起诉与撤裁发生矛盾时优先适用起诉程序 1354
104.因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应予受理 1355
105.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的计算 1358
106.劳务输出合同担保纠纷的受理 1359
107.工伤赔偿案件的受理 1362
108.职工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的,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予受理 1364
109.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 1364
110.国家机关非在编聘用干部与国家机关因解除聘用关系发生争议不予受理 1366
111.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受理 1368
112.妇幼保健院在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当予以受理 1370
113.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1371
114.企业法人解散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 1372
115.对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监督 1374
116.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 1375
117.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的处理 1378
118.以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为被告的债务纠纷案件不予受理 1381
119.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的受理 1386
120.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1388
121.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的受案范围 1392
122.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应提交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 1396
123.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受案范围 1397
124.因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引发的纠纷不予受理 1398
125.旅游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 1402
126.旅游者可以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1403
127.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 1403
12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属于民事争议 1410
129.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属于民事争议 1415
130.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特定人群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应予受理 1418
131.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1421
132.村民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因管理、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引起的争议,不属于民事争议 1424
133.土地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征地补偿费及损失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1426
134.有关村民福利待遇案件应予受理 1428
135.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因村委会实施管理集体财产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不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 1431
136.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受理 1433
137.教育纠纷案件的受理 1434
138.集资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1435
139.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受理 1436
140.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消费者的诉权 1438
141.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知假买假者主体资格的认定 1439
142.挂靠生产经营食品损害纠纷案件中法院可以追加当事人 1440
143.债权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达成新协议的应当受理 1441
144.共同诉讼案件的受理 1443
145.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发动系列诉讼案件的处理 1446
146.涉军案件的范围 1447
147.对乡(镇)人民政府就民间纠纷作出的调处决定不服起诉的处理 1448
148.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1449
149.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可再次起诉 1450
150.行政处理程序不排除当事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 1451
151.落实政策问题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1453
152.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纠纷的受理 1454
153.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房地产权属纠纷 1456
154.涉及房改房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结合诉讼请求判断是否受理 1460
155.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461
156.因履行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发生争议不可提起民事诉讼 1461
157.就未经原始确权的土地发生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1462
158.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济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463
159.非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1466
160.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1469
161.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1474
162.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继原则 1475
163.甲地法院受理合同一方当事人追索设备款纠纷诉讼,乙地法院受理对方当事人产品责任纠纷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 1477
164.因借款人无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又基于借款人的开办单位未实际出资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1478
165.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1480
166.“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指当事人要求法院处理的法律关系相同 1482
167.两次起诉之诉讼请求相互不能涵盖,不属于“重复起诉” 1484
168.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向不同相对人提起赔偿诉讼 1487
169.当事人对履行民事调解书中产生的新争议事实有权提起新的诉讼 1488
170.法院判决没有处理仲裁裁决处理的内容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1493
171.已经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再行提起诉讼,法院应予以驳回 1495
172.原告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的,不应予以支持 1497
173.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撤回诉讼,后立案的人民法院予以审理不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障碍 1498
174.政府未履行“引资奖励”的承诺引发纠纷属于受案范围 1498
175.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不属民事争议 1500
176.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判断 1502
177.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业主请求撤销业主大会决定的诉讼 1505
178.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1506
179.消极确认诉讼的受理 1507
180.基层供销社产权整体转让纠纷可予受理 1509
181.反诉受理标准 1512
182.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不相符的处理 1516
183.民事审判庭与立案庭的分工 1519
184.执行拍卖合同不具有可诉性 1520
185.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受理问题 1525
186.涉灾案件的受理问题 1525
187.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认定不属民事诉讼范畴 1528
188.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案件的受理 1529
189.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注意的问题 1535
190.原告起诉之诉因与诉讼请求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1539
191.新民事诉讼法规范不予受理裁定的作出条件 1542
192.当事人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非管辖问题而是受理问题 1542
193.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可诉性 1544
194.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重新起诉 1545
195.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 1545
196.被保险人实际获赔不足部分可再诉保险人 1547
19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1548
198.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撤诉的限制 1548
199.本诉撤诉后对反诉的影响 1549
200.当事人缺席案件的审理 1550
201.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组织 1551
202.涉灾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更换 1552
203.涉军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1553
204.当事人没有请求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予主动审理 1553
205.离婚案件和无效婚姻宣告案件的审理顺序 1557
206.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具有关联性应予合并审理 1558
207.劳动者、用人单位均起诉同一裁决的应当并案审理 1562
208.将诉讼客体合并审理不需经过当事人同意 1562
209.原告在起诉状直接列写第三人的处置 1564
210.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各自独立的借款合同的,该诉讼的合并审理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1565
211.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基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提出的复数请求,都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的,可以合并审理 1566
212.不符合共同诉讼条件的委托付款与买卖纠纷不应合并审理 1567
213.不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将专属管辖案件与其他案件合并审理 1568
214.原告依不同法律关系诉不同被告,两诉讼标的有关联的,可以合并审理 1569
215.当事人互为原被告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应当合并审理 1570
