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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和有毒物质法精要  第2版
危险废物和有毒物质法精要  第2版

危险废物和有毒物质法精要 第2版PDF电子书下载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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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约翰·斯普兰克林,格雷戈里.韦伯著
  • 出 版 社: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6
  • ISBN:9787310049349
  • 页数:413 页
图书介绍:本书共分为14章,包括风险和科学不确定性;监管有毒物质的生产和销售;监管有毒物质的使用;依据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和安全饮用水法监管有毒污染物;监管危险废物的处置等。“危险废物和有毒物质法”作为法学院课程的一个科目以及律师的一个专业化领域是在最近才出现的。
《危险废物和有毒物质法精要 第2版》目录

第1章 序言 1

1.1 监管背景:一种有毒的遗产 1

1.1.1 广泛暴露于化学品 2

1.1.2 有关化学品影响的数据并不充分 3

1.2 “危险废物”和“有毒物质”的定义 4

1.2.1 什么是“有毒物质” 4

1.2.2 什么是“危险废物” 5

1.3 危险废物和有毒物质管理 6

1.3.1 管理架构:生命周期方法 6

1.3.2 其他监管主题 8

第2章 风险和科学不确定性 11

2.1 概述 11

2.2 普通法对于风险的处理方式 13

2.3 监管风险的方法 15

2.3.1 风险评估过程 16

2.3.2 风险管理:怎样的安全是安全的 20

2.4 风险监管的司法反应 25

第3章 监管有毒物质的生产和销售 27

3.1 概述 27

3.2 农药:《联邦杀虫剂、杀菌剂与杀鼠剂法》(FIFRA) 28

3.2.1 序言 28

3.2.2 什么是“农药” 31

3.2.3 登记过程 32

3.2.4 登记标准 35

3.2.5 终止登记 38

3.2.6 报告要求 40

3.2.7 执行 41

3.2.8 《联邦杀虫剂、杀菌剂与杀鼠剂法》评价 42

3.3 农药:州和地方的监管 43

3.4 其他化学物质:《有毒物质控制法》 45

3.4.1 序言 45

3.4.2 什么是“化学物质” 46

3.4.3 被监管人员 47

3.4.4 测试程序 47

3.4.5 对现有化学物质的监管 49

3.4.6 对新化学物质的监管 54

3.4.7 报告和记录保持要求 56

3.4.8 执行 57

3.4.9 《有毒物质控制法》评价 58

3.5 其他化学物质:州和地方监管 59

第4章 监管有毒物质的使用 61

4.1 概述 61

4.2 消费者保护 62

4.2.1 危险物质和消费品:《联邦危险物质法》(FHSA) 62

4.2.2 普通消费品:《消费品安全法》(CPSA) 63

4.2.3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FDCA) 65

4.3 雇员保护:《职业安全和健康法》(OSHA) 69

4.3.1 职业安全和健康标准 70

4.3.2 有毒材料可暴露的限度 70

4.4 公众一般保护 72

4.4.1 对公众的警示:《应急计划与社区知情权法》(EPCRTKA) 72

4.4.2 有毒物质的运输:《危险物品运输法》(HMTA) 75

4.5 州监管 76

第5章 依据《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和《安全饮用水法》监管有毒污染物 78

5.1 序言 78

5.1.1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78

5.1.2 有毒污染物的当前释放 79

5.2 《清洁水法》对有毒物质的管理 80

5.2.1 序言 80

5.2.2 历史发展 81

5.2.3 当代制度 84

5.2.4 评析 97

5.3 《清洁空气法》对有毒物质的管理 98

5.3.1 序言 98

5.3.2 历史发展和概述 99

5.3.3 现行规定 103

5.3.4 评价 113

5.4 《安全饮用水法》对有毒物质的监管 114

5.4.1 序言 114

5.4.2 历史 114

5.4.3 法案的结构 116

5.4.4 评价 126

5.5 三个法案的共同特征 127

5.5.1 联邦和州法律的关系 127

5.5.2 监控、记录保留和报告要求 129

5.5.3 执行条款 129

5.5.4 研究项目和外部咨询小组 132

第6章 监管危险废物的处置:《资源保护和恢复法》(RCRA) 134

6.1 序言 134

6.1.1 “从摇篮到坟墓”的监管 134

6.1.2 危险废物统计数据 135

6.1.3 历史发展 136

6.1.4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38

6.1.5 组织结构 141

6.2 “危险废物” 142

6.2.1 序言 142

6.2.2 固体废物 145

6.2.3 危险废物 156

6.3 对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处理、储存和处置的监管 166

6.3.1 对产生者的监管 166

6.3.2 运输者的规定 169

6.3.3 TSD设施和“土地禁令”的规定 172

6.3.4 C节下的州和联邦的关系 189

6.4 关于地下存储罐的特殊条款(USTs) 192

6.4.1 序言 192

6.4.2 基本要素 192

6.5 公共和私人执行 195

6.5.1 序言 195

6.5.2 获得信息 195

6.5.3 联邦实施 197

6.5.4 公民诉讼 205

6.5.5 重叠的州执法所产生的特殊问题 209

6.6 关于被选择的州方案的附加条款 210

第7章 《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介绍 213

7.1 概述 213

7.2 《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的制定 215

7.2.1 背景:拉夫运河(The Love Canal)悲剧 215