216.技术合同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合同无效事由的法院应通知利害关系人 1572
217.技术合同案件审理中涉及权属或侵权纠纷的处理 1574
218.撤销权诉讼案件的合并审理 1574
219.代位权诉讼案件的合并审理 1575
220.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 1575
221.无效婚姻案件不予准许撤诉 1576
222.法院适用先予执行裁定解除合同后,不得再准许当事人撤诉 1577
223.开庭审理内容与案件争议焦点之间的关系 1578
224.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期限 1579
225.国有企业债务人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诉讼程序 1581
226.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方式 1582
227.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中止、终结 1585
228.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具有稳定性非中止诉讼的理由 1586
229.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中止审理 1587
230.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中止审理 1589
231.宣告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对侵犯专利权民事诉讼的影响 1590
232.破产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应中止审理 1590
233.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而破产程序尚未终止、债权人在申报债权的同时又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中止审理 1592
234.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1596
235.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内容 1598
236.判决结果或理由不得超出当事人请求的范围 1599
237.当庭宣判案件的裁判文书的送达 1599
238.人民法院对查阅申请的审查处理 1600
239.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规则 1604
240.裁判文书不可以引用宪法规定 1607
241.民事裁判文书可以直接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608
242.经审查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裁判说理依据 1611
243.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存在冲突的处理 1612
244.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调整 1613
245.引用法律条款时的表述 1614
246.诉讼阶段被告履行了义务但原告坚持诉讼的处理 1616
247.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1617
248.被告主体有误的应驳回起诉 1621
249.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的处理 1622
250.民事判决主文中罚息计算方法的表述 1626
251.借款纠纷案件判决主文中利息计算 1627
252.判决书落款日期以签发之日为准 1628
253.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未获支持应实体判决 1628
254.先刑后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1629
255.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刑民交叉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 1630
256.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处理 1634
257.分别涉及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应当分别审理 1636
258.借款人涉嫌或构成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民刑分离”司法处理原则 1650
259.民间借贷案件与刑事案件发生关联时,对民事程序予以中止处理的条件 1651
260.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公安后原查封措施应予解除 1652
261.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后的处理 1653
262.协调解决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争议的方法 1653
263.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诉讼程序 1654
264.财产犯罪受害人起诉财产侵权赔偿应予受理 1657
265.刑事上未经追赃对民商事案件受理的影响 1660
266.名誉权纠纷案件民刑交叉问题 1662
267.存单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处理 1663
268.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不影响法院对民事纠纷的审理 1665
269.刑事生效裁判可以作为判定民事行为的依据 1666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1667
1.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667
2.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民事简易程序 1671
3.民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1674
4.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被告未到庭,原简易程序中被告的辩解和提供的证据可作为判决依据 1676
5.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口头起诉 1677
6.简易程序送达方式的简便 1680
7.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书面确认制度 1683
8.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 1684
9.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的不利后果 1685
10.留置送达的范围、条件及其例外情形 1687
11.邮寄送达与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必然联系 1688
12.民事简易程序可适用简便方式传唤 1689
13.适用简易程序受15天答辩期的限制 1690
14.简易程序中当事人举证期限适当放宽 1692
15.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前准备阶段的简便 1693
16.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开庭审理阶段的简便 1695
17.民事简易程序适度放宽了当庭举证条件 1697
18.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案件范围 1698
19.调解书生效的条件与时间 1699
20.民事调解书的补正 1700
21.民事简易程序中对法庭记录的特别规定 1701
22.法官对当事人的释明义务 1702
23.简单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 1704
24.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的送达及简化 1705
25.缺席判决及判决依据 1709
26.简易程序对当事人陈述意见权利的保障 1710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1713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 1713
2.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 1716
3.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合意选择适用 1718
4.诉讼请求包括有对利息的主张时,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判断 1719
5.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准中“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确定 1720
6.海事法院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准中“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确定 1721
7.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告知义务 1722
8.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当事人答辩期和举证期 1724
9.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管辖权异议 1725
10.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1726
1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审理程序 1727
12.小额诉讼程序向其他程序的转化 1728
13.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文书 1729
14.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申请再审 1731
15.小额诉讼程序的调解 1732
第十四章 公益诉讼 1733
1.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1733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1736
3.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1738
4.数个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处理 1745
5.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 1746
6.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 1749
7.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1750
8.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别程序 1751
9.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 1752
10.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 1753
11.民事公益诉讼法庭辩论终结后不准许撤诉 1755
12.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 1755
13.公益诉讼裁判效力 1756
14.消费者公益诉讼 1758
15.检察机关以保护国有资产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1759
16.天然渔业资源遭受侵害时渔政处可作为侵权诉讼的原告 1760
17.侵权行为导致身份不明的受害人死亡,民政部门无权提起民事诉讼 1761
18.税务机关不宜成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适格原告 1765
第十五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 1769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及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1769
2.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 1771
3.法院未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应认定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没有明显过错 1773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主体称谓 1773
5.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受理条件 1775
6.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1781
7.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 1783
8.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 1784
9.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原审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之间的关系 1786
10.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后的审理 1786
11.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 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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