7.2.2 《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之前的法规 216

7.2.3 最初的法案 217

7.2.4 对《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的修订 218

7.2.5 对《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的司法解释 220

7.3 《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的主要条款 221

7.3.1 《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的关键定义:第101条 221

7.3.2 由政府执行的清理:第104条 229

7.3.3 政府命令的清理:第106条 229

7.3.4 费用收回诉讼:第107条 229

7.3.5 超级基金:第111条 230

7.4 《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的未来 232

第8章 《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由政府执行的清理 234

8.1 概述 234

8.2 第104条的清理权力 235

8.3 确定受污染场所 237

8.3.1 由设施题提供的释放报告 237

8.3.2 员工“检举” 238

8.3.3 公众报告 238

8.4 响应计划:国家应急计划(NCP) 238

8.5 对场所的评估 239

8.5.1 初步评估和现场检查(PA/SI) 239

8.5.2 国家优先清单(NPL) 241

8.6 对场所的临时性清理:污染清除行动 243

8.7 对场所的永久性清理:环境恢复行动 245

8.7.1 环境恢复调查和可行性研究(RI/FS) 245

8.7.2 环境恢复措施的选择过程 247

8.7.3 执行环境恢复措施 247

8.8 场所必须清洁到怎样的程度(“怎样的清洁是清洁的”) 248

8.8.1 第121条的框架 249

8.8.2 美国环保署的回应:九个标准 250

第9章 《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政府提起的费用收回诉讼 253

9.1 概述 253

9.2 第107条的责任标准 254

9.2.1 一般标准 254

9.2.2 什么是“导致响应费用发生” 255

9.2.3 谁是“潜在责任方” 257

9.2.4 “有责任的”是什么意思 273

9.2.5 潜在责任方对什么承担责任 276

9.3 抗辩事由和除外责任 283

9.3.1 第107条的抗辩事由 283

9.3.2 诉讼时效 292

9.3.3 《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的例外 293

9.4 执行 294

9.4.1 协议 294

9.4.2 诉讼 300

第10章 《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由政府命令的清理 301

10.1 概述 301

10.2 第106条的责任标准 302

10.2.1 一般规定 302

10.2.2 “紧急的重大危害” 303

10.3 责任抗辩 305

10.4 通过行政命令执行 306

10.5 通过禁制令执行 310

第11章 《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由私人主体提起的诉讼 312

11.1 依据§107收回响应费用的私人诉讼 312

11.1.1 概述 312

11.1.2 基本要素 317

11.1.3 救济措施 320

11.1.4 抗辩 323

11.2 依据§113的分摊诉讼 324

11.2.1 简介 324

11.2.2 提起分摊请求的程序选择 327

11.2.3 要素 328

11.2.4 抗辩 329

11.2.5 分摊 331

11.3 公民诉讼 335

11.3.1 一般规定 336

11.3.2 审查的限制条件 337

第12章 依据《资源保护和恢复法》和《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的其他的危险废物清理选择 342

12.1 “紧急的重大危害”诉讼:《资源保护和恢复法》§7003和§7002(a)(1)(B) 343

12.1.1 历史和概述 343

12.1.2 要素 345

12.2 “修复行动”:《资源保护和恢复法》§3004和§3008(h) 349

12.2.1 简介 349

12.2.2 关键术语 350

12.2.3 程序和标准 354

12.2.4 临时状态的设施 356

12.3 《资源保护和恢复法》和《综合性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重叠的地方 357

12.3.1 管辖权的重叠 357

12.3.2 环境恢复选择和限制 360

12.3.3 其他相互影响 363

第13章 普通法应对危险废物和有毒物质的方法 364

13.1 请求和抗辩 366

13.1.1 就财产损失提起的诉讼 367

13.1.2 人身伤害诉讼 376

13.2 因果关系 378

13.2.1 简介 378

13.2.2 毒性的证据 380

13.2.3 暴露途经的证明 381

13.2.4 不确定的原告 382

13.3 多个被告 386

13.3.1 连带责任 386

13.3.2 不确定的被告 387

13.4 救济措施 390

13.4.1 损害赔偿 390

13.4.2 衡平救济 393

13.5 程序上的应对 394

13.5.1 简介 394

13.5.2 “多重叉分” 395

13.5.3 案件管理命令 396

13.5.4 案例合并 398

13.5.5 判例案件 399

13.5.6 集体诉讼 400

第14章 避免对危险物质清理费用的责任 403

14.1 概述 403

14.2 赔偿和使不承担责任的协议 404

14.3 保险 405

14.3.1 普通责任保险 406

14.3.2 产权保险 409

14.3.3 环境损害责任保险 410

14.3.4 超额保险 410

14.4 破产 411

14.4.1 债务人免责 411

14.4.2 遗弃设施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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